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天健审〔2023〕8-125号-博硕科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3-04-20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9 页
二、资质附件………………………………………………………第 10—14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8-125 号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硕科技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博硕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博硕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博硕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的规定编制《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博硕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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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博硕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
上〔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博硕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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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
14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5.18 元,共计募集资金 150,36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9,096.0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41,263.94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
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60.34 万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9,003.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本所验证,
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39,003.60
项目投入 B1 35,743.28
存款利息收入 B2 598.2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结构性存款收益 B3 764.80
银行手续费支出 B4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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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C1 19,271.72
存款利息收入 C2 1,216.94
本期发生额
结构性存款收益 C3 2,698.08
银行手续费支出 C4 0.21
项目投入 D1=B1+C1 55,015.00
存款利息收入 D2=B2+C2 1,815.16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结构性存款收益 D3=B3+C3 3,462.88
银行手续费支出 D4=B4+C4 0.2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89,266.40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9,396.80
差异 G=E-F -49,869.60[注]
[注]募集资金结余余额 892,663,976.16 元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 393,967,976.16
元差异 498,696,000.00 元,系本公司为了提高资金的收益,利用暂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兴支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
498,696,000.00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
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博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9月24日,公司与子公司郑州
市博硕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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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4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9550880227301000203 393,788,695.34
高新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41974554634 176,473.54
龙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128119100221847 2,807.28
深圳软件园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9550880227584400168
高新支行
合 计 393,967,976.16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2. 本期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9,000.00 万元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超募资金已累计投入 42,766.98 万元。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提升公司的研发
实力和营运能力,均不直接产生效益,无法单独核算;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产建设项目尚
未实施完毕,暂时无法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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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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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报告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
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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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报告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
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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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报告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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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报告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仅用于说明梁正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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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报告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仅用于说明谢静欣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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