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535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郭光文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1、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出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 事 会 已 经 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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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
于 2022 年 9 月 5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加视频会议形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5 日 14:30 在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
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
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戴军先
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公司 70,882,744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6990%。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以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持有公司
648,99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7%。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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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一)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9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共计 71,531,7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90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公司 70,882,744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699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持有公司
648,993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7%。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 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见证方式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三) 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 本次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 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
情况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71,504,437 99.9618 15,400 0.0215 11,900 0.0166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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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568,282 98.2890 15,400 0.9652 11,900 0.7458
根据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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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 黄国宝
郭光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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