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12-08
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鸣股份”、“公
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均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50.60万股的1.5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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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69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
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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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
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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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9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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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晓鸣股份、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 指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指
本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指
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
有效期 指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
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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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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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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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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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
上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2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明先生。截至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魏晓明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42.64%的股份。
魏晓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魏晓明先生毕业于西北农
学院畜牧系,是公司的创始人股东,2011年7月至今担任晓鸣农牧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的市场拓展、规范管理、保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做出了卓著
的贡献。魏晓明先生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全面主持公司战略规划、市场销售及经
营管理工作,对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
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
性和积极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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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除此之外,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
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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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50.60万股的1.5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总 股票占当前总
(万股) 量的比例 股本比例
魏晓明 董事长、总经理 20 6.88% 0.11%
石玉鑫 副总经理 10 3.44% 0.05%
韩晓锋 副总经理 10 3.44% 0.05%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杜建峰 5 1.72% 0.03%
秘书
王学强 副总经理 5 1.72% 0.03%
朱万前 副总经理 8 2.75% 0.04%
孙灵芝 财务总监 5 1.72% 0.03%
马江 副总经理 5 1.72%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04 222.5 76.59% 1.1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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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290.5 100% 1.5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魏晓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除此以外,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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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
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
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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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5%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5%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5%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5%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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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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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6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6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34元的50%,为每股11.1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38元的50%,为每股1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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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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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
目标达成率(P1及P2)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本
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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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鸡产品销售量(M) 净利润(N)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1,0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鸡产品销售量不低于
21,000万羽 万元
2022 年 -2023 年 累 计 净 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鸡产品销售量不低于
25,000万羽 不低于23,000万元
2022 年 -2024 年 累 计 净 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鸡产品销售量不低于
30,000万羽 不低于41,000万元
2022 年 -2025 年 累 计 净 利润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鸡产品销售量不低于
35,000万羽 不低于64,000万元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
体挂钩方式如下:
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
考核指标 业绩目标达成率
限售比例
P1≥100% X1=100%
鸡产品销售量(m) 80%≤P1<100% X1=80%
P1<80% X1=0
P2≥100% X2=100%
累计净利润(n)
P2<100% X2=P2
业绩目标达成率(P)计算公式 P1=m/M*100%,P2=n/N*10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X=X1*X2
注:1、上述“鸡产品销售量”指公司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当年鸡产品销售数量;上述“净
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
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可转债及公司债券融资或收购资产
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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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
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
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
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
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鸡产品销售量、净利润。鸡产品销售
量是公司的核心战略指标,引入旨在支撑销量目标的实现;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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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司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
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竞
争力,确保公司能保持较为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
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设置了阶梯解
锁的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解除限售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
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因此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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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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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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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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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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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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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
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
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
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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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公司2021年12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22年至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量(万股)
290.50 3,241.98 1,688.53 878.04 472.79 202.62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
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
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
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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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回购注销、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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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
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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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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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
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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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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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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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
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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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注销。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其获授的
权益将完全按照因工受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
售;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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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
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额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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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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