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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辉安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2021-02-19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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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说明.............................................................................................................4
     四、内核情况简述.................................................................................................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9
     一、推荐结论.........................................................................................................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
     条件的说明...........................................................................................................15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16
     七、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22
     八、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22
     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23
     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的核查意见...........................................................................................................24
     十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24
     十二、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25
     十三、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25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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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辉安防”)
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李宗贵和丁璐斌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
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李宗贵和丁璐斌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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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宗贵和丁璐斌。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李 宗 贵 先 生 , 曾 先 后 参 与 或 负 责 四 方 科 技 ( 603339.SH )、 如 通 股 份
(603036.SH)、正海生物(300653.SZ)、爱朋医疗(300753.SZ)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恒顺醋业(600305.SH)、林洋能源(601222.SH)等非公开
发行项目,林洋能源(601222.SH)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奥特佳(002239.SZ)、
启迪设计(300500.SZ)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丁璐斌先生,曾先后参与或负责迪威尔(688377.SH)、仕佳光子(688313.SH)、
南京森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鸿达兴业(002002.SZ)、鹏翎股份(300375.SZ)等非公开发
行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恒辉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贾光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
况如下:

    贾光宇女士,曾先后参与或负责光峰科技(688007.SH)、燕麦科技(688312.SH)
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广州浪奇(000523.SZ)、皇庭国际(000056.SZ)
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游族网络(002174.SZ)、国投资本(600061.SH)、贝因美
(002570.SZ)、蒙草生态(300355.SZ)、沈阳化工(000698.SZ)等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
目组成员还包括:李威、刘昌霆、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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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

    3、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4、注册资本:10,869.5653 万元

    5、法定代表人:王咸华

    6、联系方式:0513-81907323

    7、业务范围:特种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含手套、服装、鞋帽)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石墨烯超纤维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用口罩生产;医用口罩
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
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
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
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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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
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
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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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
为恒辉安防 IPO 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
件,即安排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
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 年 9 月 3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
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0 年第 85 次投资银行股
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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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恒辉安防 IPO 项目进行了审核,表
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 年 9 月 3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0 年第 85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
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恒辉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
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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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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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应
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
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
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108,695,653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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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
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制定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制
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等内控制度;董事会制定了《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与规则进行。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03 号),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64.00 万元、7,186.2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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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4.89 万元和 5,871.89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A15403 号)。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法犯罪信
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其前身南通恒辉手套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5 日成立,持续经营时间
已在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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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03 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05 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3-1-2-12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
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
性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1)发行人资产完整,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人员独立,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财务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审计报告、发行人生产运行记录、重要业务
合同等,以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文件、员工花名册,以及对


                                3-1-2-13
                                                                       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等,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及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并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及发
行人住所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核查等互联网信息查询的结果,发行
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3-1-2-14
                                                               发行保荐书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检索
情况,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承诺,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
检索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1-2-15
                                                                    发行保荐书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0,869.5653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3,623.20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14,492.7653
万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25%,达到 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
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403 号),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7,186.21 万元、8,236.35 万元和 5,802.66 万元。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访谈了财务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
测试,并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抽取其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出库单、验收单、发票、
销售回款等凭证核实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对于报告期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实地
走访或视频访谈核实;通过上述核查,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真实。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开户清单,查验了报告期的发行人

                                   3-1-2-16
                                                               发行保荐书


大额资金支出对应的业务订单、销售发票、入账凭证、入库单等相关资料,经核
查,上述支出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资料或中信保报
告及其他公开信息,对其进行了新增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确
认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发生的交易真实、合理。

    (4)收集了发行人报告期对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单价,经与当期
供应商市场报价比对,未发现重大差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
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通过核查程序(参见“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
长”的销售收入真实性),确认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收入真实。

    (2)通过核查程序(参见“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
长”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该等客户、供应商发
生的交易真实、合理。

    (3)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对比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
定价与向其他方采购定价的差异,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
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经核查,发行
人关联方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

                                   3-1-2-17
                                                               发行保荐书


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的明细情况,对比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
情况,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及其增长情况的合理性。经核查,发行人报
告期内期间费用的变动符合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和经
营规模扩大的速度相匹配。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成本的构成情况,以分析发行人生产成本的
变动趋势,不存在大幅波动等不合理情况,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为发
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明细表、预收账款明细表、其他
应付款明细表,对发行人报告期末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进行了分析
和核查,对账龄较长的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无偿为发行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
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
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取得保荐机构、PE 机构及其关联方名单,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
明细表。经比对,上述企业在报告期内均未曾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2)复核了 PE 机构出具的声明函,PE 机构均声明如下:PE 机构及 PE 机
构的关联方未在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中拥有任何权益,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利益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不
存在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

                                3-1-2-18
                                                              发行保荐书


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对于发行人采购循环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并记录了发
行人采购循环所涉及的岗位及人员分工、各循环过程中涉及的关键控制点,根据
记录的情况对发行人采购循环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经核查发行人采购循环内部控
制,确认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取得并检查发行人货币资金流水及银行对账单,确认其是否存在异常
的大额资金往来,分析资金往来的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属于为发行人支付货款。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生产成本明细表、制造费用明表、职工薪酬分配表,
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生产成本构成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并将报告期生产成本进行了
纵向对比,报告期发行人生产成本基本稳定,未出现异常波动,也未出现明显下
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
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产品以自主出口为主,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指使关联
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3-1-2-19
                                                              发行保荐书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存货余额表,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
况,经复核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具有合理背景。

    (2)取得了发行人产品收入明细表、产品成本明细表、主要原材料采购价
格明细表,并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对发行人毛利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认为
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波动具有合理性依据。

    (3)复核了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存货项目进行的计价测试,未发现发行人
通过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人为调节成本的情形。

    (5)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发行人的在建工程明细,并对在建工程大额增加
额进行了抽查,未发现发行人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在建工程的
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
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的情形。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取得了发行人生产成本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
并取得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和不同岗位的工资统计表,认为发行人员工工资水平符
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异常变动。

    (2)将发行人生产人员工资水平与同地区相似职位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发
现发行人生产工人工资水平整体高于同地区相似职位的工资水平。

    (3)取得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统计表,经核查,未发现重
大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
粉饰业绩的情形。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3-1-2-20
                                                                发行保荐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统计了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经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较为稳定,期间费用波动正常。

    (2)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了截止性测试,经测试,
发行人在报告期存在少量、金额较小的跨期费用,对发行人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
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与同行业上市
公司进行比对,未发现重大异常。

    (2)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明细表并进行了复核,经
核查,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3)对发行人主要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和土地进行了实地查看,经核查,
上述资产运行良好,无闲置、陈旧过时或者实体已经损坏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看在建工程现场以及固定资产,通过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以及
采购人员、获取发行人的《在建工程明细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进行分析
等方式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3-1-2-21
                                                                 发行保荐书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
关问题的意见》、《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4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和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
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财务自查程序,并且在自查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
态度和高度的职业敏感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
真、粉饰业务或财务造假情况。

   七、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情况
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列席会议,对
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股份
锁定及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等事项做出了公开
承诺,并提出了未履行承诺的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八、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
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涉及 4 名非自然人股东,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确认文件等资料,并经


                                 3-1-2-22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网络核查,该等股东涉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情况如下:

    1、南通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是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也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2、常州清源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融实毅达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上海盛宇黑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登记程序。




   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测算,根据自
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发行
人拟定的《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已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
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发行人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发行人相
关主体所做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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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
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
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
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43 条要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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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十二、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20]43 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日后,截
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
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
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
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
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十三、发行人劣势与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发行人存在的劣势

    1、产能瓶颈和产品结构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瓶颈明显,产能利用率较高,产能限制已对公司订单承
接情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竞争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效率。为保障公司产
品质量和交货速度,公司亟需进行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和扩产。

    此外,公司生产的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已广泛应用于汽车、机械制造、冶金、
石化、电力、电子等行业,市场认可度较高,但下游市场需求特征不断变化,一
方面军用装备、消防、户外装备等高端产品市场需求提升,另一方面,低端产品
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公司需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拓展新的应用
市场,提高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强化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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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2、国内市场影响力相对较弱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客户以境外安全防护用品品牌商为主。公司境内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市场影响力
相对较弱。随着我国对劳动作业安全防护的重视程度、企业及从业者的安全防护
意识不断加强,国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为抢占国内市场、
提升公司国内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业绩,公司需加大营销网络建设、提高市场拓展
力度,大力推动国内市场业务的发展。

    3、融资手段相对缺乏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下游应用领域广阔,不同应用领域对产品性能需求
不同,产品定制化特征明显,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生产供货能力要
求较高,因此,要求生产企业有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随着产品
技术更新和国内外市场的逐步拓展,公司需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生产能
力提升、销售团队建设等。目前,公司经营主要依赖自有资金,限制了公司进一
步扩大规模、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进度,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
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1、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主要由“纤维+涂层”构成,纤维及涂层
的材料与工艺对防护效果、产品成本等有重要影响。公司需要通过对纤维材料和
涂层配方进行持续创新,实现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佩戴舒适性及生产效率的平衡。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进步,若相关纤维材料制备
或涂层配方工艺出现突破性进展,公司积累的创新成果价值将明显降低,产品的
技术附加值下降,从而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2、技术风险

    (1)技术研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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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随着工业制造环境的复杂化,终端消费者对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需求呈现高
标准、多样化的趋势,从而对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研发和生
产要求。未来,手部安全防护用品行业内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优势的企业盈利能力
将进一步增强。倘若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技术研发方向和速
度未能匹配市场需求,将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
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人才是企业技术研发的核心资源和中坚力量,行业内对技术的高度重视必将
引发各方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青睐和争取。未来,随着行业竞争态势增强,行业内
人才争夺日益激烈,倘若公司不能采取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将可能导致核心
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风险

    (1)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主要出口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各国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变动会影响该国的
国际贸易政策,随着国际贸易市场摩擦不断,产品进口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
日益加重的可能。如果产品进口国改变了进口关税政策,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
策,则会影响公司产品在该国的销售,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 年 6 月至 2019 月 5 月,
美国已陆续对约 2,5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2019 年 9 月起,
美国分两批对其余的约 3,000 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15%的关税;随着中美
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2020 年 2 月起,美国对包含公司主要产品在内的约
1,2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从 15%降至 7.5%,3,000 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
再加征关税。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加剧,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价格转嫁,进而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向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口。2017 年至 2020


                                  3-1-2-27
                                                                   发行保荐书


年 1-6 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40,284.03 万元、47,131.54 万元、55,255.33 万和
33,602.85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39%、93.68%、93.76%和
93.64%。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地区经济出现大幅波动,将影响该等地区手部
安全防护用品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手部安全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若未来
行业内原有企业通过加大产品开发及市场开拓力度,竞争力不断提高,或者其他
行业生产企业通过自行研发、资产整合等方式进入该行业,将加大功能性安全防
护手套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若公司未来在产品研发设计、成本及质量控制、
客户拓展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产品质量风险

    手部安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对人体手部的防护,其质量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
使用者的手部安全等切身利益。目前,公司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终端采购者
以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工业类企业为主,如该等企业员工因安全防护
问题导致工伤,雇佣企业可能会面临索赔,因而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者、终端
客户、品牌商等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因此,手部安全防护用品客户对产品质量
尤为重视,并将其作为考察供应商的关键指标。若未来公司不能对产品质量持续
有效的控制,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产品美誉度和市场开拓产
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手芯、纱线、化工材料等。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
占产品成本比重约 70%,占比相对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盈利
能力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市场需求和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
有所波动,导致公司营业成本、毛利率产生波动。如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
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进行转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较大影响。

    (6)第一大客户控股权变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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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向美国 MCR Safety 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
分别为 955.96 万元、8,341.33 万元、14,556.95 万元和 9,398.54 万元,占当期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2.13%、16.32%、24.38%和 25.00%。2018 年至 2020 年 1-6 月,
美国 MCR Safety 系公司第一大客户。2020 年 8 月,英国 Bunzl 收购了美国 MCR
Safety,英国 Bunzl 系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立于 1940 年,2019 年销售
收入为 93.27 亿英镑。英国 Bunzl 亦系公司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各期销售金额分
别为 2,110.70 万元、4,613.83 万元、4,296.74 万元和 2,143.95 万元。英国 Bunzl
收购美国 MCR Safety 将导致公司第一大客户控股权发生变更,若后续美国 MCR
Safety 经营策略发生变动,则其与公司的合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4、内控风险

    (1)内控体系建设风险

    公司在股份制改制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内控体系,但上述制度及体系的实施时
间较短,且仍需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予以修正及完善,在
此期间,公司存在因内控体系不能根据业务需求及时完善而产生的内控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姚海霞、王咸华、王鹏,合计控制公司 92.00%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可以通过其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进而对公
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
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5、财务风险

    (1)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为避免进口国征税造成出口商品双重税负,对外销企业采取出口退税政策成
为各国普遍、一贯的贸易政策。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出口产品执行增值税出口
退税相关政策。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2019
年 4 月至今,公司产品适用增值税率分别为 17%、16%、13%,公司产品适用的


                                   3-1-2-29
                                                                     发行保荐书


出口退税率亦为 17%、16%、13%。出口退税政策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直接
影响,若未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较大调整,公司主要商品出口退税率发生变
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
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主要为:一方面,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本
币计量的营业收入变化,对主要产品的收入及利润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
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结汇期间,公司因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
益,亦直接影响公司业绩。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业
绩产生较大影响。

    (3)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7 年末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5,631.62 万元、8,311.81
万元、10,741.69 万元和 13,969.06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79%、34.31%、
39.95%和 44.87%。

    如果宏观经济、行业状况、金融市场或者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导致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公司对其的应收账款将可能发生
实际坏账损失,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收回相关应
收账款,还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对公司后续业务规模扩张产生不利
影响。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被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2017 年至 2019 年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到期后,需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认定,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变更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
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将执行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成本的上升
将直接带来净利润的减少。

    6、发行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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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行人出现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
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或者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
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等情形,应当中止发行,或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自动化升级改扩建项目、超
纤维新材料及功能性安全防护用品开发应用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
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于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
步、公司管理及人才储备等情况密切相关,因此不排除项目达产后存在市场需求
变化、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因素引致的产能无法消化、公司现有业务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实现既定目标等情况,对公司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2)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等都将进一步扩大,
将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与
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
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资本市场要求,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0.90%、30.87%、
28.52%和 14.07%。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
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存在净资产
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8、成长性风险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4,783.55 万元、51,117.95
万元、9,717.93 万元和 37,597.97 万元,呈现较好的成长性趋势。但鉴于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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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营过程中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变化均
会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如果上述因素的变化出现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
情况,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成长性风险。

    9、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主要销往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
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北美地区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44.04%、49.24%、51.29%和
48.00%,欧洲地区占比分别为 27.71%、29.15%、26.04%和 22.46%,日本地区占
比分别为 8.47%、6.68%、7.32%和 13.92%。

    2020 年 1 月以来,全球范围内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国内疫情已基本
得到了有效控制;自 3 月起,公司主要客户所处区域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疫
情较为严重,部分地区亦采取了停产停工的措施,若持续采取严格停产停工、限
制物流等防控措施将对公司产品短期需求产生不利影响;如疫情长时间无法得到
有效控制,经济持续下滑,可能导致整体市场需求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法律体系及行业标准不断完善,推动行业发展

    手是参与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部分,具有无可替代性,但其受伤害率在各
类工伤事故中占比较高。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各国均
在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及行业标准,要求可能对手部造成伤
害的工作须为员工佩戴防护手套,该等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不断推动功能性
安全防护手套行业的发展。

    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起步较早,已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职
工安全与健康监管体系。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规定用人单位须根据工作
性质、环境、危险因素等,为员工佩戴防护手套;欧盟指令 89/656/EEC 规定了
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最低要求;日本《工业安全和健康法》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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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定在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类危险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员工受到伤
害。发达国家个人防护用品完善的监管体系为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行业发展提
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奠定了稳定的市场刚性需求。

    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安全健康及个人防护
用品相关的法律体系及行业标准均在逐步建立、健全。我国颁布了《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关于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个人防护装
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标准及规范,下游应用领域如化工、机械、冶
金等行业亦颁布了具体使用防护手套的规定。我国相关监管体系的逐步建立、完
善,将推动我国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与国际接轨,促进行业内企业健康、快
速发展。

    2、全球产业转移,促进我国行业转型升级

    我国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起步较晚,市场供求均以一般性能的功能性安
全防护手套、普通安全保护手套为主,但随着全球制造业的产业转移,我国企业
逐步嵌入到国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业链中,进行专业化发展和国际化合作,
实现了产业快速转型升级。一方面,凭借原材料供应、产业链配套及劳动力优势,
我国成为全球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生产制造中心,产品出口额占全球进口额的
比例已超过 45%;另一方面,国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品牌商对生产企业具有严
格的资质认证、质量及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等要求,我国部分先进企业在研发设计、
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企业管理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掌握了高端产品的技术研发
能力和生产能力,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改变了以往低成本发展模式及产业链末
端地位,加速了产业转型升级速度。

    此外,我国行业内企业的不断发展,亦培育了国内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
的终端市场需求,进而推动了行业内消费升级,将为行业发展创造了更多机遇。

    3、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及新材料创新应用,市场空间持续释放

    (1)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带动增量市场需求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健全的监管体系、安全防护意识和消费习惯等,使该等市


                                   3-1-2-33
                                                              发行保荐书


场为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行业提供了巨大且稳定的市场刚性需求,而发展中国家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消费市场尚未完全开发,有望为行业带来较大的增量市场
需求。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及人民生活水
平不断提高使该等国家的企业和个人安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中国、印
度、墨西哥等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劳动人口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功能性安全
防护手套新增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潜在发展空间巨大。

    (2)高性能材料创新应用,带动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主要用于需要个人防护的工作场景,以防护手部遭遇危
险因素的伤害。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作场景环境复杂程度进一步加深,
对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不同工作场景,既要具备
良好的防切割、抗穿刺、耐高/低温、防化、防油污、防震防护性能,又要具备
柔软、轻薄、透气、佩戴贴合度高等良好的舒适程度,新材料的创新应用为解决
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以 HPPE、芳纶等纤维为代表的高性能纤维具有高强度、防切割、防撕裂、
耐高/低温、耐化学腐蚀、抗冲击、电磁波透射率高、摩擦系数低等优秀的物理
机械及化学性能,该等新材料的创新应用能够有效提高产品的防护性能,并将功
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应用领域进一步延伸,如侧重防切割、防穿刺、防爆等性能
的军用装备领域,侧重防火、耐火性能的消防领域,以及侧重防切割、高耐磨、
防穿刺的其他工业领域,除劳动作业外,还延伸至侧重防滑、耐磨、吸汗、透气
等性能的户外装备领域。新材料的创新应用进一步提高了产品性能,延伸了产品
应用领域,将促进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市场空间的持续释放。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研发和技术优势

    公司是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成立以来,公司长期专注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了一支
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以及相应的专
用设备制造及适应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的技术团队,并进行持续地技术创新
和工艺改进。公司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体系,具备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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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拥有五十余种高性能涂层配方和二十余种浸渍
工艺,以及高性能纤维新材料制备技术、百余种纱线包覆技术、针织技术、专用
设备适应性改造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和工艺,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拥有
78 项专利授权,数十项专利正在申请过程中。公司多项产品通过了欧盟 CE 认证、
美国 ANSI 认证或日本 JIS 认证等严格的国际级认证,符合欧盟、美国、日本等
国家或地区相关规范标准或要求。

    公司持续保持对手部安全防护领域技术前沿前瞻性研究,在新材料领域,公
司掌握了含有石墨烯的高性能纤维生产关键技术;在新产品设计及生产工艺方面,
公司开展了石墨烯导电聚氨酯手套、氯丁胶乳防化长筒手套、石墨烯发热缝制手
套、高等级防切割手套等多个研发项目;在生产及检测设备领域,由于下游不同
应用领域对手部防护方案和性能要求不同,而相应的生产及检测设备缺少专业制
造商,公司研发团队根据下游需求和产品特点,对设备进行适应性改造,掌握了
特殊性能和特殊环境下使用的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研发能力。

    2、产品系列布局优势

    由于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面向下游机械加工、汽车制造、建筑工程、农业渔
业、采矿冶金、石油化工、电子制造、户外装备、消防装备以及军用装备等众多
领域,不同应用领域对手部防护产品的性能要求不同,因此,下游市场需求多样
化特征要求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规格品种多样,而下游客户亦更倾向于集中组合
采购以加强品质管控、降低采购管理成本。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业务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功
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规格较为全面、产品结构较为完整、配套能力领先的企业。
经过十几年深耕细作,公司已形成了超细发泡系列、高耐磨系列、磨砂系列、防
切割系列等系列产品,拥有 7G、10G、13G、15G、18G 等各种针数的通用纱线、
特种纱线手芯,丁腈、PU、天然乳胶等浸渍涂层,以及高耐磨、磨砂、出纹、
发泡、超细发泡、固化、光面、超软等生产工艺,产品规格型号多达百余种,能
够满足不同应用领域所需的纱线、针数、涂层、功能的不同组合,从而为客户提
供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产品一站式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3、生产及质量管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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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系为工作人员配备的与工作危险系数相匹配的个人防
护用品,既可以有效保护手部安全,又可以实现在特殊工作环境下手部功能的有
效提升,其产品质量及其稳定性关系到使用者安全,亦为行业内企业竞争力的重
要体现之一。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将产品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保障放在首位。在生产
过程中,公司强调对生产工艺各流程的优化和控制,一方面,通过不断优化涂层
配方,持续改进包覆、针织、涂层浸渍等关键工艺参数,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的
技术水平和质量可靠性;另一方面,通过对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适应性改造,实
现生产线运行状态实时自动检测和故障实时检测,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
度、生产线运行速度和位置等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实时诊断分析,提升公司产品生
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在产品质量管控方面,公司坚持采用国际化的质量管
理体系,对标国际领先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供应商
遴选、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试制、生产和售后服务等进行全流程质量管控。
公司已通过了 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通过了欧盟 CE 认证
或美国 ANSI 认证等严格的国际级认证,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4、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对安全防护要求较高、意
识较强的地区,以全球知名的安全防护品牌商为主,部分知名品牌商已有数十年
安全防护用品经营历史,高度重视自身品牌形象,因此,该等品牌商在选择供应
商前,通常对供应商资质有非常严格的审定程序,在审定过程中会对供应商的设
计研发能力、生产流程、质量管控、服务弹性、个性化订单快速响应能力、全球
供应能力甚至经营状况等诸多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功能性安全防护用品知名品牌
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定时间较长,部分品牌商甚至需要 1-2 年时间,再通过一段
时间的小批量供货测试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供应商。考虑到对供应商的审定周期长、
标准要求高、双方投入大,安全防护用品制造商通过资质审定后,将被纳入品牌
商的全球供应链,双方结成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过多年的国际市场拓展,公司已与美国 MCR Safety、美国 PIP、英国 Arco、
日本绿安全等众多全球知名的安全防护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相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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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般客户,该等优质客户市场竞争力强,产品需求稳定,为公司业务的快速发
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该等客户对产品设计和质量等方面要求严格,产品附加值
较高,保证了公司较高的盈利水平。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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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贾光宇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丁璐斌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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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宗贵和丁璐斌担
任本公司推荐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李宗贵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2 家,分
别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
(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
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
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
监管措施。

    丁璐斌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
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
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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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丁璐斌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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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贾光宇担任本公司推
荐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
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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