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394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郭光文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1、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出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 事会已经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加视频会议形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 14:30 在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交 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明主 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 85,159,419 股股份,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47%。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公司 5,942,20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17%。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一)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17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 91,101,6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016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 85,159,419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47%;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 公司 5,942,20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17%。 2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 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三) 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 本次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4 项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具 体情况如下: 1、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戴明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89,041,726 97.7389 是 独立董事 1.02 选举戴军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89,041,726 97.7389 是 独立董事 1.03 选 举 陈 立 荣 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89,041,726 97.7389 是 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 举 夏 天 先 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89,041,726 97.7389 是 非独立董事 1.05 选 举 鲍 灿 先 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89,041,726 97.7389 是 非独立董事 1.06 选 举 徐 荣 明 先 89,041,726 97.7389 是 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3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 举 王 文 兵 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89,041,723 97.7389 是 会独立董事 2.02 选 举 王 伟 先 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89,041,723 97.7389 是 独立董事 2.03 选 举 葛 德 生 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89,041,723 97.7389 是 会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 举 梅 春 林 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 89,041,722 97.7389 是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 举 阳 永 女 士 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89,041,722 97.7389 是 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戴明先生为公司第 8,940,587 81.2745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戴军先生为公司第 8,940,587 81.2745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陈立荣先生为公司 8,940,587 81.2745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夏天先生为公司第 8,940,587 81.2745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鲍灿先生为公司第 8,940,587 81.2745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徐荣明先生为公司 8,940,587 81.2745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王文兵先生为公司 8,940,584 81.2745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2.02 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 8,940,584 81.2745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葛德生先生为公司 8,940,584 81.2745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梅春林先生为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8,940,583 81.2745 事 3.02 选举阳永女士为公司第 8,940,583 81.2745 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戴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21,706,758 99.7271 59,400 0.2729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0,941,081 99.4600 59,400 0.5400 0 0 根据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