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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4-1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若前述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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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管
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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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
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
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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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之
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
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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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
任。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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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两次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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