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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1-04-27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
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
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
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
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
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
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职务;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 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 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账户;

   (三) 占用公司资金;

   (四)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
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 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
   (二) 要求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其他资产;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 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 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 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 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
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4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上市股
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
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
让。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
权、董事提名权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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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
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不得在下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各项有关股份
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
公告:

    (一)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
的;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况,发出的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 拟出售的时间;

    (三) 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 出售原因;

    (五) 下一步股份变动计划;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
份的,适用本规范内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
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
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
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
股票停牌。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
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
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上出
现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7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
的稳定,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
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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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
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
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
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并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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