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4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
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聂学民 黄兴孪 李 磊
2021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