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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晓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禁止获授限制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宁夏晓
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
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
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11.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9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7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上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繁宏               何生虎             史宁花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