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公告编号:2022-009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0,006,300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所持股份52,378,83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47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7,627,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5343%。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41,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1.676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4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8,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6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3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王维维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 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 特此公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