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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0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权日/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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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与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
共同关注、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杨传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20 日为授权日/授予日,以 46.69 元/份
的行权价格授予 32 名激励对象 1,533,000 份股票期权,以 23.35 元/股的授予价格
授予 31 名激励对象 672,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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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施   君                汤   胜                李佳霖




                                                    202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