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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4-1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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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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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座谈沟通;

    (十二) 路演及其他。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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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
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
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
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
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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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
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
流。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
理公司信息;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
集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
询问;

   (八) 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
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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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
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三)误导性提示;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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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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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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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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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得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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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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