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辉安防: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1-07-28  

                        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辉
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翰辉”)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 73 行初 14967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第 4022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此案,上海翰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诉讼事宜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主要内容已在公司《招股说明
书》中进行了披露。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原告: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郑海洋,北京
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宋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上海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4022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责
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2021 年 7 月 23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 73 行初 14967 号《行
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
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
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本次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 73 行初 14967 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