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8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债券代码:123153 债券简称:英力转债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
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明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0,587,84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3.4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60,5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40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727,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06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55,91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51,71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585,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3,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7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
股股东向全资子公司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提供无偿关联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585,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3,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77%;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国宝、郭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