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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04-27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 及《 安徽英 力 电子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章程 》( 以下 简 称 “《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
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
及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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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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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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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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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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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
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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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
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7
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并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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