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4-27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
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6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有关提
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
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在
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原则上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
会务工作人员应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
议议程安排该股东作出发言。

    股东大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
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该发言,但
应在会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东发言。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为确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
期限内完成,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股东发言的时间及次数作出适当限制。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述重大事项指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
的事项




                                        8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
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两名(包含两名)以上时必须采
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具体
操作方案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执行。



                                      9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将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0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的除
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1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其他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外,股东大
会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中针对
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执
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