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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线上线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3-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3-1-2-1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谢晶晶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
册会计师(非执业),2007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万里扬
(002434)、尤夫股份(002427)、宝鼎重工(002552)、初灵信息(300250)、金
磊股份(002624)、汉鼎股份(300300)、思美传媒(002712)、日月股份(603218)
等首发项目;天马股份(002122)2008年非公开发行和宝鼎重工(002552)2016年非
公开发行项目;万里扬(002434)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傅毅清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
会计师(非执业),2004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滨化股份(601678)、万
里扬(002434)、博威合金(601137)、万安科技(002590)、初灵信息(300250)、
健盛集团(603558)、三星新材(603578)、圣龙股份(603178)、杭可科技(688006)
首发项目;江西水泥(000789)、万安科技(002590)非公开发行项目;博威合金
(601137)可转债项目;兰陵陈香(600735)、初灵信息(300250)、远方信息
(300306)、恒锋工具(300488)、万里扬(002434)、博威合金(601137)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章旗凯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经理,硕士学历。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朱星晨先生、梁力先生(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朱晓珍女士、杜旭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1-2-3
    公司名称: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上线下”、
“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701

    设立时间:2012年9月14日(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0510-68880518

    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
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
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3-1-2-4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线上线下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
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
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9月,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本
次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
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
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次申报进行问
核,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
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19年10月,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
核会议对本次申报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
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
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
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9年10月9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3-1-2-5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19年10月9日,国信证券对线上线下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
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2020年6月18日,鉴于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了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3-1-2-6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线上线下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规定的发行
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3-1-2-7
    (一)线上线下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线上线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线上线下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线上线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线上线下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无锡线上线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股
东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截至2018年2月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29,388,272.70元
为依据,将净资产中6,000.00万元折合为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其余69,388,272.70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原出资
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股份。2018年6月21日,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110535042298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依
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公司。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4日,持续经营时
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申报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1-2-8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申报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1-2-9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中,珠海横琴易简光煦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和珠海联成恒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基金编号分别为SW3639和SW1320;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成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珠海横琴易简光煦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联
成恒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编号分别为P1026787、P1062613。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汪坤、门庆娟等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股东无锡峻茂投资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且实际控制人未通过该
平台从事其他的投资活动。

    (3)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牧银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基金管理人,也未通
过募集方式吸收其他合伙人及资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




                                   3-1-2-10
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验证笔录机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持有证号为
31440000455766969W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
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披露信息
进行核查验证。本次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国信证券以自
有资金于本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截止本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尚未支付完毕
法律服务费用。

    在《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发布之前,国信证券已聘请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本
次发行的IT审计机构并签订三方协议,费用由发行人支付(发行人目前已支付完
毕);在《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发布之后,鉴于需要加审的情形,国信证券续聘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IT审计机构,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持
有编号为ISO27001的资质证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
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IT审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线上
线下进行信息科技尽职调查,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次续聘IT审
计机构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国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止本保荐书出
具日,国信证券支付完毕续聘的IT审计费用。

    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如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方。发行人与深圳市如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书,服务内容为募投
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聘请深圳之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财经公关服务方。发行人与深圳之一投
资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财经公关服务。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3-1-2-11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
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
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
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
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服务的生产、销售规
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
策未发生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
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
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行业监管风险

    移动信息行业受益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不断涌现的新商业模式,在近
年进入了高速发展通道。与此同时,工信部、各地通信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针对
该行业的监管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陆续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这些法规政策的出
台,极大地规范了移动信息市场,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监管的日益严格



                                  3-1-2-12
也会给公司带来合规成本增加的风险。若国家有关移动信息行业的产业政策和行业
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替代风险

    公司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于电信运营商开展,无需额外的软件安装,同时需
要实名认证,具有高效、稳定、安全等特性。但是,微信、QQ等OTT业务的发展使
得移动信息服务提供商面临挑战。未来,随着通信技术革新及消费者行为模式的改
变,不排除OTT应用等新型移动信息服务方式对公司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产生一定
替代作用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客户较为集中且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356.04万元、30,246.30万元、
28,983.33万元和25,927.5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50%、65.93%、
54.45%和60.47%,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基于发展需求,自2017年开始大力发展直客业务,目前已开拓了京东、阿
里巴巴、上海拉扎斯(饿了么)、腾讯、汉海信息(美团)、上海寻梦(拼多多)、
网易在内的多家知名企业,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客户数量和销售额的增长、客户结
构的调整,导致公司的主要客户出现了较大的波动。

    如果公司不能在业务增长的同时稳定住新老客户关系,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
合作出现问题,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的销售
价格继续下降,将会对公司经营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4、供应商较为集中且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4,899.52万元、18,616.51万
元 、 21,640.46 万 元 和 23,028.05 万 元 , 占 同 期 营 业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9.05% 、
50.46%、49.40%和61.69%,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自2017年起积极开拓不同地市的电信运营商资




                                          3-1-2-13
源和第三方供应商,新增遍布全国多个地区的上百家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供应商,
供应商集中度相较2017年发生了下降,鉴于不同供应商价格的调整和短信需求的变
化,供应商名单出现了一定的波动。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较好地完善和丰富了自身的供应商库。但是,如果公
司不能很好地维系、稳定与供应商的业务关系,或者供应商的价格出现调整,可能
造成公司采购资源供应短缺,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业务相对单一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是移动信息服务的短信服务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围绕短
信传输的全套服务。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为移动信息服务收
入,公司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公司深耕移动信息服务中的短信服务业务,已经积
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和行业资源,但如果短信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公司将因为业
务单一承受较大的经营风险。

    6、短信内容合规性风险

    公司依托于体系化的服务流程、自主研发的业务平台,对客户提交的短信内容
进行7*24小时的合规、安全性审核,确保短信内容的合规性。但是,如果某些客户
恶意掺杂发送不合规的短信内容,公司的审核平台可能遗漏对少量内容不合规短信
的拦截,使得公司有可能受到电信运营商的监管,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7、成长性风险

    受益于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经济的不断涌现,公司的业务需求得到了快速提
升,公司的业务发展呈现出较高的成长性。报告期 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7,602.30万元、45,875.17万元、53,234.08万元和42,879.23万元,逐年增长;净利润
分别为3,853.44万元、5,518.19万元、6,038.42万元和3,463.34万元,逐年增长。公司
未来的经营业绩增长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竞争状况、行业地位、技术水平、自
主创新能力、服务质量、市场前景及营销能力等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



                                   3-1-2-14
      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成长性风险。

             8、产业政策风险

             工信部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较现行有效的《通信短信服
      务管理规定》主要将“语音呼叫服务”纳入了监管和规范的范畴,并对短信用户同意
      接收商业短信条款提高了要求。监管机构对于移动信息服务商发送企业短信取得用户
      同意的要求由来已久,发行人在相关法规的监管下规范经营,且在报告期内取得了经
      营业绩的稳步增长。《意见稿》与监管机构已颁布的类似法规就相关内容具体规定如
      下:

编号 颁布时间 颁发机构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具体条款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
 1    2012.12   全国人大
                           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
                                                       子信息。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
                                                       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
                                                       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
                                                       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第 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
 2    2015.5     工信部
                           十八条                      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
                                                       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
                                                       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
                                                       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
                                                       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
                           《通信短信信息和语音呼叫
  3   2020.8     工信部                                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
                           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




                                                  3-1-2-15
                             第十六条                      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具体而言,根据《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
         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发行人开展的
         行业类短信业务不属于商业性短信息,若《意见稿》正式生效,对发行人行业类短信
         业务不会构成直接且可预见的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营销类短信业务则主要以商业性短
         信息为主,待《意见稿》正式生效,可能导致营销类短信的需求减弱。因此,发行人
         以“行业类短信收入增幅保持近两年增幅,营销类短信收入增幅受政策影响,毛利率
         保持 2020 年 1-6 月毛利率不变”为前提,对《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
         的影响进行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行业类短信收入增幅不变,营销类短信收入增幅为 10%
                                                                         2021 年预    2021 年预计    较 2020 年化毛
收入分类    2020 年 1-6 月    2020 年年化     增长率        毛利率
                                                                          计收入        毛利额          利额变化
  行业           22,141.77        44,283.53   62.49%         11.31%       71,958.06       8,141.16                -
  营销           20,725.21        41,450.41      10%         14.63%       45,595.46       6,671.97                -
  小计           42,866.97        85,733.95            -             -   117,553.51      14,813.13          33.45%
                             行业类短信收入增幅不变,营销类短信收入增幅为 0%
                                                                         2021 年预    2021 年预计    较 2020 年化毛
收入分类    2020 年 1-6 月    2020 年年化     增长率        毛利率
                                                                          计收入        毛利额          利额变化
  行业           22,141.77        44,283.53   62.49%         11.31%       71,958.06       8,141.16                -
  营销           20,725.21        41,450.41            -     14.63%       41,450.41       6,065.43                -
  小计           42,866.97        85,733.95            -             -   113,408.47      14,206.58          27.99%
                              行业类短信收入增幅不变,营销类短信收入下降 20%
                                                                         2021 年预    2021 年预计    较 2020 年化毛
收入分类    2020 年 1-6 月    2020 年年化     增长率        毛利率
                                                                          计收入        毛利额          利额变化
  行业           22,141.77        44,283.53   62.49%         11.31%       71,958.06       8,141.16                -
  营销           20,725.21        41,450.41     -20%         14.63%       33,160.33       4,852.34                -
  小计           42,866.97        85,733.95            -             -   105,118.39      12,993.50          17.06%
                              行业类短信收入增幅不变,营销类短信收入下降 50%
                                                                         2021 年预    2021 年预计    较 2020 年化毛
收入分类    2020 年 1-6 月    2020 年年化     增长率        毛利率
                                                                          计收入        毛利额          利额变化
  行业           22,141.77        44,283.53   62.49%         11.31%       71,958.06       8,141.16                -
  营销           20,725.21        41,450.41     -50%         14.63%       20,725.21       3,032.71                -
  小计           42,866.97        85,733.95            -             -    92,683.26      11,173.87           0.66%




                                                  3-1-2-16
    注:2020 年年化收入=2020 年 1-6 月收入*2;行业类短信收入增长率假设等于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化后的平均增长率(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行业类短信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519.62%、57.09%和
67.90%(2020 年收入金额已年化折算),近两年发行人行业类短信收入增长率均值为 62.49%);
行业类短信和营销类短信的毛利率假设未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估算与分析,《意见稿》可能对发行人营销类短信业务的收入产生不利
影响,但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
客户均系下游行业知名企业,规范化程度较高,故本次《意见稿》总体对于发行人企
业短信服务业务的影响较小,但是,未来随着《意见稿》的具体实施,若公司下游客
户的用户数量出现下降,可能导致其对于企业短信的需求减弱,从而对发行人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处的移动信息服务行业拥有较大市场需求,发行人在行业内拥有较高
的知名度以及独特的竞争优势;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综上,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2-17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章旗凯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谢晶晶            傅毅清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8
附件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谢晶晶、傅毅清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
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谢晶晶                    傅毅清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