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4-1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障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
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
用在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上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价格或费用标准,对于难以比
较市场价格或费用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关联方的分析
确认、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等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
报送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1
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
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
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2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
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3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5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本制度“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以交易类别为单位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标准
的,应将该交易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
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确定决策机构:
6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
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报告(如适用)等相关材料;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7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8
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履行
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
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9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