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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
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该议案中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关的变更事项以《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为前提,并于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办理变
更,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情况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
司目前总股本 8,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0 元(含
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下列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专用
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
材料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
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人工智能
硬件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零部件制
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
                                    1
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以最终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
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

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   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体项目另行申报)。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   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

工及销售。                               工及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

                                         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

                                         2
                                          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

                                          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

                                          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

                                          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零部件

                                          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切削加工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3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过 5,000 万元以上;                      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保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的担保;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4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未遵照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

                                         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   工作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

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形式或其他     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形式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5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6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7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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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新增条款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
调整。
       三、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9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上述变更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
准。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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