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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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
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依法检查公司
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1/3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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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时,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
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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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
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
助;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提前五日发
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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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位监事
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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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讨论情况认真做好纪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在纪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的记载。监事会会议纪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归档,交公司档案室保
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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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
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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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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