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4-1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
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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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事
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前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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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
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同类交
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四) 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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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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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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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 发生重大变化
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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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公司对其
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
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
的信息。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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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
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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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
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证券部门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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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证券部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
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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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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