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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辉安防: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8-25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出现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质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最
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
于零。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过程。

    第十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门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