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0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2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1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21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嘉亨家 指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化、股份公司 公司前身、泉州华硕、 泉州华硕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由泉州华硕实业 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 上海嘉亨 指 公司 湖州嘉亨 指 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香港华美 指 华美工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天津嘉亨 指 天津嘉亨塑胶有限公司,系上海嘉亨之全资子公司 珠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系上海嘉亨之全资 珠海嘉亨 指 子公司 浙江嘉亨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上海嘉亨之全 浙江嘉亨 指 资子公司 上海诚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上海嘉亨之全资子 上海诚壹 指 公司(已注销) 华达贸易投资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本生曾经 香港华达 指 控制之香港公司(已注销) 泉州华达工艺有限公司,系香港华达之全资子公司 泉州华达 指 (已注销) 上海辉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 上海辉盈 指 东 福建汇鑫至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福建汇鑫 指 行人之股东 福建汇水至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福建汇水 指 行人之股东 泉州市华扬宗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泉州华扬 指 发行人之股东 泉州市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泉州中和 指 人之股东 福建汇火至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福建汇火 指 行人之股东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泉州嘉禾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泉州嘉禾 指 行人之股东 泉州宝荣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 泉州宝荣 指 东 福建锋达 指 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厦门群盛 指 人之股东 泉州恒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泉州恒亨 指 之股东 泉州众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泉州众亨 指 之股东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安信证券 会计师、审计机构、容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诚 大学评估、评估机构 指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股票上市规则》 指 订)》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第 12 号规则》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指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章程 公司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上市后实施的《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发起人协议》 指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361Z0037 号)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容诚专字[2020]361Z0061 号) 容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指 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361Z0060 号) 翁余阮律师行(香港)出具的《关于华美工业有限 香港华美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会计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170764-1 号 致: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第 12 号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 法》《第 12 号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和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致的;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 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 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 出判断。 4.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 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 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 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 权发表任何评论。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6.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 下法律意见: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 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等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 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该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泉州华硕成立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系根 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泉州华硕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500775373224G 的《营业执照》。 (二)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且发行人自其前身泉州华硕成立之日起 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三)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选举了独立董事、 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及《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本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 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 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安信证券签订保荐协议 和承销协议书,聘请安信证券担任保荐人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 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经 办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3.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没有发生变更,亦不 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 理团队稳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具备 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合理判断,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重大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 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互联网公开信息所作的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3-3-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1. 如本法律意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股本总额 7,56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开发行 2,52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过程中签订的《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计和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审议事项以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参股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参股的其他企 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参股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其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 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参股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方面均 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拥有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的 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均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 发起人及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3-3-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曾本生先生系公司创始人,现持有发行人 73.99%的股份,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曾本生先生和曾焕彬先生,二人为父子关 系,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参与日常核心经营管理并共同控制公司运营。因此, 曾本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曾本生先生和曾焕彬先生为发行人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系由泉州华硕整体变更设立,其股本是以泉州华硕经审计净资 产值折股。各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财产产权关系清晰,资产投入发行人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在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 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资产 或权利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并办理了相关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业经有权部门 批准和登记,合法有效,其出资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法律风险。 (二)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 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纠纷。 3-3-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为日化产品 OEM/ODM 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香港华美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 外地区经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 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结合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报 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一致行动人;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前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5. 发行人的子公司; 3-3-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6. 其他关联方; 7.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有关联租赁、资金拆入、 关联委托贷款、关联担保、支付泉州华达土地及房产款项、偶发性的接受劳务、 收购香港华美 100%股权、关联方转贷等事项。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已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的特别职权 以及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决策程序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 争。 (六)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申请文件中已对关联方、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3-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出资权益或股权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购买或自建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以自行申请注册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以购买等方式取得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上述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特别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限制。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虽已经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 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 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 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 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3-3-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8 年 5 月由泉州华硕整 体变更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泉州华硕整体变 更为嘉亨家化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增 资扩股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较重要的资产受让、转让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进行的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发行人的上述 重大资产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2018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 泉州华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公司章程,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 案。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章程修订,均依法履行了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并已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修改后的章程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其内容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目的,发行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对现行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 3-3-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发行人公司股票公开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独 立董事,聘任了董事会秘书,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该等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二)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该等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维护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两年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障碍。 (三)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符合有关 3-3-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府资助资金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政府资助资金所依据的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香港华 美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披露的两次税 务简易行政处罚外,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3-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并办理了项目备案手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 资金的投资项目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该等项目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 出规划等相适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 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发展目标及具体业务发展规 划,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经营范围及现有主营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亦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情形之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3-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确认及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核心人员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 制的招股说明书,并特别审阅了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相应内容与本法律意见无矛盾之 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的有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的总体结论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3-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楼永辉 经办律师: 陈奋宇 经办律师: 孙庆凯 年 月 日 3-3-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4 一、问题 1..................................................................................................................... 4 二、问题 2................................................................................................................... 27 三、问题 4................................................................................................................... 33 四、问题 5................................................................................................................... 44 五、问题 19................................................................................................................. 59 六、问题 20................................................................................................................. 66 七、问题 21................................................................................................................. 73 八、问题 22................................................................................................................. 84 九、问题 23................................................................................................................. 87 十、问题 25............................................................................................................... 105 十一、问题 28........................................................................................................... 111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11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5 三、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8 四、发行人的业务.................................................................................................... 119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0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2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5 九、发行人的税务.................................................................................................... 125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6 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27 十二、结论意见........................................................................................................ 128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6F20170764-6 号 致: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法律意见》(德恒 06F2017076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6F20170764-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如无特别提示,上述提及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均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下发的《关 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询函》(审核函〔2020〕0101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其中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同时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发行人进 行加期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361Z0287 号), 本所律师就《审计报告》基准日新增和变化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 法律意见,基于上述一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未发生变化的内 容,本所律师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新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 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 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一、问题 1 关于股权变动。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设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人及子 公司上海嘉亨在设立时均存在出资实际到位时间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的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存在增资等股权变动情况。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发行人自设 立以来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存在需要返还税收优惠情形; 2)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嘉亨在设立时均存在出资实际到位时间晚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期限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的影响,是否符合外资管理等相关规 定,是否可能被相关部门处罚。并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变动中,发行人股东是否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出资瑕疵请说明补救措施; (3)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泉州众亨的具体人员构成,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员 工离职后的权益处理,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规范运作情况;(4)结合历次股权 变动情况、持股平台人员及股份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确定权益 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股份支付是否存在服务期限等限制性 条款,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5)补充披露报 告期内股权变动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款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及合法合 规性;(6)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历次股权转让、增 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 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享 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存在需要返还税收优惠情形 1. 发行人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 国务院于 2002 年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系国务院对于外商 投资方向的指导,适用于我国境内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 资项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 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 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对照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历次发布的《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发 行人所处行业或从事业务均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具体如 下: 名称 施行时间 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 2005 年 1 月 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004 年修订)》 目录”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 2007 年 12 月 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007 年修订)》 目录”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 2012 年 1 月 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011 年修订)》 目录”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 2015 年 4 月 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015 年修订)》 目录”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 2017 年 7 月 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017 年修订)》 目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负面 2018 年 7 月 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 清单,不属于负面清单领域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名称 施行时间 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负面 2019 年 7 月 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 清单,不属于负面清单领域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未被列入负面 2020 年 7 月 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清单,不属于负面清单领域 综上所述,自发行人 2005 年 7 月 15 日设立以来,发行人不属于外商投资限 制类行业。 2.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年 1 月 1 日失 效)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 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57 条规定:“本 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 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 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 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发行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泉州名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泉名税外审字[2008]第 110 号)、《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泉名城税外审[2009]166 号)、《2010 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泉名城税外审[2011]378 号)、《2011 年度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泉名税司外审[2012]105 号)和泉州市华天税务 师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泉 华天税审字[2010]第 168 号)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发行人 2007 年、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至 2011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 年至 2011 年期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共计 8,918,780.00 元。 3. 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返还税收优惠情形 发行人前身泉州华硕设立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泉州华硕作为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已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泉州华硕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已满十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不存在返还已免征、减征税款 并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通过历年税务年检及外商投资 企业联合年检。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 嘉亨家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一直依法按时、 足额申报并缴纳各项应纳税项,依据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享 受税收优惠,通过历年税务年检,未发现有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有 关税务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务的法律、 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被或可能被调查、处罚的情况,与我局也没有关税务方 面的争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返还税收优惠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嘉亨在设立时均存在出资实际到位时间晚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期限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的影响,是否符合外资管 理等相关规定,是否可能被相关部门处罚。并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变动中,发 行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出资瑕疵请 说明补救措施 1.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海嘉亨在设立时均存在出资实际到位时间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的影响,是否符合外资管理 等相关规定,是否可能被相关部门处罚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修订)》(2001 年 4 月 12 日生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效实施)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 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 资额的 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 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 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修订)》(2001 年 4 月 12 日生 效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 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理。” (2)泉州华硕逾期出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泉州华硕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泉州华硕设立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320 万美元,曾本生以货币认缴 271 万美 元,以设备认缴 49 万美元。根据泉州华硕设立时经批复的公司章程,曾本生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认缴注册资本的 15%,其余的在三年内缴足,泉 州华硕各期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①第一期实缴出资 2005 年 7 月 19 日,曾本生以 400 万港元(折合 514,138.82 美元)出资。2005 年 7 月 27 日,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泉名会所外验Ⅰ[2005]266 号)。 ②第二期实缴出资 2006 年 2 月 27 日至 2007 年 6 月 21 日,曾本生先后以 1,700 万港元(折合 2,178,360.08 美元)和机器设备 32,775 美元合计 2,211,135.08 美元出资。2008 年 7 月 8 日,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泉名会所外验Ⅰ[2008]176 号)。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曾本生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系其拥有的一台立式贴标机,型号为 900/F-B (PUCK),原产国为泰国,购置日期为 2005 年 7 月,启用日期为 2006 年 9 月。 2018 年 3 月 15 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 评估报告(大学评估[2017]820128 号),采用成本法对上述机器设备评估作价 32,832 美元。 ③变更出资 2008 年 7 月 18 日,泉州华硕决定将剩余 457,225 美元的设备投资款变更为 现金投资。2008 年 7 月 28 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 意泉州华硕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投资构成的批复》(泉鲤外经贸[2008]71 号),同意 泉州华硕将以进口机械设备 457,225 美元投资款变更为现汇投入。变更后,泉州 华硕的投资构成为现汇 3,167,225 美元、进口先进机械设备 32,775 美元。 ④第三期实缴出资 2009 年 2 月 11 日,曾本生以 21 万美元出资。2009 年 2 月 25 日,泉州名城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泉名会所外验 Ⅰ[2009]27 号)。 ⑤第四期实缴出资 2009 年 3 月 26 日,曾本生以 14.5 万美元出资。2009 年 4 月 14 日,泉州名 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泉名会所外 验Ⅰ[2009]80 号)。 ⑥第五期实缴出资 2009 年 5 月 5 日,曾本生以 11.9 万美元出资。2009 年 5 月 11 日,泉州名 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泉名会所外 验Ⅰ[2009]99 号)。 ⑦第六期实缴出资 2009 年 7 月 7 日,曾本生以 726.10 美元出资。2009 年 7 月 16 日,泉州名 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泉名会所外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验Ⅰ[2009]182 号)。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泉州华硕 2009 年以来的四次实缴出资 合计 474,726.10 美元(占比 14.84%)实际到位时间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但前述逾期出资部分占比较小,且均于 2009 年 7 月足额 缴付到位,不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泉州华硕逾期出资的行为自 2009 年 7 月已经终止,已经超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处罚时效,且泉州华硕自成立以来已通过 历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相关政府管理机关并未对其逾期出资的情况提出 异议或者给予处罚。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泉州华硕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情形我局已知悉,泉州华硕上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且鉴于泉州华硕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逾期出资的情形得以有效补正,此 后没有出现违反外资管理规范的行为,我局没有因上述事项对泉州华硕和相关股 东进行过处罚,今后也不会因上述事项对泉州华硕和相关股东进行处罚。公司自 设立以来,在我局职能管辖范围内未查到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规定的情形,未 查到因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逾期出资情形虽不符合外资管理等相关规 定,但不影响泉州华硕及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3)上海嘉亨逾期出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嘉亨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嘉亨设立于 2007 年 8 月 16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美元,全部由曾本生以货币认缴。根 据上海嘉亨设立时经批复的公司章程,曾本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 认缴其注册资本的 15%,其余的在二年内缴足,上海嘉亨各期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3-3-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①第一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07 年 9 月 6 日,曾本生以 1,200 万港元(折合 1,540,029 美元)出资, 占认缴注册资本的 15.40%。2007 年 9 月 19 日,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2007]1131 号)。 ②第二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曾本生以 2,320 万港元(折合 2,977,742 美元)完 成第二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45.18%。2008 年 7 月 29 日,上海宏大东亚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沪宏会师报字 [2008]第 HB0205 号)。 ③第三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09 年 1 月 9 日,曾本生以 6,499,680.00 港元(折合 834,680.98 美元) 完成第三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53.52%。2009 年 2 月 2 日,上海宏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2009]2032 号)。 ④第四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09 年 7 月 16 日,曾本生以 300 万港元(折合 387,086.29 美元)完成 第四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57.39%。2009 年 7 月 29 日,上海宏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宏华验资[2009]2342 号)。 ⑤第五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09 年 8 月 6 日,曾本生以 400 万港元(折合 516,127.90 美元)完成 第五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62.56%。2009 年 8 月 26 日,上海宏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宏华验资[2009]2400 号)。 2009 年 8 月 14 日,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同意上海嘉亨注册资本认缴时 间由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变更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⑥第六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09 年 12 月 15 日,曾本生以 3,999,950.00 港元(折合 515,989.92 美 元)完成第六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67.72%。2009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宏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 3-3-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009]2606 号)。 ⑦第七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10 年 3 月 18 日,曾本生以 3,999,950.00 港元(折合 515,360.82 美元) 完成第七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72.87%。2010 年 4 月 6 日,上海宏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2010]2038 号)。 ⑧第八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曾本生以 5,951,964.00 港元(折合 766,542.93 美元) 完成第八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80.54%。2010 年 5 月 17 日,上海宏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2010]2120 号)。 ⑨第九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10 年 6 月 10 日,曾本生以 5,499,950.00 港元(折合 704,946.65 美元) 完成第九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87.59%。2010 年 6 月 24 日,上海宏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2010]2305 号)。 ⑩第十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10 年 9 月 16 日,曾本生以 6,999,950.00 港元(折合 901,217.12 美元) 完成第十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96.60%。2010 年 9 月 27 日,上海宏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2010]2517 号)。 第十一期实缴出资 截至 2011 年 3 月 22 日,曾本生以 2,653,187.47 港元(折合 340,276.39 美元) 完成第十一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100%。2011 年 3 月 29 日,上海宏华会 计 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 资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宏华验资 [2011]2142 号)。 根据上海嘉亨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嘉亨第十期、第十一期出资合计 1,241,493.51 美元(占比 12.41%)实际到位时间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存在 3-3-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逾期出资的情形;但前述逾期出资部分占比较小,且均于 2011 年 3 月足额缴付 到位,不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嘉亨逾期出资的行为自 2011 年 3 月已经终止,已经超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处罚时效,且上海嘉亨自成立以来已通过 历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相关政府管理机关并未对其逾期出资的情况提出 异议或者给予处罚。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嘉亨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6 日,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 为而受到本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嘉亨上述逾期出资情形虽不符合外资管理等相关 规定,但不影响上海嘉亨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 成实质性障碍。 2. 在历次股权变动中,发行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是否 存在瑕疵,如存在出资瑕疵请说明补救措施 (1)发行人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 次股权变动过程中,发行人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变动情况 实缴情况 验资报告文号 号 泉名会所外验Ⅰ[2005]266 号、 泉名会所外验Ⅰ[2008]176 号、 2005 年 7 月公司设立,曾本生认缴出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 泉名会所外验Ⅰ[2009]27 号、 1 资 320 万美元,其中以货币认缴 3,1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泉名会所外验Ⅰ[2009]80 号、 7,225 美元,以设备认缴 32,775 美元 资报告 泉名会所外验Ⅰ[2009]99 号、 泉名会所外验Ⅰ[2009]182 号 2 2011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曾本生新增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泉名会所外验Ⅰ[2011]170 号、 3-3-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变动情况 实缴情况 验资报告文号 号 认缴出资 500 万美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闽华兴所泉外验Ⅰ[2011]003 资报告 号 2016 年 2 月第二次增资,福建汇鑫、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 致同验字[2016]第 350ZA005 3 福建汇水新增认缴出资 52.3404 万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8号 元 资报告 2016 年 9 月第三次增资,福建汇水、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 致同验字[2017]第 350ZB005 4 嘉禾常兴、泉州恒亨新增认缴出资 50.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3号 1409 万美元 资报告 2017 年 11 月第四次增资,泉州中和、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 华扬宗兴、福建汇火、泉州宝荣、福 致同验字[2017]第 350ZB006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建锋达、厦门群盛、上海辉盈新增认 3号 资报告 缴出资 180.7622 万美元 2018 年 5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公司,原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作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 致同验字[2018]第 350ZA002 6 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以各自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5号 在有限公司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 资报告 应折为各自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 已全部实缴完毕,并由 2019 年 6 月股份公司增资,泉州众亨 致同验字[2019]第 350ZB002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新增认缴出资 33.97 万元 0号 资报告 (2)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存在瑕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上 存在一次以实物出资的情形,其余均以货币或现汇出资;发行人以实物出资的方 式和金额已经泉州市鲤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同意泉州华硕实业 有限公司变更投资构成的批复》(泉鲤外经贸[2008]71 号)核准,该出资的实物 为曾本生在境外购买并通过海关报关进口交付泉州华硕使用的生产设备,设备为 一台立式贴标机,型号为 900/F-B(PUCK),原产国为泰国,购置日期为 2005 年 7 月,启用日期为 2006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3-3-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 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 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 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价 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 知》(国检检[1999]第 205 号),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 就实物出资事项,发行人委托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 公司对发行人股东用于出资的生产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大学 评估[2017]820128 号),上述实物出资评估的价值为 32,832 美元,不低于实物出 资的价值。发行人实物资产出资事项,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验资机构的验证、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历次股权变动中,发行人股东已全面履行了出 资义务,出资方式不存在瑕疵。 (三)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泉州众亨的具体人员构成,在发行人任职情 况,员工离职后的权益处理,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规范运作情况 1. 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人员构成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泉州众亨 根据泉州众亨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及任职情况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泉州众亨的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 泉州众亨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各位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3-3-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身份/在公司任职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 1 陈晓玲 车间主任 6.95 2.95 普通合伙人 2 龙韵 副总经理 34.08 14.47 有限合伙人 3 严珍红 上海嘉亨质量部总监 20.80 8.83 有限合伙人 4 刘志峰 上海嘉亨工程部主管 13.90 5.90 有限合伙人 5 钟世强 珠海嘉亨技术员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6 张艳萍 上海嘉亨研发工程师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7 孙云卿 上海嘉亨业务员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8 杨英霞 财务部经理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9 解磊 浙江嘉亨研发经理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0 廖延水 浙江嘉亨车间主任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1 赵大华 车间主任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2 魏志祥 IT 主管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3 江娟 上海嘉亨业务员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4 田振华 上海嘉亨财务经理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5 陈钦江 技术员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6 王培锋 浙江嘉亨车间主任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7 陈雅琳 财务会计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8 郑书满 浙江嘉亨车间主任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19 赵立志 天津嘉亨生产经理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0 陈丽芬 审计部经理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1 陈孟锻 车间主任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2 罗浩 上海嘉亨研发经理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3 杨金鹏 浙江嘉亨车间副主任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4 李亚楠 上海嘉亨采购员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5 郝雷雷 上海嘉亨研发工程师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6 刘云 上海嘉亨业务员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27 袁玉梅 上海嘉亨研发主管 6.95 2.9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35.51 100.00 - (2)嘉禾常兴 根据嘉禾常兴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及任职情况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嘉禾常兴的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 嘉禾常兴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各位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身份/在公司任职 合伙人类型 名/名称 (万元) (%) 1 徐 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54.47 42.91 普通合伙人 2 陈聪明 财务总监 267.53 32.39 有限合伙人 3 许聪艳 副总经理 33.44 4.05 有限合伙人 3-3-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合伙人姓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身份/在公司任职 合伙人类型 名/名称 (万元) (%) 4 蔡金根 生产经理 20.06 2.43 有限合伙人 5 李晓峰 珠海嘉亨总经理 20.06 2.43 有限合伙人 6 王 琰 监事、生产部经理 20.06 2.43 有限合伙人 7 辜少芳 采购经理 13.38 1.62 有限合伙人 8 苏霁晓 研发经理 13.38 1.62 有限合伙人 9 翁馥颖 董事、人事行政部经理 13.38 1.62 有限合伙人 10 吴丽彬 财务会计 13.38 1.62 有限合伙人 11 吴丽萍 监事会主席、质量部经理 10.03 1.21 有限合伙人 12 蔡冰冰 业务经理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13 陈满花 浙江嘉亨业务经理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14 林其川 财务会计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15 吴桂珠 仓库主管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16 吴玮斌 财务会计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17 吴玉梅 车间主任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18 谢 军 车间主任 6.69 0.81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826.00 100.00 (3)泉州恒亨 根据泉州恒亨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及任职情况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泉州恒亨的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 泉州恒亨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各位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身份/在公司任职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范洋洋 监事、业务经理 33.51 10.31 普通合伙人 2 龙 韵 副总经理 134.03 41.24 有限合伙人 3 严珍红 上海嘉亨质量部总监 33.51 10.31 有限合伙人 4 卢菊明 上海嘉亨研发经理 33.51 10.31 有限合伙人 5 姜子燕 上海嘉亨业务员 20.15 6.20 有限合伙人 6 张辉黎 上海嘉亨人事行政部经理 16.73 5.15 有限合伙人 7 何 英 上海嘉亨财务会计 13.39 4.12 有限合伙人 8 李伟宇 浙江嘉亨车间主任 13.39 4.12 有限合伙人 9 吴惠娜 浙江嘉亨仓库主管 13.39 4.12 有限合伙人 10 郝建波 车间主任 6.695 2.06 有限合伙人 11 何伟新 车间主任 6.695 2.0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25.00 100.00 3-3-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 员工离职后的权益处理、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泉州众亨、嘉禾常兴、泉州恒亨(以 下统称“员工持股平台”)员工离职后的权益处理、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主要 体现在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参与员工签署出具的《承诺函》,具体如 下: (1)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 让时除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外,还需经过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转让时除了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外,还需经过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 (2)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前,除根据《承诺函》的规定须予以转让或退出,或取得公司控股股东曾本生的 书面认可外,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主动要求退出或要求公司回购。 (3)在公司成功上市后,员工出售股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 (4)如果在公司尚未上市之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员工自愿将其对员 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按照实际出资金额出售给曾本生指定的第三方,该第三方按照 员工的认购成本价支付相应对价。 ①员工因为如下情形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A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B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致使公司与员工解除劳 动合同; C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致使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致使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3-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E 其他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并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②员工发生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③因自身原因主动辞职; ④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曾本生以书面形式同意员工将所持股份转 让给第三人的。 员工持股平台员工离职后的权益处理、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在《合伙协议》 及员工出具的《承诺函》中没有体现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网站,员工持股平台系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 动;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 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合伙协议约定规范运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且已根 据合伙协议及承诺函的约定建立健全了员工离职后的权益处理、内部流转及退出 机制,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均规范运行。 (四)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持股平台人员及股份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 涉及股份支付,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股份支付 是否存在服务期限等限制性条款,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 1. 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本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如 下: 时间 事项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3-3-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时间 事项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2005 年 7 月 公司设立 曾本生 控股股东 2011 年 8 月 第一次增资 曾本生 控股股东 福建汇鑫 外部投资者 2016 年 2 月 第二次增资 福建汇水 外部投资者 福建汇水 外部投资者 2016 年 9 月 第三次增资 嘉禾常兴 员工持股平台 泉州恒亨 员工持股平台 泉州中和 外部投资者 华扬宗兴 外部投资者 福建汇火 外部投资者 2017 年 11 月 第四次增资 泉州宝荣 外部投资者 福建锋达 外部投资者 厦门群盛 外部投资者 上海辉盈 外部投资者 2019 年 6 月 第五次增资 泉州众亨 员工持股平台 2. 外部投资者入股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 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认的 负债的交易。上述外部投资者均为财务投资,不是公司客户、供应商,未向公司 提供服务,增资价格公允,故不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况。 3. 员工持股平台入股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嘉禾常兴、泉州恒亨、泉州众亨均为员工持股平台,分别在第三次、第五次 增资入股。 (1)嘉禾常兴、泉州恒亨 发行人第二次增资、第三次增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美元、元/美元注册资本 时间 事项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增加实收资本 价格 股东类型 福建汇鑫 2,000.0000 43.6170 45.85 外部投资者 2016 年 2 月 第二次增资 福建汇水 400.0000 8.7234 45.85 外部投资者 福建汇水 1,150.0000 25.0818 45.85 外部投资者 2016 年 9 月 第三次增资 嘉禾常兴 824.9800 17.9930 45.85 员工持股平台 泉州恒亨 323.9800 7.0661 45.85 员工持股平台 3-3-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6 年 9 月,嘉禾常兴、泉州恒亨与福建汇水同时增资入股,本次增资价 格为 45.85 元/美元注册资本,与 2016 年 2 月、2016 年 9 月外部机构投资者增资 的定价一致,价格公允,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2)泉州众亨 发行人第四次、第五次增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元/股 时间 事项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持有公司股份 价格 股东类型 泉州中和 1,300.0000 188.1509 6.91 外部投资者 华扬宗兴 1,470.0000 212.7555 6.91 外部投资者 福建汇火 1,040.0000 150.5209 6.91 外部投资者 2017 年 11 月 第四次增资 泉州宝荣 550.0000 79.6021 6.91 外部投资者 福建锋达 520.0000 75.2601 6.91 外部投资者 厦门群盛 520.0000 75.2601 6.91 外部投资者 上海辉盈 3,120.0000 451.5619 6.91 外部投资者 2019 年 6 月 第五次增资 泉州众亨 234.7134 33.9672 6.91 员工持股平台 2019 年 6 月,泉州众亨增资价格与 2017 年 11 月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一 致。2017 年 11 月外部财务投资者增资,系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按照公司 2018 年预计经营业绩作为确定公司价值的基础;公司 2019 年初筹划新设员工持股平 台泉州众亨时,系以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后的净利润作为估值基 础,两次增资的估值基础基本一致。按照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后的净 利润测算,泉州众亨增资的市盈率约为 13 倍,价格公允,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的情形。 4. 持股平台的企业内部财产份额转让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员工持 股平台历次内部财产份额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企业名 转让 转让价 转让时间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转让比例 定价依据 称 方 格 吴玉梅 6.69 0.81 6.69 原价转让 嘉禾常兴 2018 年 7 月 吕琼瑜 谢军 6.69 0.81 6.69 原价转让 泉州恒亨 王辉 13.39 4.12 13.39 原价转让 2017 年 6 月 张辉黎 陈婉臻 3.34 1.03 3.34 原价转让 3-3-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企业名 转让 转让价 转让时间 受让方 转让份额 转让比例 定价依据 称 方 格 郝建波 6.695 2.06 6.695 原价转让 2018 年 3 月 苏瑞蓉 何伟新 6.695 2.06 6.695 原价转让 2019 年 5 月 张毅 卢菊明 33.51 10.31 33.51 原价转让 2019 年 10 月 杨子一 罗浩 6.94764 2.95 6.94764 原价转让 泉州众亨 2020 年 7 月 顾钧 刘志峰 6.94764 2.95 6.94764 原价转让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吕琼瑜因个人资金需要 转让其持有嘉禾常兴的财产份额外,其他人员转让财产份额的原因均为个人离 职;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各参与员工出具的《承诺函》约定,员工退伙需将其对持 股平台的出资按照实际出资金额转让给其他公司在职员工。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 支付费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价格是各方依据公司当时的实际 经营情况、评估价格等综合因素协商谈判确定,定价公允,增资行为不构成股份 支付,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公 司时以公允价格入股,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嘉禾常兴、泉州恒亨、 泉州众亨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出资份额转让,系按照员工持股平台约定的方式处 置,未约定服务期限,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股权变动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款支付情 况、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验资报告、增资协议、相关年度的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 2017 年 11 月,有限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7 年 10 月 26 日,泉州华硕召开董事会,同意泉州华硕增资 180.7622 万 美元,新增出资由泉州中和、华扬宗兴、福建汇火、泉州宝荣、福建锋达、厦门 群盛、上海辉盈认缴。其中,泉州中和以人民币 1,300 万元认缴 27.5811 万美元 注册资本,华扬宗兴以人民币 1,470 万元认缴 31.1879 万美元注册资本,福建汇 火以人民币 1,040 万元认缴 22.0649 万美元注册资本,泉州宝荣以人民币 550 万 元认缴 11.6689 万美元注册资本,福建锋达以人民币 520 万元认缴 11.0324 万美 3-3-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元注册资本,厦门群盛以人民币 520 万元认缴 11.0324 万美元注册资本,上海辉 盈以人民币 3,120 万元认缴 66.1946 万美元注册资本。 上述股东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认购了该次新增股份,并进一步完善公 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该次增资价格为人民币 47.13 元/每 1 美元注册资本,折 合 6.91 元/股,该次增资价格系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水平、所处行业 及成长性等因素,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致同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 验字(2017)第 350ZB0063 号),上述股东的认购款已足额支付。 根据上述股东书面确认,其用于增资的资金为其合法的财产,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 2. 2018 年 5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泉州华硕召开董事会,同意泉州华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同日,各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 告》(致同审字[2018]第 350ZA0252 号),泉州华硕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 账面净资产 305,141,732.58 元为基础,折为公司股份 75,260,328 股,余额计入资 本公积,各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8 年 5 月 28 日,致同对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出资进行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 350ZA0025 号)。 3. 2019 年 6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泉州 众亨为新股东,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 7,526.03 万元增加至 7,560.00 万元。泉州众 亨以现金 234.71 万元认缴 33.97 万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为 6.91 元/股。泉州众 亨系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系公司为实现与公司骨干员工共同发展而对股权结 构进行的调整。该次增资价格与公司 2017 年 11 月外部机构投资者增资价格相同。 2019 年 6 月 27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资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 350ZB0020 号),泉州众亨的认购款 3-3-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已足额支付。 根据泉州众亨及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其用于出资的资金为其合法的财产,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历次股权转让、增 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 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 1. 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履行 的相关程序如下: 序 股权变动情况 公司内部程序 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程序 号 2011 年 7 月 15 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厅出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 同意泉州华硕实业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批 2011 年 6 月 28 日, 复》(闽外经贸外资[2011]286 号),批准了本 2011 年 8 月第一次增 泉州华硕唯一股 次增资的相关事项。 1 资,曾本生新增认缴出 东、董事曾本生作 2011 年 7 月 15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公司 资 500 万美元 出决定,公司决定 核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增资 500 万美元 批准证书》(商外资闽府外资字[2005]0052 号)。 2011 年 8 月 19 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2016 年 1 月 25 日,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出 具《关于同意泉州华硕实业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投资总额等变更事项的批复》(泉鲤 2016 年 1 月 19 日, 政商务[2016]12 号),批准了本次增资的相关 2016 年 2 月第二次增 泉州华硕唯一股 事项。 资,福建汇鑫、福建汇 东、董事曾本生作 2 2016 年 1 月 27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公司 水 新 增 认 缴 出 资 出决定,公司决定 核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52.3404 万美元 增资 52.3404 万美 批准证书》(商外资闽泉合资字[2005]0041 元 号)。 2016 年 2 月 27 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2016 年 9 月第三次增 2016 年 8 月 8 日, 2016 年 8 月 23 日,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出 3 资,福建汇水、嘉禾常 泉州华硕董事会作 具《关于同意泉州华硕实业有限公司增加注 兴、泉州恒亨新增认缴 出决议,同意公司 册资本、投资总额等变更事项的批复》(泉鲤 3-3-1-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股权变动情况 公司内部程序 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程序 号 出资 50.1409 万美元 增资 50.1409 万美 政商务审[2016]21 号),批准了本次增资的相 元 关事项。 2016 年 8 月 24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公司 核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商外资闽泉合资字[2005]0041 号)。 2016 年 9 月 7 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2017 年 11 月第四次增 2017 年 11 月 15 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10 月 26 日, 资,泉州中和、华扬宗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泉州华硕董事会作 兴、福建汇火、泉州宝 2017 年 11 月 23 日,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出 4 出决议,同意公司 荣、福建锋达、厦门群 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闽泉鲤资 增资 180.7622 万美 盛、上海辉盈新增认缴 备 201700051),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项进行 元 出资 180.7622 万美元 了备案。 2018 年 5 月 2 日, 泉州华硕董事会作 2018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泉州市工商 出决议:同意以发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起设立的方式,将 91350500775373224G 的《营业执照》。 2018 年 5 月发行人整体 5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取得泉州市鲤城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份有限公司,原有 区商务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 限公司登记在册的 执》(闽泉鲤资备 201800034),就发行人整 股东作为股份公司 体变更事项进行了备案。 的发起人 2019 年 6 月 10 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30 日, 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2019 年 6 月股份公司增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 2019 年 6 月 14 日,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出 6 资,泉州众亨新增认缴 决议,同意公司增 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闽泉鲤资 出资 33.97 万元 资 33.97 万元 备 201900022),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备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关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的税收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 3-3-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股权转让、分红的情形,发行人历次增资均以货币出资,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因此不涉及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关于整体变更的税收缴纳情况 泉州华硕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泉州华 硕的注册资本为 1,103.2435 万美元。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 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第八条之规定,“作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2018 年 3 月 16 日,致同出具的《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18]第 350ZA0252 号)审计确认,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泉州华硕实收注册资本为 1,103.2435 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 75,260,327.54 元。 泉州华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整体变更前后股本保持不变的原 则设置股份公司股本。考虑到股份公司股份数须为整数,因此整体变更后将股本 设置为 75,260,328 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 号)等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形的,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股改方案系按照整体变更前后股本保持不变的原则进行,不 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控股股东曾本生先生系香港居民,依据前述规定无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投资者 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 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因此, 3-3-1-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对于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发行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由其根据相关法规自 行申报相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嘉亨家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一直依法按时、足额申报并缴纳各项 应纳税项,依据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历 年税务年检,未发现有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而被或可能被调查、处罚的情况,与我局也没有关税务方面的争议。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曾本生先生出具承 诺:“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须就发行 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缴纳相关税款而未缴纳,并因此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 或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发行人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 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股权转让、分红的情形;发 行人历次增资、整体变更过程中控股股东曾本生先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 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均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情况。 二、问题 2 关于子公司。申报材料显示,公司拥有 3 家全资子公司,3 家全资孙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了曾焕彬、曾雅萍、庄朝辉持有的香港华美 100%股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各子公司、孙公司主要产品、客户的差异 情况,相关主体的业务定位与区别;(2)香港华美成立的背景、目的、具体从事 业务;(3)香港华美被发行人收购其股权前与发行人发生商业往来的时间、金额 及交易内容,发行人与香港华美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及必要性;(4)在发 行人收购香港华美股权后,香港华美主要从事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涉及发行人 内部销售的,说明内部定价情况,是否合理;(5)香港华美的纳税情况,相关税 3-3-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因转移定价等被要求补税等情形。请保荐人、发行 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各子公司、孙公司主要产品、客户的差异情况,相关主体的 业务定位与区别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 要从事日化产品 OEM/ODM 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具备化妆品和 家庭护理产品的研发、配制、灌装及塑料包装容器设计、制造的一体化综合服务 能力。 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孙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产品、主要服务客户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业务定位 主要产品 主要服务客户 强生、上海家化、壳牌、百 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 塑料包装 嘉亨家化 雀羚 售,2020 年增加化妆品粉类业务 粉类化妆品 强生 强生、郁美净、贝泰妮、保 化妆品、家庭护理产品等日化产 化妆品 上海嘉亨 利沃利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家庭护理产品 益海嘉里、利洁时、强生 上海家化、壳牌、强生、百 塑料包装容器及香皂的研发、生 塑料包装 浙江嘉亨 雀羚 产和销售 香皂 强生、利洁时、上海家化 天津嘉亨 塑料包装容器的生产和销售 塑料包装 壳牌 珠海嘉亨 塑料包装容器的生产和销售 塑料包装 壳牌 SLG Brands Limited、 香港华美 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销售 - Meiyume(UK)Ltd. 湖州嘉亨 化妆品及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基地 尚处于建设期,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二)香港华美成立的背景、目的、具体从事业务 2001 年 1 月,张一举、邓荣兴、蔡凌浩三人共同出资设立香港华美前身 MDM International Limited,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 港元,其中蔡凌浩持股 34%,张一举 持股 33%,邓荣兴持股 33%。上述三人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等均没有关联关系。 2003 年 7 月,蔡凌浩、邓荣兴、张一举分别将其持有的 MDM International Limited 股权转让给曾焕彬、曾雅萍、庄朝辉,转让价格为 1 港元/股。同时 MDM 3-3-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International Limited 更名为华美工业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曾焕彬持股 70%、曾 雅萍持股 20%、庄朝辉持股 10%。 曾焕彬、曾雅萍、庄朝晖 2003 年收购香港华美后,主要从事贸易服务。香 港华美于 2010 年开始与发行人进行商业往来,主要向发行人采购塑料包装容器 和日化产品并向香港、欧美等区域销售。 (三)香港华美被发行人收购其股权前与发行人发生商业往来的时间、金额 及交易内容,发行人与香港华美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交易往来明细,香港华美与发行人的商业往来开始于 2010 年,香港华美主要向发行人采购塑料包装容器和日化产品并向香港、欧美 等区域销售。 根据发行人与曾焕彬、曾雅萍、庄朝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香港华美 股权转让的计价基准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自该日起转让方在香港华美的权益 归受让方即发行人享有。 香港华美被发行人收购前两年及一期,即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 发行人向香港华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吨、元/个、元/吨 同类产品 年度 销售方 产品类型 销售金额 销量 单价 平均单价 2017 年 嘉亨家化 塑料包装容器 24.59 389,143 0.63 0.51 1-6 月 上海嘉亨 化妆品 20.52 7.57 27,117.81 23,222.47 嘉亨家化 塑料包装容器 212.83 3,961,570 0.54 0.55 2016 年 上海嘉亨 化妆品 217.04 42.54 51,024.57 25,524.78 嘉亨家化 塑料包装容器 264.30 5,254,716 0.50 0.48 2015 年 上海嘉亨 化妆品 605.88 195.31 31,022.27 22,714.74 综上所述,发行人收购香港华美前,双方交易金额较小,发行人对香港华美 的销售单价与当年平均销售单价差异主要系产品类别、结构差异所致,定价公允。 香港华美作为发行人在香港的海外业务对接窗口,为发行人在境外贸易开展起到 促进作用,发行人与香港华美的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3-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在发行人收购香港华美股权后,香港华美主要从事业务,主要财务数 据,涉及发行人内部销售的,说明内部定价情况,是否合理 1. 香港华美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华美被发行人收 购后,主要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销售业务,香港华美所销售商品主要采 购自发行人。报告期内,香港华美业务规模较小。 报告期内,香港华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2019 年 12 2018 年/2018 年 12 2017 年/2017 年 12 项 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62.80 203.93 137.10 93.44 净资产 71.71 119.06 107.20 -74.82 营业收入 159.29 1,133.69 953.75 497.02 营业成本 116.93 927.98 704.82 357.73 净利润 -49.75 -22.27 -2.00 -114.70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与香港华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境外销售收入 5,664.79 5,699.53 4,528.12 3,257.78 其中:塑料包装容器 1,208.87 3,638.16 3,018.14 2,247.37 化妆品 238.88 1,082.52 907.45 443.44 家庭护理产品 4,217.05 978.84 602.54 566.97 香港华美收入 159.29 1,133.69 953.75 497.02 其中:塑料包装容器 5.29 62.78 41.93 53.58 化妆品 154.00 1,056.27 904.95 443.44 家庭护理产品 0.00 14.63 0.00 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化妆品销售收入主要通过香港华美实现。对于境外塑 料包装容器、家庭护理产品销售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壳牌、强生、利洁时等,由 发行人境内主体直接对接并保持业务往来。 2. 发行人向香港华美内部销售的定价及其合理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3-3-1-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香港华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吨、元/个、元/吨 同类产品 年度 销售方 产品类型 销售金额 销量 单价 平均单价 塑料包装容 2020 年 1-6 嘉亨家化 4.25 47,323 0.90 0.60 器 月 上海嘉亨 化妆品 113.04 23.76 47,573.09 23,410.45 塑料包装容 嘉亨家化 50.44 640,906 0.79 0.60 2019 年 器 上海嘉亨 化妆品 874.89 195.51 44,749.87 21,078.03 塑料包装容 嘉亨家化 27.19 561,648 0.48 0.51 2018 年 器 上海嘉亨 化妆品 462.24 107.45 43,020.56 17,811.70 塑料包装容 2017 年 7-12 嘉亨家化 18.03 292,221 0.62 0.51 器 月 上海嘉亨 化妆品 216.87 119.80 18,102.72 23,222.47 香港华美作为发行人在境外的销售窗口,主要通过在香港参加展会等形式获 取境外客户订单并保持与客户的沟通交流,接到订单后,由上海嘉亨或嘉亨家化 生产,发行人在与香港华美交易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香港华美的费用发生情况, 给予香港华美一定的毛利率,维持香港华美的正常运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香港华美销售产品单价与当年同类产品平均单价差异主 要系细分产品类别、结构差异所致,其中,2018 年以来发行人向香港华美销售 的化妆品平均单价较高,主要系销售给最终客户 SLG Brands Limited 的套装产品 平均价格较高所致。该类产品由公司提供配方开发、生产工艺论证,基于公司稳 定的质量控制和交货能力,外销客户对价格接受度较高。 香港华美与发行人之间的内部交易定价,综合考虑了对最终客户定价、交易 内容、香港华美正常运营的费用等因素,定价合理,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 (五)香港华美的纳税情况,相关税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因转移定 价等被要求补税等情形 1. 香港华美的纳税情况,相关税收适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香港华美 的纳税情况如下: 3-3-1-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单位:万元 税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企业所得税 0.00 0.00 0.00 预缴 2.89 万港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有关规定:香港公司所得税为“利得税”, 并根据地域来源性原则征收。当公司业务在香港本地产生,企业需征税,有限公 司的征税标准是:利润在 200 万以下的征收 8.25%,利润在 200 万以上的需按 16.5%缴税。若企业以离岸方式进行运营,所有业务均不在香港本地产生,则所 产生利润无需交税。报告期内,香港华美销售规模较小,剔除采购成本、人员工 资、其他运营费用后,处于略微亏损状态,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华美 2017 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已于 2018 年退回。 2. 香港华美不存在因转移定价等被要求补税等情形 报告期内,香港华美与发行人、上海嘉亨发生交易,涉及各主体报告期内的 所得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嘉亨家化 15.00% 15.00% 15.00% 15.00% 上海嘉亨 25.00% 25.00% 25.00% 25.00% 香港华美 16.50% 16.50% 16.50% 16.50% 报告期内,香港华美主要从上海嘉亨采购化妆品销售给境外客户,向嘉亨家 化采购塑料包装的金额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留存 在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税率较低的主体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嘉亨报告期各年度已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香港 华美报告期各年度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部门均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发行人、上海嘉亨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上海嘉亨在报告期 内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未发现有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务法律、 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根据香港华美法律意见书,香港华美在报告期内 按规定申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报税,不存在被税务处罚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由于香港华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需 交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华美与发行人其他主体的内部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因转 移定价等被要求补税的情形。 3-3-1-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问题 4 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香港华美向 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租赁办公场所,同时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转贷等 偶发性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向关联方购 买资产或股权的原因,定价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2)关联委托贷款发 生原因、合规性以及相关利率是否公允;(3)报告期各期关联方注销或拟注销企 业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 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资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 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4)关联方转贷的相关情况,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 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 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5)是否存在 公司关联方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6) 偶发性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 务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或股权的 原因,定价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 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香港华美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租赁办公场所的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港元、港元/㎡/月 报告期内时 当地同类房产 出租人 租赁地 面积 月租金 单位租金 间起止 单位租金区间 香港九龙湾宏照 曾本生、 2017.01.01- 道 39 号企业广场 133.33 20,000 150 130-323 朱美珍 2018.12.31 3 期 1602 室 3-3-1-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报告期内时 当地同类房产 出租人 租赁地 面积 月租金 单位租金 间起止 单位租金区间 香港九龙湾常悦 2018.12.01- 曾雅萍 道 9 号企业广场 1 100.00 22,000 220 2020.11.30 期 3 座 1005 室 注:当地同类房产单位租金区间来源于企业广场在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在香 港中原地产网站(https://hk.centanet.com)的出租成交记录。 香港华美租赁的房产主要用于办公用途,对于房产结构并无特殊要求,发行 人控股股东曾本生及其配偶朱美珍拥有的位于香港企业广场的房产符合香港华 美租赁要求,香港华美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赁价格租赁了该处房产。2018 年 12 月,曾本生、朱美珍拟出售该处房产,为方便业务交接,香港华美与曾雅萍 签订租赁协议,搬迁至曾雅萍拥有的同样位于香港企业广场的房产,价格参照市 场租赁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 与房产所在地同类房产的租金不存在明显差异,租赁定价公允。 2. 2017 年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股权 香港华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曾经控制的公司,主要从事化妆 品、塑料包装容器的销售,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并作为公司在香港 的贸易窗口,公司决定通过同一控制下合并,收购香港华美 100%股权。股权转 让价格以香港华美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净资产-77.06 万元为参考,转让各方协商确定,最终转让作价 5 万港元,定 价公允。 3. 2017 年公司向关联方支付土地、房产款项 2012 年 4 月 28 日,泉州华硕与实际控制人曾本生同一控制下的泉州华达签 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协议》,泉州华达将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工业 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7 座房屋所有权以 3,425.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泉州华 硕,该转让价格系以相关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由于泉州华 硕业务发展较快,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没有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房 产款项,截至 2017 年 10 月,泉州华硕应付泉州华达款项为 2,986.23 万元。2017 3-3-1-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年 11 月,泉州华硕引入外部财务投资者,泉州华硕用增资款偿还了应付关联方 泉州华达的剩余土地、房产款项。 (二)关联委托贷款发生原因、合规性以及相关利率是否公允 1. 关联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 2017年,公司控股股东曾本生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如下: 委托 借款金额 借款方 利率 借款起止日 受托银行 方 (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 公司 1,200.00 2015.01.27-2017.02.07 限公司泉州分行 浮动利率,一年一定,年 1,000.00 2015.03.10-2017.04.20 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 上海嘉 1,000.00 2015.03.27-2017.11.01 兴业银行股份有 基准利率上浮 30% 亨 1,000.00 2015.04.17-2017.11.13 限公司泉州分行 曾本 1,000.00 2015.07.24-2017.11.22 生 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 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 上海诚 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 1,000.00 2015.01.29-2017.03.03 份有限公司泉州 壹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 鲤城支行 准利率基础上浮 30%, 直至借款到期日 2. 关联委托贷款发生原因 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较快,短期内对流动资金有较大需求,但受限于银行信 贷政策以及发行人可供抵押资产有限等原因,发行人获取银行贷款支持存在一定 困难,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借贷行为,曾本生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向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帮助公司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3. 关联委托贷款的合规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颁布并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 年 2 号])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 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 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二条的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 3-3-1-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曾本生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贷款人(受托人)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 构,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质。曾本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均按 照要求签署了三方(委托人、借款人、贷款人)委托贷款借款协议,该等协议系 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曾本生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关联委托贷款的利率是否公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2015 年 1 月至 7 月,一至五年期(含五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范围为 5.25%-6%,而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30%, 即 6.825%-7.8%,根据发行人与商业银行在 2015 年 1 月至 7 月签署的同期同档 次借款合同,发行人直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利率范围为 6.1525%-6.42%,前 述委托贷款利率与发行人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差异不大,符合同期贷款利 率的市场化水平,前述关联委托贷款的利率是公允的。 (三)报告期各期关联方注销或拟注销企业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 的关系、注销后资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 根据各关联方的工商档案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 行人注销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1. 香港华达 根据香港华达的公司注册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华达系曾本生控制 的香港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2 日,业务范围 为贸易与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注销。报告期内,香港华达未从事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未编制财务 报表,不存在需要处理的资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其在资产、人员和业务等 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关系。 3-3-1-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曾本生填写的 2016/17 课税年度、2017/18 课税年度、2018/19 课税年度 和 2019/20 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显示,报告期内,香港华达没有实际营业, 利得税申报均为零申报。 根据翁余阮律师行(香港)出具的《关于华达贸易投资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意 见书》,香港华达自成立至结束营业前,无违法和违规经营记录,不存在被税务 处罚情况;香港华达在结束营业之前合法经营、没有受到香港监管机构处罚、没 有被任何政府的调查或指控。 2. 泉州华达 根据泉州华达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泉州华达系香港华达的全资 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机械、五金配件加工(不含电 镀),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注销。报告期内,泉州华达未从事实际的生产经营业 务,2017 年末、2018 年末资产均为货币资金,不存在需要处理的其他资产、管 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其在资产、人员和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关系。 根据泉州华达的财务报表,报告期内,泉州华达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 77.52 77.35 净资产 - 77.52 77.35 营业收入 - - 3.13 净利润 -4.91 0.16 2.59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鲤 城生态环境局、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 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泉州华达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税务、土 地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泉州华达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其注销之日止, 不存在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3. 上海飞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飞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华”)的工商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飞华系香港华达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6 月 2 日,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包装制品、日用塑料制品,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注销。 报告期内,上海飞华未从事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未编制财务报表,不存在需要 处理的资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其在资产、人员和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 在重叠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上海飞华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 询,上海飞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其注销之日止,不存在行政处罚的记录。 4. 上海诚壹 根据上海诚壹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诚壹系上海嘉亨的全资 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1 日,经营范围为塑胶制品、包装用品开发、制造、 加工(以上限分支经营)销售;塑胶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 2016 年,因上海诚壹承租的上海市宝山区大场工业公司厂房被纳入宝山区 大场镇城中村改造范围,上海市宝山区大场工业公司与上海诚壹签订租赁合同提 前解除协议。考虑到上海地区房屋租金、员工成本较高,上海嘉亨决定注销上海 诚壹并成立浙江嘉亨承接上海诚壹的资产、业务和人员,对于不愿意前往浙江嘉 亨工作的员工,上海诚壹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2018 年 10 月 22 日,上海诚壹取得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 通知书》,准予其注销。 根据上海诚壹的财务报表,报告期内,上海诚壹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 1,479.45 净资产 - 1,422.68 营业收入 43.02 1,137.11 3-3-1-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项目 2018 年/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2017 年 12 月 31 日 净利润 -10.87 142.0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海诚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税务等相 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上海诚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其注销之日止,不存在 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关联方转贷的相关情况,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 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 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1. 关联方转贷的形成时间、金额 2017 年,公司曾与泉州市洛江圣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江圣通”) 发生过转贷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入洛江圣通 借款银行 借款合同编号 转回公司账户时间 金额 账户时间 35010120160007578 2017.01.17 2017.01.17-01.19 1,000 中国农业银行 35010120170001159 2017.03.09 2017.03.09-03.13 1,000 泉州鲤城支行 35010120170002092 2017.04.17 2017.04.18-04.19 1,000 合 计 3,000 洛江圣通系公司控股股东曾本生的妻弟朱世文控制的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注册资本 50 万元,主要从事润滑油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除上述转贷行为 外,公司未与洛江圣通发生过其他交易,也未通过其他第三方进行银行贷款周转。 2. 关联方转贷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 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较快,短期内对流动资金有较大需求,2017 年,公司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洛江圣通进行贷款资金周转,贷款银行将贷 款资金转入洛江圣通账户后,洛江圣通几天内即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或收取利息、费用、获得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 造成公司财产流失的情形。公司获得的周转贷款全部用于支付货款等生产经营活 动。 3-3-1-3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3.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否则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 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 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发行人通过上述关联方账户周转贷款资金 的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不存在 逾期还款的情形,未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发行人亦未因此遭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与借款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发行人的转贷行为不符合贷款协议 的约定;但发行人通过转贷获得的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将相关款项用 于非经营性活动谋取利益。发行人转贷行为不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 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恶意扰乱金融 结算秩序的情形;不存在使用转贷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 地产投入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 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3 条规定的贷款诈 骗、第 175 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确认,上述借款均已按时还本 付息,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泉州华硕与我行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此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嘉亨家化及其前身泉州华硕在我行的历次借款合同均履 行了我行正常的审批程序,该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要求支取、使用借款并按期还 本付息,不存在违约情形,未损害我行利益,与我行之间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 在纠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 告》,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本生、曾焕彬出具承诺:“如公司因截至承诺函出 具之日前与关联方转贷的行为遭受处罚或被追究责任的,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此遭 受的损失。” 3-3-1-4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4. 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与关联方发生的转贷行为,公司的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 及运行情况如下: (1)停止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转贷等行为,自 2017 年 4 月起,公司未 再发生转贷行为;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深入学习《公司法》《流 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的意识; (3)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内控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但鉴于发行人通过上述关联方账户周转贷款资金的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同时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017 年之后没有再发生转贷的情形, 上述转贷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0 0 0 0 营业成本 0 0 0 0 销售费用 0 0 0 0 上海辉盈 管理费用 0.60 1.20 1.20 1.20 财务费用 0 0 0 0.02 净利润 -0.60 -1.20 -1.20 -1.22 营业收入 0 0 0 0 福建汇鑫 营业成本 0 0 0 0 销售费用 0 0 0 0 3-3-1-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关联方名称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管理费用 60.15 0.20 71.03 61.74 财务费用 -0.58 -0.83 -0.57 -0.39 净利润 -19.78 0.30 -70.46 -61.35 营业收入 0 0 0 0 营业成本 0 0 0 0 销售费用 0 0 0 0 福建汇水 管理费用 0.19 0.20 0.03 67.31 财务费用 0.09 0.15 0.14 0.09 净利润 -0.28 -0.35 -0.17 -67.08 营业收入 0 0 0 0 营业成本 0 0 0 0 销售费用 0 0 0 0 福建汇火 管理费用 0.19 0.16 0.03 0.77 财务费用 0.03 0.10 0.06 -0.06 净利润 -0.22 -0.26 -0.09 -0.71 营业收入 - 0 0 3.13 营业成本 - 0 0 3.13 销售费用 - 0 0 0 泉州华达 管理费用 - 5.00 0.03 -0.01 财务费用 - -0.09 -0.19 -0.02 净利润 - -4.91 0.16 2.59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关联方香港华 达、上海飞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实际从事经营业务,未编制财务报 表。 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 OEM/ODM 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公 司与关联方业务、产品、资产、技术、研发、人员等方面严格分开,能够进行独 立管控、独立核算。发行人合并报表已完整承担了各项经营业务的相关成本、费 用,发行人成本、费用的发生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 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审查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审阅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3-3-1-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六)偶发性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 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序 报告期内 交易内容 2020年 号 交易时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1-6月 1 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2017年 - - - -31.70 2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委托借款 2017年 - - - -202.70 2017 年 至 2020 3 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 - - - 年6月 4 支付关联方土地、房产款项 2017年 - - - - 2017 年 、 2018 5 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 - - -2.29 -0.64 年 6 收购香港华美100%股权 2017年 - - - - 7 关联方转贷 2017年 - - - - 当期利润总额 4,977.10 7,833.12 5,116.55 2,320.28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 - -0.04 -10.13 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 2017 年,其中: 1. 2017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拆借资金,支付利息合计 31.70 万元。 2. 2017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支付委托借款的利息合计 202.70 万元。 3. 2017 年至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 4. 2017 年,发行人向泉州华达支付土地、房产款项,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 5. 2017 年、2018 年,发行人聘请关联方对公司日常经营废水、废气排放进 行监测,分别发生费用 0.64 万元、2.29 万元,金额很小,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很 小。 6. 2017 年,发行人收购香港华美 10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 购作价 5 万港元,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 5 万港元之间的差 额 42,361.60 元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 7. 2017 年,发行人通过关联方洛江圣通进行关联转贷,洛江圣通将收到的 银行款项全额转至公司账户,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收取费用、获得利益的情形, 3-3-1-4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 OEM/ODM 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上 述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四、问题 5 关于生产销售模式。申报材料显示,公司日化产品生产目前以 OEM 模式为 主,同时为部分品牌商提供 ODM 服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OEM、ODM 模式在采购方式、成本构成、生产流 程、产品类型、主要客户等方面的差异;(2)各类型产品 OEM、ODM 模式的销 售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3)OEM 模式下,发行人按照客户提供的配方,根 据客户需求量,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或者自主采购原材料,进行批量生产,满足客 户安全性、功效性等质量要求。请发行人结合采购合同中对采购商的指定情况、 相关原材料控制情况、采购及销售价款的结算情况等补充披露 OEM 模式下采用 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4)发行人是否持有自有品牌,如是请补充披露销售 金额及比例,如否请补充披露原因及披露是否具有业务拓展的核心竞争力;(5) 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的限制性约定,发行人目前 或将来从事自有品牌经营是否违反该等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侵权风险;(6) OEM、ODM 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发行人对客户的保密责 任,是否存在泄密引起的诉讼风险,并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OEM、ODM 模式在采购方式、成本构成、生产流程、产品类型、 主要客户等方面的差异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日化产品 OEM、ODM 模式如下: OEM 模式即按照客户提供的配方,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根据客户需求量,从指 定供应商采购或者自主采购原材料,进行批量生产,满足客户安全性、功效性等 3-3-1-4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质量要求。ODM 模式下,在配方确定、工艺流程设计等阶段,公司即与客户不 断沟通反馈,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方案,在产品制造阶段,根据产品方案, 选定供应商、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工艺,进行批量生产。 OEM、ODM 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OEM 模式下,公司一般根据客户提供 的配方并将其转换为适合公司的工艺,经客户确认后生产加工为成品;ODM 模 式下,公司根据客户产品需求,从原料供应、配方构成、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开 发,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配方工艺进行生产。 OEM、ODM 模式的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项目 OEM 模式 ODM 模式 采购方式 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或自主采购 自主采购,少量材料从指定供应商采购 根据客户需求、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 成本构成包括公司采购的主要原辅材 款、产品类别、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不 料、包材、加工费成本。 同,成本构成不同。 对于由客户提供原辅材料的产品,其成 成本构成 本构成通常主要为加工费成本;对于由 发行人采购原辅材料的产品,其成本构 成通常为公司采购的主要原辅材料、包 材、加工费成本。 OEM 模式、ODM 模式二者工艺流程没有明显不同,日化产品均需要配制、灌 生产流程 装,生产工艺随着产品品类而有所差异。 主要产品类型 化妆品、家庭护理产品 化妆品 强生、益海嘉里、郁美净、贝泰妮、利 主要客户 保利沃利、尚赫、气味图书馆 洁时、多特瑞、百雀羚、上海家化 (二)各类型产品 OEM、ODM 模式的销售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日化产品 OEM、ODM 模式的销售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销售收入 19,445.13 24,313.51 22,131.42 13,961.75 收入占比 89.53 76.28 86.93 88.88 OEM 模式 毛利 6,102.66 5,365.66 4,018.82 3,129.45 毛利占比 91.20 73.37 81.38 84.45 销售收入 2,275.18 7,560.65 3,327.22 1,747.53 ODM 模式 收入占比 10.47 23.72 13.07 11.12 毛利 588.70 1,947.24 919.72 576.40 3-3-1-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毛利占比 8.80 26.63 18.62 15.55 报告期内,公司化妆品 OEM、ODM 模式的销售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销售收入 11,403.01 15,535.72 12,866.79 7,845.93 收入占比 83.88 67.81 79.62 82.55 OEM 模式 毛利 3,892.69 4,279.32 2,695.19 2,081.75 毛利占比 87.29 69.03 74.63 79.09 销售收入 2,191.31 7,375.48 3,293.15 1,658.28 收入占比 16.12 32.19 20.38 17.45 ODM 模式 毛利 566.94 1,920.21 916.45 550.44 毛利占比 12.71 30.97 25.37 20.91 报告期内,公司家庭护理产品 OEM、ODM 模式的销售收入、利润及占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销售收入 8,042.11 8,777.79 9,264.63 6,115.82 收入占比 98.97 97.93 99.63 98.56 OEM 模式 毛利 2,209.97 1,086.33 1,323.63 1,047.70 毛利占比 99.03 97.57 99.75 97.58 销售收入 83.87 185.17 34.07 89.25 收入占比 1.03 2.07 0.37 1.44 ODM 模式 毛利 21.76 27.04 3.27 25.96 毛利占比 0.97 2.43 0.25 2.42 (三)OEM 模式下,发行人按照客户提供的配方,根据客户需求量,从指 定供应商采购或者自主采购原材料,进行批量生产,满足客户安全性、功效性 等质量要求。请发行人结合采购合同中对采购商的指定情况、相关原材料控制 情况、采购及销售价款的结算情况等补充披露 OEM 模式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的合规性 报告期内,OEM 模式下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强生、益海嘉里、郁美净、贝泰 妮、利洁时、多特瑞(上海)精油有限公司及多特瑞(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多特瑞”)、百雀羚、上海家化等。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占公司 OEM 模 式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47%、98.62%、86.80%和 84.64%。公司与上述客户 3-3-1-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3-3-1-4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OEM 客户 主要合作产品 对采购商的指定情况及采购价款的结算情况 相关原材料控制情况 销售价款的结算情况 发行人从强生指定供应商购买某些材料,采购价格系 强生没有义务赔偿发行人在与强生 强生按商定的适用价格向发行人支 强生与指定供应商商定,其他条款由发行人与指定供 选定的供应商的合同中所遭受的任 付每一款产品的费用,费用包括材 应商协商确定。发行人自费保留生产产品所需的资 何损失,发行人应确保在考虑了商 料成本、转换成本、产品生产的其 化妆品、家庭护 强生 源。 定的材料最低订购量和订购提前期 他成本和物流成本等。 理产品 后,才向强生选定的供应商下达用 于生产产品的材料订单。发行人自 费保留生产产品所需的资源。 生产配方中的所有原料辅料和产品包装物,发行人必 发行人对送达的物资负责管理,承 郁美净向发行人支付的价格涵盖从 须使用且仅能使用郁美净专供的物资。 担所有材料和产品丢失或损害的风 发行人接收到原辅材料开始到成品 化妆品、家庭护 随着发行人与郁美净合作深入,新增产品主要由发行 险。 出厂为止的所有生产及管理费用, 郁美净 理产品 人自行采购主要原辅材料。 对于由发行人自行购买原辅材料 的,购买成品价格涵盖所有包材、 原料、加工费及全部管理费。 贝泰妮根据生产计划负责向发行人提供相应的原料、 发行人按照贝泰妮提供的检测标准 贝泰妮需按合同约定按时承付加工 包装材料及辅助材料,并送至发行人仓库。 代为验收原料、物料并设立专用仓 费。 贝泰妮 化妆品 库存放保管,及时提供准确的入库 单、出库单、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 3-3-1-4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OEM 客户 主要合作产品 对采购商的指定情况及采购价款的结算情况 相关原材料控制情况 销售价款的结算情况 的统计报表给贝泰妮。 除非特殊约定,发行人应负责所有原材料和包装材料 物料的所有权将在发行人付全款后 发行人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即发 的采购并向利洁时提供产品成品。考虑特殊情况,部 转移至发行人。 行人应负责所有原材料和包装材料 分物料必须由利洁时下采购订单给物料供应商,由发 的采购并向利洁时提供产品成品), 利洁时 家庭护理产品 行人向利洁时下采购订单采购该等物料。利洁时将于 发行人应就包含这些成本和费用在 发行人在系统中完成其向利洁时所下订单收货后向 内的产品成品价格向买方开具发 发行人开具发票。 票。 (1)2017 年-2019 年 6 月 (1)2017 年-2019 年 6 月 (1)2017 年-2019 年 6 月 发行人与益海嘉里选定的原、辅料(包括生产原料、 对材料的进厂接收,发行人应按益 益海嘉里向发行人支付材料费(主 生产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发行人 海嘉里的收货标准来收货,发行人 要原料、辅料、包材)和加工费 每月根据益海嘉里确认的原、辅料价格直接向供应商 根据益海嘉里的要求备充足的实时 (2)2019 年 7 月至今 益海嘉里 家庭护理产品 采购所需材料并承担费用。 材料库存确保日常生产的及时稳定 益海嘉里向发行人支付材料费(辅 (2)2019 年 7 月至今 性。 料、包材)和加工费。 由益海嘉里提供主要日化原料表面活性剂等,发行人 (2)2019 年 7 月至今 向益海嘉里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生产辅料及包装材料 益海嘉里供货的原料货权归益海嘉 进行生产。 里,由发行人代管代用。 多特瑞 化妆品 产品生产、产品包装需要的原辅材料中除指定原料 发行人承担所有材料和产品丢失或 购买成品价格涵盖所有包材、原料、 3-3-1-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OEM 客户 主要合作产品 对采购商的指定情况及采购价款的结算情况 相关原材料控制情况 销售价款的结算情况 外,由发行人于生产前进行采购。除指定原料外,发 损害的风险。 加工费等。 行人对自行采购的原辅材料质量全面承担保证责任。 除 ODM 配方原料以及百雀羚许可的代购包材,其他 因管理不当造成原物料损失,导致 百雀羚向发行人支付订单价款,该 原物料均向百雀羚指定原物料供应商“上海百雀羚供 订单不能按期达成,发行人除有责 价款包括了产品加工的费用、发行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 任及时申报,并补充采购原物料外, 人购买的原材料费用、运输费、检 百雀羚 化妆品 2018 年 10 月以来,由百雀羚提供原辅材料及包装材 还需对因缓交货物导致百雀羚的损 测费、税金、利润、发行人履约补 料。 失承担责任。 救措施支出等全部费用。 2018 年 10 月以来,百雀羚仅向发行 人支付产品加工的费用。 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除双方明确约定外,由发行人提 上海家化提供的原材料由发行人负 上海家化需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加 供。上海家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的,发行人应向指定 相应的管理责任,发生毁损、灭失 工费或定作费。 上海家化 家庭护理产品 供应商采购。 的,由发行人负责赔偿。发行人提 供的原材料所有权归发行人。 3-3-1-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 OEM 模式下收入确认包括总额法和净额法,是根据发行 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产品类别、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确定。如果是由发行人采购原辅材料(含向指定供应商采购或自主采购)的,相 应的原辅材料计入产品成本,收入确认金额包括原辅材料、加工费、利润在内; 如果是由客户提供原辅材料的,相应的原辅材料不计入产品成本、不确认收入。 发行人主要 OEM 客户就原辅材料指定供应商,主要考虑产品开发验证阶段 已确定使用的原辅材料型号及相关指标不能随意更改,以便于产品质量控制,同 时可以通过自身规模优势获取较有优势的采购价格,由 OEM 企业与指定供应商 直接采购结算,也减少了其供应链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合作过程中,由发行人向指定供应商采购或自 主采购原辅材料的,包括强生(除少量露得清产品)、利洁时、益海嘉里、多特 瑞(除少量精油产品)、上海家化(香皂产品),发行人在供应商交付原材料后取 得所有权并承担原材料采购的资金和库存风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发行人自行 承担,客户没有原材料的管理权也不承担库存风险;产品生产过程中,发行人需 将采购的原材料通过乳化混合、灌装、包装等复杂工艺转化成客户所需成品;产 品销售时,销售价格包括主要原辅材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因 此,发行人向指定供应商采购或自主采购原辅材料进行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成 本及收入涵盖发行人采购的原辅材料,以总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符合 公司与上述客户的实际合作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郁美净合作不断深化,不同产品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 其中,郁美净儿童霜(软管装)、浴后乳及身体乳等产品系由发行人采购原辅材 料,相关产品定价包括主要原辅材料、加工费、利润在内,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郁美净儿童霜(袋装)、润肤霜(2019 年以来)等产品,由郁美净提供原辅材料, 对郁美净提供的原辅材料不计入产品成本,仅将加工费确认收入,以净额法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贝泰妮、上海家化(除香皂产品)、强生少量露得清产 品、多特瑞少量精油产品的合作中,主要由客户提供原辅材料,发行人以净额法 结算。 3-3-1-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报告期内,2018 年 9 月及以前,发行人与百雀羚合作的部分礼盒套装产品 系由百雀羚提供原辅材料,以净额法结算;其他产品由发行人采购原辅材料,以 总额法确认收入。2018 年 10 月至今,发行人与百雀羚合作的产品均由百雀羚提 供原辅材料,以净额法结算。 报告期内,公司日化产品以总额法、净额法确认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总额法 19,317.88 88.94 27,334.02 85.76 22,115.32 86.87 14,006.12 89.16 净额法 2,402.44 11.06 4,540.13 14.24 3,343.32 13.13 1,703.16 10.84 合计 21,720.31 100.00 31,874.16 100.00 25,458.64 100.00 15,709.28 100.00 贝泰妮、郁美净、上海家化是以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上 述客户以净额法确认的收入合计分别为 1,560.75 万元、2,894.43 万元、4,164.65 万元和 2,320.57 万元,占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比例合计分别为 91.64%、86.57%、 91.73%和 96.59%。 (四)发行人是否持有自有品牌,如是请补充披露销售金额及比例,如否 请补充披露原因及披露是否具有业务拓展的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目前没有持有自有品牌,原因如下: 1. 我国化妆品 OEM/ODM 行业处于发展的上升期,市场空间较大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带来消费能力的提升,以及化妆品品牌商的持续投入 和消费者培育,我国化妆品市场持续增长,化妆品品牌商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品牌 和渠道建设,专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创新、消费者需求分析等,将产品生产委 托给化妆品制造商,充分利用 OEM/ODM 企业成熟的厂房、设备、管理团队及 技术,一方面能减少厂房、设备及研发资金投入,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有效缩短 新产品的开发和供应周期,高效扩大市场份额,巩固优势地位。 出于竞争的压力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品牌商需要与制造服务商建立和保持稳 定的合作,从而带动了我国化妆品 OEM/ODM 及配套包装行业的发展,为化妆 品制造商带来广阔的市场前景。 3-3-1-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专注于研发、制造,与品牌商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公司设立之初,即从事塑料包装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知名日化 产品品牌商,随着公司与客户合作加深,公司敏锐洞悉化妆品品牌商的生产、研 发外包需求,逐步切入日化产品 OEM/ODM 业务,形成日化产品 OEM/ODM 与 塑料包装业务协同发展的策略。公司自设立之初即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而是 为品牌商提供制造、研发服务,凭借稳定高效的生产能力、严格的质量管控、快 速迭代的技术研发,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成为多个国内外知名日 化品牌的核心供应商。 品牌商也需要与具有竞争力的制造服务企业合作,以降低成本和提高自身竞 争力。公司通过多年投入,已建立相对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严 格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品质,维护并提升公司商誉;具备稳定的技术研发能 力和产品转化能力,在产品设计、配方工艺等方面与客户有深度的参与和合作; 不断引进先进设备、改进制造工艺、优化业务流程、改善运营管理,提高弹性生 产和快速交货能力。品牌商为满足消费国在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严格 标准,需要与供应商长期合作,以保证其优质稳定的产品供应链,发行人丰富的 客户资源也为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建设自有品牌需要团队、经验、资金,不能一蹴而就 作为日用消费品,品牌和营销渠道是自有品牌的主要因素。一方面,企业只 有在产品质量管控、企业文化、营销网络、专业服务等多方面经过长期不懈的努 力,才能在行业内逐渐树立起自己的品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对于新进 入者而言,树立品牌的成本要高于原有企业维持和巩固品牌的成本,而且所需的 时间可能会更长。另一方面,只有拥有强大的渠道销售能力,才能消化掉企业工 业化规模生产出的产品,建立起覆盖百货、超市、日化专营店、电商等零售终端 的全国性营销网络需要具备成熟的品牌、丰富的运营经验、优秀的管理团队,投 入大量资金,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很难一蹴而就。 综上,在中国化妆品市场快速发展及产业链分工的背景下,公司拟专注于已 有的研发、制造、质量管理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包装容器设计能力、化妆品配方 及原料研发能力以及产品制造能力,不断扩大竞争优势。凭借与多家品牌商的长 3-3-1-5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期合作及在行业内建立的良好声誉,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并为品牌客户提供更具竞 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公司目前没有打造自有品牌的规划。 (五)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的限制性约 定,发行人目前或将来从事自有品牌经营是否违反该等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 侵权风险 发行人与 ODM/OEM 客户之间不存在关于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的限制性约 定,发行人目前或将来从事自有品牌经营未违反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不存在纠纷 或侵权风险。 (六)OEM、ODM 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发行人对 客户的保密责任,是否存在泄密引起的诉讼风险,并补充风险提示 1. 发行人与客户的权力义务划分约定 (1)OEM 模式 报告期内,OEM 模式下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强生、益海嘉里、郁美净、贝泰 妮、利洁时、多特瑞、百雀羚、上海家化等。公司与上述客户的权力义务划分约 定如下: 原材料和库存管理条款、定价条款详见本题“问题(三)”之回复。 客户名称 知识产权 产品交付及风险转移 产品上所贴商标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强生知识产 发行人承担所有的交付成本,包括包装、搬运、 权,均专有地属于强生,生产商不得有可能影响 存储和运输。 强生 强生知识产权的行为。 产品交付到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移给强生。 益海嘉里负责提供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文 发行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货,发行人提供 件,发行人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益海嘉里产品 配套仓储服务,包括出入库装卸、货物保管、货 益海嘉里 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物收发、在运输工具上放置货物等,益海嘉里负 责货物运输。发行人交付给益海嘉里的产品所有 权归益海嘉里。 郁美净商标归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独家拥 产品生产完毕,发行人将产品送交郁美净收货 有并使用。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 时,需提供全套本批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 郁美净 可为了乙方公司利益和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 交货地点在郁美净指定的仓库,郁美净负责货物 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使用该商标。 运输的工作和费用。 3-3-1-5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客户名称 知识产权 产品交付及风险转移 1、贝泰妮提供产品生产工艺和封样,包括配方 发行人负责根据贝泰妮送货通知将相关货品送 及配制技术文件、灌包生产技术文件、确认的标 至相应仓库,由贝泰妮在收货地验收。 准样品等。 贝泰妮 2、贝泰妮提供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发 行人按照提供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文件、标样以及 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利洁时在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保留产 发行人根据 EXW(工厂交货)方式在交付地点 品配方的所有权。 向利洁时交付产品,利洁时指定货代前往发行人 利洁时 双方都拥有某些与产品生产相关的专有技术,这 处取货。 些专有技术现在是并将继续作为引入该技术一 方的财产。 多特瑞所提供的所有软件、商标、著作权、商业 发行人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订单所确认的多特 秘密、配方、专业技术和工艺、美术、图形和设 瑞指定点,货品的风险自产品交付给多特瑞时转 计成分,包括图像、照片、插图、图表、音频、 移给多特瑞。 多特瑞 剪辑、视频剪辑、文本、手稿在内的所有内容及 在本合同项下使用的发行人开发或者提供的一 切有关方法和工艺,其权利属于多特瑞,多特瑞 具备完全的知识产权或相应授权。 与合同标的有关的样品、绘图、设计、制模、包 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应按照百雀羚需求的数量和 装、规格、技术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 批次,及时交付至百雀羚指定仓储。 百雀羚 于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属于百雀羚所 发行人有责任选择资质齐全的物流公司承运合 有(发行人自有专利除外)。 同标的物,承担订单产品进入百雀羚指定卡板前 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上海家化提供的配方、生产合同所需的包装黑 产品由发行人负责运输至上海家化指定地点,并 上海家化 稿、印刷制版、商标、标签等相关资料其所有权 承担运输费用和风险。 及知识产权均归上海家化所有。 (2)ODM 模式 报告期内,ODM 模式下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保利沃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利沃利”)、尚赫(天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赫”)、 天津气味悦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味图 书馆”)等。公司与上述客户的权力义务划分约定如下: 原材料和 产品交付及 客户名称 知识产权 定价条款 库存管理 风险转移 发行人根据保利沃利生 发行人开发产品配方及 产品价格涵盖相应的原 产品生产完毕,发行人 产订单要求,准备所有 工艺,产品的配方和图 辅材料以及成品出厂为 将产品交付保利沃利, 保利沃利 的设备(人员)并组织 文稿的所有权均属于保 止的所有生产及管理费 交货地点原则上在发行 安排生产;如生产订单 利沃利,在协议有效期 用,不含双方明确约定 人仓库,保利沃利负责 所需原辅材料应由保利 内或有效期满后,未经 由保利沃利提供的原辅 货物运输的工作和费 3-3-1-5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原材料和 产品交付及 客户名称 知识产权 定价条款 库存管理 风险转移 沃利提供的,保利沃利 保利沃利书面许可,发 材料。 用。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行人不得将所有配方和 给发行人。发行人对送 图文稿委托第三方工厂 达的所有物资负责管 生产。 理。 发行人对尚赫提供的原 发行人开发产品配方及 产品价格涵盖相应的原 交货地点为审核指定的 材料、物料以及生产加 工艺,发行人生产加工 辅材料以及成品出厂为 位于天津的仓库,产品 工完成后的商品负有保 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后, 止的所有生产及管理费 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并经 管义务,出现损坏、灭 其调配产品的配方及其 用。 尚赫验收合格后视为交 尚赫 失等情况,发行人应赔 用料比例和供应商资 付完成。运输保险的费 偿尚赫全部损失。 料、生产现场的生产工 用由尚赫承担。 艺需提供给尚赫,生产 配方及生产加工工艺归 属尚赫。 如生产订单所需原辅材 发行人开发产品配方和 产品价格涵盖相应的原 产品生产完毕,发行人 料应由气味图书馆提供 工艺,其知识产权属于 辅材料以及成品出厂为 将产品交付气味图书 的,气味图书馆应在规 气味图书馆,发行人仅 止的所有生产及管理费 馆,交货地点原则上在 定的时间内提供给发行 可将上述资料用于约定 用,不含双方明确约定 发行人仓库,气味图书 气味图书馆 人。发行人负责管理上 产品的制作。 由气味图书馆提供的原 馆负责货物运输的工作 述物资,承担所有材料 辅材料。 和费用。 和产品丢失或损害的风 险。 2. 保密条款 客户名称 保密条款 (1)发行人和强生均同意仅将从另一方收到的机密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协议和 /或适用的《产品附录》 下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此类机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上述义务应在本协议 和/或适用《产品附录》期满后 5 年内有效,以较晚者为准;在本协议和/或适用《产品附录》终止后十 年内有效,以较晚者为准。 (2)为履行本协议和/或适用的《产品附录》的目的,各当事方可以将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披露给需要知 强生 悉的雇员、关联公司,以及其代理商或顾问;但接收方必须事先获得代理商和顾问的同意,同意对此类 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本机密信息用于除本协议和/或适用的《产品附录》所允许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 的。各当事方应至少使用与保护其专有或机密信息相同的谨慎标准,来确保此类员工、代理、顾问和关 联公司不会披露或未经授权使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 (3)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发行人和强生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发布与本协议和/ 或适用《产品附录》条款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另一方也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 (1)对于涉及益海嘉里商标或标识的包装物发行人必须保证其不对外流失,当发行人有节余,应把节 余部分给益海嘉里继续使用,所有包装物的残次品发行人应当根据益海嘉里要求进行销毁并向益海嘉里 益海嘉里 出具书面销毁报告,否则益海嘉里将追究发行人法律责任。 (2)在合同签订、协商和履行过程中、今后合作中涉及到益海嘉里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以及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包装信息、价格、数量、商业计划、销售数据、生产量、客户信息等商业、 3-3-1-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客户名称 保密条款 技术相关信息),发行人均不得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益海嘉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益海 嘉里也有义务替发行人保密相关信息。 (3)标注有益海嘉里注册商标、标识或 LOGO 的包装材料,发行人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律视为对益 海嘉里注册商标的侵害,发行人按挪用材料价值的 5 倍向益海嘉里支付违约金,此外,益海嘉里将保留 追究发行人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权利。 (1)“机密信息”指发行人从郁美净所得到和学到所有的相关信息、物质材料、公司信息、合作信息及 相关事项。 (2)发行人同意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郁美净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发行人公 郁美净 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直接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 (3)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且双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任何一 方员工违反“机密信息”条款,由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定牌加工货品的所有商标、构成资材、半成品的设计和指定的图案所有权均属于贝泰妮。 (2)发行人不得使用贝泰妮商标生产或提供委第三方用于其他任何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甲方货 品。 (3)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保密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信息、公 司信息、货品信息、加工计划、加工费用、货品配方、工艺文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技术资料及相关 贝泰妮 内容。 (4)贝泰妮、发行人双方按照本合同进行货品制造、加工、供货所需要的所有技术信息,是基于保密 的条件提供的。双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有关合同货品的技术信息的全部或部 分向第三方公开。双方应妥善管理,使相互取得的技术信息在本合同目的以外不被泄露盗用,或不因 其他任何原因公开给第三方。 发行人不得与假冒或仿冒贝泰妮知识产权的客户合作,若有该类客户主 动寻求与合作的,发行人须在第一时间将该客户全部信息告知贝泰妮。 (1)利洁时或其关联方可能向其披露与产品有关的和其他潜在生产合同有关的保密信息。发行人应当 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本协议期限内和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仅能够向根据本 协议目的需要知悉的且同意承担与发行人相似保密义务的员工披露。特别是,发行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 披露任何包含在规格中的信息,除非该信息非因发行人过错被公众知悉或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或其他有 管辖权的政府要求。 (2)发行人同意,仅为根据本协议向利洁时或其关联方生产和供应产品的目的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 利洁时 为其他目的或为其自身或第三方利益使用保密信息。发行人将本着尽职和诚信原则保护利洁时业务的声 誉和保守其知悉的、本协议之前或之中获得的业务事项的秘密性。 (3)本协议期限内和终止后任何时间,利洁时或其他情形下任何利洁时关联方保留产品配方的所有权。 为避免歧义,该信息构成保密信息。 (4)任何各方拥有一定与产品生产相关的专有技术。为避免歧义,该专有技术是,并持续为各方所有 且应当被视为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是指多特瑞或其“关联方”向发行人或其“授权接受方”披露的所有财务、经营、运行、 技术、经济、知识产权和所有任何性质的信息,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以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多特瑞和其关联方的受保护技术。 (2)发行人同意在任何时候对保密信息全部保守机密;只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不为任何其他 多特瑞 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使用保密信息,也不为其自己的或者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制作保密信息的修 改版本、提高版本、改写版本、或用倒序制作方法重新构成保密信息;不复制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 除非发行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必须这样做;不影响、损害、阻碍、损伤多特瑞对保密信息或其任 一部分的权利,也不提起索赔、反诉或其他程序反对多特瑞此等权利;不出售、披露、转让、出租保密 信息,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其进行交易;不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泄漏或透露保密信息。 3-3-1-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客户名称 保密条款 (3)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保密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信息、公 司信息、货品信息、加工计划、加工费用、货品配方、工艺文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技术资料及相关 内容。 (4)双方按照本合同进行货品制造、加工、供货所需要的所有技术信息,是基于保密的条件提供的。 双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有关合同货品的技术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公 开。双方应妥善管理,使相互取得的技术信息在本合同目的以外不被泄露盗用,或不因其它任何原因 公开给第三方。 (5)一方违反保密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成本及花费, 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其他支付的所有费用。 (1)双方对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技术资料以及在新品开发过程中知晓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指 标、检验方法、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定作物外观设计等),协议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合同条款)以及所知悉的对方财务、业务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非 百雀羚 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包括发行人员工关联 方)。 (2)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随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发行人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1)未经上海家化事先书面同意,发行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为起草本协议而交换的信息以及在履 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上海家化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要求、包装材 料文案、图纸、黑稿、印刷制版等(合称“保密信息”)透露、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透 露、使用或转让。本合同终止后,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继续有效。如果发行人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 上海家化 由此给上海家化造成的所有损失。 (2)尽管有上述的规定,发行人仍可向其职员透露保密信息,但这种透露应当是发行人为履行其在本 合同下的义务所必需的,并且发行人应使上述职员同意承担与本合同中所包含的保密义务同样或更严格 的保密义务。上述职员所造成的任何保密信息的泄漏应视为发行人泄密,仍应由发行人承担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保密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信息、公 司信息、产品信息、加工计划、加工费用、产品配方、工艺文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技术资料及相关 内容。但因国家相关行政、执法、监管等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保利沃利 (2)双方按照本合同进行产品制造、加工、供货所需要的所有技术信息,是基于保密的条件提供的。 双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有关合同货品的技术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公 开。双方应妥善管理使相互取得的技术信息在本合同目的以外不被泄露使用,或不因其他任何原因公 开给第三方。但因国家相关行政、执法、监管等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双方应当采取适当、充分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自对方接收的所有资料( “保密资料”),未经对 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把所接收的保密资料(合同、订单、配方、生产工艺等)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本 合同以外第三方,以及本公司内部的无关人员。 (2)双方之间的保密资料(合同、订单、配方、生产工艺等)仅用于本合同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另 尚赫 作他用。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已成为无须继续使用的有关资料以及对方不时要求归还的保密资料, 应按披露方要求归还,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 (3)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保密资料泄露,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 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保密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信息、公 司信息、产品信息、加工计划、加工费用、产品配方、工艺文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技术资料及相关 气味图书 内容。但因国家相关行政、执法、监管等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馆 (2)双方按照本合同进行产品制造、加工、供货所需要的所有技术信息,是基于保密的条件提供的。 双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有关合同货品的技术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公 3-3-1-5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客户名称 保密条款 开。双方应妥善管理,使相互取得的技术信息在本合同目的以外不被泄露盗用,或不因其它任何原因 公开给第三方。但因国家相关行政、执法、监管等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均有保密条款,对双方交易的商业信息及技术信 息进行了保密的权利义务约定。日化产品生产过程中,配方、工艺等均属于知识 产权或者专有技术。OEM 模式下,虽然配方由客户提供,但是配方在发行人处 转换过程中,必然会有生产工艺的调整,形成发行人的专有技术信息;ODM 模 式下,配方、生产工艺一般由发行人开发或者与客户共同开发,自然会形成双方 知悉的技术信息资料。因此,一般情况下,双方均负有对交易对方的保密义务。 发行人严格遵守与客户的相关约定,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商业、技术信息泄密而 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发行人从事日化产品 OEM/ODM 业务时,均与客户签订了保密条款,对 双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信息进行了保密约定。发行人严格 遵守与客户的相关约定,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商业、技术信息泄密而导致的诉讼、 仲裁事项。虽然公司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保守商业秘密,但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 发生导致有关商业秘密泄露,使公司面临诉讼风险。” 五、问题 19 关于不动产租赁。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租赁部分不动产用于生产、仓储、 办公,且部分不动产暂未取得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租赁用房是否为合法建筑、房屋权属是否存在纠纷,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租赁备案等程序;(2)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 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披 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3-3-1-5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回复: (一)租赁用房是否为合法建筑、房屋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履行了必 要的租赁备案等程序 1. 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权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与生产、仓储、办公相关的房 屋权属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位置 登记证号 用途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鲤城区火炬 泉房产证鲤城区 发行 2019.11.01- 1 蔡清辉 工业区火炬 [鲤]字第 仓储 1,300.00 人 2021.10.31 街1号 201118297 号 国一特种纸 上海市松江 沪[2017]松字不 2019.06.26- 2 (上海)有 区佘山镇强 动产权第 047443 仓储 3,183.00 2021.06.25 限公司 业路 278 号 号 松江区佘山 沪(2018)松字 上海盈燕实 2020.07.10- 3 镇泗陈公路 不动产权第 仓储 8,670.00 业有限公司 2022.07.09 4968 号 021374 号 沪[2017]松字不 上海市松江 2019.01.01- 4 动产权第 002243 仓储 4,438.00 上海大发电 区佘山工业 2020.12.31 号 器有限公司 区吉业路 218 2018.11.20- 5 号 - 仓储 2,000.00 2020.11.20 2019.01.01- 6 512.00 上海 2020.12.31 嘉亨 上海市松江 2020.04.01- 7 上海美利达 2,000.00 区佘山工业 2022.03.31 电子科技有 - 仓储 园区陶干路 2020.07.01- 8 限公司 1,000.00 1058 号 2020.12.31 2020.07.01- 9 2,400.00 2022.03.31 松江工业园 2020.06.08- 10 上海永智企 7,932.00 区佘山分区 2022.06.07 业发展有限 - 仓储 明业路 2020.07.16- 11 公司 2,644.00 1066-1068 号 2021.07.15 2019.03.23- 12 佘山镇强业 3,204.00 姚义伦 - 仓储 2021.03.22 路 278 号 13 3,204.00 2019.06.01- 3-3-1-6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承租 出租方 位置 登记证号 用途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2021.05.31 沪房地松字 2020.05.18- 14 [2006]第 031072 仓储 2,667.00 2022.05.17 号 嘉善县房权证善 25,903.23 字第 00078824 (其中有产 号、00062631 号、 嘉善县魏塘 权证 00062642 号、 生产、仓 2016.10.01- 15 工业园区长 24,500.70, S0049642 号、 储、办公 2026.09.30 盛路 128 号 无产权证临 S0049643 号、 时用房 浙江长盛滑 S0049644 号、 浙江 1,402.53) 动轴承股份 00110912 号 嘉亨 有限公司 17,482.24 嘉善县房权证善 (其中有房 嘉善县魏塘 字第 S0048103 产证 生产、仓 2016.10.01- 16 工业园区长 号、S0048104 16,477.51, 储、办公 2026.09.30 盛路 138 号 号、S0052378 无房产证临 号、S0052379 号 时用房 1,004.73) 滨海新区轻 天津友鹏科 天津 纺经济区纺 房地证津字第 生产、仓 2020.04.15- 17 技发展有限 11,648.85 嘉亨 三路以东、轻 149011500024 号 储、办公 2025.04.14 公司 二路以南 粤房地证字第 珠海市金湾 C3964264 号、粤 珠海 珠海安宇企 区南水镇南 房地证字第 生产、仓 2018.07.05- 18 8,219.37 嘉亨 业有限公司 港东路南侧 C5229982 号、粤 储、办公 2023.07.04 安宇工业园 房地证字第 C3964266 号 香港九龙湾 香港 常悦道 9 号企 物业参考编号: 2018.12.01- 19 曾雅萍 办公 100.00 华美 业广场 1 期 3 B7891152 2020.11.30 座 1005 室 在上述租赁房产中,上海嘉亨租赁的第 5-13 项房产、浙江嘉亨租赁的第 15-16 项中 2,407.26 平方米临时用房暂未取得产权证书;其余租赁房产的产权人均已取 得不动产权证,其产权清晰,为合法建筑。 由于上海嘉亨、浙江嘉亨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存在拆迁、终止 使用等风险,存在因租赁房产违规建设或权属争议导致上海嘉亨、浙江嘉亨与出 3-3-1-6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租方的租赁关系无法持续的风险,可能会影响正常使用。但该等房屋仅作为仓储 之用,可替换性较强。因此,其存在的权属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上海嘉亨承租的房产及土地 未被列入政府拆迁计划、城市改造计划或土地收储规划范围,未来五年内不会被 改变用途或被拆迁;政府相关部门未发出过任何要求拆除、拆迁相关房产的文件 及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中,除第 5-13 项房产及 第 15-16 项房产中 2,407.26 平方米临时用房外,其他租赁房产均为合法建筑。发 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存在权属瑕疵,但其存在的权属瑕疵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所租赁的房屋权属不存在纠纷 经访谈上海大发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美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一特种纸 (上海)有限公司、姚义伦等出租方,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 公开途径检索,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的出租方、所有权人不存在与该等房屋权属 纠纷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信息,未因房屋权属问题与其他主体产生任何纠纷或争 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所租赁的 上述房屋权属不存在纠纷。 3. 发行人租赁用房履行租赁备案程序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在上述租赁房产中,除第 15-16 项租赁房产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外(未取得产权证书的 2,407.26 平方米临时用房未办理登记备案),其他租赁合 同均未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3-3-1-6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009]11 号)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 合同效力。 针对上述公司租赁房产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法律瑕疵,公 司实际控制人曾本生及曾焕彬已出具《承诺函》,“对于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 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发行人产生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所有被行政处罚的结果, 并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租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 定,存在法律瑕疵,但该等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根据相关租赁合同可依法使用该等房屋,发行人部分租赁房屋未进行租赁备 案登记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二)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 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 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情况核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上海大发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美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一 特种纸(上海)有限公司、姚义伦等出租方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网络公开途径进行核查,除香港华美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曾雅萍系曾本生的女儿、 曾焕彬的妹妹之外,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其他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2. 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互联网公开途径检索发行人租赁房产同地区房产租金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租赁 的与生产、仓储、办公相关的房产的租赁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月 序 承租 当地同类房产 出租方 位置 租赁价格 号 方 租金区间 1 发行 蔡清辉 鲤城区火炬工业区火炬街 1 16 8.4-24.9 3-3-1-6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承租 当地同类房产 出租方 位置 租赁价格 号 方 租金区间 人 号 国一特种纸(上 2 松江区佘山镇强业路 278 号 31.94 19.5-39 海)有限公司 上海盈燕实业有 松江区佘山镇泗陈公路 4968 3 33 33-34.5 限公司 号 上海大发电器有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吉 4 上海 33.46 33-36 限公司 业路 218 号 嘉亨 上海美利达电子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园区 5 27.07-28.29 24-37.5 科技有限公司 陶干路 1058 号 上海永智企业发 松江工业园区佘山分区明业 6 19.01-22.20 18-42 展有限公司 路 1066-1068 号 7 姚义伦 佘山镇强业路 278 号 27.36-28.90 19.5-37.5 嘉善县魏塘工业园区长盛路 8 9.73-10.93 5.1-23.1 浙江 浙江长盛滑动轴 128 号 嘉亨 承股份有限公司 嘉善县魏塘工业园区长盛路 9 9.71-10.91 5.1-23.1 138 号 天津 天津友鹏科技发 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三路 10 13.59 13.5-20.1 嘉亨 展有限公司 以东、轻二路以南 珠海 珠海安宇企业有 珠海市南水镇南港东路南侧 11 15.5 14.1-18 嘉亨 限公司 安宇工业园 香港 香港九龙湾常悦道 9 号企业 12 曾雅萍 220 港元 130-323 港元 华美 广场 1 期 3 座 1005 室 注:当地同类房产租金区间系根据 58 同城、安居客、链家、房天下、久久厂房网等网 络公开信息查询统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租赁房屋的租赁价格系依据厂房周边均价、市场供需状 况等信息与出租方协商确定,所确定的租赁价格在周边均价范围之内,租赁价格 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香港华美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曾雅萍系曾本生的 女儿、曾焕彬的妹妹之外,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其他出租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发行人上述租赁房屋的租赁价格系依据厂房周边均价、市场供需状况等 信息与出租方协商确定,所确定的租赁价格在周边均价范围之内,租赁价格公允, 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3-3-1-6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相关租赁房 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1. 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及其租赁房屋 建筑物的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自有面积(㎡) 租赁面积(㎡) 租赁用途 1 发行人 42,270.41 1,300.00 仓储 2 上海嘉亨 32,222.71 43,854.00 仓储 3 浙江嘉亨 0.00 43,385.47 生产、仓储、办公 4 天津嘉亨 0.00 11,648.85 生产、仓储、办公 5 珠海嘉亨 0.00 8,219.37 生产、仓储、办公 6 香港华美 0.00 100.00 办公 合计 74,493.12 108,507.69 - 发行人租赁的与生产、仓储、办公相关用房的建筑物面积合计约为 108,507.69 平方米,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比重约为 59.29%。 2. 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 体影响 如上所述,由于上海嘉亨、浙江嘉亨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存在 拆迁、终止使用等风险,存在因租赁房产违规建设或权属争议导致上海嘉亨、浙 江嘉亨与出租方的租赁关系无法持续的风险,可能会影响正常使用,从而面临搬 迁的风险。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租赁的其他房产,在租赁双方诚信履约的情况 下,不能续租及搬迁的风险较小。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上海嘉亨承租的房产及土地 未被列入政府拆迁计划、城市改造计划或土地收储规划范围,未来五年内不会被 改变用途或被拆迁;政府相关部门未发出过任何要求拆除、拆迁相关房产的文件 及要求。 针对公司部分租赁房产面临的搬迁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本生及曾焕彬已 出具《承诺函》,“在公司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 3-3-1-6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权属争议或租赁物业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等原因,导致 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 租赁物业的,由本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 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的权属瑕疵情形将导 致发行人面临搬迁的风险,但该等房产仅作为仓储之用,且同等条件房产在当地 附近供应较为充分,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因此即使搬迁更换相关房产,发行人 亦可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替代性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六、问题 20 关于担保合同。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部分专利、不动产被质押或抵押。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质押的专利是否属于核心专利,该专利对发行人经 营业绩的贡献、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合同还款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还款 的可能,结合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关专利是否存在质押权实现风 险、如质押权实现的具体影响及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抵押的不动产的基 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 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 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质押的专利是否属于核心专利,该专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 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合同还款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还款的可能,结合 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关专利是否存在质押权实现风险、如质押 权实现的具体影响及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流 3-3-1-6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35010120190000512),发行人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发放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借款期限为一年; 同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将发行人的 5 项专利出 质给农业银行,作为流动资金借款的担保。 发行人质押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是否属于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主要应用 号 核心专利 发行人、上 发明 1 2015104706371 一种防伪瓶盖 瓶盖类产品 是 海嘉亨 专利 一种翻盖翻转寿命测 发明 2 2015107552549 发行人 翻盖类产品 是 试装置 专利 一种瓶盖双切环装置 发明 双切环瓶盖类 3 2016107834200 发行人 是 及全自动生产设备 专利 产品 一种新型的化妆品容 实用 化妆品塑料包 4 2017204638665 发行人 是 器瓶 新型 装 一种瓶盖铰牙注塑模 实用 5 2017209723804 发行人 瓶盖类产品 是 具 新型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上述 5 项专利应用产品多、使用范围广,对发行人具 有持续性的重要经营贡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资料、专 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借款合同已履 行完毕,发行人已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上述专利权质押已经登记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用于质押的专利对发行人具有持续性的重 要经营贡献,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由于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已按时 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上述专利权质押已登记注销,相关专利不存在质押权实现的 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二)抵押的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 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 响 1. 关于发行人抵押不动产的相关情况 (1)发行人抵押的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3-3-1-6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师核查,2017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前身泉州华硕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鲤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编号为“35100620170004107”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将发行人所有的 7 项不动产抵押给农业银行,用于担保发行人 与农业银行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担保债权 的最高额为 7,207.68 万元。发行人更名为嘉亨家化后与农业银行重新签订了《最 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5100620190011233),将发行人所有的 7 项不动产 抵押给农业银行,用于担保发行人与农业银行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 7,208.67 万元。 发行人抵押的不动产基本情况如下: 序 使用期 取得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坐落 权利类型 用途 面积 号 限至 方式 闽[2019]泉 鲤城区江南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州市不动产 火炬工业区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1 发行人 权第 常兴路 289 权/房屋所 地/厂房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0033982 号 号 1 幢整幢 有权 2,078.67 ㎡ 闽[2019]泉 鲤城区江南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州市不动产 火炬工业区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2 发行人 权第 常兴路 289 权/房屋所 地/厂房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0033983 号 号 2 幢整幢 有权 5,354.57 ㎡ 闽[2019]泉 鲤城区江南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州市不动产 火炬工业区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3 发行人 权第 常兴路 289 权/房屋所 地/厂房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0033984 号 号 3 幢整幢 有权 10,565.25 ㎡ 闽[2019]泉 鲤城区江南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州市不动产 火炬工业区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4 发行人 权第 常兴路 289 权/房屋所 地/厂房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0033985 号 号Ⅲ幢整幢 有权 3,662.90 ㎡ 闽[2019]泉 鲤城区江南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州市不动产 火炬工业区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5 发行人 权第 常兴路 289 权/房屋所 地/厂房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0033986 号 号 V 幢整幢 有权 16,202.01 ㎡ 闽[2019]泉 鲤城区江南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州市不动产 火炬工业区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6 发行人 权第 常兴路 289 权/房屋所 地/厂房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0033987 号 号Ⅳ幢整幢 有权 3,672.45 ㎡ 3-3-1-6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使用期 取得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坐落 权利类型 用途 面积 号 限至 方式 鲤城区江南 闽[2019]泉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火炬工业区 州市不动产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2,834.6 ㎡/房 2062 年 2 受让 7 发行人 常兴路 289 权第 权/房屋所 地/工业 屋建筑面积 月 15 日 取得 号综合楼整 0033988 号 有权 734.56 ㎡ 幢 (2)担保债权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农业银行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签署日期 金额(万元) 到期日 合同/授信协议编号 1 2020.07.14 700 2021.07.13 35010120200002371 2 2020.07.22 600 2021.07.21 35010120200003522 合计 1,300 - - (3)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 《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 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 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 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①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 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②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③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④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⑤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⑥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⑦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⑧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3-3-1-6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⑨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4)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上所述,发行人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均系为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借款余额为 1,3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确认,其签署的银行借款合同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存在合同 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行人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款本 息,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不会被处置变现。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步增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7.05%,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 别为 1.73 和 1.22,货币资金余额为 1,578.41 万元,货币资金充足,偿债风险完 全可控。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企 业信用报告》,发行人不存在不良负债余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稳定经营能力和 较强的偿债能力,已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不存在被处置的风险。 2. 关于上海嘉亨抵押不动产的相关情况 (1)上海嘉亨抵押的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嘉亨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上海嘉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D9808201300000003)、《最高 额抵押合同之变更合同》(合同编号:ZD980820130000003-1),将上海嘉亨所有 的 1 项不动产抵押给浦发银行,用于担保上海嘉亨与浦发银行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上 海嘉亨抵押的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使用期限 取得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坐落 权利类型 用途 面积 至 方式 3-3-1-7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使用期限 取得 证书编号 权利人 坐落 权利类型 用途 面积 至 方式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沪[2018] 松 松江区佘山 受让/ 上海嘉 用地使用 工业用 20,102 ㎡/建筑 2057 年 4 字不动产权 镇陶干路 自建 亨 权/房屋所 地/房屋 面积 32,222.71 月4日 第 004407 号 1069 号 取得 有权 ㎡ (2)担保债权的情况 根据上海嘉亨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 海嘉亨与浦发银行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签署日期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到期日 合同/授信协议编号 1 2019.09.10 800 2020.09.09 98082019280272 2 2019.10.17 1,000 2020.10.17 98082019280312 3 2019.11.04 800 2020.11.04 98082019280324 4 2020.01.10 1,000 2021.01.09 98982020280005 5 2020.03.10 1,000 2021.03.09 98082020280061 6 2020.06.19 1,600 2021.06.21 98082020280228 7 2020.08.07 800 2021.08.06 98082020280267 8 2020.08.26 800 2020.09.25 98082020280289 合计 7,800.00 - - (3)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 《最高额抵押合同》4.1 条,抵押权的处分情形: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 ①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②抵押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③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 ④发生本合同双方约定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合同》4.1 条,抵押权的实现: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处分抵押 财产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按下列任一方式处分任何抵押财产: ①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 3-3-1-7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全部债务;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 清偿全部债务; 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抵押财产 处分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③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后,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其所担 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对于贷款以外的融资业务,若抵押权人尚未发生垫款,则抵 押权人有权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进行提存并划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 划入债务人保证金账户,以备对外支付或作为日后抵押权人可能发生垫款的保证 金,双方确认无需再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 ④以法律允许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抵押权。 (4)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上海嘉亨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上所述,上海嘉亨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均系为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嘉亨《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借款余 额为 7,800 万元。 根据上海嘉亨确认,其签署的银行借款合同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存在合 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上海嘉亨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 款本息,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不会被处置变现。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上海嘉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步增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嘉亨资产负债率为 50.6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1.01 和 0.65,货币资金余额为 3,661.03 万元,货币资金充足,偿债风险完全可控。此 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企业信 用报告》,上海嘉亨不存在不良负债余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嘉亨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稳定经营能力 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已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不存在被处置的风险。 3-3-1-7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七、问题 21 关于社保公积金。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1,343 人、1580 人、1814 人,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其中各年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仅为 165 人、181 人和 416 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人数、金额、原因及对发行人各期净利润的影响;(2)是否存在需要 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各期,发行 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发 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 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 数、金额、原因及对发行人各期净利润的影响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 公积金缴纳记录,对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抽查了发行人与员工签 订的劳动合同,取得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并获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 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未缴社 其中新农合、 时间 项目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保、公积 新农保 金人数 养老保险(含新农 2,074 - 170 保) 医疗保险(含新农 2,071 - 173 2020/06/30 合) 2,244 工伤保险 2,077 - 167 失业保险 2,074 - 170 生育保险 2,072 - 172 3-3-1-7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未缴社 其中新农合、 时间 项目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保、公积 新农保 金人数 住房公积金 883 - 1,361 养老保险(含新农 1,448 122 366 保) 医疗保险(含新农 1,609 266 205 合) 2019/12/31 工伤保险 1,814 1,814 - 0 失业保险 1,321 - 493 生育保险 1,342 - 472 住房公积金 416 - 1,398 养老保险(含新农 995 81 585 保) 医疗保险(含新农 1,088 163 492 合) 2018/12/31 工伤保险 1,580 1,580 - 0 失业保险 909 - 671 生育保险 921 - 659 住房公积金 181 - 1,399 养老保险(含新农 814 42 529 保) 医疗保险(含新农 867 78 476 合) 2017/12/31 工伤保险 1,343 1,081 - 262 失业保险 720 - 623 生育保险 741 - 602 住房公积金 165 - 1,178 注 1:新农村社会保险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注 2:未缴社保公积金人数=员工人数-实缴人数 注 3:每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未缴纳人数略有 不同,主要系员工缴纳不同社保险种的意愿略有差异所致。 公司在泉州、上海、浙江、天津、珠海均有生产经营场所,其中泉州、浙江 作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每年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公司聘用的 外来务工人员多为农村户口,通常自身参与新农保、新农合并在宅基地上拥有自 建房。由于员工配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降低员工实际收入,且该类 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发行人难以追溯规范到位。 3-3-1-7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将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流程具体化,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断提 升。截至 2020 年 6 月末,除外籍员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相关手续、退休返聘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以外,公司基本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逐步提 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2. 发行人为农村籍员工缴纳新农村社会保险的合理、合规性 (1)新农合、新农保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形式 之一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3]3 号)的有关规定,到 2010 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 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 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 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新农合、新农保与社会保险相互衔接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 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 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 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 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3-3-1-7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4]8 号)的有关规定,将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号)的有关规 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 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延长缴费至 15 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 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 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原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员工可依法转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足一定条件后未来可与职工养老保险、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3)现有政策不鼓励就业人员重复参保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号)的有关规 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 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 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 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 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 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3-3-1-7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3. 发行人其他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原因分布如下: (1)2020 年 1-6 月 单位: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 未缴原因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含新农保) (含新农合) 金 退休返聘人员 42 44 42 42 44 41 当月新增入职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外单位参保 9 10 6 9 9 7 香港强积金 5 5 5 5 5 5 其他 4 4 4 4 4 1,198 合计 170 173 167 170 172 1,361 (2)2019 年 单位: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 未缴原因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含新农保) (含新农合) 金 退休返聘人员 37 37 - 37 37 35 当月新增入职 14 14 - 14 14 14 外单位参保 2 2 - 2 2 2 香港强积金 5 5 - 5 5 5 其他 308 147 - 435 414 1,342 合计 366 205 0 493 472 1,398 (3)2018 年 单位: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 未缴原因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含新农保) (含新农合) 金 退休返聘人员 27 27 - 27 27 25 当月新增入职 25 25 - 25 25 25 外单位参保 2 2 - 2 2 2 香港强积金 6 6 - 6 6 6 其他 525 432 - 611 599 1,341 合计 585 492 0 671 659 1,399 (4)2017 年 单位:人 3-3-1-7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 未缴原因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含新农保) (含新农合) 金 退休返聘人员 18 18 17 18 18 17 当月新增入职 6 6 6 6 6 6 外单位参保 3 3 2 3 3 3 香港强积金 6 6 6 6 6 6 其他 496 443 231 590 569 1,146 合计 529 476 262 623 602 1,178 在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存在以下情况: (1)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退休返聘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 此未计入应缴人数。 (2)当月新增入职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 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导致公司无法在当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外单位参保 因个人原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原单位参保。 (4)香港强积金 公司香港籍员工在香港缴纳强积金,未在公司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5)其他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入职前从未缴纳社保或者员工年龄偏高,经公 司多次劝说后仍选择放弃缴纳社保。此外,报告期期初发行人未对农村籍员工的 新农村社会保险缴纳进行统筹规范,未对相关员工缴纳的新农村社会保险进行报 销,而该等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发行人难以追溯规范到位。 公司农村户籍的员工人数较多,该部分员工在户籍地一般拥有宅基地和自建 住房,缴纳城镇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6]5 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 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的相关规定,国家未强制城 3-3-1-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镇企业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保障上述员工的住宿需求,发行人已 为其提供员工宿舍或住房补贴,并积极劝导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司持续向员工宣传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鼓励员工配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因 此,报告期内该等员工人数逐渐降低。 4. 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对发行人各期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各主体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费标准,以 “未缴原因-其他”的人数为口径进行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补缴社会保险金额 0.92 127.85 393.26 361.49 补缴公积金金额 119.53 227.61 223.18 181.29 小计 120.45 355.46 616.44 542.78 减:所得税影响额 30.01 69.29 125.94 109.75 合计 90.44 286.18 490.50 433.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3,928.85 6,227.76 4,149.83 1,707.92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合计占比 2.30 4.60 11.82 25.35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5.35%、11.82%、4.60%和 2.30%,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在报告期内逐渐降低。 其中 2018 年、2019 年扣减测算金额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合计为 9,600.92 万元,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障碍。 (二)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 响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如需补缴,对发行 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障碍。 3-3-1-7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体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均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证明,具体如下: 1.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公司未受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 明》,公司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处罚的情况。 2.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未发现上海嘉 亨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 具的《证明》,上海嘉亨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嘉兴市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浙江嘉亨未受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善县 分中心出具的《证明》,自建立账户以来,浙江嘉亨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 存状态,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4. 根据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未接 到过关于天津嘉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举报 投诉,亦未对该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 明》,自开户缴存以来,天津嘉亨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出具的《证明》,珠海嘉亨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已全部缴清,暂未发现因违反有关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根据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高栏管理部出具的《证明》,珠海嘉亨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本生及曾焕彬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人将通过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遵守社会保险(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②如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补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 3-3-1-8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 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所支付的所 有相关费用,并督促发行人尽快整改到位。”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逐步规范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 在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如需补缴,报告期内各年 需补缴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了相关承诺。发行人上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 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1. 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劳务派 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花名册 及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明细与凭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及其占发行人正式员工用工总量的比例如下: 单位:人、% 时间 正式员工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2020 年 6 月 30 日 2,244 163 7.26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814 84 4.6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580 261 16.52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43 90 6.70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发行人非为劳务派遣人 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直接义务人。发行人将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 3-3-1-8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险、住房公积金对应款项包含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中,由派遣 单位缴存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 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发行人目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 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实施。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 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自 2019 年 1 月起,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未超过用工总量的 10%, 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人数与比例的规定。同时,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 用工方式所涉及的岗位主要为生产车间的临时性或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以上岗位 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高,且对于学历、技能与经验要求较低,通过简单培训 即可胜任,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目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初的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 障碍 2018 年末,发行人存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发行人用工总量 10% 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在报 告期内已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整改。自 2019 年 1 月以来,发行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比例已符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报告期初存在的劳务派遣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具体理由如下: ①发行人报告期初存在的劳务派遣事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 3-3-1-8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劳 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收 到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不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③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证明内容详见本题“问题(二)”之回复。 ④为避免发行人因报告期初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可能遭受的损失,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曾本生及曾焕彬亦出具承诺,“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 及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事宜遭受损失,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则本人将以连 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初存在的劳务派遣事项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受到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 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裁决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员工存在两起已了结的劳动 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24 日,张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上海嘉亨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9,958 元。2019 年 7 月 8 日, 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 1962 号),裁决如下:张某之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2019 年 12 月 9 日,章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恢复章某 和上海嘉亨的劳动关系;②上海嘉亨按章某原工资待遇(4,600 元/月)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2020 年 2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 3-3-1-8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17 民初 20290 号),判决如下:驳回章某的全 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员工之间存在的上述劳动合 同纠纷案件涉及的员工数量、争议金额较少且均已结案,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八、问题 22 关于人员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部分董监高曾在客户或保荐人任职, 如公司副总经理龙韵曾在强生任职、副总及董秘徐勇曾在保荐人任职等。 请发行人梳理并补充披露报告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曾在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任职的具体情况, 并通过表格列示相关人员名称、在发行人职务,曾任职相关方的单位名称、职务 及期限,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相关规定及履行情况,相关任职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是否存在法律诉讼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曾在发行人 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任职的具体情况,并通过表格 列示相关人员名称、在发行人职务,曾任职相关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及期限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情况核查表》 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副总经理龙韵曾在发行人客户强生 任职、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徐勇曾在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处任职外,发行人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不存在曾在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 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任职的情形。 龙韵、徐勇的工作履历如下: 序 在发行人处 工作履历 姓名 号 担任职务 公司名称 任职 起止时间 3-3-1-8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 在发行人处 工作履历 姓名 号 担任职务 公司名称 任职 起止时间 强生(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化学及工艺工程师 1995.03-1996.10 强生 (中国)有限公司 生产主管 1996.10-2005.09 1 龙韵 副总经理 上海强生有限公司 生产经理 2005.10-2014.02 上海嘉亨 副总经理 2014.02 至今 发行人 副总经理 2018.05 至今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高级咨询顾问 2008.09-2011.06 通合伙)南京分所 副总经理、董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2011.07-2014.07 2 徐勇 事会秘书 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08-2016.04 副总裁 发行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6.05 至今 根据发行人副总经理龙韵确认,其系由于个人职业规划的原因于 2014 年从 强生离职;根据发行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徐勇确认,其系由于家庭和个人职 业规划的原因于 2016 年从安信证券离职。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 否存在竞业竞争相关规定及履行情况,相关任职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 法律诉讼风险 1. 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据上,“竞业限制”属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及协议约定而对用人单位负有 3-3-1-8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独立董事聂学民、李磊、黄兴孪及外部 董事郑平与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存 在竞业竞争相关规定及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情况核查表》 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中,除罗浩外, 与曾任职单位均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 根据罗浩与雅芳美容化妆品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签 署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的条款,同时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的实际生效取决于离职时雅芳的通知,若雅芳需要员工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条 款,则应在员工离职之日起 3 日内发送一份《竞业限制开始的通知》,员工收到 上述通知后不得拒绝履行;如果员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受到上述通知,则竞业限制 条款自动失效。” 根据罗浩的书面确认,罗浩在离职后未收到雅芳向其发送的《竞业限制开始 通知》,雅芳也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 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雅芳不是发行人客户。 3. 相关任职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法律诉讼风险 根据相关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未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相关人员的 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现时与相关人员的原任职单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罗浩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人员(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聂学民、李磊、黄兴孪、郑平四人除 外)与曾任职单位均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罗浩与雅芳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自罗浩离职时已自动失效;发行人及其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未因竞业禁止或者其他事项被相关人员的曾任职单位主 3-3-1-8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张过权利,现时与相关人员的曾任职单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问题 23 关于市场地位。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多次获得客户授予的荣誉奖项,公司系 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及福建省科技小巨 人企业,拥有“福建省日化塑料包装容器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福建省工业 设计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系中国包装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公司多项设计获 得“包豪斯奖”“创意中国设计大奖”、全国艺术与设计大展“学院派奖”“金点概念设 计奖”等。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荣誉或奖项的评选范围、获奖时间,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是否曾为相关组织方或主办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赞助;(2)结合行业技术 水平及特点、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 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产品研发情况、技术水平、 产品质量等;(3)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各类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并说明相关数据来源;(4)进一步结合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趋势、业务特点及发行人自身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完善公司的市场 地位、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行业竞争状况、公司竞争优势等部分内容。请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上述荣誉或奖项的评选范围、获奖时间,发行人及其关联 方是否曾为相关组织方或主办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赞助 根据发行人获得的相关荣誉或奖项证书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 获荣誉或奖项的具体评选范围、获奖时间、相关组织方或主办方情况如下: 序号 奖项、荣誉、资质名称 评选范围 获得时间 主办方/评审方 1 零缺陷项目合作伙伴 强生中国供应商 2013 年 强生 2013 Zero Defect 2 Annual Award-2013 年 强生中国供应商 2013 年 强生 最佳实践奖 3-3-1-8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奖项、荣誉、资质名称 评选范围 获得时间 主办方/评审方 2014 年度零缺陷质量 3 强生中国供应商 2014 年 强生 参与奖 “SOD 蜜新装上市”-杰 4 强生中国供应商 2014 年 强生 出贡献奖 5 最佳战略合作伙伴 郁美净供应商 2018 年 郁美净 6 优秀供应商 2011~2012 上海家化供应商 2012 年 上海家化 最佳合作伙伴奖 7 百雀羚供应商 2014 年 百雀羚 2013~2014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 福建省科学技术 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 厅/福建省财政厅/ 8 高新技术企业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 2018/11 国家税务总局福 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建省税务局 注册的居民企业。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 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 福建省知识产权 9 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2015/5 企业 局 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 福建省科学技术 10 福建省科技型企业 2015/9 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厅 的中小企业。 福建省科学技术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 厅/福建省发展和 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 改革委员会/福建 11 新、现代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 2016/6 业 省经济和信息化 培育一批专精特的行业龙头企业,一批拥有 委员会/福建省财 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 政厅 福建省日化塑料包装 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服务能力和 福建省科学技术 12 容器企业工程技术研 相关条件的在闽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 2016/6 厅 究中心 通过设区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管理规范、业 福建省经济和信 13 福建省工业设计中心 绩突出,能示范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企业工 2016/10 息化委员会 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中国包装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 中国包装联合会常务 14 级行业协会之一,是中国包装行业的自律性 2014/12 中国包装联合会 理事单位 行业组织,截至目前共有 51 名常务理事。 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凡年龄在 18 周岁以 创意中国设计大奖-防 上的设计师、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设计专业 15 假环保机油瓶-工业设 2016/9 师生、以及有相关设计实践的人士均可投稿 北京中外视觉艺 计类-二等奖 参评。 术院/ 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凡年龄在 18 周岁以 中外设计研究院/ 创意中国设计大奖-喜 上的设计师、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设计专业 中国创意同盟网 16 样年华-工业设计类-优 2018/9 师生、以及有相关设计实践的人士均可投稿 秀奖 参评。 3-3-1-8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奖项、荣誉、资质名称 评选范围 获得时间 主办方/评审方 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凡年龄在 18 周岁以 创意中国设计大奖-智 上的设计师、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设计专业 17 能护肤仪-工业设计类- 2018/9 师生、以及有相关设计实践的人士均可投稿 优秀奖 参评。 包豪斯奖-肌至-专业 国际、国内各类设计机构或设计师个人、企 18 2017/2 组-银奖 业设计部门从业人员均可投稿参评。 北京包豪斯文化 学院派奖-初心-产品造 国际、国内各类设计机构或设计师个人、企 19 2018/9 艺术院/包豪斯国 型类-入选奖 业设计部门从业人员均可投稿参评。 际设计协会/包豪 学院派奖-尽收眼底-产 国际、国内各类设计机构或设计师个人、企 20 2018/9 斯奖国际设计大 品造型类-二等奖 业设计部门从业人员均可投稿参评。 赛组委会 学院派奖-喜样年华-产 国际、国内各类设计机构或设计师个人、企 21 2018/9 品造型类-入选奖 业设计部门从业人员均可投稿参评。 金点概念设计奖-别梭- 22 产品设计(入围前 50 学生、设计师或公司均可投稿参评。 2018/1 台湾设计研究院 名)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上述荣誉或奖项时,不存 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相关组织方或主办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赞助的情形。 (二)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 势,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 段,产品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 1. 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 随着中国化妆品消费市场的增长,个性化、差异化带来的消费市场细分促使 化妆品品牌商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品牌经营及市场开拓,而将产品生产甚至研发 环节委托给专业企业。中国化妆品消费市场的增长、各类化妆品品牌商的发展策 略变化,为日化产品 OEM/ODM 及其配套塑料包装制造商提升整体业务、实现 稳定的供应链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1)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持续提高,化妆品市场需求的增长空间巨大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发展态势,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稳定 增长,消费者经济实力与消费观念的改变,对化妆品了解的加深,化妆品消费升 级趋势明显,化妆品进入全民消费时代。随着线上销售渠道迅速发展,在社交电 商、社交 APP 裂变式传播以及网红经济的推动下,扩大了品牌客群覆盖、刺激 了消费意愿,国内线上化妆品消费额迅速提升。2018 年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达 3-3-1-8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到 4,102.3 亿元,同比增长 12.3%,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预计 2023 年中国化 妆品市场规模可达到 5,494.2 亿元。 (2)化妆品行业的持续发展,为化妆品 OEM/ODM 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机 遇 化妆品消费需求迭代加速的趋势下,化妆品品牌商需要快速反应的柔性供应 链做支撑。随着国内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消费者需求个性化、差异化特征愈发 明显,行业内品牌商需要通过多元化的产品组合以及健康时尚的设计理念来迎合 消费者需求,以提升品牌整体的覆盖能力;同时,线上销售渠道尤其是社交媒体、 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带来品牌推广方式的多元化,促使化妆品品牌商将更多的 精力集中在化妆品的品牌经营及市场开拓,而将产品生产甚至研发环节委托给专 业企业,从而实现新产品快速上市,降低生产运营成本。中国在化妆品研发、生 产等领域具备完整的产业链,人才资源与研发成本具有较为明显的比较优势,为 国内化妆品 OEM/ODM 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3)一站式服务企业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随着化妆品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化妆品包装市场也随之增长。塑料的多样性 及可塑性令塑料材料及其复合材料在日化产品包装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大,成为 日渐流行的包装物料,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化妆品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包括化妆品内容物及化妆品包装的研发设计、生产,二者相辅相成,具有一站式 服务能力的企业,不仅大大降低了客户成本,也提高了对客户需求的综合服务水 平,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2. 行业技术水平 (1)日化产品 国内日化企业经过多年发展,行业内企业生产模式逐步向自动化、智能化发 展,各类生产卫生标准得以确立,理化及微生物检验也被运用到生产过程中。现 阶段日化行业在生产制造工艺方面整体已经较为成熟,但原料及基础成分的研 发、产品配方与消费者适应性研究、人体皮肤生理特性研究等方面仍与国际日化 企业有一定差距,是国内日化企业未来需要加大投入的关键方面。 3-3-1-9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2)塑料包装 从塑料包装生产制造的过程来看,核心技术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模具设计与 制造、注塑/吹塑/软管生产工艺及印刷烫金等。塑料包装行业经过近年的快速发 展,生产技术及工艺、印刷烫金等技术环节相对成熟,但是在产品设计环节,受 限于设计理念和水平等因素,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在材料方面,绿色、环保 成为发展趋势,可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是未来包装材料的主要选择方向。 3. 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 (1)日化产品相关技术 公司日化产品业务以 OEM 模式为发展起点,以“质量优先于利润”的产品理 念,通过了强生等品牌商的严格认证。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配方、工艺的持 续研发,以及对产品安全性、功效性、质量稳定性的有力管控。 ①配方和工艺 化妆品配方主要由数十种不同功效的原料混合配制而成,在研制配方时,有 多种类型的天然或化学成分可供选择,原料构成及配比的变动会导致化妆品功 效、物理、化学特性发生变动,导致产品气味、色泽、肤感的不同,从而满足客 户不同概念需求。化妆品生产工艺主要是利用乳化锅、灌装机等设备,通过加热、 乳化、搅拌等物理手段进行,工艺核心在于研发、生产人员对于投料时间、投料 剂量的掌控,以及对如乳化速度、搅拌速度、温度等生产设备参数的设定。 化妆品配方及工艺的技术积累无法一蹴而就,需要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通 过对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深刻了解,才能快速响应、满足客户产品需求。公司在 长期的日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持续保持与原料供应商的技术交流,并根据客户需 求,通过对上百种原料的作用效果筛选、最佳剂量的确定和不同活性成分的复配 协同增效研究,以及体系稳定技术、控制技术、工艺参数的积累,基于日化产品 制备原理、工艺优化、安全有效性研究、稳定性控制等多个方面构建完备的技术 体系。公司拥有膏霜乳液、护肤清洁、护发清洁、散粉、香水、花露水等多种品 类剂型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形成公司的自有技术,并积极布局相关配方及工 艺的专利申请。公司丰富的实验数据、实践形成的工艺及方法,为公司配方开发 提供了科学、客观的研发手段。 3-3-1-9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日化产品需要根据市场、客户需求进行快速迭代研发,公司具备稳定的技术 研发能力和产品转化能力。OEM 模式下,公司可以将客户提供的配方快速转换 为适合发行人设备、环境、人员的工艺技术,15 天左右即可形成符合客户质量 要求的完整工艺及技术控制文件,完成试产准备,有效缩短客户的配方及工艺转 换周期。ODM 模式下,发行人拥有专业的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研发设备、检 测设备及分析设备,能够对产品各项微生物及理化指标进行精密分析检测;研发 人员具备长期的产品研发经验,熟悉主要化妆品原料的功效特性并与国际知名原 料商或其代理商密切沟通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原料研究成果,专注于配方的功 效性、温和性、安全性、各种植物天然提取物及概念成分的应用。公司研发人员 可根据客户对产品的外观、功效、安全需求,2-3 周内初步确定配方、生产工艺 及完成试产,一般 3 个月左右可完成产品稳定性、兼容性、微生物及理化指标检 测、包装材料测试,满足客户快速迭代、快速生产的需求。 ②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高度重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从来料检验、在线检验、成品检验,形 成源头管理、过程可控、质量稳定、结果高效的质量控制流程。公司已经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MPC 化妆品良好 操作规范认证及 ISO22716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 在原料方面,公司严格筛选,主要采购行业内认可的国际知名品牌原料,包 括巴斯夫、陶氏、芬美意、赢创、帝斯曼、路博润、奇华顿等,从源头保证化妆 品的安全性。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先进的纯水处理系统、空调净化系统、10 万级化妆品洁净生产车间,从水源、空气、操作等各方面提供洁净安全的生产环 境。产品批量生产前,公司需经过 2-3 个月的实验室及小批量试验,对配方及工 艺参数进行不断论证,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稳定性;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及成品 交付客户前,公司进行严格的微生物检测、理化检测,基于多年为知名品牌商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检测经验,确保量产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③ODM 业务占比提升 OEM 模式是公司日化产品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公司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品 牌提供 OEM 服务。ODM 模式是公司现在及未来发展方向,是公司研发能力不 断提升的途径,也是公司研发实力的体现,在 ODM 研发领域公司坚持开放的视 3-3-1-9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野,选择符合市场需求、拥有技术门槛的产品作为研发目标。同时,OEM 工艺 研发过程也能够为 ODM 研发提供契机,两方面研发活动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报告期内,公司 ODM 模式的主要客户包括保利沃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尚赫(天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气味悦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北京奕天世代 商贸有限公司等,报告期内,ODM 模式下公司化妆品分别实现收入 1,658.28 万 元、3,293.15 万元、7,375.48 万元和 2,191.31 万元,占化妆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7.45%、20.38%、32.19%和 16.12%。 (2)塑料包装相关技术 公司具备较为全面的吹塑、注塑、注吹以及软管等精密成型工艺,以及印刷、 贴标、烫金、丝印、热收缩等一体化服务能力,可为客户提供产品设计、模具开 发、生产工艺开发、产品质量检验和测试等体系化高质量的包装解决方案,并围 绕外观设计、模具开发、自动化辅助设备、工艺等形成了一系列专利。公司核心 技术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较为全面的塑料包装生产工艺 公司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吹塑、注塑、注吹以及软管等 精密成型技术体系,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日化产品塑料包装解决方案。 一方面,公司的生产设备涵盖了注塑机、吹塑机、注吹成型设备、拉管及注 头机、丝印机等,能满足客户多品类塑料包装产品需求,生产技术储备涵盖了自 动上料、模具开发与成型设备匹配、成型参数设置、零部件产品自动传送、成型 产品自动分拣等技术环节,不断提高各个环节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及成型精度; 另一方面,日化产品与塑料包装的搭配,需要考虑品牌的定位和整体风格,也需 要从技术上确保产品安全及实用,公司拥有较为完整的精密成型技术及较为全面 的质量检测仪器,并就注塑、吹塑、注吹、软管生产及印刷、烫金、贴标等装饰 工艺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老化、高低温、翻折、测漏、测色等检测标准,可以根据 客户不同产品的主要使用环境、运输要求等,生产适合的塑料包装,增强了对客 户的一体化服务能力。 ②产品设计 公司重点落在客户需求的技术可行性,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产品外观、尺寸、 性能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公司针对塑料包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数据,涵盖了产品 3-3-1-9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质量控制指标:使用韧性和工艺强度、仿形握力和开关力度、表面质感和触 感柔性等,通过系统化的抗压、变形、跌落、关键尺寸测量、相关模具加工精度 等生产工艺参数的稳定性测试和科学验证,大量的数据和比对分析为公司产品设 计奠定了科学的基础。针对防伪防盗、轻量化、环保原料的使用等行业发展趋势, 持续开发及推广应用相关技术;结合品牌客户的主要消费群体、品牌形象等,在 外观、造型方面设计高度契合的包装产品。公司深度参与了“大宝SOD蜜”塑料包 装设计,为其新装上市做出杰出贡献;为壳牌设计了采用独特切环防伪防盗结构 的塑料包装瓶盖,为其产品在国内的批量生产做出重要贡献。因多年与壳牌合作 过程中优秀的质量表现及在防伪防盗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发行人于2020年8月获 得壳牌“最优供应商奖”,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获得此项荣誉的塑料包装盖品类供 应商。 ③模具开发 模具是塑料包装成型的核心,从设计图纸到产成品需通过匹配的模具生产实 现,同时模具具有非标准的工艺特点,公司经过多年经验和技术积累,建立了模 具开发流程及加工标准体系,形成热流道注塑进胶系统、多腔型模具、双色产品 共挤共注模具、高壁厚透明材料应用模具等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向主要客户强 生、上海家化、郁美净、壳牌等销售的产品,对应的各类模具多由公司负责开发, 公司开发的模具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使用寿命一般可达到5年,大大提 高了产品质量稳定性和标准化水平。此外,公司一方面通过模具结构研发和设计, 根据产品需求量设计多腔型模具,并借助科学的模流分析,结合热流道成型技术, 可节约原材料20%-40%;另一方面,通过模具周边装备的精准配套,降低模具损 耗的同时,提质增效。 ④自动化生产 公司塑料包装生产除部分环节需要人工检测外,自动化程度较高,包括自动 计量及混料、自动供料、模具视觉检测、自动理瓶传送及分拣装置等,公司积极 应用视频辅助和智能控制等生产手段,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标准化 的生产最大化满足客户的质量要求和交货计划。 公司在产品设计、模具开发、设备自动化的技术基础上,为诸多品牌商客户 开发了近千款塑料包装,有机结合外观设计、功能结构、实用性能,设计出仿厚 3-3-1-9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壁膏霜瓶、防伪防盗瓶盖、具有测量功能的翻盖式瓶盖、双腔合一的挤塑吹瓶等, 并实现大批量生产。公司主动与客户探讨再生塑料利用的解决方案,并积极投入 可循环使用环保型包装及生产工艺的持续性研发和应用。 (3)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 ①日化产品 公司日化产品业务以 OEM 模式为发展起点,以“质量优先于利润”的产品理 念,通过了强生等品牌商的严格认证,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配方、工艺的持 续研发,以及对产品安全性、功效性、质量稳定性的有力管控,公司日化产品的 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核心技术。 OEM 模式是公司日化产品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公司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品 牌提供 OEM 服务。目前公司 ODM 收入占比不高,报告期内,ODM 模式下公 司化妆品分别实现收入 1,658.28 万元、3,293.15 万元、7,375.48 万元和 2,191.31 万元,占化妆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7.45%、20.38%、32.19%和 16.12%。ODM 模式是公司现在及未来发展方向,是公司研发能力不断提升的途径,也是公司研 发实力的体现,在 ODM 研发领域公司坚持开放的视野,选择符合市场需求、拥 有技术门槛的产品作为研发目标。 ②塑料包装 公司具备较为全面的吹塑、注塑、注吹以及软管等精密成型工艺,以及印刷、 贴标、烫金、丝印、热收缩等一体化服务能力,可为客户提供产品设计、模具开 发、生产工艺开发、产品质量检验和测试等体系化高质量的包装解决方案,并围 绕外观设计、模具开发、自动化辅助设备、工艺等形成了一系列专利。公司塑料 包装技术、生产工艺成熟,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核心技术。 未来公司将基于“福建省日化塑料包装容器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福建 省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招募更多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人员,购买先 进的工业设计软件、先进的设备,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开发能力 及制造稳定性。 3-3-1-9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4. 新产品研发周期及产品研发情况 对于日化产品,OEM 模式客户的核心诉求是在高质量标准下稳定产出,公 司可以将客户提供的配方快速转换为适合发行人设备、环境、人员的工艺技术, 15 天左右即可形成符合客户质量要求的完整工艺及技术控制文件,完成试产准 备,有效缩短客户的配方转换周期。ODM 模式下,客户的需求在于新产品开发 速度快,配方工艺确定后生产响应速度快,在上述前提下具备优秀的质量控制能 力。公司研发人员可根据客户对产品的外观、功效、安全需求,2-3 周内初步确 定配方、生产工艺及完成试产,一般 3 个月左右可完成产品稳定性、兼容性、微 生物及理化指标检测、包装材料测试,检测,开始批量生产,满足客户产品快速 迭代、快速生产的需求。 日化产品包装具有更新换代快、规格品种多等特征,要求日化塑料包装企业 具备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公司是国内少数自身拥有产品设计能 力、精密模具开发技术的塑料包装企业,可进行高精度、长寿命的模具开发设计, 更快速响应不同客户的需求,持续不断的开发出新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为客户 开发新产品的平均周期从产品设计、模具开发、试样、生产验证,一般需要 3 个 月时间,对于不需要重新开发模具的新产品,一般 15 天左右可完成产品生产验 证,实现批量生产。 5. 产品质量 公司高度重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从来料检验、在线检验、成品检验,形 成源头管理、过程可控、质量稳定、结果高效的质量控制流程。公司已经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MPC 化妆品良好 操作规范认证及 ISO22716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在实验检测仪器方面,公 司拥有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红外光谱仪、滑动熔点测量仪、顶压仪、 测厚仪、测色仪、跌落试验机等较为全面的实验检测仪器设备,能够就日化产品 的微生物、理化指标、成分含量以及塑料包装的各项性能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 公司还与行业权威检测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就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委托权威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确保产品安全稳定、质量可靠。 公司的产品质量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与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直接相关。融 3-3-1-9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入国内外知名日化品牌商的供应链,需要通过客户 3-6 个月的现场验厂等一系列 审核程序,客户对包括厂房、设备、供应商管理、生产流程及过程控制、品质管 理流程、研发及检验、追溯性、环境、安全、人力资源等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 在通过供应商资质审核后,公司需进行产品开发或配方及工艺转移、试车验证, 成品试产后还需进行稳定性、兼容性等测试。测试结果符合标准后,客户才会向 公司下达正式订单。随着客户产品的顺利交货并经与客户一段时间的合作磨合 后,客户综合评估公司的研发及技术能力、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和公司 合作的产品品类及订单量才会不断增加。按照行业经验,从开始对供应商进行资 质审核到正式下达订单一般需 6-12 个月的时间。 发行人在与国内外知名客户长期合作过程中,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 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客户严格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始终按 照规范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害 消费者健康、监管处罚、客户纠纷、诉讼及仲裁等事项。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各类产品的市场 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并说明相关数据来源 公司以日化产品 OEM/ODM 与塑料包装业务协同发展为策略,可为国内外 知名日化企业提供日化产品及配套塑料包装的一站式服务,是行业内少数兼具日 化产品及塑料包装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的企业。 对于日化产品,目前 OEM/ODM 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集中度较低, 通过公开渠道取得行业整体产能产量等数据的难度较大,所以发行人未能取得准 确的市场份额数据资料。2019 年,国内领先的化妆品 ODM 企业诺斯贝尔实现营 业收入 21.78 亿元。 对于塑料包装产品,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出具的《中国包装行业年度运行报 告》,2017-2019 年,发行人塑料包装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收入 10,032.53 9,703.23 11,719.01 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家) 7,916 7,830 7,650 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收入 1.27 1.24 1.53 3-3-1-9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规模以上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企业收入 1,592.16 1,571.35 1,892.60 发行人塑料包装收入 4.45 4.41 3.59 市场占有率 0.28% 0.28% 0.19% 注:规模以上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2017-2019 年,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7,000-8,000 家,平均收入分别为 1.53 亿元、1.24 亿元和 1.27 亿元。2017-2019 年,发行人塑料包装收入分别为 3.59 亿元、4.41 亿元和 4.45 亿元,占全国规模以上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企业合计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9%、0.28%和 0.28%,市场份额总体稳定,高于行业平均 水平。 (四)进一步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业务特点及发行人自身业务 开展实际情况,完善公司的市场地位、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行业竞争状况、 公司竞争优势等部分内容 1. 发行人在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在行业中的 竞争地位”之“(一)公司的市场地位”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的市场地位 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 OEM/ODM 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具 备化妆品和家庭护理产品的研发、配制、灌装及塑料包装容器设计、制造的一体 化综合服务能力。公司以日化产品 OEM/ODM 与塑料包装业务协同发展为策略, 可为国内外知名日化企业提供日化产品及配套塑料包装的一站式服务。公司以稳 定高效的生产能力、严格的质量管控、快速迭代的技术研发,在行业内形成了较 强的市场影响力,成为多个国内外知名日化品牌的核心供应商。 公司主要客户如强生、郁美净等,对供应商稳定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具 有较高的要求,公司通过严格的质量认证及考核成功融入其供应链体系,长期为 强生婴儿、郁美净等婴幼儿及儿童产品提供生产服务,充分体现了公司对产品安 全性、功效性、质量稳定性的有力管控。公司与国内外品牌客户建立了长期互利 共赢的合作关系,共同分享行业增长机遇,并多次获得客户授予的荣誉奖项,为 公司带来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公司多次被强生认定为“零缺陷项目合作 伙伴”,为“大宝 SOD 蜜新装上市”做出杰出贡献,系郁美净“最佳战略合作伙伴”、 上海家化“优秀供应商”、百雀羚“最佳合作伙伴”、壳牌“最优供应商”。 3-3-1-9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公司始终把技术研发作为发展的原动力,是行业内少数兼具日化产品及塑料 包装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 企业、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及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拥有“福建省日化塑料包装 容器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福建省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系中国 包装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 公司在塑料包装外观设计、模具开发、注塑/吹塑/软管等各项生产工艺均积 累了丰富经验,多项设计获得“包豪斯奖”、“创意中国设计大奖”、全国艺术与 设计大展“学院派奖”、“金点概念设计奖”等;2017-2019 年,发行人塑料包装 收入占全国规模以上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企业合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9%、 0.28%和 0.28%,市场份额总体稳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化妆品领域,公司 不断加大在配方研发及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优化设计等方面的投入,已备案的化 妆品 900 余件,在 OEM 的基础上,不断提升 ODM 业务的比例,报告期内,公 司化妆品 ODM 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17.45%、20.38%、32.19%和 16.12%。随着 塑料包装设计、化妆品配方迭代研发及各项工艺控制技术的不断提升,公司将积 极切入品牌商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垂直整合和优化设计制造与经营模式,实 现快速量产和更为高效的供应链管理。” 2.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在行业中的竞 争地位”之“(二)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中补充披露如下: “(二)公司技术水平及特点 公司主要客户为日化产品行业企业,公司的创新、创造、创意建立在实用且 以市场为导向的发明、配方以及深受客户和终端消费者认可的技术基础之上。公 司与国内外知名客户长期紧密合作,客户对公司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的高标准、 高要求,促使公司不断加强研发投入,形成符合客户及行业要求的技术和质量标 准,以及完整的产品研发、制造、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组建了经验丰富的 研发团队。” 公司日化产品、塑料包装相关技术水平及先进性详见本题“问题(二)”之回 复。” 3-3-1-9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3. 发行人在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在行业中的 竞争地位”之“(三)行业竞争状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三)行业竞争状况 1. 行业竞争格局 在化妆品制造领域,从全球看,我国化妆品 OEM/ODM 企业发展历史相对 较短,在整体技术水平和规模方面与国外先进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在中高端研发 领域竞争力偏弱。国内 OEM/ODM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相同原料品质和技术工艺 下,价格优势明显,具有较高的性价比。从国内看,目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 业 5,000 余家,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市场集中度较低,总体上以中小企业居多, 随着行业监管加强,化妆品生产将逐步向具有严格质量控制、符合环保标准的自 主品牌及规模较大的 OEM/ODM 企业集中。随着国内 OEM/ODM 企业设备、产 能、技术及相关配套不断提升,国际日化品牌商已逐渐将订单转向国内生产商, 成为国内 OEM|/ODM 企业主要客户来源之一。 塑料包装行业内参与者数量多,但绝大多数为中小规模企业,根据中国包装 联合会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7,916 家,平均收入 1.24 亿元。随着国内化妆品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化妆品品牌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 在选择塑料包装供应商时将更加注重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资质认证及技术水平 等,以保证自身产品的供应和质量,因此规模相对较大、质量管理能力较强的塑 料包装企业将持续受益。” 4.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 地位”之“(四)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同行业主要企业情况 …… 5. 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是一家专注于面膜、护肤品 和湿巾的设计、研发和制造于一体的综合型化妆品生产企业,系上市公司青松股 份(300132)全资子公司。根据诺斯贝尔 2019 年度审计报告,诺斯贝尔 2019 年 实现营业收入 21.78 亿元,净利润 2.52 亿元。 3-3-1-1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6.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600315)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2001 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 要从事护肤类、洗护类、家居护理类、婴幼儿喂哺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品牌包括六神、佰草集、高夫、美加净、启初、家安、玉泽、双妹、汤美星 等。根据其 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半年报,上海家化最近一年及一期实现营业收 入 75.97 亿元、36.85 亿元。 7.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603605)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2017 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是 一家专注于化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护肤类、洁肤类、 美容(彩妆)类等化妆品。根据其 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半年报,珀莱雅最近一 年及一期实现营业收入 31.24 亿元、13.84 亿元。 8.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603630)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2017 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要从 事日用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 香皂、膏霜洗护产品。根据其 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半年报,拉芳家化最近一年 及一期实现营业收入 9.65 亿元、4.04 亿元。” 5.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 地位”之“(五)公司竞争优势”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公司竞争优势 1. 丰富的客户资源及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均为全球和国内知名的化妆品、日化产品厂商及新兴品牌 商,包括强生、上海家化、郁美净、贝泰妮、百雀羚、益海嘉里、壳牌、利洁时、 拜尔斯道夫、保利沃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尚赫(天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气味悦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等,遴选合格供应商的认证程序严格复杂且历时较 长。发行人通过多年积累,已成功进入众多国际领先品牌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并 已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与主要客户强生、上海家化、百 雀羚已合作 10 余年,与壳牌已合作 7 年,与强生、上海家化、郁美净、百雀羚、 保利沃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尚赫(天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客户在塑料 3-3-1-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包装及日化产品领域均已形成多品类、多方位的深度合作。公司通过深入了解客 户需求,首先满足客户在高质量标准下稳定产出的核心诉求,同时深入探索新产 品的研发,协助客户缩短产品开发周期;凭借先进的技术、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 服务满足客户不同种类、规格的产品需求,赢得了客户的长期信任,为公司带来 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吸引国内外日化品牌企业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为 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长期技术储备及持续的创新研发 日化产品的研发涉及生命科学、精细化工、皮肤科学、制造工艺等多学科的 交叉研究与运用,塑料包装研发包括材料改性、产品及模具设计、工艺设计及材 料和产品的检测能力提升等,均需要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支持。公司已经初步建 成功能齐备的研发体系和稳定、高效、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一批资深 的研发和应用技术专家,对产品配方设计、包装设计、消费趋势等方面具备深刻 的理解。 日化产品及塑料包装需要根据市场、客户需求进行快速迭代研发,公司具备 稳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产品转化能力。在化妆品生产方面,公司不断加深在配方 研发及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优化设计等方面的投入,通过对各种材料、乳化方式、 介质粘度和分散度、配伍性等进行研究,实现安全性、功效稳定性控制;OEM 模式下,公司可以将客户提供的配方快速转换为适合发行人设备、环境、人员的 工艺技术,15 天左右即可形成符合客户质量要求的完整工艺及技术控制文件, 完成试产准备,有效缩短客户的配方转换周期。ODM 模式下,发行人拥有专业 的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研发设备、检测设备及分析设备,能够对产品各项微生 物及理化指标进行精密分析检测;研发人员具备长期的产品研发经验,熟悉主要 化妆品原料的功效特性并与国际知名原料商或其代理商密切沟通合作,及时获取 最新的原料研究成果,专注于配方的功效性、温和性、安全性、各种植物天然提 取物及概念成分的应用。公司研发人员可根据客户对产品的外观、功效、安全需 求,2-3 周内初步确定配方、生产工艺及完成试产,满足客户快速迭代、快速生 产的需求。在塑料包装方面,公司可设计开发该类产品所需的精密模具,并不断 深化精密成型等工艺技术,在设计阶段向客户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达成产品 设计要求,同时持续研发吹塑、注塑、注吹以及软管等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 3-3-1-1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并有效节约生产成本。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171 项境内专利及 1 项境外专利,其中发 明专利 32 项。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工信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 理体系认证、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证、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认证及福建省科 技小巨人企业认证,拥有“福建省日化塑料包装容器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 “福建省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 3. 快速响应的生产能力及卓越的品质管控 公司拥有先进的纯水处理系统、空调净化系统、MES 控制系统、配制生产 线、灌装生产线、注塑机、吹瓶机、丝印机,拥有 10 万级化妆品洁净生产车间, 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凭借优良的生产管理,公司能快速整合各方面资源,动态 调整产能分配,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以及组织生产、产品配 送等所有工作,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及交货期的要求,其中化妆品交货期一般为 30 天,对于加急订单可以在 20 天内完成配制、灌装、微生物及理化检测、包装、 运输的交货流程。通过先进的生产制造体系及持续的工艺、设备改进,为项目产 品质量的高品质和稳定性提供保障。 公司通过多年投入,已建立相对完善的产品设计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从客 户需求、设计开发、原材料管理、进料检验、生产计划排配、制程生产管理、出 货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流程的质量控制,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等各项 要求和内容。目前公司及主要下属公司已经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MPC 化妆品良好操作规范认证及 ISO22716 化妆 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 在实验检测仪器方面,公司拥有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红外光谱仪、 滑动熔点测量仪、顶压仪、测厚仪、测色仪、跌落试验机等较为全面的实验检测 仪器设备,能够就日化产品的微生物、理化指标、成分含量以及塑料包装的各项 性能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公司还与行业权威检测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就某些有 特殊要求的产品委托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确保产品安全稳定、质量可靠。 公司的产品质量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与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直接相关。融 入国内外知名日化品牌商的供应链,需要通过客户 3-6 个月的现场验厂等一系列 审核程序,客户对包括厂房、设备、供应商管理、生产流程及过程控制、品质管 3-3-1-1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理流程、研发及检验、追溯性、环境、安全、人力资源等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 在通过供应商资质审核后,公司需进行产品开发或配方及工艺转移、试车验证, 成品试产后还需进行稳定性、兼容性等测试。测试结果符合标准后,客户才会向 公司下达正式订单。随着客户产品的顺利交货并经与客户一段时间的合作磨合 后,客户综合评估公司的研发及技术能力、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和公司 合作的产品品类及订单量才会不断增加。按照行业经验,从开始对供应商进行资 质审核到正式下达订单一般需 6-12 个月的时间。公司后续将持续提高并改进产 品质量控制体系,通过严格的来料检验、在线检测及成品检验,进一步巩固公司 产品良品率较高的突出优势,着力提升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4. 重要区域的多点布局及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多家子公司、孙公司的经营架构,初 步完成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总部,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区域的战 略布局。公司紧跟客户及产业应用,根据主要客户的发展布局,安排生产、销售 和物流,快速应对客户的产品交货需求,并向客户提供日化产品及配套塑料包装 的一站式制造服务。 日化产品内容物及包装的研发设计、生产,二者相辅相成,在日化产品的研 发过程中,包装与内容物往往需要进行一体化开发、设计,日化企业在决定品牌 的定位及整体风格后,需要与包材供应商、OEM/ODM 企业分别进行沟通,确保 包材和内容物的特性、交货时间等不发生冲突,最后再分别向包材供应商、 OEM/ODM 企业采购,最终形成完整的产品。在产品批量生产阶段,需要充分协 调包材供应商与 OEM/ODM 企业的生产调度、产品质量等,才能确保产品如期 交货并控制质量风险。公司从整合、优化客户供应链的角度出发,日化产品 OEM/ODM 与塑料包装业务协同发展,降低了客户内外部沟通及质量控制成本, 提高供应效率。公司的一站式服务能力,满足日化产品行业客户成本控制、产品 质量、交货周期、品牌快速迭代的综合需求,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不断加强与 客户的深度合作,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3-1-1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十、问题 25 关于环保事项。申报材料显示,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工业废水、 废气及固体废弃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 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 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 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 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 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环评验收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 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1. 嘉亨家化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收集后经 UV 光解、活性炭 印刷有机废气 印刷工序 0.435t/a 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 达标排放 (非甲烷总烃) 筒排放 注塑有机废气 收集后经活性炭净化设施 吹塑车间 2.073t/a 达标排放 (非甲烷总烃) 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热痱粉及爽身粉 收集后经除尘设施处理后 称料粉尘废气 6.99t/a 达标排放 废气 配料工序 通过排气筒排放 0.457t/a(其中颗粒 物排放量 0.037t/a; 燃烧天然气发生 蒸汽发生器燃气废气集中 燃气废气 SO2 排放量 达标排放 蒸汽 收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0.047t/a;NOx 排放 量 0.373t/a) 无组织废气 非甲烷总烃 0.337t/a 收集后排放 达标排放 废水 生产活动 生产废水 270t/a(其中 COD 经一体化预处理设施处理 达标排放 3-3-1-1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排放量 后排放至晋江仙石污水处 0.054t/a,NH3-N 排 理厂 放量 0.003t/a) 14,370t/a(其中 COD 排放量 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至晋 员工生活 生活废水 达标排放 5.030t/aNH3-N 排 江仙石污水处理厂 放量 0.647t/a) 收集后经破碎后回用于生 塑料瓶生产 废品及边角料 131t/a 100% 产 使用原料 废原料包装袋 25t/a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100% 化妆品分装称配 收集粉尘 7t/a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100% 料 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 印刷工序 废油墨空桶 980 个/a 100% 位外运处置 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 固体废物 清洁 清洁抹布 0.5t/a 100% 位外运处置 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 丝印工序 废丝印网布 0.1t/a 100% 位外运处置 生产废水 污泥 1t/a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100% 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 活性炭净化处理 废活性炭 7.5t/a 100% 位外运处置 设备清洁 溶剂空桶 15 个/a 由供应商回收利用 100%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60t/a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100% 吹瓶机、注射机、 基础减振、隔声罩、厂房墙 噪声 印刷机、冷却塔及 噪声 源强 75-105dB(A) 达标排放 体隔声等 空压机等 2. 上海嘉亨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经车间换风系统收集、活性 生产、乙醇储罐 非甲烷总烃 0.12t/a 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 达标排放 气筒排放 NH3 0.097t/a 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负压 达标排放 废气 污水处理站 H2S 0.0042t/a 收集、碱喷淋、通过排气筒 达标排放 臭气 3,520(无量纲) 排放 达标排放 颗粒物 0.015t/a 锅炉 SO2 0.06t/a 采用超低氮燃烧锅炉 达标排放 NOx 0.34t/a 清洗 清洗废水 27,842.8t/a 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废水 达标排放 碱喷淋 碱喷淋废水 20t/a 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3-3-1-1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经隔油预处理后纳入市政 员工生活 食堂废水 716.7t/a 污水管网 冷却塔 冷却塔废水 100t/a 反冲洗 反冲洗废水 500t/a 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员工生活 生活污水 5,130t/a 废一般包装材 料、残渣、废样 工业生产 10.3t/a 外运处置 100% 品、废琼脂、废 固体废物 RO 膜 危险废物 废活性炭、污泥 16t/a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00% 分类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61.2t/a 100% 统一清运处理处置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 噪声 生产设备 噪声 昼间≤55dB(A) 达标排放 振、厂房隔声窗 3. 天津嘉亨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34.5mg/m; 收集后经 15m 高排气筒 P1 聚乙烯加热融化 VOCs 达标排放 759.5KG/a 达标排放 废气 加强管理,经除尘器处理后 塑料边角料和不 粉尘 1mg/m;0.05t/a 经 15m 高排气筒 P2 达标排 达标排放 合格产品破碎 放 1620m/a(其中 SS 排放量 50-400mg/L;COD 达标排放, 排放量 不会对周 200-500mg/L; 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轻纺 废水 员工生活 生活污水 围水环境 BOD5 排放量 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产生明显 100-300mg/L;氨氮 影响 排放量 20-5-mg/L; 总磷排放量 2-5mg/L) 100%,不 除尘器过滤截流 除尘器粉尘 0.0475t/a 回用于生产 会产生二 次污染 100%,不 固体废物 设备定期维护 废机油 100L/a 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会产生二 次污染 100%,不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11.25t/a 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会产生二 3-3-1-1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次污染 达标排放, 源强 75-90dB(A),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 对外环境 噪声 破碎机、风机运行 噪声 经处理后综合影响 声、减振措施 无明细影 值 30-60dB(A) 响 4. 浙江嘉亨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通过集气罩分别收集后,进 丝印车间、软管车 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净 VOCs 0.82t/a 达标排放 间、注塑吹塑车间 化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 废气 高空排放 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 员工食堂 油烟废气 0.01296t/a 达标排放 排放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生活污 7,140t/a(其中 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CODCr 排放量 废水 员工生活 生活污水 接入区域污水管网,委托嘉 达标排放 2.249t/a;NH3-N 排 兴联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达 放量 0.225t/a) 标后排放 100%,无 丝印印刷工序 废油墨桶 0.05t/a 收集后原厂家回收 害化 收集后出售给回收公司综 100%,资 烫金工序 废烫金纸 0.2t/a 合利用 源化 收集后出售给回收公司综 100%,资 固体废物 生产工序 废包装材料 10t/a 合利用 源化 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100%,无 废气处理工序 废活性炭 3.5t/a 置 害化 100%,资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54t/a 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源化 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 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 门采用双道隔声门;合理布 噪声 生产设备 噪声 源强 75-85dB(A) 达标排放 置设备安装位置;加强生产 管理,切实做到项目夜间不 生产 5. 珠海嘉亨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挤出自动成型工 处理达标, 废气 VOCs 0.383-1.38mg/m 经车间排风机直接外排 具 对大气环 3-3-1-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类别 具体环节 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 名称 境影响不 大 1,890t/a(其中 SS 排放量 3.78t/a; 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 达标排放, COD 排放量 污水管道进入市政管网流 对接纳水 废水 车间员工 生活污水 5.29t/a;BOD5 排 入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达 体影响较 放量 2.27t/a;氨氮 标后在排放 小 排放量 0.47t/a) 100%,对 集中存放,回收作原料循环 周围环境 自动成型工序 废塑料 8.4t/a 利用 基本不造 成影响 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具有 100%,对 油污抹布、废机 相应资质危险废物许可证 环境的不 固体废物 检修设备 0.1t/a 油及废弃空油罐 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贮 良影响比 存和处置 较小 100%,对 环境的不 员工生活 生活垃圾 0.25t/a 交市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良影响比 较小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 自动成型机、贴标 昼间≤60dB(A); 噪声 噪声 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减少 处理达标 机、空压机等 夜间≤50dB(A) 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 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各公司的环保投入明细、相关合同、发票凭证,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分别为 87.46 万元、173.88 万元、289.42 万 元及 125.5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环保投入类型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环保设备投资 30.50 120.00 76.87 18.80 环保费用支出 95.03 169.41 97.01 68.66 合计 125.53 289.42 173.88 87.46 环保设备投资为购买环保设备、购建环保设施等的支出;环保费用支出主要 为废水排放及固废处理费用、垃圾处理费用、环保监测费用、环保安全管理人员 3-3-1-1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工资等费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实际 运行情况正常。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总体随着公司当期生产经营规 模的变化而变化,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生产经 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1. 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 批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 金来源和金额情况如下: (1)化妆品及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污染物类别 处理措施 乳化废气经冷凝回收装置处理后与投料及灌装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吹塑、注塑、挤塑、印刷、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 废气 置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活性炭脱附废气脱附后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 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 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送至湖州光正水质净化有限公 废水 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营运期生产废水经过自建污水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送至湖州光正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不排放; 固体废物 污水站污泥委托清运处理,不排放;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桶、废活性 炭、废印版、含油墨废抹布、废催化剂等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采用混凝土墙面,厂区合理布置绿化;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选用低噪声的 噪声 设备和器械;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 要求正常生产时车间门窗关闭 该项目环保投资预估为 74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该项目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出具的《关于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 化妆品及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浔环管 [2019]36 号),符合地方环保要求。 (2)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3-3-1-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污染物类别 处理措施 打印废气、打样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等收集,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10*排气筒 废气 排放,系统风量 6000m/h;厂内非甲烷总烃由车间逸散;食堂油烟废气设 1 套油 烟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后由 6m 高 9*排气筒排放 纯水制备尾水、清洗废水由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食堂废水 废水 由隔油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由园区污水管网收集,从园区污水 排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废塑包样品、纯水制备 RO 膜外售综合利用;废化妆品样品、实验废物、沾染化 固体废物 学品的废包装容器、废培养基、废滤网、废活性炭、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风机进出风口软管连接、加装消声器,墙体隔声 噪声 等方式降噪。厂界昼间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1 类标准,夜间不生产 该项目环保投资预估为 15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该项目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取得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 公司新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松环保许管 [2019]723 号),符合地方环保要求。 2. 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 OEM/ODM 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 设计、生产,生产经营不涉及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 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相应的环保设施 运行正常,外排污染物达标。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亦未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十一、问题 28 关于第三方数据。请发行人更新招股说明书引用的 Euromonitor 等第三方数 据,并补充说明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 费用及具体金额,上述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 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3-3-1-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客观。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第 45 条的要求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引用第三方数据来源 根据发行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 的 Euromonitor 等第三方数据的资料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 数据 资料来源 2014-2019 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 20,167 元 增长至 30,733 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8.79%。而居民 收入水平的增长为我国整体消费能力的增强提供了有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 1 利的环境,人均居民消费支出亦由 2014 年的 14,491 鉴》(2014 年-2019 年) 元增长至 2019 年的 21,559 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8.27%。 近年来中国化妆品消费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维 Euromonitor、《中国统计年鉴》、 2 持在 1.1%左右,表明化妆品趋近于刚性需求。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 2014-2019 年,国内限额以上化妆品零售额从 1,822.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社会消费品 3 亿元增长至 2,973.4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10.29%, 零售总额数据》2014 年-2019 年) 增速跑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2018 年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达到 4,102.3 亿元,同比 Euromonitor,国信证券 2020 年 2 4 增长 12.3%,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预计 2023 年中 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深挖产业价 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可达到 5,494.2 亿元。 值,启征黄金赛道》 2018 年我国男士护理市场规模为 144.85 亿元,预计到 5 2023 年突破 200 亿元,“他经济”成为化妆品市场新的 Euromonitor,万联证券 2019 年 增长点。 12 月发布的研究报告《化妆品行 2018 年中国婴幼儿与儿童产品规模为 197.07 亿元,增 业深度系列(一)》 6 长率为 15.36%,预计未来几年的增长率都在 15%左 右。 7 国内线上化妆品消费额迅速提升,2018 年,国内电商 Euromonitor,国金证券 2019 年 3-3-1-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数据 资料来源 销售占比 27.4%,成为化妆品第一大销售渠道。 12 月发布的研究报告《2020 年化 妆品行业投资策略》 2017 年全球塑料包装市场市场规模为 1,979.8 亿美元, Grand View Research 2018 年发 预计到 2025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9%;2017 年中国 布的《Plastic Packaging Market 8 塑料包装市场市场规模为 496.4 亿美元,预计到 2025 Analysis and Segment Forecasts to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4%。 2025》 Mordor Intelligence 2018 年发布 2017 年,全球化妆品塑料包装市场规模约为 110 亿美 9 的《Global Cosmetic Packaging 元,未来 5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4.9%。 Market》 Euromonitor,中国洗涤用品工业 目前国内家庭护理产品的市场规模超过 1,000 亿元, 协会 2016 年发布的《中国洗涤用 10 且仍将保持稳步增长,将带动配套塑料包装的市场规 品行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模上升。 (2016~2020 年)规划》 Grand View Research 2018 年发 2025 年家庭护理塑料包装全球市场规模预计为 583.2 布的《Plastic Packaging Market 11 亿美元,国内市场规模也将达到 137.7 亿美元。 Analysis and Segment Forecasts to 20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 12 从国内看,目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5,000 余家。 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 塑料包装行业内参与者数量多,但绝大多数为中小规 中国包装联合会 2020 年发布的 13 模企业,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 《中国包装行业 2019 年度运行报 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7,916 家,平均收入 1.24 亿元。 告》 上述资料发布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1. Euromonitor 欧睿国际,全球知名的主要从事消费品市场调查的咨询公司,独立为各个国 家、地区的消费细分市场提供数据分析及战略研究等各类信息。 2. Grand View Research 3-3-1-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Grand View Research 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市场调研和咨询公司,世 界著名学术机构和财富 500 强公司应用其数据库来了解全球和地区商业环境,覆 盖了对全球 25 个主要国家 46 个行业的深入分析。 3. Mordor Intelligence Mordor Intelligence 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的咨询公司,特定领域的研究专家 团队不断跟踪市场,已与 20 个行业的 1,700 多家企业合作,为 3,500 多个项目提 供精确的数据。 4.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由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及相关领域内 的生产企业、事业、科研、教育等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 1983 年 9 月,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 法人的国家级社团组织。 5. 中国包装联合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行业协会之一,是中国包装行 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拥有近 6,000 个各级会员。 (二)第三方数据来源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均来源于政府机构、行 业协会、专业行业调研机构、证券研究报告等,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准确性、 权威性、客观性。 2. 发行人所引用的行业数据主要通过网络检索等公开渠道获得,未支付费 用,发行人所引用的行业数据、资料非专门为发行人定制。 3. 上述资料及文章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所引用的数据、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客观性、独立性。 3-3-1-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容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目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 诚审字[2020]361Z0287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0]361Z0384 号)、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361Z0370 号)和工商、税务、环保等政 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实 质条件进一步确认如下: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本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 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 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安信证券签订保荐协议 和承销协议书,聘请安信证券担任保荐人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 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经 办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3.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具 3-3-1-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没有发生变更,亦不 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 理团队稳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具备 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合理判断,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重大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 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互联网公开信息所作的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3-3-1-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股本总额 7,56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开发行 2,52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三、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已在原法律意见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截至原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发起 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泉州众亨的合伙人发生变更,顾钧由于离职将其持 有泉州众亨 2.95%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刘志峰,转让完成之后,泉州众亨的合伙人 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3-3-1-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晓玲 普通合伙人 69,476.40 2.95 2 龙韵 有限合伙人 340,787.30 14.47 3 严珍红 有限合伙人 207,958.30 8.83 4 刘志峰 有限合伙人 138,952.80 5.90 5 钟世强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6 张艳萍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7 孙云卿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8 杨英霞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9 解磊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0 罗浩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1 廖延水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2 赵大华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3 魏志祥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4 江娟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5 田振华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6 陈钦江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7 王培锋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8 陈雅琳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19 郑书满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0 赵立志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1 陈丽芬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2 陈孟锻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3 杨金鹏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4 李亚楠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5 郝雷雷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6 刘云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27 袁玉梅 有限合伙人 69,476.40 2.95 合计 2,355,132.00 100.00 四、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嘉亨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向上海嘉亨核发了新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 XK16-114-00044),许可内容为食品用洗涤剂,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上 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向上海嘉亨核发了新的《城镇污水排入排 水官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JPX11438 号 ),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 3-3-1-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已在原法律意见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截至原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关联 交易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曾本生为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借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5100520170005596)已经履行完毕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其他新增 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相关文件及本 所律师的审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情 况如下: 序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人 方式 权利 实用 申请 1 2019207842850 发行人 一种防止泵头松动的瓶子 2019.05.28 无 新型 取得 此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以下简 称“质权人”)如下五项专利已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 具体如下: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权利 发行人、上 发明 1 2015104706371 一种防伪瓶盖 2015.08.04 无 海嘉亨 专利 2 2015107552549 发行人 一种翻盖翻转寿命测试 发明 2015.11.09 无 3-3-1-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他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权利 装置 专利 一种瓶盖双切环装置及 发明 3 2016107834200 发行人 2016.08.31 无 全自动生产设备 专利 一种新型的化妆品容器 实用 4 2017204638665 发行人 2017.04.28 无 瓶 新型 实用 5 2017209723804 发行人 一种瓶盖铰牙注塑模具 2017.08.04 无 新型 (二)不动产租赁情况 1. 发行人租赁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租赁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位置 登记证号 用途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方 上海市松江区 2020.07.01- 1 上海美利达 1,000 佘山工业园区 2020.12.31 电子科技有 - 仓储 陶干路 1058 2020.07.01- 2 限公司 2,400 号 2022.03.31 松江工业园区 上海 上海永智企 佘山分区明业 2020.07.16- 3 嘉亨 业发展有限 - 仓储 2,644 路 1066-1068 2021.07.15 公司 号 松江区佘山镇 沪(2018)松字 上海盈燕实 2020.07.10- 4 泗陈公路 不动产权第 仓储 8,670 业有限公司 2022.07.09 4968 号 021374 号 根据发行人确认,上海嘉亨租赁的上述第 1-3 项不动产暂未取得产权证书。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上海佘山高新科技园,包括原佘 北工业区 198 区域,目前未被列入政府拆迁计划、城市改造计划或土地收储规划 范围,未来五年内不会被改变用途或被拆迁;政府相关部门未发出过任何要求拆 除、拆迁相关房产的文件及要求。 由于上海嘉亨租赁的上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存在拆迁、终止使用等风险, 存在因租赁房产违规建设或权属争议导致上海嘉亨与出租方的租赁关系无法持 续的风险,可能会影响正常使用;但该等房屋均只是生产经营的辅助用房,可替 3-3-1-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换性较强。因此,其存在的权属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2. 发行人租赁的员工宿舍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员工宿舍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租赁期限 佘山工业区外来人居住中心 1 上海佘山资 2020.07.01-2020.12.31 上海嘉 35 间宿舍 产经营管理 25 ㎡/间 亨 佘山工业区外来人居住中心 2 有限公司 2020.08.01-2020.12.31 12 间宿舍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员工宿 舍暂未取得产权证书,但鉴于该等租赁房产系用作员工宿舍,若在租赁合同的有 效期内无法继续承租,承租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另行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物业存在的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及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正在履行的 300 万元以上重大销售合同 /订单如下: 序号 签署日期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销售产品 1 2020.02.04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 727.38 消毒液、洗手液塑料包装 保利沃利科技(武汉) 2 2020.05.27 729.46 化妆品 有限公司 3-3-1-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或合同如 下: 序号 签署日期 客户名称 合同有效期 合同主要内容 1 2018.06.01 强生 2018.06.01-2023.05.31 化妆品及家庭护理产品 2 2017.09.30 壳牌 2017.10.01-2021.12.31 塑料包装 3 2019.01.02 上海家化 2019.01.01-2021.12.31 塑料包装 天津郁美净集 4 2018.04.01 2018.04.01-2021.12.31 化妆品 团有限公司 5 2018.04.10 贝泰妮 2018.04.10-2023.04.09 化妆品 注:强生指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嗳呵母婴 用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海外公司;壳牌指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同一控制下海外公司;上海家化指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公司;贝泰妮指 昆明贝泰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正在履行的 300 万元以上重大采购 合同。 3. 借款合同/授信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300 万元以上重大借款合 同/授信协议如下: 借款 金额(万 借款银行 签署日期 到期日 合同/授信协议编号 人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0.07.14 700 2021.07.13 35010120200002371 嘉亨 份有限公司泉州 家化 鲤城支行 2020.07.22 600 2021.07.21 35010120200003522 2019.09.10 800 2020.09.09 98082019280272 2019.10.17 1,000 2020.10.17 98082019280312 2019.11.04 800 2020.11.04 98082019280324 上海浦东发展银 上海 2020.01.10 1,000 2021.01.09 98982020280005 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亨 2020.03.10 1,000 2021.03.09 98082020280061 松江支行 2020.06.19 1,600 2021.06.21 98082020280228 2020.08.07 800 2021.08.06 98082020280267 2020.08.26 800 2020.09.25 98082020280289 3-3-1-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4. 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签署、正在履行的担保协议如下: 最高担保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权人 担保人 债务人 担保期限 标的 (万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 2019.07.31 嘉亨 嘉亨 1 (35100620190011 股份有限公司 7,208.67 - 不动产 家化 家化 233) 泉州鲤城支行 2022.07.30 最高额抵押合同 (ZD98082013000 00003) 上海浦东发展 2013.01.22 上海 上海 2 最高额抵押合同之 银行股份有限 10,000.00 - 不动产 嘉亨 嘉亨 变更合同 公司松江支行 2023.01.21 (ZD98082013000 00003-1) 上述第一项合同抵押的不动产系发行人名下的七幢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编 号为闽[2019]泉州市不动产权第 0033982-0033988 号。 上述第二项合同抵押的不动产系上海嘉亨名下的 9 幢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 号为沪[2018] 松字不动产权第 004407 号。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 年 5 月 8 日,湖州嘉亨与湖州练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化妆品及塑料包装容器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合同金额 7,500 万元。 (二)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 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该等重大合同不 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 有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3-3-1-1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应收、应付款是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 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 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执行的税率、税种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3-3-1-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新获得的政府补贴、政府资助资金如下: 序 享受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相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号 方 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20 发行 2020 年疫情期间连续生产企 1 171,000.00 年疫情期间连续生产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 人 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奖补名单的公示 发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发放 2020 2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5,000.00 人 年第一季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项目的公示 香港 香港保就业计划第一期已获批工资补贴的 3 香港保就业计划工资补贴 107,483.06 华美 雇主名单 (2020 年 7 月 29 日更新) 上海 关于表彰佘山镇 2019 年度先进企业和优 4 2019 年度先进企业奖励 60,000.00 嘉亨 秀个人的决定(佘府[2020]1 号) 上海 上海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 5 2020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0,213.00 嘉亨 (申请编号:B1720200306278403) 松江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 上海 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 6 42,500.00 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费补 嘉亨 费补贴 贴申请表 浙江 7 社会保险费返还 171,223.60 嘉善县社会保险费返还名单公示 嘉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获得上述政府资助资金均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所依 据的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及是否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所已在原法律意见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近三 年不存在欠缴税款、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披露期间,没有重大税务违法 记录。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已在原法律意见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近三年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情况。 3-3-1-1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披露期间的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披露期间,没有违反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 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 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不存在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3-1-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十二、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没 有其他应予以披露且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结合原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各项发行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3-1-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楼永辉 经办律师: 陈奋宇 经办律师: 孙庆凯 年 月 日 3-3-1-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6F20170764-13 号 致: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法律意见》(德恒 06F2017076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6F20170764-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如无特别提示,上述提及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均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6F20170764-6 号,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0 年 10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下发《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0]010603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落实函》”)。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意 见落实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实、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述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 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 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 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一、问题 2:关于社保和公积金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发行人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比例较大,发行人在审核 问询回复中称公司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多为农村户口,通常自身参与新农保、新 农合并在宅基地上拥有自建房且该类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员工缴纳意愿较低, 发行人难以追溯规范到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均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 受到处罚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未来是否存在因未缴纳社保、公积金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 险,如国家强制城镇企业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 的影响,并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 系公司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多为农村户口,通常自身参与新农保、新农合并在宅 基地上拥有自建房。由于员工配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降低员工实际 收入,且该类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员工缴纳意愿较低,发行人难以追溯规范到 位。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其中新农合、 未缴社保 时间 项目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新农保 公积金人数 养老保险(含新农保) 2,074 - 170 医疗保险(含新农合) 2,071 - 173 工伤保险 2,077 - 167 2020/06/30 2,244 失业保险 2,074 - 170 生育保险 2,072 - 172 住房公积金 883 - 1,361 养老保险(含新农保) 1,448 122 366 2019/12/31 医疗保险(含新农合) 1,814 1,609 266 205 工伤保险 1,814 - 0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其中新农合、 未缴社保 时间 项目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新农保 公积金人数 失业保险 1,321 - 493 生育保险 1,342 - 472 住房公积金 416 - 1,398 养老保险(含新农保) 995 81 585 医疗保险(含新农合) 1,088 163 492 工伤保险 1,580 - 0 2018/12/31 1,580 失业保险 909 - 671 生育保险 921 - 659 住房公积金 181 - 1,399 养老保险(含新农保) 814 42 529 医疗保险(含新农合) 867 78 476 工伤保险 1,081 - 262 2017/12/31 1,343 失业保险 720 - 623 生育保险 741 - 602 住房公积金 165 - 1,178 公司持续向员工宣传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鼓励员工配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报 告期内,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断提升。截至 2020 年 6 月 末,除外籍员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新入职员工正在办 理相关手续、退休返聘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外,公 司基本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了城镇社会保险。 公司农村户籍的员工人数较多,该部分员工在户籍地一般拥有宅基地和自建 住房,缴纳城镇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为保障上述员工的住宿需求,发行人已 为其提供员工宿舍或住房补贴,并积极劝导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逐步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体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均出具了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公积 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曾本生、实际控制人曾本生及曾焕彬出具如下承诺:“① 本人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遵 守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义 务。②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发行人及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 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 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 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 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 事项所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并督促发行人尽快整改到位。”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逐步规范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 在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 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5.35%、11.82%、4.60%和 2.30%,如需补缴,会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逐渐降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经做出补缴义务承诺,发行人未来仍存在因报告期内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的处罚和补缴风险。 (二)如国家强制城镇企业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对发行人财 务状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对各期净利润的 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补缴社会保险金额 0.92 127.85 393.26 361.49 补缴公积金金额 119.53 227.61 223.18 181.29 小计 120.45 355.46 616.44 542.78 减:所得税影响额 30.01 69.29 125.94 109.75 合计 90.44 286.18 490.50 433.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3,928.85 6,227.76 4,149.83 1,707.92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合计占比 2.30 4.60 11.82 25.35 如国家强制城镇企业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需要补缴 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 181.29 万元、223.18 万元、227.61 万元和 119.53 万元,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若未来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出更高要求,发行人将按 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法律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四)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农村户籍员工人数较多且员工流动性较大,公司存在部 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比例分别为 25.35%、11.82%、4.60%和 2.30%,如需补缴,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逐渐降低。虽然发行人及子/孙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 部门已出具相应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 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且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补缴义务承诺, 但发行人未来仍存在因报告期内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和补缴 风险。” (三)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 和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 证明及其他参保证明,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当地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和政 策规范,测算了发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影响。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行政 处罚的证明,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实 际控制人已经做出补缴义务承诺,但若未来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缴纳提出更高要求,则发行人可能存在补缴及处罚风险。公司劳动用工和员工社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会保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早期存在欠缴员工社会保障的不规范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逐渐整改规范。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孙公司当地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孙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 如国家强制城镇企业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补缴金 额分别为 181.29 万元、223.18 万元、227.61 万元和 119.53 万元,对发行人经营 业绩的影响较小。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楼永辉 经办律师: 陈奋宇 经办律师: 孙庆凯 年 月 日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 06F20170764-20 号 致: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法律意见》(德恒 06F2017076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6F20170764-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6F20170764-6 号,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二)》(德恒 06F20170764-1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 06F20170764-17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如无特别提示,上述提及的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均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发行注册环节反 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166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现就《落实 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另有说明之外,原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 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 的定义和术语与原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 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一、《落实函》问题 3 发行人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境内专利 175 项,其中 29 项专利将于 2021 年到期,21 项专利将于 2022-2024 年到期,请发行人详细说明, 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即将到期的专利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境内专利 179 项,其中发明专 利 31 项,实用新型专利 117 项,外观设计专利 31 项;境外专利 1 项,为在美国 申请的发明专利。 将于 2021 年-2024 年到期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不涉及发明专利。 1. 将于 2021 年到期的专利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一种新型体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 2011201614163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乳液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一种新型洗 实用 应用于公司 3 2011201629332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发露垂挂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一种内装急 实用 应用于公司 4 2011204699356 2011.11.23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救用品盒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已提高了盖与瓶身 的定位定向稳定性, 发行 一种保湿精 实用 应用于化妆 5 2011205168922 2011.12.13 并已申请专利,专利 人 华乳液瓶 新型 品包装产品 号:2019217651775, 专利名称:一种瓶子 发行 一种易开启 实用 应用于化妆 非核心技术,到期后 6 201120517411X 2011.12.13 人 洁面乳软管 新型 品包装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发行 一种新型椭 实用 应用于化妆 非核心技术,到期后 7 2011205224566 2011.12.14 人 圆软管 新型 品包装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8 2011205511096 发行 一种新型扁 实用 2011.12.26 应用于化妆 非核心技术,到期后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人 形软管 新型 品包装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已进行技术升级,保 证产品拥有良好的 的开合性能,并申请 上海 一种清爽沐 实用 应用于化妆 9 201120511804X 2011.12.09 了新的专利,专利 嘉亨 浴露瓶 新型 品包装产品 号:2018219091769, 专利名称:一种结构 更加稳固的连接带 一种弹簧气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0 2011205154686 囊式真空塑 2011.12.12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瓶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一种新型自 实用 未应用于公 11 2011205168782 2011.12.13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动开启塑瓶 新型 司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一种新型凡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2 2011205192283 2011.12.13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士林霜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一种新型保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3 2011205192300 湿滋养面霜 2011.12.13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瓶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一种新型尖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4 2011205224782 2011.12.14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嘴软管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一种急救用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5 2011205388778 2011.12.21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品盒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湖州 一种新型滋 实用 应用于化妆 非核心技术,到期后 16 201120160988X 2011.05.19 嘉亨 养手霜瓶 新型 品包装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一种珍珠膏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7 201120161043X 2011.05.19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日霜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一种改进型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8 2011201610957 2011.05.19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滋润霜瓶体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一种风琴式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9 2011201611080 2011.05.19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洗面奶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一种保湿型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0 2011201617000 止痒润肤露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瓶体 自动解除保护 湖州 一种保湿防 实用 应用于化妆 已进行技术升级,提 21 201120161780X 2011.05.20 嘉亨 晒露瓶体内 新型 品包装产品 高了出料流量的稳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塞 定性,并申请了新的 专利,专利号: 2019206382953,专 利名称:一种控制液 体流量的瓶子 一种新型化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2 2011201626705 妆品瓶体注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塑盖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一种新型液 实用 未应用于公 23 2011201628310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体容置瓶 新型 司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湖州 一种新型保 实用 未应用于公 24 2011201629953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湿水瓶 新型 司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已进行技术升级,提 高了瓶身组装的良 品率,并已申请新的 湖州 实用 应用于化妆 25 2011204078295 美肌水塑瓶 2011.10.24 专利,专利号: 嘉亨 新型 品包装产品 2017204638665,专 利名称:一种新型的 化妆品容器瓶 防回吸阻氧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实用 未应用于公 26 2011200606865 性抑菌医用 2011.03.1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司产品 包装软管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一种新型酱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7 2011201618874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油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一种新型 PP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8 2011201627303 2011.05.20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料膏霜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可回用封头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9 2011202155456 2011.06.23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包装软管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平行式超扁 实用 应用于公司 30 2011202155460 2011.06.23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包装软管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2. 将于 2022-2024 年到期的专利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1 2013203989261 发行 一种吹瓶机的 实用 2013.07.05 应用于公司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人 瓶坯定位器 新型 早期产品 生产,专利到期后, 自动解除保护 已就相应的模具结 构进行了专利申 请,专利号: 发行 一种双色婴儿 实用 应用于化妆 2 2013207164408 2013.11.13 2018216851623,专 人 水嫩保湿露瓶 新型 品包装产品 利名称:一种螺纹 起始牙可调的注塑 模具 已申请了配套瓶盖 发行 一种仿厚壁化 实用 应用于化妆 的专利,专利号: 3 2013208367683 2013.12.18 人 妆品膏霜瓶 新型 品包装产品 2020203013979,专 利名称:一种瓶盖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一种多色护理 实用 应用于早期 4 2014200592705 2014.02.08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霜包装瓶 新型 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在该专利基础上, 一种仿形把手 应用于家庭 发行 实用 就其配套瓶盖进行 5 2014200592809 式清洁剂塑料 2014.02.08 护理产品包 人 新型 了优化,提高了密 包装瓶 装 封稳定性 自动切除注射 发行 实用 自用,未形成产品 6 2014202730095 浇口的注塑模 2014.05.27 模具应用 人 新型 对外销售 具 一种仿高壁厚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实用 应用于早期 7 201420335944X 空心直筒形塑 2014.06.23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新型 产品 料包装容器 自动解除保护 已进行技术升级, 提高了产品的定位 发行 一种高透仿玻 实用 应用于化妆 定向性能,申请了 8 2014203360377 2014.06.23 人 璃包装盖 新型 品包装产品 新的专利,专利号: 2019219255833,专 利名称:一种瓶子 已进行技术升级, 升级后脱模及密封 性能更好,生产效 应用于润滑 率更高,已申请发 发行 一种密封防盗 实用 9 201420573148X 2014.09.30 油包装类产 明专利,专利号: 人 瓶盖 新型 品 2015104588360,专 利名称:一种易脱 模的密封防盗瓶盖 及其生产工艺 10 2014205772668 发行 一种抗冲击防 实用 2014.09.30 应用于润滑 已进行技术升级,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人 盗塑料瓶盖 新型 油包装类产 升级后采用防盗 品 条,破坏后难以复 原,防盗性能更好, 已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号: 2015104712279,专 利名称:一种具有 防盗条的防伪瓶盖 已进行技术升级, 升级后防盗断点无 法复原,防盗性能 应用于润滑 发行 一种抗冲击防 实用 更好,已申请发明 11 2014206635723 2014.11.07 油包装类产 人 盗瓶盖 新型 专利,专利号: 品 2015104706371,专 利名称:一种防伪 瓶盖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一种圆盖翻压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2 2014207051014 2014.11.22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辅助器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发行 一种密封垫片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3 2014207051033 2014.11.22 生产,专利到期后, 人 组装器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一种便携式化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4 2013206880932 2013.11.04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妆品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上海 一种加强型防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5 2013207507018 2013.11.25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拧防盗包装瓶 新型 早期产品 自动解除保护 已进行技术升级, 一种加强型抗 应用于润滑 上海 实用 提高了产品的抗 16 2014204215012 冲力大容量机 2014.07.29 油包装类产 嘉亨 新型 压、防裂性能的稳 油瓶 品 定性 使用复合高分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7 2012202652608 子材料的包装 2012.06.07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瓶 自动解除保护 含有金属材料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8 2012202652699 层的复合材料 2012.06.07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包装软管 自动解除保护 非组装型一次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实用 应用于公司 19 2012202652862 成型一体双色 2012.06.07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盖 自动解除保护 20 201320810672X 浙江 环保型内推式 实用 2013.12.11 应用于公司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专利 产品应用情 专利到期后对公司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权人 况 持续经营的影响 嘉亨 防渗瓶 新型 早期产品 生产,专利到期后, 自动解除保护 带有保护作用 相应产品目前没有 浙江 实用 应用于公司 21 2013208110496 的婴幼儿日化 2013.12.11 生产,专利到期后, 嘉亨 新型 早期产品 品专用包装瓶 自动解除保护 (二)部分专利即将到期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1.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后发行人仍可继续使用该等技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 10 年。实用新 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行人的上述实用专利权到期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但不会 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技术,发行人仍可继续向客户销售涉及相关专利的产 品。发行人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依靠发行人长期的技术积累及 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以满足客户产品快速迭代需求,同时以高效的生产响应能 力及卓越的质量管控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及稳定的供货保障。因此上 述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后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2. 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 作为该等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发行人已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积累了应用 经验,相较于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后可能知悉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发行人在专 利实施过程中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多年的经验优势。 3.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并不会影响对核心技术体系的保护 上述即将失效的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并不涉及发明专利。 即将失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大多为发行人技术体系的非核心环节,且相关专利 申请时间较久,其中部分专利已进行升级,已经或即将被新专利替代。上述实用 新型专利到期后,发行人还拥有大量其他专利,且发行人目前还有诸多专利尚在 审核过程中。 发行人具备开展持续生产经营所需的一系列专利和技术。同时,发行人生产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过程中注重创新研发,通过技术迭代不仅保证了自身的竞争优势,也在此过程中 实现了降本增效。 4.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不断累积提升 研发活动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发行人围绕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不 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也对原有技术持续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新的专有 技术,从而对原有技术、专利进行升级换代,提升产品竞争力。 发行人经过多年研发积累和技术实践,已建立起具有创新特点的技术研发和 生产制造体系。 随着市场对日化产品及塑料包装容器多样性、功能性需求的不断提升,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始终专注于日化产品及塑料包 装容器的研发生产,持续推进日化产品及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通过产品研 发、工艺优化、设备改进、技术创新等,不断提升公司核心技术。未来,公司将 继续增加研发投入,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引进技术人员,加大研发力度,为公 司技术的创新及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5. 发行人具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发行人现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5000634),系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发行人确认,公司拥有完善的自主研发体系,始终把自主创 新和技术研发放在首位,通过自我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方式,组成了一支技术水 平高、创新能力强、专业经验丰富的研发队伍。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 有技术研发人员 130 人,占员工总数的 5.79%。 此外,发行人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总则》《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等完善的 研发项目管理办法与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鼓励员工在生产实践中进行探 索创新,并对研发技术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增强了核心 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即将到期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 重大影响。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3-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陈奋宇 经办律师: 孙庆凯 年 月 日 3-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