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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晓鸣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9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重新修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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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的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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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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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
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
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监事记名投票表决完成后,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
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决议的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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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决议的公告和保密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会议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
负责人员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
本数。

    本议事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中
涉及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适用。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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