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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晓鸣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04-29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8

第六章   附     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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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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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
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
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换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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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对涉及与其有
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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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
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
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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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由股东大会批准决定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如上述交易中涉及需由总经理进行回避的关联交易,则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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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及/或股份),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及/或股份)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
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约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
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的
期限,合同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
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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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
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
比例后的数额,其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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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
累计情况;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主要披露:

    1、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
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3、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
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
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况、交付和过户时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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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
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
展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
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对于担保事
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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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
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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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项。必要时,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中涉及与上
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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