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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10月)2021-10-27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
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
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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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七)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
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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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及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
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临时会议由
主任委员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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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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