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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4-27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
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规
范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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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帐户、其他专用帐户、
临时帐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帐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
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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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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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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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情况、原
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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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
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 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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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
超募资金总额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生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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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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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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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并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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