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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辉安防: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1-05-12  

                        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1-036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咸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明先生、梁中华
先生、丁晓东先生、石祥峰先生、吴鑫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吴鑫伟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兼任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原财务总监张武芬女士因任
期届满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暂由公司总经理王咸华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
责,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本公
告附件)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吴鑫伟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吴鑫伟
通讯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黄山路西侧
邮政编码:226400
办公电话:0513-69925999 转分机 8088 或 8089
传真号码:0513-69925999 转分机 8085
电子邮箱:ir@hhglove.com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王咸华先生,197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
在读。1994 年至 2003 年任如东县新华水产育苗场总经理,2004 年至 2017 年任
恒辉(南通)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至 2014 年任南通缔怡织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至 2018 年任江
苏恒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2004 年 4 月加入公司,现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恒劢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
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监事,南通恒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咸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 万股,通过南通
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11.00 万股,合计持有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8.02%。王咸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系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董事姚海霞女士之配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
任董事王鹏先生之父亲;系南通钥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上述情况外,王咸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咸华先生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张明先生,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6 年至 2008 年任哈金森工业橡胶制品 (苏州) 有限公司生产经理,2008 年至
2009 年任天纳克(苏州)减振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经理,2009 年至 2017 年任恒辉
(南通)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副总经理,2015 年至 2018 年任江
苏恒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2009 年 8 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恒劢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董事,南通恒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监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通钥诚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5.00 万股,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
的 0.24%。张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明先生从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梁中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79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 年至 2014 年任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经理,2014 年至 2016 年任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太区项目采购经理,
2016 年至 2018 年任道佳(南通)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经理等。2018
年 2 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恒劢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中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通钥诚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00 万股,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 0.21%。梁中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梁中华先生从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丁晓东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8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 年至 2012 年任南通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生产高级主
管,2012 年至 2016 年任佛吉亚(盐城)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新项目启动经理,
2016 年至 2017 年任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经理等。2017 年 5 月加
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南通恒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晓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通钥诚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0 万股,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 0.14%。丁晓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丁晓东先生从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5、石祥峰先生,198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2008 年至 2010 年任宝德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生产
主管,2010 年至 2014 年任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卓越运营工程师、质量经
理,2014 年至 2020 年任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运营
总监。2020 年 7 月加入公司,现任恒劢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工厂经理
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石祥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石祥峰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石祥峰先生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吴鑫伟先生,198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2015 年至 2017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柜员、
产品销售经理,2017 年至 2019 年任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2019 年 7 月加入公司,现任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等
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鑫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吴鑫伟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鑫伟先生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