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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辉安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08-25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应当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
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审批表》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等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
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附件一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暂缓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    是
                                   情人是否书面承
  息知情人登记表          否                         否
                                       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
     审核意见                            密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江苏恒辉
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