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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3-0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三月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人”或“保荐
机构”)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英力电
子”)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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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保荐机构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7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8
         三、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结论........................................ 8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23
         六、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26
         七、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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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
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李海波和张文海担任英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英力电子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
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一)李海波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海波先生,长江保荐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三达膜
(688101)IPO、新兴装备(002933)IPO、光环新网(300383)IPO、弘讯科技
(603015)IPO、百邦科技(300736)IPO、华平股份(300074)再融资、南京
化纤(600889)再融资、华邦健康(002004)公司债券、南一农私募债等发行项
目,以及招商局集团整合辽宁省港口资产、新华百货(600785)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华邦健康(00200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组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
丰富的项目经验,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突出。

    (二)张文海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文海先生,长江保荐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
执业会员,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曾主持或参与北摩高科(002985)IPO、新兴装
备(002933)IPO、三达膜(688101)IPO 等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
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梁海勇。

    梁海勇先生,长江保荐投资银行部副总监,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会员、税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了森特股份(603098)
IPO、京博农化 IPO、荣成环科 IPO、必得科技 IPO 等发行项目以及金象传动、
联动属具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扎实的财务、法律、投资银行专业知识以及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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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的项目经验。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之外,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凯栋、
董贤磊、黄耀华、魏慧楠、邢亚龙和石一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               Anhui Shiny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3336724686H
法定代表人                       戴明
注册资本                         9,900 万元人民币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4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25 日
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31323
电话号码                         0564-8191989
传真号码                         0564-81919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yinglidianzi.com/
电子邮箱                         huaibao.xu@shinyvac.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徐怀宝
证券部联系电话                   0564-8191989
                                 冲压件、金属结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
                                 塑料真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品、金属
经营范围                         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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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
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英
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立项前,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现场了解发行人的情况并进行尽职调查;

    (2)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批准本项
目立项;

    (3)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自
查,然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

    (4)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成员赴英力电子实施现场
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

    (5)质量控制部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核
表;

    (6)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将全套内核申请材料提交
内核委员会审核,指定的内核委员对申请材料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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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前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7)2020 年 4 月 7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就关注的重要
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内核意见;

    (8)根据内核会议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质
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复核。

    (二)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
并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8 人。

    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认为发行人已经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与会委员表决,英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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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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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上海信渡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提供财经公关服务,双方签署了《A 股发行的财经公关顾问服务协
议》;聘请了安徽中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服务,双方签署了《咨询合同书》;聘请了台湾地区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就台湾
分公司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并出具意见,双方签署了《法律顾问聘任书》;发行人
与上述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均为自
有资金。

三、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1)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
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合法合规;(3)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项目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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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三年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三年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其他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就
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
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发行、
上市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价稳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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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的议案》、《关于公司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出具相
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三年财务报表、
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安徽英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现行<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其他治理制度的议
案》等议案。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
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发行人选任的独立
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
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

                                  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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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Z214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嘉源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
230Z395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
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持
续增长,由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30,026.99 万元增长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
63,307.56 万元;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分别为 74,036.85 万元、103,750.77 万元、126,221.76 万元和 65,586.61
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333.60 万元、7,788.41 万元、
11,086.00 万元和 5,256.20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
并)为 55.06%,流动比率 1.27,速动比率 0.89。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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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机关出具
的证明、及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记录;最近 3 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
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由英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
间在三年以上;如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 二、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
以及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记录,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英力电子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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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资产权属证书等文件、本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庆英力、真准电子的现场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技术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发行人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
有明确界定且划分清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为开展业务经营与供应商、客户签署的重
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现场走访、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及子公司开展业务,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和销售业务体系;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网络,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和签订各项业
务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

    3、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非职工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发行人
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
会聘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任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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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部门
的设置、人员组成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登记办理情况等,截至本发行保荐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置了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完
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程序,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
度,自主支配自有资金、处置自有资产,对各项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及其利润等
进行独立核算,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独立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书面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等
文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经营决策机构,独
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拥有完整独立
的经营管理系统,发行人独立办公、独立运行,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的说明
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除英力电子之外,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
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7、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财务明细账、银行流水、抵押担
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等资料,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交易背景真实,定价公允,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理上述期
间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依法回避表决。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严重影响,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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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为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关于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的说明以
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
定,在最近 2 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最近 2 年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戴明、戴军、李禹华,控制权保持
稳定。发行人最近 2 年管理团队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戴军、李禹华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始终为戴明、戴军、李禹华。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发行人合法拥有土地、房产等主要资产、专利等核心技术以及注册商
标,其资产及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保荐机构在法院系统网站查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金融借款,不存在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

    (3)发行人主要产品所属的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行业是国家支持发展的领域,
未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
行人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六)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
许可和资质,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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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的说明,
戴明、戴军、李禹华住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说明,并经本保荐机构在法院及政府部门网站查询,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投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

       (八)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上述人员住所地公安部
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结构件模组制造业具有产品定制化、更新速度快、生产节奏快的特点,需要
发行人建立高效、快速的产品开发体系,可根据客户需求快速设计解决方案,推
出不同型号产品。随着科技进步和流行趋势的变化,笔记本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
结构件厂商必须及时跟上笔记本品牌商的新品研发节奏,适应其产品功能与造型
的变化趋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行人作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
模组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如果不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和技术进步及时进行技
术及生产工艺创新,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

       (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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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终端客户所处的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较快,产品及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
快,这对发行人这样的上游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随着下游消费电子行
业的升级换代,各类结构件模组的技术迭代、产品更新可能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
如果发行人未来无法对新的市场需求、技术趋势作出及时反应,不能紧跟技术发
展趋势提前布局,提高自身的研发实力以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则发行人可能面临
产品不被客户接受、核心技术被替代乃至客户流失的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的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根据 TrendForce 数据显示,前 6
大笔记本电脑品牌商全球市场份额占比超过了 85%;而笔记本电脑代工市场主要
集中在广达、仁宝、联宝、纬创、和硕、英业达等几家主力代工厂商。笔记本电
脑品牌商、代工厂商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
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77%、95.01%、
96.68%和 96.69%。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但如果主要客户
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现有主要客户需求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如
主要客户减少甚至不再采购公司产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由于发行人结构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着下游终端客户的产品质量,尽管发行
人拥有一套成熟的产品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随着发行人生产能力的扩大,如果
发行人内部质量控制无法跟上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张,一旦发行人产品出现问题
将会影响到下游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进而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声誉,
降低客户对于发行人的信任感,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原材料是发行人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主
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0.39%、62.19%、64.20%和 63.26%。发行人生产所需
主要原材料包括塑胶原料、电子元器件、薄膜、模切材料等,原材料价格变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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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对发行人产品成本构成产生较大影响。上述原材料价格受到大宗商品价格、市场
供求等影响,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

       4、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7.52%、16.75%、
18.35%和 17.96%,人工成本上升对笔记本电脑制造行业造成一定影响。一方面,
受到国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人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
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另一方面,未来优质劳动力老龄化以及新生代劳动力就业偏
好转移可能进一步加剧行业内劳动力成本上升。若未来发行人人力成本持续上
升,而发行人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投入未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发行人将面临
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5、劳动用工风险

    笔记本电脑结构件生产业务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在结构件的生产工序中存
在大量的辅助性岗位,相关岗位用工需求大、人员流动性高,对发行人的人员招
聘、用工管理都带来难度。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的方式应对部分用工
需求,尤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采购金额逐年增加,虽然对特定劳务外
包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但对成熟的劳务外包模式存在一定程度依赖。随着
发行人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尽管生产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日益扩大的生产
及持续增长的劳动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用工管理不当
或劳务外包供应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都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6、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消费电子产品市场面临激烈的行业竞争,发行人主营业务处在消费电
子产品的上游行业,因此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挑战。目前消费电子结构件制
造业已形成了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与本土优势企业共存的竞争格局,且在逐步走
向行业整合。其中跨国公司掌握了行业内先进技术,而本土优势企业通过推动技
术工艺创新、降低价格等方式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发行人不能正确把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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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市场发展动态、积极拓宽营销渠道,不能根据行业技术水平和客户需求变化及
时调整,发行人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面临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
险。

       7、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和相关精密模具
业务。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74,036.85 万元、103,750.77 万元、
126,221.76 万元和 65,586.61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5,333.60 万元、7,788.41
万元、11,086.00 万元和 5,256.20 万元,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增长
受到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需求、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若出现
极端情况或诸多风险集中发生导致下游行业发展低迷或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
公司的成长性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本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大幅度下滑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戴明、戴军和李禹华兄弟三人,本次发行前上述三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71.88%,本次发行后仍将保持对发行人的控
制。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或者其他方式对发行人重要决策实
施不当控制,则可能会影响发行人业务经营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2、发行人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将大幅扩大,销售和管理人员也
将相应增加,经营管理难度增加,发行人的流程控制、市场开拓、人力资源、财
务管理、运营效率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果发行人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
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相应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和完善,发行人
会面临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从而影响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增长。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由于经营模式及主要客户结算的特点,公司存在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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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3,533.97 万元、46,846.41 万元、
55,746.60 万元和 56,780.21 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4.03%、41.78%、
41.63%和 40.30%。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5.29%、45.15%和 44.17%,占比较高。随着公司
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扩大,若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公
司现金流、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02%、17.32%、18.79%和 18.44%,
呈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受应用不同终端品
牌、技术工艺、订单数量、产品定价、材料构成等因素影响;若未来承接的新品
牌、新机型的产品订单毛利空间较小或现有品牌、机型的产品订单毛利空间下降,
或者随着产品的技术工艺普及或快速更新迭代导致产品定价降低,或者未来销售
的结构件模组产品根据客户要求需嵌入外购的高成本触控板等电子件的比例大
幅提升,都可能对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若未来宏观
经济环境下行压力增大、行业竞争加剧造成笔记本电脑市场规模及产品销售价格
下滑或成本上升,将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3、汇率波动风险

    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①公司的外销收入;②公司以外币
结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③银行外币存贷款、应收及应付款项受汇率波动产生的
汇兑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以外销为主,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比例分别为 96.44%、97.13%、97.21%
和 95.89%,公司塑胶原料、电子件及部分薄膜、模切材料主要以外币进行采购,
外币采购占原材料采购比例分别为 48.87%、49.05%、42.55%和 42.41%。公司外
币业务主要以美元现汇结算,公司与美元结算客户信用周期主要为对账后月结
120 天,总体上长于与美元结算供应商信用周期,如公司与美元结算的塑胶原料
供应商信用周期主要为对账后 60 天内。经申报会计师审阅,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美元折算人民币余额为 55,335.76 万元,应付账款美元折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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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余额为 7,437.67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以美元结算销售占比大幅高于以美
元结算采购占比,与美元结算客户信用周期总体亦长于与美元结算供应商,因
此美元汇率波动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

    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因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益
分别为-1,108.75 万元、928.44 万元、396.34 万元和 274.00 万元,占同期利润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14.86%、9.93%、2.94%和 4.28%。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上半年,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的平均值分别为 6.75、6.62、6.91
和 7.04。2020 年下半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行,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由
2020 年 7 月 1 日的 7.06 降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6.54;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2020 年度因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益金额为-3,176.86 万元,对公司
净利润影响较大。如果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处于下行或汇率波动加剧,公
司将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加大,从而影响公司净利润水平。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文件规定,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
庆英力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 2011 年度至 2020 年度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 12 月 28 日,重庆英力取得了由重庆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
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89),有效期三年;2020
年 10 月 9 日,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
重庆市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重庆英力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已通过复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以外销为主,出口产品享受出口增值税“免、抵、退”
相关政策。

    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发行人不能继续满足税收优惠条
件,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3-1-2-21
                                                             发行保荐书


    (六)法律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具
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之“(三)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内容,公司面临可
能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追缴、补缴、收取滞纳金或处罚的风险。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监会
注册批复文件,就将启动后续发行工作。发行人将采取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
发行方式进行发行,但是股票公开发行是充分市场化的经济行为,存在认购不足
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二期厂区新建 PC 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
“PC 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厂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及相关零组件
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虽然发
行人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和充分的市场调查,但
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宏观经济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市场或行
业竞争加剧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发生,则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
利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收益,对发行人的盈利状况及未来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增加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增加幅度较大。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发行人将新增固定资产 38,585.82 万元,根据募集资金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发行人会计政策,发行人将新增每年折旧费用 3,077.48 万元,占发行
人 2019 年度利润总额的 22.82%。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募投
项目产生收入不及预期,则发行人将面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公司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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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下降的风险。

    2、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出现较大增长。由于募集
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
果发行人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达到预期水平,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消费电子结构件模组行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行业内有能力从研发、生
产到后续改进,提供全流程设计、制造服务的结构件厂商为数不多,小企业只能
提供简单的塑胶和金属加工服务。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消费电子产品主要结构件
细分行业,发行人依托其优秀的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设计和制造能力、扎实
的精密模具生产制造能力,提供结构件模组的前端外观及结构设计和后端制造服
务,与客户的产品开发无缝衔接,提供一体化的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的整体
解决方案,成为行业中的领军企业之一。

    发行人深耕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领域,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不断加
深的一体化生产能力,持续打造技术领先、质量过硬、服务周全的优质产品,已
成为国内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通过多年行业经营,发行人与
联宝、仁宝、纬创等全球知名的笔记本电脑代工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服务的笔记本电脑终端应用品牌包括联想、戴尔、惠普、宏碁等全球主流笔记本
电脑品牌。发行人凭借其产品的良好品质和专业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2019
年联想集团授予发行人“Perfect Quality”荣誉,联宝集团授予发行人“质量奖”
和“完美品质奖”,戴尔集团授予发行人“运营卓越奖”。发行人 2018 年被安
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定为“安徽省数字化车间”,2019 年被六安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评定为“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庆英力和真准电子,均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
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销售的主要产品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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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脑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快速响应优势

    发行人始终坚持“卓越品质、技术创新、精益生产、服务为诚”的经营理念,
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快速反应机制,以快速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和服
务。

    发行人围绕笔记本电脑代工厂的国内主要分布地区建厂,借助区位优势以快
速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和服务。目前,笔记本电脑大型代工厂商主要包
括联宝等内资企业及仁宝、纬创、和硕、英业达、广达等台资企业,国内主要布
局在台湾、江苏、安徽、重庆等地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安
徽、江苏、重庆三地,并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发行人通过在笔记本电脑代工厂最
为集聚的区域布局,不仅可有效控制产品运输和提供服务的在途时间,为下游客
户提供及时贴近的配送和售后服务;而且可较快获得市场最新的产品需求,有助
于获取新产品订单和引领市场需求。

    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发行人一直重视在产品开发和批量生产等环节
快速响应能力的培养,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发行人通过其较为领先的数字稽
核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及 PQM 质量管理系统,与下游客户建立了信息共享机
制。在客户产品开发阶段,发行人持续与客户同步,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快速制作
样件,并向客户准确反馈尺寸、精度、工艺等改进建议;在模具开发阶段,发行
人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设备优势,能够快速地完成模具的设计和制造;在产品
批量生产阶段,发行人凭借科学的生产管理和自动化的生产设备,通过供应链管
理系统和 PQM 质量管理系统与客户共享产品相关信息,能够按期保障客户的订
单交付。

    发行人通过产品开发和批量生产等环节快速响应,一方面能够为客户的产品
升级或新产品研发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能够缩短模具方案的定型时间,
降低后续批量生产过程中修模的概率,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和交付时间。

       2、客户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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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深耕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精密模具服务领域,通过多年行业经
营,发行人与联宝、仁宝、纬创等全球知名的笔记本电脑代工厂建立了长期稳定
的合作关系,服务的笔记本电脑终端应用品牌包括联想、惠普、戴尔、宏碁等全
球主流笔记本电脑品牌以及小米等新兴品牌。发行人主要客户具有实力强、规模
大、信誉良好等特点,具有优质的客户资源。

    发行人长期与联宝、仁宝、纬创等紧密合作,通过参与其新产品的研发过程,
持续加强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在长期与上述用户的合作过程中,一方面发行
人能够参与到引领业界发展潮流与趋势的新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在不断满足客户
新需求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研发设计能力;另一方面为了满足高端用户的品质需
求,发行人始终不懈于提高生产制造、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水平,不断
强化综合竞争实力。

    发行人利用多年深耕行业积累的品牌和声誉,在维护现有客户的同时,积极
开拓新客户。2019 年发行人成功进入小米的供应链体系,可以接受来自小米品
牌代工厂的结构件订单。

    3、技术研发优势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
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行业经营和技术积累,发行人在模具开发、
注塑/冲压、自动化组装、检测等工艺环节,以及在新材料应用等领域掌握了核
心技术,同时培养了一支深厚丰富具备实战经验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同时,
发行人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技术人员能力作为发行人一项长期策略。

    笔记本结构件行业是模具应用的典型行业,模具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产品质量
的高低。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产品制造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之一。发行人研发团队成员均具有丰富专业和周边产品设计经验,了解各类客户
的特点,能熟练运用相关电脑辅助工具软件高效工作。突出的模具设计能力使得
发行人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尤其在结构较为复杂的笔记本精密结构件制
造上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4、制程完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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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国内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领域,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提供完整的结构
件模组及精密模具的生产制造,仅仅能够完成结构件模组中部分结构件的生产。
发行人是行业内少数具备提供从精密模具设计、制造到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生
产的综合性、专业化的整体服务能力的厂商之一,可以提供涵盖新品研发、模具
开发制造、结构件模组生产、供货、反馈改进产品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服务。经过
多年行业制造服务经验,发行人拥有全面的结构件模组产品线,涵盖笔记本电脑
的背盖、前框、上盖、下盖及相关配件,生产工艺包括成型、喷砂、埋钉、溅镀、
喷漆、金属加工、组装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发行人通过参与下游客户的新产品研发过程,有效缩短新产品导入时间,提
供增值服务的同时体现自身独特价值,与核心客户建立稳定合作关系。针对不同
客户定制化需求,发行人持续关注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的应用状况,保证产品
良好品质的同时有效控制成本。发行人始终以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为宗旨,将精
细化的服务贯穿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构建了完善
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
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
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重大合
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新增对未来经营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亦未发生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因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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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保
荐机构同意保荐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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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梁海勇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张文海


内核负责人:

               杨和雄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承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承军


保荐机构董事长:

                    吴勇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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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李海波、张文海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
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下文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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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海波                张文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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