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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精密:律师工作报告2021-03-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9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9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9
三、声明事项.............................................................................................................. 12
第二部分 正文 ........................................................................................................... 1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0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4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4
八、发行人的业务...................................................................................................... 6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30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3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36
二十三、结论意见.................................................................................................... 166



                                                              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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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文义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格林精密/发行人/公司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0,33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的行为

                        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曾先后用名惠阳市格林塑胶
格林有限
                        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格林通讯                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惠州惠丰宝              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PACIFIC OCEAN INVESTMENTS LIMITED/丰骏投资有限公
丰骏投资
                        司,注册地中国香港,发行人股东

乐清超然                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HQH                     HQH VENTURES LIMITED,注册地中国香港,发行人股东

西安亿仕登              西安亿仕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股东

乐清康尔乐              乐清康尔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深创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东莞红土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惠州红土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惠州君强                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锦鼎资本                锦鼎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上海楚熠                上海楚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HFB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惠丰宝(香港)
香港惠丰宝
                        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发行人间接股东

乐清宏瀚                乐清市宏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格林有限原股东,已注销

杭州中瀚                杭州中瀚通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格林有限原股东,已注销

                        SMOOTH YEAR GROUP LIMITED/顺年集团有限公司,注册
顺年集团
                        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格林有限原间接股东,已解散

                        GREATER CHINA PRECISION COMPONENTS LIMITED,曾
大中华精密
                        先后用名 SPRINGBOARD TAX CONSULTANTS PTE. LTD.、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GREATER CHINA PRECISION COMPONENTS PTE. LTD.,注
                       册地新加坡,格林有限原间接股东,已解散

                       Hong Kong Xinlin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香港新
香港新林
                       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发行人关联方

宝龙集团               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惠州博创               惠州市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惠州保泰               惠州保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惠州吉泰               惠州市吉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关联方,已注销

                       惠州市凌宇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曾用名凌宇精密部件(惠州)
惠州凌宇
                       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关联方,已注销

惠州龙腾               惠州市龙腾塑料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关联方,已注销

                       BAO LONG GROUP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
香港宝龙               LIMITED/宝龙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
                       发行人原关联方,已转让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曾用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兴业银行惠州分行
                       司惠州支行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广发银行江北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

工商银行高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

浦发银行惠州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

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中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意志交易所           Deutsche Brse AG(德意志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受监管非官方市场(Regulated Unofficial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
                       Market,又称公开市场,Open Market)的初级板块(Entry
级板块
                       Standard)

                       Dero Bank AG,曾用名 VEM Aktienbank AG,系大中华精密于
德国券商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之承销商及挂牌期间持续
                       合作方



                                    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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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主席令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主席令第 37 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创业板上市规则》
                           证上[2020]500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第 12 号》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法》                       理委员会、司法部令[2007]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则》                       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公司章程》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天健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
《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84 号)

                           天健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85 号)

                           天健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纳税鉴证报告》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0]3-88 号)

                           天健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告》
                           [2020]3-87 号)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RHRBORN LLP 分别于 2014 年 8 月 7 日、2016 年 10 月 27
                           日、2017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有关大中华精密若干事项之三份
德国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及其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就前述三份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其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有关大中华
                           精密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Barker Henley LLC(及前身 Kaden Boriss LegalNexus LLC)自
新加坡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期间不时出具的有关
                           大中华精密若干事项之五份法律意见书(分别为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2016/GCPC/AKH、GCPC/AKH/2017/01、GCPC/AKH/2017/03、
                         GCPC/AKH/2017/04、GCPC/AKH/2017/05 号)及 RHTLaw Asia
                         LLP 前身 RHTLaw Taylor Wessing LLP 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就
                         前述五份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审阅意见书(2190019613 号),
                         RHTLaw Asia LLP 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有关大中华精密
                         清算解散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190019613 号)

                         MRI Moores Rowland LLP 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大
新加坡评估报告
                         中华精密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持有权益之评估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
本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

申报期/报告期/最近三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元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HK                       中国香港

SGP                      新加坡

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

港元                     中国香港法定货币

新元                     新加坡法定货币

欧元                     欧洲联盟中欧元区使用的统一货币

美元                     美国法定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含中国的台湾、
中国、国家
                         香港和澳门


      本律师工作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之情形,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百分数尾数差系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2-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格林精密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
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512 号)之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
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
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构成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一)》之全面更新。

    现将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及有
关意见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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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中伦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伦
成立于 1993 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
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
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邮政编码为 100022,联系电话为 010-59572288,传真为 010-65681838。中伦网
址: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伦合伙人超过 300 名,全所人数超过 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约 1,500 名左右。中伦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
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
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本所指派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律师,顾平
宽律师、刘允豪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顾平宽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 010-59572117。

    刘允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8 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
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 010-59572288。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1. 本所律师自 2019 年 6 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就其设
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公司发出法律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本所文件清单所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
其副本或复印件,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本所并对该等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
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
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二)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1. 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
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本所核查验证
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行人的独立性,发
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
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
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2. 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随时对核查和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并就需要发行人进一步补充的文件资料,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发行
人补充提供的书面资料亦构成了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依
据的基础资料。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三)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
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
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计算、比较、互
联网检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实地调查和访谈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
产状况及生产经营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
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办人员就本
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
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就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或不可
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
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查档、查询和询问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查
验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
的原件,并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状
况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
息查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等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被执行等事项进行了网络检索。
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
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部分事实,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市监、税收、安监、
社保、住房公积金、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资、外汇、发改、海关、消防
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


                                 3-3-2-11
                                                              律师工作报告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及《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
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五)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
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复核,经办律
师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此外,本所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商
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了意见或建议,出具
了相关备忘录,该等备忘录仅供调查或讨论方便之用,并不构成任何正式及有效
的法律意见。就本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本所依赖于境外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总计约 300 个工作日。


    三、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3-2-12
                                                            律师工作报告

    (三)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
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发行人、其他有
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
师工作报告的依据。此外,本所律师自行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相关间接证据作出
职业判断。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
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3-3-2-13
                                                            律师工作报告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
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本
律师工作报告。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1)《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2)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等;(3)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19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决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主要包
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为配合适应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等事宜,对修订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事项作出
决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主要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会议通过的决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前述
决议部分事项之修订,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如下:

    1.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如下: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不超过 10,338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为准。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4)发行价格: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询价,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
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或其他要求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
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议案之日
起 24 个月内有效。

      2. 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入金额(万元)

  1      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               37,870.35           37,870.35

  2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7,038.36            7,038.36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9,908.71           59,908.71


      以上项目共需资金 59,908.71 万元。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
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先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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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前期投入的资金。

    3.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
事宜。

    4.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年度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全部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1. 2019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
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019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 13 名股东均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代
表的股份为 3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该次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
上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召
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 13 名股东均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代表的
股份为 3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该次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上述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对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会议的人数及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战略配售等相关事项;

    2. 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制作、
签署、报送、修改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签署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文件;

    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募集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做出适当调整;

    5. 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上市,并负责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办理上市公告、股票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修订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

    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向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以及所涉其他事项变更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8. 根据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正式发布、
实施及调整,对发行方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内部制度
文件进行补充修订;

    9. 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尚待完成的程序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后
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在主管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全套注册登记资料;(2)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3)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4)发行人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
人协议》原件;(6)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有限整体变更已经惠州市工商局核准,并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

    经核查发行人(包括格林有限)设立及历次变更涉及的相关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章程及修改、工商档案等,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三)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营业
期限为长期,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的情形。

    (四)经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由股
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五)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的情形。

    (六)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声明,发行人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七)根据天健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4
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经营合
同及其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近两年来持续经营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
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含格林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变更已在工商主
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已合法存续三年以上,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
实质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自设立以
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治理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3)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发行人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6)市监、税收、安监、社保、住房公
积金、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资、外汇、发改、海关、消防等政府主管机
关出具的证明文件;(7)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8)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至十章、第十四至十七及第二十章所查验的其他
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
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
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有关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下
列条件:

    根据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由招商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下列条件:

    (1)经对发行人独立性,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介绍,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盈利,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天健已向发行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市监、税收、安监、社保、住房公积金、土地、规划、建设、环
保、外资、外汇、发改、海关、消防等政府主管机关向发行人出具的证明及公安
主管部门向吴宝发、吴宝玉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持
续经营时间从格林有限 2002 年 4 月 29 日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

    (2)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实地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声明,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
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
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
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发行人声明,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业务经营合
同及其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最近两年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相关股东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惠州惠丰宝,实际控制人为吴宝发、吴宝玉,控股股东及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3)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
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据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声明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
检索,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业务经营合同及其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
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不属限制或禁止类产业,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其主管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
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创业板发行条件,故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

    2. 根据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4 号)及《公司章程》,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1,000 万元,故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0,338 万股股份。若全部发行完毕,
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介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其股份总数的 25.00%至
25.01%间,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为准)分别为 65,011,410.25 元、67,429,648.99 元及 116,291,698.46 元,2018 年
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累计为 183,721,347.45 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2)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
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3)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第
三方文件;(4)发行人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发行人股东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原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前身格林有限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 2002 年 4 月,设立

    2002 年 3 月 20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签署《惠阳市格林塑
胶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格林有限。据此章程,格林有限名称
为惠阳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惠阳市水口镇惠水路国土工业区第二幢
4 号,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由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各以货币出资
4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经营范围为“塑胶、电子产品的制造、加
工和销售”,经营期限为 10 年。

    2002 年 4 月 24 日,惠州荣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验资报告》(惠荣师验
字[2002]056 号)验证,截至 2002 年 4 月 23 日,格林有限(筹)已收到其股东
投入的资本 1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2002 年 4 月 29 日,惠阳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212020910),证载名称为惠阳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惠阳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市水口镇水口圩国土工业村,法定代表人为吴宝玉,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塑胶、电子产品”,营业期限至
2012 年 3 月 19 日。

    格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宝发                                40              40%

    2              吴宝玉                                30              30%

    3              张祖春                                15              15%

    4              赵加成                                15              15%

                合计                                 100                 100%


    2. 2004 年 4 月,更名、住所变更

    2004 年 4 月 15 日,格林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格林有限①名称变更为
惠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②住所变更为惠州市水口镇国土工业村。

    2004 年 4 月 20 日,全体股东制定格林有限章程修正案。

    2004 年 4 月 30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002004811),证载名称为惠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惠州
市水口圩国土工业村。

    3. 2006 年 8 月,经营范围变更

    2006 年 8 月 15 日,格林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格林有限经营范围变更
为“(精密塑胶)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塑胶成型及表面装饰;电子、电器、
通讯产品的加工、设计、制造、销售;机械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2006 年 8 月 22 日,全体股东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

    2006 年 8 月 23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002004811),证载经营范围为“精密塑胶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塑
胶产品、电子、电器、通讯产品的加工、设计、销售;机械加工(特种设备除外);
进出口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 2006 年 9 月,股权转让

     2006 年 8 月 29 日,格林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吴宝发、吴宝玉、张祖
春、赵加成将其所持格林有限全部股权以零对价转让至乐清宏瀚。

     同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与乐清宏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
以上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同日,乐清宏瀚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

     2006 年 9 月 4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002004811),证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本次股权转让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乐清宏瀚                                   100                      100%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零,税务机关原有权核定转让方的应纳
税额,但截至目前已超 10 年1。此外,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已
出具《证明》,认定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自 2002 年 4 月至 2010 年
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分局未发现任何欠税、偷税及其他违反税收征
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税项纠纷与缴税有关的处罚记录。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 2006 年 9 月,股权转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修订)》(2001 年 5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当
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 362 号,200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修订)》(2001 年 5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施行)第
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 362 号,200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
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
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
下文类似意见所涉规则未有变动者,不再赘述。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2006 年 9 月 5 日,格林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乐清宏瀚将其所持格林有
限全部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至杭州中瀚。

    同日,乐清宏瀚与杭州中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以上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
定。

    2006 年 9 月 2 日,杭州中瀚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

    2006 年 9 月 7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002004811)。

    本次股权转让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杭州中瀚                         100                100%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平价,税务机关原有权核定转
让方的应纳税额,但截至目前已超 10 年。此外,乐清宏瀚已于 2008 年 10 月 13
日注销。再者,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认定乐清宏瀚自 2006
年 8 月 28 日至 2008 年 10 月 13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 2006 年 12 月,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

    2006 年 12 月 5 日,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惠州市格
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清产核资的专项审计报告》惠正会专审字[2006]第 167 号),
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格林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 12,432,522.02 元。

    同日,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惠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
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惠正会评咨字[2006]第 051 号),格林有限在评估基准
日 200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1,988,182.62 元。

    2006 年 12 月 8 日,格林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①杭州中瀚根据评估价将
其拥有格林有限 25%的股权以 2,997,045.66 元转让至丰骏投资;②股权转让后格
林有限的地址、名称不变,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变更为
“生产经营塑胶制品、五金零配件(电镀除外)、电子零配件、模具制造。产品在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国内外市场销售”,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同日,杭州中瀚与丰骏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以上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
定。

    同日,杭州中瀚与丰骏投资签署格林有限合资合同。

    同日,杭州中瀚与丰骏投资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

    2006 年 12 月 15 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关于外资并购设立
合资企业惠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06]1107 号),
同意①丰骏投资并购格林有限 25%的股权,杭州中瀚将其在格林有限 100%股权
中的 25%以评估价 2,997,045.66 元转让至丰骏投资;合资企业名称不变;合资各
方于 2006 年 12 月签订的公司合同、章程;②格林有限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均为
100 万元;③格林有限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塑胶制品、五金零配件(电镀除外)、
电子零配件、模具制造。产品国内外销售”;④经营期限为自新执照签发之日起
10 年。

    2006 年 12 月 18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有限核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商外资粤合资证字[2006]0089 号)。

    2006 年 12 月 22 日,惠州市工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惠核变
通外字[2006]第 0600520342 号),核准本次股权转让及经营范围变更。2007 年 3
月 23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粤惠总副字
第 006463 号),证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
为“生产经营塑胶制品、五金零配件(电镀除外),电子零配件、模具制品。产品
国内外销售”,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本次股权转让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杭州中瀚                              75                  75%

    2             丰骏投资                              25                  25%

               合计                                 100                    100%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7. 2008 年 2 月,股权转让、增资

    2007 年 12 月 1 日,格林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①杭州中瀚以 75 万元
的价格向丰骏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格林有限 75%的股权,变更后丰骏投资将持有格
林有限 100%的股权,格林有限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②格林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22,000 万元,新增的 21,900 万元由丰骏投资以货币认缴,格林
有限投资总额变更为 60,000 万元;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后,丰骏投资在增资后的营业执照颁发后 6 个月内足额缴付新增注册资本。

    2007 年 12 月 2 日,杭州中瀚与丰骏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以上股权转
让事宜进行约定。

    2007 年 12 月 3 日,丰骏投资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

    2007 年 12 月 6 日,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惠州市格林塑胶
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企业类型及增加投资的批复》(惠外经贸资审字[2007]541 号),
同意①杭州中瀚将其持有的格林有限 75%股权全部转让至丰骏投资,格林有限由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丰骏投资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签订的公司章程;
②格林有限投资总额增至 60,000 万元,其中 30,000 万元用于购买设备,30,000
万元用于流动资金,注册资本增至 22,000 万元,新增的 21,900 万元以等值的外
汇投入,须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 20%)。

    2007 年 12 月 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有限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外资证字[2007]0325 号)。

    2008 年 1 月 30 日,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验资报告》(惠
正会验字[2008]第 040 号)验证,截至 2008 年 1 月 14 日,格林有限已收到丰骏
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1,900 万元(20,543,089.01 欧元),均为货币资金。
变更后,格林有限累计注册资本 22,000 万元,实收资本 22,000 万元。

    2008 年 2 月 2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00400014175),证载注册资本为 22,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丰骏投资                        22,000                 100%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平价,税务机关原有权核定转
让方的应纳税额,但截至目前已超 10 年。此外,杭州中瀚已于 2009 年 4 月 17
日注销。再者,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纳税资信证明》,认定杭州中
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期间无欠税记录,无其他重大违反税
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事项不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8. 2010 年 3 月,更名、住所变更

    2010 年 2 月 20 日,格林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格林有限①名称变更为
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②住所变更为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

    同日,丰骏投资制定格林有限补充章程。

    2010 年 2 月 23 日,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惠州市格林塑胶
电子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惠外经贸资审字[2010]070 号),同意格林有限
①名称变更为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②地址变更为惠州市三栋数码工
业园。

    2010 年 2 月 24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有限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外资证字[2007]0325 号)。

    2010 年 3 月 9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441300400014175),证载名称为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住所为
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

    9. 2016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28 日,格林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①丰骏投资将其持有
格林有限 100%股权中的 47.45%转让至惠州惠丰宝、4.71%的股权转让至西安亿
仕登、1.38%的权转让至乐清超然、0.13%的股权转让至上海楚熠、5.74%的股权
转让至 HQH、0.21%的股权转让至王云川,转让对价均为零元,格林有限变更为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中外合资企业;②格林有限注册资本仍为 2.2 亿元。同日,格林有限股东作出决
定,同意前述事项。

    同日,丰骏投资与惠州惠丰宝、西安亿仕登、乐清超然、上海楚熠、王云川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以上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同日,全体新股东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及合资合同。

    2016 年 3 月 11 日,惠州市商务局出具《关于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惠商务资字[2016]44 号),同意①丰骏投资将其持有格林有
限 100%股权中的 47.45%转让至惠州惠丰宝、4.71%的股权转让至西安亿仕登、
1.38%的股权转让至乐清超然、0.13%的股权转让至上海楚熠、5.74%的股权转让
至 HQH、0.21%的股权转让至王云川,格林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②格林有
限注册资本仍为 2.2 亿元。

    2016 年 3 月 14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有限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合资证字[2016]0003 号)。

    2016 年 3 月 18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证载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本次股权转让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10,439.00          47.45%

   2             丰骏投资                        8,883.60          40.38%

   3                  HQH                        1,262.80              5.74%

   4            西安亿仕登                       1,036.20              4.71%

   5             乐清超然                         303.60               1.38%

   6              王云川                           46.20               0.21%

   7             上海楚熠                          28.60               0.13%

               合计                             22,000.00         100.00%


    10. 2016 年 4 月,股权转让、增资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3 月 5 日,格林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①丰骏投资将其持有格
林有限 40.38%股权中的 5.31%转让至乐清超然,转让对价为零元,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②格林有限引入新投资者惠州君强,由惠州君强以 1,300 万元现
金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565 万元,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缴足;③增资后,
格林有限投资总额为 6.0565 亿元,注册资本为 2.2565 亿元;④格林有限经营期
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22 日。同日,格林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前述事项。

    同日,丰骏投资与乐清超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以上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
定。

    同日,全体新股东重新制定格林有限章程及合资合同。

    2016 年 4 月 14 日,惠州市商务局出具《关于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
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惠商务资字[2016]60 号),同意①丰骏投资将其持有格林有
限 40.38%股权中的 5.31%转让至乐清超然;②格林有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
增加 565 万元,全部以现金投入,由新股东惠州君强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缴
足;③股权变更及增资后,格林有限投资总额为 6.0565 亿元,注册资本为 2.2565
亿元;④格林有限经营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22 日。

    2016 年 4 月 15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有限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合资证字[2016]0003 号)。

    2016 年 4 月 18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有限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

    2016 年 5 月 4 日,天健深圳分所以《验资报告》(天健深验[2016]13 号)验
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格林有限已收到惠州君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56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735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格林有限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 22,565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22,565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10,439.00           47.45%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2             丰骏投资                     7,715.40               35.07%

    5             乐清超然                     1,471.80                 6.69%

    3                 HQH                      1,262.80                 5.74%

    4            西安亿仕登                    1,036.20                 4.71%

    6              王云川                         46.20                 0.21%

    7             上海楚熠                        28.60                 0.13%

               合计                           22,000.00               100.00%


    格林有限自设立后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历经搭建红筹架构、通过大中华精
密间接在境外挂牌、摘牌、拆除红筹架构等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红筹架构与境外挂牌”。

    本次增资后,格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10,439.00                46.26%

    2             丰骏投资                     7,715.40                34.19%

    3             乐清超然                     1,471.80                 6.52%

    4                 HQH                      1,262.80                 5.60%

    5            西安亿仕登                    1,036.20                 4.59%

    6             惠州君强                       565.00                 2.50%

    7              王云川                         46.20                 0.21%

    8             上海楚熠                        28.60                 0.13%

               合计                           22,565.00               100.00%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 2016 年 6 月,格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审计报告》天健深审[2016]715 号),
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格林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 479,745,097.24 元。

    2016 年 5 月 21 日,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联羊城评字[2016]第 VHMPC0196 号),格林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4 月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50,354.03 万元。

    2016 年 5 月 22 日,格林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格林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479,745,097.24 元折为股份公司 26,85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余额 211,245,097.24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由各发起人按
照其各自在格林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同日,格林有限全体投资
人作出决议,同意前述事项。

    2016 年 5 月 28 日,格林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广东格林精密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对上述整体变更方案、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
份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进行约定。

    2016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解威威。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或委派
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 26,85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
告的议案》《关于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格林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479,745,097.24 元折为股份公司 26,8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211,245,097.24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由各发起人按照其各自在格林有限的出资比例持
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12,421.3228              46.26%

    2              丰骏投资                     9,180.5225              34.19%

    3              乐清超然                     1,751.2887                  6.52%

    4                HQH                        1,502.6005                  5.60%

    5             西安亿仕登                    1,232.9701                  4.59%

    6              惠州君强                       672.2912                  2.50%

    7               王云川                         54.9732                  0.21%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8              上海楚熠                       34.0310              0.13%

               合计                           26,850.0000            100.00%


    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
告的议案》《关于对格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
东权益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予以确认的议案》《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格林精密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吴宝发、吴宝玉、吴宗圣、白
国昌、张卫东,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张祖春、蒋晓敏。

    2016 年 6 月 13 日,天健以《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94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格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479,745,097.24 元,并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该等
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268,5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11,245,097.24 元。

    2016 年 6 月 21 日,广东省商务厅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格林精密部件(惠州)
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商务资字[2016]202 号),同
意①格林有限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②转制后格林精密总股本 26,8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 26,850
万元;③格林精密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塑胶制品、五金零配件(电镀除外),电
子零配件、模具制品”;④格林精密不约定经营期限;⑤格林精密法定地址为惠
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⑥发起人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 2016
年 6 月 6 日签署的章程。

    2016 年 6 月 22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精密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外资证字[2016]0044 号)。

    2016 年 6 月 27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精密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证载名称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住所为惠州市三栋数码工
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吴宝玉,注册资本为 26,85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2 年 4 月
29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塑胶制品、五金零配件(电镀除
外),电子零配件、模具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 2016 年 8 月,增资、经营范围变更

     2016 年 7 月 15 日,格林精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 案 》《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的 议 案 》, 同 意 ① 格 林 精 密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29,376.3158 万元,股本总额增至 29,376.3158 万股,新增的 2,526.3158 万股由深
创投以 3,000 万元认购 947.3684 万股、东莞红土以 2,800 万元认购 884.2105 万股、
惠州红土以 2,200 万元认购 694.7369 万股,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②格林精密
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精密模具制品、金属制品、
塑胶制品、电子零配件、金属与塑胶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消费电子产品无线
技术应用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与以上产品相关的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
制造、销售及服务;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一站式解决方案(集研发、设计、生产、
加工、销售于一体);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不涉
及限制类项目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

     同日,全体新股东重新制定格林精密章程。

     2016 年 7 月 16 日,本次增资 3 方、格林精密原全体 8 名股东、格林精密创
始股东(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格林精密共同签署《关于广东格
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就上述增资事宜进行约定。

     2016 年 8 月 12 日,广东省商务厅出具《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粤商务资字[2016]287 号),同意①
格林精密增加 2,526.3158 万股,其中深创投以 3,000 万元认购 947.3684 万股、东
莞红土以 2,800 万元认购 884.2105 万股、惠州红土以 2,200 万元认购 694.7369 万
股;②增资扩股后,格林精密股本总额增至 29,376.315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增至 29,376.315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
缴清;③格林精密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精密模具
制品、金属制品、塑胶制品、电子零配件、金属与塑胶表面处理(电镀除外);
消费电子产品无线技术应用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与以上产品相关的自动化
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一站式解决方案(集研
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以上不涉及限制类项目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
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④各股东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签署的新
章程。

    2016 年 8 月 1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精密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股份证字[2016]0015 号)。

    2016 年 8 月 22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精密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证载注册资本为 29,376.3158 万元,经营范围
为“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精密模具制品、金属制品、塑胶制品、电
子零配件、金属与塑胶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消费电子产品无线技术应用研发、
生产、销售及服务;与以上产品相关的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
务;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一站式解决方案(集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于一
体);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不涉及限制类项目及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8 月 30 日,天健以《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14 号)验证,截
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格林精密已收到深创投、东莞红土与惠州红土以货币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526.315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473.6842 万元。格林精密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29,376.3158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29,376.3158 万元。

    本次增资后,格林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1            惠州惠丰宝                  12,421.3228           42.28%

   2             丰骏投资                    9,180.5225           31.25%

   3             乐清超然                    1,751.2887             5.96%

   4                 HQH                     1,502.6005             5.12%

   5            西安亿仕登                   1,232.9701             4.20%

   6              深创投                      947.3684              3.22%

   7             东莞红土                     884.2105              3.01%

   8             惠州红土                     694.7369              2.36%

   9             惠州君强                     672.2912              2.29%

   10             王云川                       54.9732              0.19%

   11            上海楚熠                      34.0310              0.12%

              合计                          29,376.3158          100.00%


    经核查,2016 年 7 月 16 日,本次增资的深创投、东莞红土、惠州红土与惠
州惠丰宝、丰骏投资、格林精密创始股东(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
格林精密共同签署《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
议》,就业绩承诺及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约定与执行、清算优先补偿等事项进行
约定。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上述各方共同签署《〈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发行人本次提交首次公开发
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上述补充协议。

    2019 年 12 月 18 日,深创投、东莞红土、惠州红土出具《确认函》,确认如
下:

    “截至格林精密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材料之日,本企业、本企
业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或关联方(上述各方及/或单方,以下均简称:
我方)与格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关联方(上述各方及
/或单方,以下均简称:格林精密方)不存在就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格林
精密股权、支付利益补偿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对赌约定;也不存在要求格林精密
方支付固定回报之类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额外特殊安排。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本确认函系我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我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本确认函
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一经签署即不可变更,亦不可撤销。”

    2020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向格林精密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接收凭证》(200349 号),载明收到格林精密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材料;同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同意受理格林精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深创投、东莞红土、惠州红土对赌协议已经各方
同意终止。

    3. 2016 年 9 月,增资

    2016 年 9 月 10 日,格林精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案》,同意①格林精密注册资本增至 31,000 万元,股本总额增至 31,000 万股,
新增的 1,623.6842 万股由乐清康尔乐以 3,400 万元认购 1,003.6842 万股、锦鼎资
本以 2,100.262214 万元认购 620 万股,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同日,全体新股东重新制定格林精密章程。

    同日,格林精密与乐清康尔乐、锦鼎资本签署《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就上述增资事宜进行约定。

    2016 年 9 月 23 日,广东省商务厅出具《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粤商务资字[2016]341 号),同意①格林精
密增加 1,623.6842 万股,其中乐清康尔乐以 3,400 万元认购 1,003.6842 万股、锦
鼎资本以 2,100.262214 万元认购 620 万股;②增资扩股后,格林精密股本总额增
至 31,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增至 3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于营
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 日内缴清;③各股东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签署的新章程。

    2016 年 9 月 2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格林精密换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粤股份证字[2016]0015 号)。

    2016 年 9 月 26 日,惠州市工商局向格林精密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证载注册资本为 31,000 万元。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9 月 26 日,天健以《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4 号)验证,截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格林精密已收到乐清康尔乐、锦鼎资本以货币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623.684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876.578014 万元。格林精密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31,0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 31,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格林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12,421.3228          40.0688%

   2               丰骏投资                    9,180.5225          29.6146%

   3               乐清超然                    1,751.2887           5.6493%

   4                  HQH                      1,502.6005           4.8471%

   5             西安亿仕登                    1,232.9701           3.9773%

   6             乐清康尔乐                    1,003.6842           3.2377%

   7                深创投                      947.3684            3.0560%

   8               东莞红土                     884.2105            2.8523%

   9               惠州红土                     694.7369            2.2411%

   10              惠州君强                     672.2912            2.1687%

   11              锦鼎资本                     620.0000            2.0000%

   12               王云川                       54.9732            0.1773%

   13              上海楚熠                      34.0310            0.1098%

               合计                           31,000.0000          100.000%


    (三) 本所核查意见

    1. 格林有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合法性

    格林有限之成立、历次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及/或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格林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前有效存续。

    2. 格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有效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1)关于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由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以格林有限于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折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格林有限原股东按照
各自在格林有限变更前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

    (2)关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格林有限董事会已就格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形成决议,
当时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格林有限折为发行人股本总额的净资
产值已经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进行了审计;格林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商务部门批准;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
天健验证;发行人已召开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之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履行了
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据此,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关于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及条件

    格林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之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
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及住所均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设立后的
注册资本为 26,850 万元,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行人已
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具备自有名称,建立了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据
此,格林有限具备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条件。

    (4)发起人协议签订

    经审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该《发起人协议》对
格林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总额、各股东的股份比例、股
份面值、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
确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
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5)审计及验资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有限聘请了天健对其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对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进行了验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6)发行人创立大会的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的创立大会资料,发行人创立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以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全体发起人均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创立大会对公司筹办
情况报告、制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行人创立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按照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均获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所审议的事项以及所形成的决议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及/或登记备案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目前有效存续。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三会文件;(2)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
的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3)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发改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4)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5)发行
人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6)发行人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天健出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7)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8)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9)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出具的书面
声明;(10)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第十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2. 根据《审计报告》、实际控制人(属董事)填写的调查问卷、控股股东与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关联企业提供的基本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报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资产清单、权利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发行人
合法拥有从事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土地、房屋、专利、商标及其他经营设备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另有披露者除
外),具有独立的运营系统。发行人从事业务经营,不依赖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销售系统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有的各项资质或认证证书/
备案文件、发行人历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签署的各类合同,公司拥有独立于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融资渠道、采购渠道和销售市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
行人已设立研发中心,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研发活动,具备技术
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人员独立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发行人主要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及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其已根据《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多个职能部门,发行人已经
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
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独立

    1. 根据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
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的情形。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均独立于
其控股股东,具有完整独立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
主经营能力。

                                 3-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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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境内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合伙
协议/公司章程,境外企业股东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股东名册、周年申报
表等;(2)发行人全体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书面声明;(3)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4)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5)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
档案;(6)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7)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第四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发行人共有 8 名发起人,分别为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乐清超然、HQH、
西安亿仕登、惠州君强、王云川、上海楚熠,均为现时股东。

    发行人现时股东共 13 名,其中自然人 1 名,为王云川;企业 12 名,分别为
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乐清超然、HQH、西安亿仕登、乐清康尔乐、深创投、
东莞红土、惠州红土、惠州君强、锦鼎资本、上海楚熠。

    经核查,发行人现时股东中,王云川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深创投、东莞红
土、惠州红土、锦鼎资本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惠州
惠丰宝、乐清超然、西安亿仕登、乐清康尔乐、惠州君强、上海楚熠均为依照中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丰骏投资、HQH 为境外企业。发行人
的发起人和股东均具有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1. 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

    王云川,男,中国香港籍人士,中国香港护照号码为 K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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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王云川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54.9732 万股股份,占比 0.1773%。

    2. 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

    (1)惠州惠丰宝

    根据惠州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41300MA4UHCHD1P),惠州惠丰宝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惠州市东江二路一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式公寓 1 座 11 层 0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宝玉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9 月 16 日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惠州惠丰宝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责任方式

    1                 吴宝玉                    32.81             32.81%   无限责任

    2                 吴宝发                    41.62             41.62%   有限责任

    3                 张祖春                    16.75             16.75%   有限责任

    4                 赵加成                     8.82              8.82%   有限责任

               合计                           100.00               100%      ——


    惠州惠丰宝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宝玉。

    惠州惠丰宝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12,421.3228 万股股份,占比 40.0688%。

    (2)丰骏投资

    根据丰骏投资的《公司注册证书》(编号 1082339)、《商业登记证》(号码
37358741-000-10-19-6),其基本情况如下: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PACIFIC OCEAN INVESTMENTS LIMITED/丰骏投资有限公司

                         Units 1607-8, 16/F, Citicorp CTR, 18 Whitfield Road, Causeway Bay,
         地址
                         HK

       业务性质          投资

       法律地位          法人团体

       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23 日

商业登记证截止日期       2020 年 10 月 22 日


    根据丰骏投资的股东名册及最新周年申报表,其目前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类别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香港惠丰宝              普通股                       1               100%


    根据香港惠丰宝的股东名册及最新周年申报表,其目前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类别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普通股                      10               100%


    惠州惠丰宝的出资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
际控制人)/(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2.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
例/(1)惠州惠丰宝”。

    丰骏投资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9,180.5225 万股股份,占比 29.6146%。

    (3)乐清超然

    根据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MA2855HU2X),乐清超然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宝龙工业园(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佰根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业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乐清超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责任方式

    1               赵佰根                        49.500              63.67%            无限责任

    2                唐登                         13.873              17.84%            有限责任

    3               杨乐钧                        13.873              17.84%            有限责任

    4               林方魁                         0.500               0.64%            有限责任

             合计                                 77.746               100%               ——


    乐清超然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佰根。

    乐清超然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1,751.2887 万股股份,占比 5.6493%。

    (4)HQH

    根据 HQH 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编号 2320960)、《商业登记证》(号码
65597793-000-12-19-5),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HQH VENTURES LIMITED

         地址               Rooms 1318-20, Hollywood Plaza, 610 Nathan Road, Mongkok, KL

        业务性质            投资、控股及贸易

        法律地位            法人团体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商业登记证截止日期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根据 HQH 的最新周年申报表,其目前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类别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HQH VENTURES PTE. LIMITED                       普通股                  1            100%


    根据 HQH VENTURES PTE. LIMITED 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的登记信
息,其目前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                      股份类别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ANG KHENG HUI                      普通股               170              85%

   2                   LEE CHIA CHEE                      普通股                  30            15%

                        合计                               ——                200              100%


    HQH 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1,502.6005 万股股份,占比 4.8471%。

    (5)西安亿仕登

    根据西安市工商局曲江新区分局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MA6TXDWE8Y),西安亿仕登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西安亿仕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以西雁南五路以南商通大道以北曲江国际大厦
 主要经营场所
                       第 1 栋 1 单元 23 层 12303 号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朝阳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5 日

   合伙期限            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上述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根据西安亿仕登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责任方式

    1                 马朝阳                        99                   99%           无限责任

    2                 周新安                         1                    1%           有限责任

               合计                               100                100%                ——


    西安亿仕登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马朝阳。

    西安亿仕登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1,232.9701 万股股份,占比 3.9773%。

    (6)乐清康尔乐

    根据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会信用代码 91330382MA285QNG3B),乐清康尔乐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乐清康尔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乐清市石帆街道工业区(浙江康尔乐电子有限公司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郑建海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长期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
                       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经营范围            等金融服务);对实业投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
                       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乐清康尔乐现时有效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责任方式

    1                 郑建海                      1,790              50%   无限责任

    2                 郑建乐                      1,790              50%   有限责任

               合计                               3,580          100%        ——


   乐清康尔乐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建海。

   乐清康尔乐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1,003.6842 万股股份,占比 3.2377%。

   (7)深创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
局)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公示信息,深创投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           倪泽望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542,090.1882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8 月 25 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
                    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深创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2,843.4070       28.20%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

 3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69,350.3415       12.79%

 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543.8000       10.80%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

 6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

 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11.1101         3.67%

 8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19,352.6197         3.57%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17,953.0529         3.31%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253.1829         2.44%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12,651.0909         2.33%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7,590.6789         1.40%

13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167.4818         1.32%

1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65.1335         0.23%

                       合计                                   542,090.1882         100%


      深创投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947.3684 万股股份,占比 3.0560%。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8)东莞红土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6217417XY),东莞红土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 12 号楼 4 楼 410A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守宇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0 年 3 月 7 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东莞红土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创投                            10,500          35%

    2          东莞市科创资本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6,000          20%

    3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          20%

    4            东莞市海通工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3,000          10%

    5            东莞市松山湖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3,000          10%

    6                 宜昌盛合科技有限公司                       1,500              5%

                         合计                                   30,000         100%


    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
制人)(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2.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7)
深创投”。

    东莞红土现时持有发行人 884.2105 万股股份,占比 2.8523%。

    (9)惠州红土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0702150588),惠州红土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 7 号华贸大厦 1 单元 16 层 05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国伟

   注册资本      4,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惠州红土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创投                        1,309.10           27.27%

   2           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09.10           27.27%

   3           深圳市中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436.36             9.09%

   4             惠东县恒利实业有限公司                   436.36             9.09%

   5             惠州市明润贸易有限公司                   436.36             9.09%

   6            惠州市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                  436.36             9.09%

   7               太东集团有限公司                       436.36             9.09%

                     合计                               4,800.00             100%


    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
制人)(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2.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7)
深创投”。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
出资情况如下: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5,500            100%


      惠州红土现时持有发行人 694.7369 万股股份,占比 2.2411%。

      (10)惠州君强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MA4ULMGAXX),惠州君强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惠州市东江二路一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式公寓 1 座 11 层 02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宝玉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9 日

      合伙期限       长期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惠州君强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责任方式

       1             吴宝玉                161.3446            12.00%    无限责任

       2             白国昌                541.2378            40.25%    有限责任

       3             金耀青                  90.0000            6.69%    有限责任

       4             董月双                  60.0000            4.46%    有限责任

       5             谭炳元                  60.0000            4.46%    有限责任

       6             王岩良                  32.0000            2.38%    有限责任

       7             余新华                  32.0000            2.38%    有限责任

       8              田雷                   32.0000            2.38%    有限责任

       9             杨理金                  30.0000            2.23%    有限责任

       10            姜永权                  30.0000            2.23%    有限责任

       11            林刚萍                  20.0000            1.49%    有限责任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12               杜永达                20.0000          1.49%      有限责任

    13               熊德民                20.0000          1.49%      有限责任

    14               张会明                20.0000          1.49%      有限责任

    15                曾磊                 20.0000          1.49%      有限责任

    16                魏浩                 18.0000          1.34%      有限责任

    17               黄利群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18               解威威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19               赵佰谦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20               姚卫华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21                陈哲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22               方维祥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23               吴建华                16.0000          1.19%      有限责任

    24               欧阳光                10.0000          0.74%      有限责任

    25                罗维                 10.0000          0.74%      有限责任

    26                唐群                 10.0000          0.74%      有限责任

    27               黄丽花                 8.0000          0.59%      有限责任

    28                金泰                  8.0000          0.59%      有限责任

              合计                      1,344.5824           100%         ——


   惠州君强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宝玉。

   惠州君强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672.2912 万股股份,占比 2.1687%。

   (11)锦鼎资本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9925217D)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
权局)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所公示的信息,锦鼎资本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锦鼎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瑛

   注册资本      1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经营范围      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根据锦鼎资本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3,000           100%


   根据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秦英林                            340,000              85%

   2                       钱瑛                              60,000              15%

                   合计                                     400,000          100%


   锦鼎资本现时持有发行人 620 万股股份,占比 2.0000%。

   (12)上海楚熠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K5KK8L),上海楚熠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楚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228 号 1 幢 133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卫东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23 日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期限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
   经营范围
                  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楚熠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责任方式

    1            张卫东                       60                  60%      无限责任

    2            毛东英                       40                  40%      有限责任

          合计                              100                   100%       ——


    上海楚熠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卫东。

    上海楚熠现时持有发行人 34.0310 万股股份,占比 0.1098%。

    3. 现时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格林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惠州惠丰宝                       12,421.3228               40.0688%

   2                丰骏投资                         9,180.5225               29.6146%

   3                乐清超然                         1,751.2887                5.6493%

   4                  HQH                            1,502.6005                4.8471%

   5               西安亿仕登                        1,232.9701                3.9773%

   6               乐清康尔乐                        1,003.6842                3.2377%

   7                 深创投                            947.3684                3.0560%

   8                东莞红土                           884.2105                2.8523%

   9                惠州红土                           694.7369                2.2411%

   10               惠州君强                           672.2912                2.1687%

   11               锦鼎资本                           620.0000                2.0000%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12            王云川                          54.9732       0.1773%

   13           上海楚熠                         34.0310       0.1098%

              合计                            31,000.0000     100.000%


    4. 股东间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直接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惠州惠丰宝通过香港惠丰
宝间接持有丰骏投资 100%的股权;惠州君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宝
玉同时系惠州惠丰宝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惠州惠丰宝有限合伙人赵加
成与乐清超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赵佰根系父子关系;深创投系东莞红
土、惠州红土(并列)第一大股东,且东莞红土、惠州红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东
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系深创投的全资子
公司。

    发行人各股东内部出资人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惠州惠丰宝有限合伙人吴
宝发与普通合伙人吴宝玉系兄弟关系,有限合伙人张祖春、赵加成均系吴宝发、
吴宝玉之姐夫;乐清康尔乐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建海与有限合伙人郑
建乐系兄弟关系;惠州君强有限合伙人谭炳元与董月双系夫妻关系;锦鼎资本最
终出资人秦英林与钱瑛系夫妻关系;上海楚熠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卫
东与有限合伙人毛东英系夫妻关系。

    (二)发起人合规性

    发行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的发起人数量、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规定。

    (三)发起人的出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格林有限的股权比例所
对应格林有限的净资产出资,格林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本
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
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
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
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格林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依法承继。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格林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不
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四)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1. 核查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05 号)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基协发[201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
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
资运作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
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
工作日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 核查对象及结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境内企业股东 10 名,分别为惠州
惠丰宝、乐清超然、西安亿仕登、乐清康尔乐、深创投、东莞红土、惠州红土、
惠州君强、锦鼎资本、上海楚熠。经审阅该等企业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
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填写的调查问卷等,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查结果如下: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1)惠州惠丰宝

    惠州惠丰宝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
此外,惠州惠丰宝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
情形。

    因此,惠州惠丰宝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2)乐清超然

    乐清超然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此
外,乐清超然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因此,乐清超然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3)西安亿仕登

    西安亿仕登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
此外,西安亿仕登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
情形。

    因此,西安亿仕登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4)乐清康尔乐

    乐清康尔乐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此外,乐清康尔乐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
情形。

    因此,乐清康尔乐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5)深创投

    深创投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创
业投资业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深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取得《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证明》,编码为 SD2401,管理人为深创投(自我管理)。深创投已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0284。

    (6)东莞红土

    东莞红土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
创业投资业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东莞红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取得《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编码为 SD4867,管理人为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8123。

    (7)惠州红土

    惠州红土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
创业投资业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惠州红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取得《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编码为 SD5294,管理人为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9290。

    (8)惠州君强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惠州君强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此
外,惠州君强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因此,惠州君强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9)锦鼎资本

    锦鼎资本系其股东合意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股东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股权的情形。此外,
锦鼎资本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因此,锦鼎资本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10)上海楚熠

    上海楚熠系其合伙人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其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持有财产份额的情形。此
外,上海楚熠的资产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因此,上海楚熠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该等规则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五)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惠州惠丰宝,实际控制人
为吴宝发、吴宝玉兄弟,二人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52.1256%的股份,具体如下:

           通过惠州惠丰宝   通过丰骏投资间   通过惠州君强间
                                                              合计间接持有发
   姓名    间接持有发行人   接持有发行人的   接持有发行人的
                                                                行人股份比例
             的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吴宝发           16.6766%             12.3256%              ——       29.0022%

  吴宝玉           13.1466%              9.7165%         0.2602%         23.1233%

   合计            29.8232%             22.0421%         0.2602%         52.1256%


    鉴于吴宝玉系惠州惠丰宝及惠州君强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宝
发、吴宝玉合计可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 71.8521%,具体如下:

                 吴宝发              吴宝玉
              41.62%          32.8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惠州惠丰宝

                                     100%
                           香港惠丰宝(HK)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100%
                            丰骏投资(HK)           惠州君强

             40.0688%                29.6146%          2.1687%


                                      格林精密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一直由吴宝发、吴宝玉共同控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
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
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2)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
及确认。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各发起人股东按照其在格林有限的出
资比例持有发行人相应数额的股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
设立及历史沿革/(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曾发生两次增资,并新增股东深创投、东莞红土、惠
州红土、乐清康尔乐、锦鼎资本,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
立及历史沿革/(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三)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各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出具的声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
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现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所涉资质或备案文件;(2)发行人的业务经营
合同;(3)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格林精密

    格林精密现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列示
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精密模具制品、金属制品、塑
胶制品、电子零配件、金属与塑胶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消费电子产品无线技
术应用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与以上产品相关的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制
造、销售及服务;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一站式解决方案(集研发、设计、生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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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销售于一体);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不涉及
限制类项目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格林精密的经营范围已经惠州市工商局核准备案。

    就进出口业务,格林精密现时持有 2017 年 6 月 13 日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专用章(惠州惠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01706536)、
2016 年 7 月 13 日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编码 4413936055)、2016 年 7 月 11 日加盖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企业管理专用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 4413600672)。

       2. 格林通讯

    格林通讯现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4UUYRY8Q)
列示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
零配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格林通讯的经营范围已经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
案。

    就进出口业务,格林通讯现时持有 2020 年 3 月 30 日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专用章(惠州惠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04814095)、
2020 年 3 月 20 日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专用章的《海
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编码 4413960AFE,检验检疫备案号
477910018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所列示
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从事业务经营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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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经营合同及其
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
和销售,近两年来持续经营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状况为:

                                                                       单位:元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233,451,029.89   1,065,895,379.97   1,273,789,443.31

      主营业务收入        1,224,810,986.37   1,061,324,885.84   1,268,018,843.0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其营业收入的 99%
以上。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施以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
性措施之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其开展目前业务
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2)发行人股东填写
的调查问卷;(3)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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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等;(4)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涉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抽凭;(6)发行人独立董事关
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7)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文件;(8)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修正(如有);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财会[2006]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公开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惠州惠丰宝,实际控制人为吴宝发、吴宝玉,控股股东
之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之认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
东(实际控制人)”。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惠州惠丰宝及吴宝发、吴宝玉现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                             关联关系说明

  1     香港惠丰宝       惠州惠丰宝持股 100%,吴宝发、吴宝玉实际控制

  2     香港新林         惠州惠丰宝持股 100%,吴宝发、吴宝玉实际控制

  3     丰骏投资         香港惠丰宝持股 100%,吴宝发、吴宝玉实际控制

                         吴宝玉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白国昌、吴宝玉、金
  4     惠州君强
                         耀青分别持有份额 40.25%、12%、6.69%

  5     宝龙集团         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分别持股 52.7%、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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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4%、12.45%,赵加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乐清市宝龙通讯
  6                        宝龙集团、吴宝玉分别持股 90%、10%,吴宝发任执行董事
         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宝龙机电有    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分别持股 34.4%、24%、12.8%、
  7
         限公司            8.8%,吴宝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宝龙电子科
  8                        宝龙集团持股 100%
         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龙投资有
  9                        宝龙集团持股 100%
         限公司

         青海新龙控股集
  10                       浙江宝龙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6%,吴宝发任董事
         团有限公司

         兴海新龙投资实    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分别持股 43%、30%、16%、
  11
         业有限公司        11%

         兴海县源发矿业    兴海新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67.5%,吴宝发任董事长,吴
  12
         有限公司          宝玉、蒋晓敏任董事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丰骏投资(持
有 9,180.5225 万股,占比 29.6146%)、乐清超然(持 1,751.2887 万股,占比 5.6493%),
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2.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

       4. 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 1 家全资子公司格林通讯,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主要财产/1.长期股权投资”。

       5.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现时董事(含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马楠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发行人董事,于 2019 年 6 月任期届满未连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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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在关联自然人之列。

    6.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含过去 12 个月内曾有关联关系且截至目前关联关系已消除但主体仍
存续者,前文已列者除外)

 关联人              关联企业                             关联关系说明

                                              吴宝玉儿媳之父李林春持股 60%并任执
          阿克苏永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董事

          阿克苏地区天润油脂饲料有限责任      吴宝玉儿媳之父李林春持股 63.80%并任
 吴宝玉
          公司                                执行董事

                                              吴宝发、吴宝玉之姐夫赵加成持股 5%并
          台州市鹏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宝龙智控电气有限公司            吴宝发之子吴歌潮持股 43.2%

          乐清市融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吴宝发之子吴歌潮、吴岳合计持有份额
 吴宝发   伙)                                20%

                                              吴宝发持股 2.8%并曾任董事,已于 2019
          深圳市中润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 10 月卸任董事

          上海漫界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金耀青之兄金跃春及其配偶张春美控制
 金耀青                                       金耀青之兄金跃春持有份额 93.56%并任
          上海澳京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白国昌   ——                                ——

          上海揽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卫东持股 85%并任执行董事
 张卫东                                       张卫东及其配偶毛东英合计持有份额
          上海楚熠
                                              100%,张卫东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软数科技有限公司              毕珂伟任董事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毕珂伟任董事
 毕珂伟
          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毕珂伟任董事

          广东墨睿科技有限公司                毕珂伟任董事

                                              代丽之弟代勇持股 100%并任执行董事兼
          西安佳奇建材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代丽
          西安市未央区梦佳装饰材料经营部      代丽之弟代勇个体经营

          西安东耀贸易有限公司                代丽之子卫哲珲持股 100%并任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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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总经理

         陕西帕米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丽之儿媳何梦瑶持股 33.3%并任总经理

                                             董新义任董事,董新义之兄董新平持股
         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中金协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      董新义之兄董新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司                                  董新义配偶许丽华持股 45%
董新义
                                             董新义配偶许丽华持股 25%并任执行董
         北京法商融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董新义配偶之母薛万顺持股 20%并任董
         北京格雷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

谢巍     ——                                ——

                                             张祖春持股 20.5%,张祖春之子张伟持股
         惠州博创                            74.5%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祖春之
                                             女婿吴海峰持股 5%

                                             实由张祖春之子张伟控制,郑锡代张伟持
         惠州保泰
张祖春                                       股 100%

                                             张祖春之女婿刘洪泽持股 30%,刘洪泽之
         浙江士林电机有限公司
                                             父刘孟然持股 40%并任执行董事

         乐清市乐成海风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张祖春之女婿吴海峰个体经营
         部

                                             蒋晓敏配偶黄忠银、黄忠银之妹黄蕊合计
         乐清市远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持股 100%,黄忠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蒋晓敏配偶黄忠银、黄忠银之妹黄蕊合计
         温州鹿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持股 100%,黄忠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蒋晓敏配偶黄忠银持股 80%并任执行董
         乐清市迅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蒋晓敏
                                             蒋晓敏配偶黄忠银持股 80%并任执行董
         乐清市远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蒋晓敏之兄蒋晓泳持股 23%并任执行董
         河南鸿泰机电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河南信电电器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
                                             蒋晓敏之兄蒋晓泳任董事
         司

解威威   深圳市壹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解威威持股 90%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姜永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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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宗圣    ——                               ——

           深圳市创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马楠任总经理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马楠任总经理
           公司

           东莞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母基金投
                                              马楠任董事兼总经理
           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楠任总经理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楠任总经理

           东莞红土                           马楠任董事兼总经理

           惠州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楠任总经理

  马楠     惠州红土                           马楠任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马楠任董事
           公司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马楠任董事
           限公司

           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
                                              马楠任董事
           公司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楠任董事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楠任董事

           水贝文化传媒(深圳)股份有限公
                                              马楠任董事
           司


      7. 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重要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控制或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自 2016 年起曾与发行人有交易者)

 序号     报告期内曾经重要关联方                     关联关系说明

                                   惠州惠丰宝曾间接持股 100%,吴宝发、吴宝玉曾控
  1       顺年集团
                                   制,已于 2019 年 11 月解散

  2       大中华精密               吴宝发、吴宝玉曾控制,已于 2019 年 12 月解散

          陕西电嘉能成套设备有限
  3                                吴宝发曾持股 50%,已于 2017 年 5 月注销
          公司

          乐清市聚宝投资管理中心   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曾分别持有份额
  4
          (有限合伙)             41.62%、32.81%、16.75%、8.82%,已于 2017 年 8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月注销

         浙江宝龙集团南岳无线电   吴宝发、吴宝玉曾合计持股 100%,已于 2017 年 10
  5
         声元件厂                 月注销

                                  吴宝发、吴宝玉曾合计持股 100%,已于 2017 年 11
  6      香港宝龙
                                  月转让

                                  吴宝玉配偶之弟张吉青、弟媳陈碎娟曾合计持股
  7      惠州吉泰
                                  100%,已于 2017 年 12 月注销

                                  吴宝玉配偶之弟媳陈碎娟曾持股 100%,已于 2018 年
  8      惠州凌宇
                                  3 月注销

                                  张祖春之子张伟曾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已于
  9      惠州龙腾
                                  2018 年 1 月注销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重大关联交易”系指交易标的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或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本所律师认为对交易一方或双方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
上述所称“重大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报期内,格林有限或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如下重大关联交易:

      1. 接受关联方担保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履行完毕者

      ①票据担保

      2016 年 8 月 4 日,吴宝玉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同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有效期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至 2017 年 8 月 2 日)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8,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保证担保项下发行
人已开具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

      2017 年 9 月 4 日,吴宝玉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同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有效期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保证担保项下发行
人已开具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

    2017 年 12 月 14 日,吴宝玉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期
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 5,5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保证担保项下发行人已开具的票据均已履行完毕。

    ②融资租赁担保

    2016 年 7 月 8 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
人履行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所载发行人租赁注塑机 11 台之租期为 24
个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履行完毕。

    2016 年 7 月 8 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
人履行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所载发行人租赁注塑机 20 台之租期为 24
个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履行完毕。

    2017 年 5 月 8 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
人履行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所载发行人租赁注塑机 8 台之租期为 24
个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履行完毕。

    2017 年 7 月 27 日,吴宝玉向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保证
书》,为发行人履行与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日签署的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所载
发行人租赁加工机 3 台/套、切割机 2 台/套之租期为 24 个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履行完毕。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履行完毕者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债权人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1      吴宝玉     60,104,881.99   2019.8.28      2020.5.22      兴业银行惠州分行

   2      吴宝玉     31,106,261.28   2019.7.30      2020.6.23      工商银行高新支行

   3      吴宝玉              0.00     ——           ——         广发银行江北支行

   4      吴宝玉     22,470,512.63   2019.11.12     2021.11.17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注:①就上表第 1~3 项,担保金额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相应担保项下发行人已
开具未到期票据的合计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分别指前述票据中最早生效者之起始
日、最晚到期者之到期日;
    ②就上表第 4 项,担保金额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相应担保项下的发行人未到期
债务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分别指保证函的生效日、到期日

       2018 年 3 月 1 日,吴宝玉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发行人履行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期间所
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 14,1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保证担保项下发行人已开具的未到期票据金额为
60,104,881.99 元。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吴宝玉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
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 5,5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8 日,吴宝玉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履
行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期间所签署的
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 8,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等保证担保项下发行人已开具的未到期票据金额为 31,106,261.28 元。

       2019 年 5 月 22 日,吴宝玉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同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有效
期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项下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
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21,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保证担保项下无已
开具的未到期票据。

       2019 年 11 月 12 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
行人履行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保证担保项下发行人未到期债务金额为 22,470,512.63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元。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存在自丰骏投资拆入资金之情形,且于 2017 年 8 月与大
中华精密、丰骏投资存在补提利息安排,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二)前次申报被否原因及对本次申报影响/1.关
于关联方资金拆借”。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489,011.00     3,281,751.00     3,012,307.00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格林精密与关联方之间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 3 月 12 日就报告期
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以
来,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能够按照公司当时有效的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相关
的审批程序,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现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以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能够按照公司当时有效的章程及
决策程序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
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现该
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此外,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分别审
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年
度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报告〉的议案》,认为:

    “该等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该等关
联交易均有明确约定,作价公允合理(如适用),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向公司/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该等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外部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内部制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如适用),并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程序合
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公允,其批准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关联交易是基于交易
各方的协商一致,交易价格或对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
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
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主要内容有:

    1.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专门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4.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 监事会依职责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使监督权,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
正、公开;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予以纠正。

    (五)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企业的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通过控制其他企业或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之情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惠州惠丰宝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企业持有格林精密股权期间,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
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格林精密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
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
计、生产与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
任何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或
经济组织;(3)向与格林精密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
术等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格林精密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格林精密享有优先权,本企业以及本企
业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而使格林精密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本企业同意赔偿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格林精密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作为格林精密的控股股东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在我们实际控制格林精密期间,我们以及我们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
任何形式从事与格林精密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生
产与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任何从
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
织;(3)向与格林精密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
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格林精密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格林精密享有优先权,我们以及我们单
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我们违反本承诺而使格林精密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同意赔偿格林
精密因我们违反本承诺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我们不再作为格林精密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丰骏投资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持有格林精密股权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
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格林精密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
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
任何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或经济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组织;(3)向与格林精密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
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格林精密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格林精密享有优先权,本公司以及本公
司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使格林精密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同意赔偿
格林精密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持有格林精密股份的数额低于 5%为止。”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乐清超然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在本企业持有格林精密股权期间,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
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与格林精密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
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
任何从事多功能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或经济
组织;(3)向与格林精密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
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

    若格林精密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格林精密享有优先权,本企业以及本企
业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格林精密)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而使格林精密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本企业同意赔偿
格林精密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持有格林精密股份的数额低于 5%为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七)充分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稿)》中已对重大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本所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2)发行人自有物
业之产权证书及相关文件;(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之租赁合同及相关文
件;(4)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文件、专利证书及相关文件、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文件、域名证书;(5)发行人出具的补充说明;(6)天健出
具的《审计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主要财产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自有物业、承租物业、注册
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域名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具体如下:

    1. 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格林通讯。根据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4UUYRY8Q),格林通讯现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恒裕一路 3 号(1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金耀青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零配件;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除外);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自有物业

    (1)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恒裕一路 3 号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3 月 14 日核发的八份《不动产权证书》,格
林精密现时持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恒裕一路 3 号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一宗,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
面积为 56,609 平方米,使用期限至 2055 年 1 月 5 日。

    格林精密现时持有的上述地块地上已获产权证书之房屋情况如下(共有情况
均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均为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均为自建房):

                                                                       建筑面积
   幢号                   产权证号                       用途
                                                                       (㎡)

 5 号厂房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2 号        车间            7,648.21

 1 号厂房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3 号        厂房           10,613.39

 4 号厂房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4 号        车间            7,648.21

 2 号厂房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5 号        车间            7,767.39

 3 号厂房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6 号        车间            7,648.21

  办公楼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7 号        办公            7,203.00

 1 号宿舍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8 号   宿舍/餐厅/活动室     9,263.47

 2 号宿舍   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1037729 号   宿舍/餐厅/活动室     9,263.47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4 月 12 日登记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
2020 年 3 月 27 日加盖惠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章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格
林精密以上自有物业已抵押至兴业银行惠州分行,无查封信息。

    (2)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豪路 01 号

    ①已获产权证书物业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5 月 14 日核发的四份《不动产权证书》,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格林精密现时持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豪路 01 号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
用地,宗地面积为 54,102.64 平方米,使用期限至 2054 年 3 月 4 日。

    格林精密现时持有的上述地块地上已获产权证书之房屋情况如下(共有情况
均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均为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均为自建房):

                                                                              建筑面积
  幢号                       产权证号                        用途
                                                                                (㎡)

3 号车间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44280 号         厂房/电梯          11,681.69

2 号车间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44283 号         厂房/电梯          11,849.18

1 号车间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44286 号         厂房/电梯          14,538.34

  宿舍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44287 号    活动室/餐厅/集体宿舍    12,668.78


    根据 2020 年 6 月 5 日加盖惠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章的《不动产登记结
果》,格林精密以上自有物业无抵押或查封信息。

    ②临时建筑

    格林精密现时持有上述已获产权证书宗地地上临时建筑情况如下(取得方式
为自建):

   序号               用途                     性质                 建筑面积(㎡)

    1                 厂房                   临时建筑                          4,140.50

    2                 厂房                   临时建筑                         10,613.30


    上述第 1 处房屋已经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9 月 4 日《关于
建 设 广东格林精密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五号 临时厂房的批复》( 惠城规建函
[2018]53 号)批准建设。

    上述第 2 处房屋已经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关
于建设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6 号临时厂房的批复》(惠城规建函
[2018]115 号)批准建设。

    ③非临时建筑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格林精密现时持有上述已获产权证书宗地地上非临时建筑情况如下(取得方
式为自建):

   序号            用途                性质          建筑面积(㎡)

    1          阳极氧化车间        非临时建筑                    2,920.00

    2             设备房           非临时建筑                    2,270.68


    以上两处房屋存在未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建设使用之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上房屋所
在土地之权属证书已于近期办妥,后续手续正在办理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格林精密已收到主管部门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案卷编号
20200001)、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案卷编号
JB20200019、JB20200020),后续手续仍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就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印发《区政府工
作会议纪要》(惠城府纪[2020]7 号),载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
区城管执法局、区高新园管委会、格林精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召开工作会议,会议明确①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上述房产依法依规完善规划
审批手续并核发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
完善工程报建手续并核发施工许可证;②上述房产系因历史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而未批先建,并非恶意违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 2020
年 1 月 8 日联合向格林精密出具《确认函》,确认如下:

    “你公司目前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豪路 01 号的
建设用地上建有阳极氧化车间 1 处(占地面积 1895 平方米,建筑面积 2920 平方
米)、设备房 1 处(占地面积 1169.69 平方米,建筑面积 2270.68 平方米)。

    你公司上述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性质符合《惠州市金山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草案),你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对该宗土地的使用现状不构成违法用地行为。你公
司上述用地及房产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依法依规办理中,后续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再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如公司或子公司所使用、拥有、承包、租赁的土地或房产,因需按有关法
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主管
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
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
土地或房产的,本人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或房产,以保证其生产
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综上,鉴于相关机关已出具不予行政处罚、不构成违法用地、后续办理无法
律障碍之文件,且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以上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未办
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建设使用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之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豪路 01-A 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5 月 14 日核发的粤(2020)惠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44276 号《不动产权证书》,格林精密现时持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
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豪路 01-A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共有情况
为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122.68 平方米,
使用期限至 2054 年 3 月 4 日。

     根据 2020 年 6 月 8 日加盖惠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的《不动产登
记结果》,格林精密以上自有物业无抵押或查封信息。

     (4)三栋镇陶前莲塘大岭地段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1 年 8 月 8 日核发的惠府国用(2011)第 1302122002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格林有限现时持有位于三栋镇陶前莲塘大岭地段的国有
土地一宗,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 5,155.4
平方米(均为独用),终止日期为 2054 年 3 月 4 日。

     根据 2020 年 4 月 1 日加盖惠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的《不动产登
记结果》,格林有限以上自有物业无抵押或有效查封信息。

     3. 承租物业

     根据房屋租赁协议及相关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主要承租物业情况如下(均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高新园):

序   承租                                                                 租金
              出租方          租赁房屋         面积(㎡)      租期                   用途
号   方                                                                 (元/月)

            惠州利基商                                                   61,250
     格林                  利基宿舍楼整栋                  2017.2.1—               员工
1           务投资服务                         5,004.80                  (不含
     精密                      共六层                     2021.1.31                 宿舍
              有限公司                                                     税)

     格林   雅刚电子(惠   泰豪路 4 号 2 号               2019.12.1—   39,741.6    加工
2                                              2,483.85
     精密   州)有限公司   厂房 A 栋三楼                   2021.7.31    (含税)    仓储

     格林                  裕丰公寓 A9 栋                 2019.9.1—      34,000    员工
3             许日奎                           2,276.00
     通讯                    二至八楼                      2021.9.30    (含税)    宿舍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格林                 裕丰公寓 A8 栋              2019.9.1—     34,000   员工
 4            许日磷                       2,276.00
     通讯                   二至八楼                   2021.9.30   (含税)   宿舍
    注:①就以上第 2 处房产,根据出租方雅刚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产权人惠州铭濠润
工业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雅刚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将该房屋转租至格林精密已经产
权人同意;
    ②就以上第 1 处房产,出租方惠州利基商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核
发的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43 号产权证;就以上第 2 处房产,产权人惠州铭濠
润工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 1100338924 号产权
证;
    ③就以上第 3、4 处房产,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鹿颈村新下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
该两处房产及其所占地块之产权分别属于出租方许日奎、许日磷,因系政府回拨地,国有土
地使用证权属在村集体名下,不能分割,故未能办理房产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鹿颈村新
下村民小组已持有惠州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惠府国用(2009)第 13021220031 号土地权属证书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该办法第
二十三条,违反前述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就以上第 1 处房产,格林精密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惠州市房产管理局马
安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取得《惠州市城区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备案登记号 44130020200427003894)。

     就以上第 2~4 处房产,根据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对惠州市房产管理
局马安房管所工作人员的访谈,因其备案系统并不支持出租方非产权人或无房产
证的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格林精密无法办理第 2 处房产的租赁登记备案,格
林通讯无法办理第 3、4 处房产的租赁登记备案,但其认为该等事项并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亦不会因此责令格林精密或格林通讯限期改正或对其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如公司或子公司所使用、拥有、承包、租赁的土地或房产,因需按有关法
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主管
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瑕
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
土地或房产的,本人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或房产,以保证其生产
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综上,鉴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访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要求限期
改正或处以罚款,且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替代补偿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未能办理部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之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4. 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境内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截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查册档案并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境外商标
的注册证明书及变更文件并经登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
网站查询,发行人截至目前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所列注册
商标均系发行人依法通过注册申请原始取得并单独所有,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
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子公司除
外,下同)使用等情形。

    (2)专利

    根据专利证书及变更通知书、截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查册证明并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发行
人截至目前持有的有效已授权专利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所列专利
均系发行人依法通过授权申请原始取得并单独所有,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下,
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书、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查册结果并经登录中国版权服务微平
台查询,发行人截至目前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三。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所列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原始取得并单独所有且经依法登记,均处于保护期内,
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4)互联网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以下互联网域名:

   序号       持有人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格林精密        bl-green.com      2006.5.26   2030.5.26

    2        格林精密        greencpc.cn       2016.7.21   2021.7.21

    3        格林精密        green-cpc.cn      2016.7.21   2021.7.21

    4        格林精密        greencpc.com      2016.7.21   2026.7.21

    5        格林精密       green-cpc.com      2016.7.21   2026.7.21

    6        格林精密       greater-cpc.com    2007.8.10   2025.8.10

    7        格林通讯       green-cem.com      2020.4.20   2025.4.20


    5.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设备清单,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
经营设备包括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运输工具、电子设备、车辆等。经核查发行
人主要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及相关凭证,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
使用权,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占有使用的生产设备中,部分已抵押至第三方、部分已
出售至第三方并租回、部分系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使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二)总结

      经核查,除已有相反披露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自有物业、商标、专利、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域名等主要财产均已取得相应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说
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除已有相反披露外,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被抵押或质押
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
行人提供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
正在履行的合同;(2)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3)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4)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重大合同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第(二)节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外,格林精密已
向本所提供的对其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
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如下:

      1. 产品销售协议

      (1)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前五大客户(以下 1~10 项)及其他重要客户(以
下 11~12 项)销售框架协议

 序                                                                            履行情
              签约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期限
 号                                                                              况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                  首期 2019.7.15—2024.7.14,此
 1                              精密结构件                                     履行中
               公司                                  后每年自动续期

 2     深圳市富桂精密工业有限   精密结构件     首期 2018.6.15—2023.6.14,此   履行中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后每年自动续期

           FIH (HONG KONG)
                                                  首期 2016.12.12—2021.12.11,
 3      LIMITED/富智康(香港)有   精密结构件                                   履行中
                                                       此后每年自动续期
                 限公司

        惠州 TCL 移动通信有限公                   首期 2016.1.21—2017.1.22,此
 4                                 精密结构件                                       履行中
                   司                                   后每年自动续期

                                                  首期 2016.9.1—2019.9.1,此后
 5      LENOVO PC HK LIMITED       精密结构件                                       履行中
                                                         每年自动续期

         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    精密结构件          2016.6.1—2018.5.31          已履行
 6
                   司              精密结构件          2018.6.1—2021.5.31          履行中

         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
 7                                 精密结构件        2013.3.4 签署,不定期          履行中
               司及关联方

 8      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精密结构件        2016.8.1—履约完毕日           履行中

                                                  首期 2017.1.1—2021.12.31,此
 9        沅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密结构件                                       履行中
                                                        后每年自动续期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首期 2017.7.26—2018.7.25,此
 10                                精密结构件                                       履行中
             MANAGEMENT                                 后每年自动续期
             SERVICES, LTD.

 11          GOOGLE INC.            精密模具         2017.9.5 签署,不定期          履行中

         A2Z Development Center,                  首期 2011.11.11—2015.11.10,
                                    精密模具                                        履行中
                  Inc.                                 此后每年自动续期
 12
             AMAZON.COM
                                    精密模具         2019.2.25 签署,不定期         履行中
             SERVICES, INC.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销售订单台账,报告期内,格林精密与上述各期销售金额
前五大客户(或框架协议同时适用的关联公司)签署的订单金额按年度归集如下:

                                                                     单位:万元或万美元
              订单客户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备注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运营中
                                      3,687.25       720.71       670.71      美元不含税
          心有限公司

      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14,619.85      6,720.08    2,614.30     人民币不含税

      惠州 TCL 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0,679.87     10,713.87    8,487.42     人民币不含税

      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333.13     11,238.11    9,759.40     人民币不含税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634.87       1,336.95      431.93      美元不含税
       INDIA PVT LTD.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仁宝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32.32      1,091.18     1,306.87      美元不含税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18.87      4,974.48   21,935.22       人民币含税

      深圳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2,942.94      451.75    24,512.15       人民币含税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5,749.98     2,511.51     2,567.10      美元不含税
      康(香港)有限公司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350.36      189.73             -      美元不含税

        沅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2,253.97         262       美元不含税


       (2)报告期初至今大额销售订单(单笔 1,400 万元或 200 万美元以上,销
售内容均为精密结构件)

                                                                       单位:万元或万美元
 序号              订单客户              订单金额        备注        订单日       履行情况

  1        Compal (Vietnam) Co., Ltd.       216.96   美元不含税     2020.4.23      履行中

  2        Compal (Vietnam) Co., Ltd.       552.04   美元不含税     2020.4.27      履行中

  3       南昌龙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690.49   人民币含税      2020.3.9      履行中

  4       南昌龙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95.38   人民币含税     2020.1.20      已履行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5                                         309.36   美元不含税     2019.11.4      已履行
             康(香港)有限公司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6                                         206.57   美元不含税      2019.6.9      已履行
             康(香港)有限公司

  7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2,203.74   人民币含税     2019.1.17      已履行

  8         沅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1.56   美元不含税     2018.11.21     已履行

  9         沅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5.10   美元不含税      2018.5.8      已履行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10                                        249.09   美元不含税      2018.4.2      已履行
             康(香港)有限公司

  11        沅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7.14   美元不含税      2018.3.8      已履行

  12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18.62   美元不含税     2017.7.19      已履行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13                                        291.45   美元不含税     2017.4.22      已履行
             康(香港)有限公司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14                                        222.65   美元不含税      2017.4.1      已履行
             康(香港)有限公司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FIH (Hong Kong) Limited/富智
  15                                        616.87     美元不含税     2017.3.20     已履行
              康(香港)有限公司
      注:以上第 1、2 项订单金额来源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自客户供应商系统导出结果

       2. 原料采购协议

       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的原料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签约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2019.8.1—2024.8.1        履行中
  1      东莞市银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塑胶材料
                                                         2016.8.1—2019.7.31        已履行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
  2                                      塑胶材料       未签署框架协议,签署订单式合同
                   限公司

  3        深圳市长地科技有限公司        塑胶材料         2019.3.1—2022.3.1        履行中

  4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FPC 件          2018.8.1—2020.8.1        履行中

         金雅豪精密金属科技(深圳)
  5                                       压铸件          2017.9.1—2020.9.1        履行中
               股份有限公司

  6       乐清海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FPC 件         2016.8.1—2019.7.31        已履行

  7       广州瑞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塑胶材料        2017.3.1—2019.2.28        已履行

                                         塑胶材料         2019.8.1—2024.8.1        履行中
  8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塑胶材料        2016.8.1—2019.7.31        已履行

         东莞市发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       压铸件          2019.8.1—2022.8.1        履行中
  9
                     司                   压铸件         2016.8.1—2019.7.31        已履行

 10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油漆          2016.8.1—2019.7.31        已履行

                                         泡棉、背
 11        深圳市津田电子有限公司                       2016.12.1—2019.11.30       已履行
                                         胶、模切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采购订单台账,报告期内,格林精密与上述供应商签署的
订单金额按年度归集如下:

                                                                                  单位:万元
                 订单供应商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东莞市银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975.24        2,820.64        3,441.74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               6,508.31       5,451.81        2,178.86

           深圳市长地科技有限公司                       0.00               0.00     2,708.05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0.00          543.47        1,849.14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金雅豪精密金属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133.03     675.57      1,844.13

        乐清海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2,007.41   1,897.97         0.00

        广州瑞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929.45    1,921.88       350.7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7.03    1,784.37     1,505.94

      东莞市发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4,752.25    817.35      1,558.15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343.48    500.51        421.53

         深圳市津田电子有限公司                 1,672.52    407.10          0.00


    3. 融资及/或担保协议

    (1)兴业银行

    2017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约定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为发行人提供 5,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有效
期至 2018 年 1 月 6 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融资合同》,约定兴
业银行惠州分行为发行人提供 10,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同日,吴宝玉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履行
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 10,000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兴业银
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
工业园恒裕一路 3 号的若干不动产抵押至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
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
同,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 14,143.86 万元。2018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
惠州分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融资合同》的融资额度调整为 14,100
万元。同日,吴宝玉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
人履行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期间所签署
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 14,100 万元。

    2019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
约定兴业银行惠州分行基于发行人所提供的票据池质押担保,为发行人办理本外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币借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
同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拥
有所有权的票据质押至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兴业银行惠州分
行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含前述《票
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所有融资合同,及经双方同意转入的债权债务合同),
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 20,000 万元。

    2020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
约定兴业银行惠州分行基于发行人所提供的票据池质押担保,为发行人办理本外
币借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
同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拥
有所有权的票据质押至兴业银行惠州分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兴业银行惠州分
行于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含前述《票据
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所有融资合同,及经双方同意转入的债权债务合同),
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 25,000 万元。

    (2)广发银行

    2016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约定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发行人提供 8,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有效期至 2017 年 8 月 2 日。同日,吴宝玉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履行前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最高本金余额为 8,000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动
产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真空镀膜机等机器设备一批抵押至广发银行惠州分
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于 2016 年 8 月 3 日至 2017 年 8 月 2
日期间所签署的系列协议,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4,703.1 万元。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质押至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前述《授信额
度合同》,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2,524.93805 万元。2017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与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一张质押至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前述《授信额度合同》, 担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 万元。

    2017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约定
广发银行江北支行为发行人提供 2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 日。同日,吴宝玉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履行前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0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高额
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真空镀膜机等机器设备一批抵押至广发银行江北支行,
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于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期
间所签署的系列协议,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4,304.5 万元。2017 年 11 月 10 日,
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惠州市
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豪路 01 号的若干不动产抵押至广发银行江
北支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于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期间所签署的系列协议,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10,845.17 万元。

    2017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票据池”质押担保及
融资合同》,约定广发银行江北支行基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提供的
票据质押为发行人提供 12,000 万元的票据池质押授信额度,额度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

    2019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约
定广发银行江北支行为发行人提供 2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同日,吴宝玉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履行前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21,000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
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三栋中心园泰
豪路 01 号的若干不动产抵押至广发银行江北支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
行江北支行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期间所签署的系列协议,担
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12,363.15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签署《最
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真空镀膜机等机器设备一批抵押至广发银行江北
支行,以担保发行人履行与广发银行江北支行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月 22 日期间所签署的系列协议,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 3,882.1 万元。

    (3)工商银行

    2017 年 12 月 14 日,吴宝玉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期
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 5,50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吴宝玉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
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 5,5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18 日,吴宝玉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履行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期
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 8,000 万元。

    (4)浦发银行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格林有限与浦发银行惠州支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
约定浦发银行惠州支行为格林有限提供 10,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其中固定资产
贷款额度 7,0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同日,格林有限与浦发银行惠州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格林有
限将位于三栋镇陶前村莲塘大岭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至浦发银行惠州支
行,以担保浦发银行惠州支行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期间与
格林有限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最高主债权余额为 11,000 万元。2015
年 1 月 30 日,格林有限与浦发银行惠州支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浦
发银行惠州支行为格林有限提供 7,000 万元贷款,用于二期项目建设,贷款期限
自首次提款之日起五年。

    4. 设备租赁、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协议

    (1)优尼斯

    2016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与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沈阳机床
(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约定①优尼斯融资租赁(上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海)有限公司将高速智能钻攻中心 100 台及立式钻攻中心 60 台出租至发行人,
总租金 2,880 万元,租期 36 个月,每期租金 80 万元;②发行人支付押金 320 万
元;③由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等服
务。

    2019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与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沈阳机床
(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约定①优尼斯融资租赁(上
海)有限公司将高速智能钻攻中心 100 台及立式钻攻中心 60 台出租至发行人,
总租金 1,570.7988 万元,租期 36 个月,每期租金 43.6333 万元;②发行人支付
押金 320 万元;③由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维
修保养等服务。

    (2)远东

    2016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
公司签署《购买合同》,约定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自主选定向广
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注塑机 11 台,并交付至发行人使用,设备价款为 550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①远
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前述机器设备出租至发行人,租期 24 个月,首付款 110
万元,租金合计 464.088 万元(19.337 万元×24 期),保证金 55 万元;②租期届
满且发行人履约完全并支付留购价款 1,000 元后,前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转至发行
人。同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人履行前述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
公司签署《购买合同》,约定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自主选定向广
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注塑机 20 台,并交付至发行人使用,设备价款为 920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①远
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前述机器设备出租至发行人,租期 24 个月,首付款 184
万元,租金合计 776.232 万元(32.343 万元×24 期),保证金 92 万元;②租期届
满且发行人履约完全并支付留购价款 1,000 元后,前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转至发行
人。同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人履行前述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力实业有限
公司签署《购买合同》,约定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自主选定向广
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注塑机 8 台,并交付至发行人使用,设备价款为 544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①远
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前述机器设备出租至发行人,租期 24 个月,首付款 108.8
万元,租金合计 458.9904 万元(19.1246 万元×24 期),保证金 54.4 万元;②租
期届满且发行人履约完全并支付留购价款 1,000 元后,前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转至
发行人。同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人履行
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所有权转让协
议》,约定将注塑机等机器设备一批等转让至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转让价款
为 2,222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
约定①发行人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回前述机器设备,租期 24 个月,租金
合计 2,344.749144 万元(97.697881 万元×24 期),保证金 222 万元;②租期届满
且发行人履约完全并支付留购价款 170 元后,前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转回发行人。
同日,吴宝玉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发行人履行上述《售
后回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
《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上述机器设备抵押至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担
保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之履行。同日,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
《抵押补充协议》,约定前述抵押合同之签署及抵押登记之办理仅为项目融资所
需,不因此减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3)欧力士

    2017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南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自主选定向广东南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加工机 3 台/
套、切割机 2 台/套,并交付至发行人使用,设备价款为 472 万元。同日,发行
人与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①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前述机器设备出租至发行人,
租期 24 个月,首付款 91.1196 万元,手续费 7.6176 万元,租金合计 403.8432 万
元(16.8268 万元×24 期),保证金 50.4804 万元;②租期届满后且发行人履约完
全,发行人可选择支付期末购买款项 100 元购买前述机器设备。同日,吴宝玉向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为发行人履行前述《融资租
赁合同》项下所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合作研究协议

    2017 年 1 月,发行人与华南理工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约定①双方合作申
报广东省科技厅 2017 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电子消费品
精密结构件模块化智能装配柔性生产线的研制及产业化”;②发行人负责项目的
申请和主持,制定总体研制方案并组织具体工作开展,开展电子消费品精密结构
件模块化智能装配柔性生产线设计、研发及推广,负责结题;③华南理工大学负
责研究电子消费品精密结构件模块化智能装配柔性生产线关键控制技术及其实
现,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提供专业技术支撑。2020 年 4 月,发行人与华南理
工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成果确认书》,就前述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成果
及其归属等事宜进行确认。

    2017 年 11 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下发《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省应用型科技
研发专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7]151 号),其中发行人申报的项目
“电子消费品精密结构件模块化智能装配柔性生产线的研制及产业化”获得立项,
编号 2017B090914001。2018 年 1 月,发行人(承担单位)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管理单位)、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承担单位之主管部门)签署《广东省省级科
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东省科技厅项目变更审批表》,该项
目截至目前仍在执行中。

    6. 保荐及承销协议

    2020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委托其担任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费用为 8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承销协议》,委托其担任发行人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承销费用根据最终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乘以执行费率并扣除保
荐费用计算。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
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下述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 格林精密

    (1)市监

    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均按规定履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
务,该局暂未发现格林精密存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
面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密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均按规定履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义务,该局暂未发现格林精密存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
方面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密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期间,均按规定履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义务,该局暂未发现格林精密存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
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城税电
征信[2019]78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
格林精密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城税电
征信[2019]81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
格林精密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城税电
征信[2020]59 号),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
格林精密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安监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该局没有对格林精密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
政处罚记录,也未接到该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局没有对格林精密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局没有对格林精密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也未接到格林精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4)外资、工信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
提供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函出具之日在外资、外贸管理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方面该局暂未发现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出具
无违规记录证明申请的回复》,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
该局暂未发现有违反外资、外贸、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法律法规及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出具
无违规记录证明申请的回复》,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该局暂未发现有违反外资、外贸、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被处罚的情
形。

    (5)社保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
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

    (6)住房公积金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
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的记
录。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
密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的
记录。

    (7)土地、规划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格林精密在用地方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广东格
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年 9 月 30 日,在惠城区范围内该局未发现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城
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处罚的
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核查情况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惠城区范围内该局未发现其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
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
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8)建设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
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的函》,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
函出具之日无涉及该局职责范围内房产与建设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
提供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无违反该局职责范围内房产与建设法律法规及被处罚的
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
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的函》,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未对格林精密作出涉及该局职能范围内房产与建设法律法规
的有关处罚。

    (9)环保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
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该函出具之日无受到该分局环保行政处罚。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格林精密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格林精密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10)专利

    根据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东格林精
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函出具
之日无涉及专利促进工作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无涉及专利促进工作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外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2019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
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至发文出具之日,该中心支局未发现格林精密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该
中心支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
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发文出具之日,该中心支局未发现格林精密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
该中心支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2020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格
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2019 年 10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止,该中心支局未发现格林精密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该中
心支局处罚的记录。

    (12)发改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
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函出具之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日,该局未对格林精密出具过违法备案管理的处罚文书。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的复函》,经核实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无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备案管理)被处
罚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
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的复函》,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单位未对格林精密出具过违反产业政策及投资项目管理法
律法规的处罚文书。

    (13)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惠州海关关于反馈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信情况的函》,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期间,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因违规被海关处罚 0.5 万元,该
案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 2019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惠州海关关于反
馈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信情况的函》,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海关未发现有违反海关管理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的情形及侵犯知识产权情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惠州海关关于反馈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信情况的函》,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期间,该海关未发现有违反海关管理等方面重大违法行
为及侵犯知识产权情事。

    (14)消防

    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大队 2019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经
核查,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因消防违法违规受到消防部门的行政处
罚或调查情况,未发生过火灾。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大队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经
核查,格林精密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因消防违法违规受到消防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调查情况,未发生过火灾。

    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大队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格
林精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因消防违法违规收到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或
调查情况,未发生过火灾。

       2. 格林通讯

    (1)市监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
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
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
通讯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
录。

    (2)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城税电
征信[2019]79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
格林通讯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城税电
征信[2019]82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
格林通讯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城税电
征信[2020]45 号),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格林通讯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安监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通讯
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该局没有对格林通讯涉及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也未接到格林通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局没有对格林通讯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局没有对格林通讯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也未接到格林通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4)外资、工信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
提供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函出具之日在外资、外贸管理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该局暂未
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出
具无违规记录证明申请的回复》,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
该局暂未发现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法律法规及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出具
无违规记录证明申请的回复》,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
该局暂未发现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被处罚的情形。

    (5)社保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
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记录。

    (6)住房公积金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通
讯在 2016 年 10 月 25 日(开户日期)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通
讯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的
记录。

    (7)土地、规划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惠州市格
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格林通讯在用地方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惠州市
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惠城区范围内该局未发现格林通讯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土地管理、
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处罚
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惠州市格
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核查情况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惠城区范围内该局未发现其因违反国家、地方有
关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8)建设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
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函出具之日无涉及该局职责范围内房产与建设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
提供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无违反该局职责范围内房产与建设法律法规及被处
罚的情形。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
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的函》,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未对格林通讯作出涉及该局职能范围内房产与建设法律法规
的有关处罚。

    (9)环保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惠
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函出具之日无受到该分局环保行政处罚。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11 月 5 月出具的《关于对惠州市格
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格林通讯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20 年 2 月 24 月出具的《关于对惠州市格
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格林通讯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10)专利

    根据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惠州市格林
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函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无涉及专利促进工作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惠州市格
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无涉及专利促进工作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外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2019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
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发文之日,该中心支局未发现格林通讯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该
中心支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惠州
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该中心支局未发现格林通讯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该
中心支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
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函》,2019 年 10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止,该中心支局未发现格林通讯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而被该中
心支局处罚的记录。

    (12)发改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惠
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函
出具之日,该局未曾受理过格林通讯提交的核准、备案项目申请,也未对格林通
讯出具过违法备案管理的处罚文书。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
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的复函》,经核查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无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备案管理)被处
罚行为。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惠
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材料的复函》,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单位未对格林通讯出具过违反产业政策及投资项目
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文书。

    (13)海关

    根据 2020 年 5 月 31 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查询结
果,格林通讯无行政处罚信息。

    (14)消防

    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大队 2019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经
核查,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因消防违法违规受到消防部门的行政处
罚或调查情况,未发生过火灾。

    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大队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经
核查,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因消防违法违规受到消防部门的行政
处罚或调查情况,未发生过火灾。

    根据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大队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经
核查,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消防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因消防违法违规收到消防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调查情况,未发生过火灾。

    (三)关联债权债务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以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合并)账面余额分别为 19,166,263.66 元、9,744,375.37 元、12,022,503.22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出口退税
等,其中金额前 5 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坏账准备
                                                            余额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
                 出口退税        3,324,254.23 1 年以内          27.65%     166,212.71
市惠城区税务局

优尼斯融资租赁
                    保证金       3,200,000.00 1 年以内          26.62%     160,000.00
(上海)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
                    保证金       2,220,000.00 1 年以内          18.47%     111,000.00
      公司

     社保费        应收暂付款    1,179,478.37 1 年以内           9.81%      58,973.92

   住房公积金      应收暂付款     706,121.00 1 年以内            5.87%      35,306.05

     小   计         ——       10,629,853.60      ——         88.42%     531,492.68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合并)余额分别为 3,879,360.17 元、2,808,124.89 元、3,384,895.26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主要为预提费用等。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
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性规定之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章查验的相关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申报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亦
无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出售、重大资产收购的行为。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
换、重大资产剥离/出售、重大资产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2)发行人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全套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公
司章程》。2016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于惠州市工商局完成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
手续。

    2016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对股本与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等条款进行修订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2016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于惠州市工
商局完成公司章程的更新登记备案手续。

    2016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审议〈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对股本与注册资本等条款进
行修订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2016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于惠州市工商局完成公
司章程的更新登记备案手续。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效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重新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并由发行人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并经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备案(如需)之日起施行,届时将构成规范
公司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合法
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章程(草案)》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
告[2013]42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之情形。《公司章程(草案)》并没有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作
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公司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依据《公司章程(草
案)》得到充分保护。《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及决策机制,并对利润分配的形
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及其调整条件等事宜作出
了具体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能有效保障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理回报。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查验了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
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
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3)发行人选举职工
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1.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4.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此外,发行人现时设副总经理 3 名。

    5. 董事会秘书。发行人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负责发行人的证券事务管理,并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会议
文件、记录的保管。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总经理



       市场业   技术管             品质控             研发              制造管                              行政管
       务中心   理中心             制中心             中心              理中心                              理中心




                                                                                   C
      国   海                采                                                         阳                  人        证
                                                                                   N
 审   内   外   项   模      购    品   体     运      采    注   涂    镜   五         极   设   财   信   力   办   券
                                                                                   C
 计   业   业   目   具      开    质   系     营      购    塑   装    片   金         氧   备   务   息   资   公   事
                                                                                   加
 部   务   务   部   部      发    部   办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化   部   部   部   源   室   务
                                                                                   工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为结合实际,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2 次股东大会,23 次董事会
和 10 次监事会会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提案、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2)发
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
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3)发行人
历次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6)独立董事声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姓名         任发行人职务        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惠州惠丰宝执行事务合伙人

                                    惠州君强执行事务合伙人

                                    香港惠丰宝董事
    吴宝玉        董事长/总经理
                                    香港新林董事

                                    兴海县源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宝龙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丰骏投资董事

                                    浙江宝龙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宝发            董事          乐清市宝龙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青海新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兴海县源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耀青        董事/副总经理     ——

                 董事/财务负责人/
    白国昌                          ——
                   董事会秘书

    张卫东            董事          上海揽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楚熠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软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毕珂伟         董事
                              广东中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墨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代丽         独立董事    ——

                              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新义        独立董事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巍         独立董事    ——

    张祖春       监事会主席   惠州博创监事

                              兴海县源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

                              宝龙集团监事
    蒋晓敏         监事
                              青海新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乐清市迅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壹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威威         监事
                              深圳市新鸿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吴宗圣        副总经理    ——

    姜永权        副总经理    ——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规定禁止兼职之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董事

    2016 年 6 月 6 日,格林精密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吴宝发、吴宝玉、白国昌、
吴宗圣、张卫东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9 月 10 日,格林精密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选举
马楠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补充选举代丽、董新义、谢巍担任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9 年 6 月 22 日,格林精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宝
发、吴宝玉、金耀青、白国昌、张卫东、毕珂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代丽、
董新义、谢巍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吴宝发、吴宝玉、白国昌、张卫东、代丽、董新义、谢巍最近两年一直担任
格林精密董事,未发生变动。格林精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吴宗圣任期届满不再连
任,目前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董事职位改由副总经理金耀青担任,属公司内
部人事调整;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马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其董事职位改由毕珂伟
担任,属机构投资者深创投推选人员变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格林精密最近
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2. 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 6 月 6 日,格林精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宝玉担
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吴宗圣、金耀青、姜永权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白国昌担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6 年 8 月 25 日,格林精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白国昌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6 月 27 日,格林精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宝玉担
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吴宗圣、金耀青、姜永权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白国昌担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吴宝玉、吴宗圣、金耀青、姜永权、白国昌最近两年一直担任格林精密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目前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代丽、董新义、谢巍,独
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为三分之一。

    根据独立董事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
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之规定。

    《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制度》等
发行人内部制度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相应规定。经审查,该等独立董事
职权范围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情况。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现时营业执照;(2)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鉴证报
告》;(3)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证明;(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政府补助依据文件及入账凭证。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税务登记情况

    发行人现时持有惠州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38561402H)。

    格林通讯现时持有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4UUYRY8Q)。

    (二)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13%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面积                     2 元/平方米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房产税                                                      1.20%、12%
                 1.20%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详细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格林精密                15%                  15%              15%

      格林通讯                25%                  25%              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税收优惠

    2014 年 10 月 9 日,格林有限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444000046),有效期 3 年。

    2017 年 11 月 9 日,格林精密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744004487),有效期 3 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格林精密 2017 年至 2019 年享
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四)纳税情况

    1.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逾期未缴纳的情形。

      2. 根据《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及证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最近三年纳税期间无欠税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行
政处罚的情形。

      (五)主要政府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下发的依据文件/官网发布及入账凭证、《审计报告》,报告期
内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收到政府机关拨付的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主要补助情
况如下:

       1. 2019 年度

序号     受补贴人     金额(元)                         补贴依据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 2018 年度第二
  1      格林精密      125,394.21    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官网
                                     发布)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
  2      格林精密      600,000.00    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惠
                                     市环[2018]12 号)

       2. 2018 年度

序号     受补贴人     金额(元)                         补贴依据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
  1      格林精密     3,000,000.00   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惠财工[2018]48
                                     号)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 2017 年度第二
  2      格林精密      412,182.64    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官网
                                     发布)

  3      格林精密       95,6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年修订)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7 年惠州市高新技术
  4      格林精密      200,000.00    企业与创新型企业认定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的通
                                     知》(惠市科字[2018]114 号)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 2017
  5      格林精密     1,552,300.00
                                     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惠市科字[2018]7 号)

                                     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 2017 年度第二
  6      格林通讯       65,481.75    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官网
                                     发布)

       3. 2017 年度

序号     受补贴人     金额(元)                         补贴依据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 2016
  1      格林精密     1,483,700.00   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7]11 号)

                                     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 2016
  2      格林精密     1,130,000.0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计划的通知》(惠市商务[2016]250 号)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
  3      格林精密      103,315.00    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进口贴息的通知》(惠财工[2016]214
                                     号)

                                     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广东
  4      格林精密      200,000.00    省惠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惠
                                     市商务[2017]172 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省应用型科技
  5      格林精密     3,000,000.00
                                     研发专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7]151 号)

                                     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惠州市 2017
  6      格林精密       50,000.00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事项)
                                     项目计划的通知》(惠市商务[2017]239 号)

                                     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惠州
  7      格林精密      100,000.00    市上半年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惠
                                     市商务[2017]228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政府补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该等补贴合法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1)现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验收文件;(2)污染物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排放许可证;(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4)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质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

    (1)格林有限项目

    2007 年 5 月 25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惠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
公司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惠市环建[2007]J110 号),同意格
林有限在惠州市三栋镇三栋数码工业园内投资建设二期工程,项目总投资 6,000
万元,占地面积约 56,609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50,000 平方米,主要生产各类手
机外壳,年产量约 7,200 万件。

    2010 年 6 月 9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验收意见(惠市环验[2010]102 号),
同意格林有限二期工程手机外壳生产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格林精密研发生产项目

    2016 年 8 月 18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出具《关于广东格林精密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城环建[2016]138
号),同意格林精密上述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示的项目性质、规模、工
艺、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建设,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产业园
SDM-09 地块,总投资 26,850 万元,占地面积 9,934.48 平方米,建筑面积 48,399.64
平方米,项目主要产品及年产量为手机外壳塑胶件 100 万个,金属电子终端新产
品外壳 30 万个以及智能可穿戴设备 2,300 万件。

    2016 年 11 月 24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出具验收意见,同意格
林精密研发生产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3)格林精密扩建配套阳极氧化 e 处理生产线项目

    2017 年 7 月 19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扩建配套阳极氧化 e 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
[2017]43 号),同意格林精密上述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建设,项目总投
资 2,000 万元,在研发生产项目用地范围内扩建一栋厂房,年处理铝制手机外壳
600 万件(为研发生产项目所生产的 2,300 万件智能可穿戴设备中的 600 万件),
其中 200 万件需经过 e 处理作为前处理。

    2019 年 3 月 27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扩建配套阳极氧化 e 处理生产线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的函》(惠市环验[2019]12 号),同意格林精密上述项目配套固体废弃
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验收。

    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018 年 7 月 3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格林精密核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编号 4413022015092902),证载单位地址为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
业园,行业类别为塑料制品业,排污种类为废气,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2 日。

    2019 年 4 月 9 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格林精密核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
许可证》(编号 4413022019093302),证载单位地址为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
业园 SDM-09 地块,行业类别为金属结构制造,排污种类为废气,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8 日。

    3. 认证证书及合规证明

    2019 年 8 月 9 日,DNV GL-Business Assurance 向格林精密签发《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号码 82650-2010-AE-RGC-RvA),证明格林精密的环境管理体系符
合 ISO 14001:2015 标准,适用于“塑胶外壳的生产及组装;塑胶模具的设计和制
造”,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9 日。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广
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精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该函出具之日无受到该分局环保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
格林精密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
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格林精密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提供惠
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格林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该函出具之日无受到该分局环保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19 年 11 月 5 月出具的《关于对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
的复函》,格林通讯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20 年 2 月 24 月出具的
《关于对惠州市格林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违规证明的复函》,格林通讯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19 年 8 月 9 日,DNV GL-Business Assurance 向格林精密签发《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号码 82649-2010-AQ-RGC-RvA),证明格林精密的质量管理体系符
合 ISO 9001:2015/GB/T 19001-2016 标准,适用于“塑胶外壳的生产及组装;塑胶
模具的设计和制造;触控屏的设计和制造”,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9 日。

    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期间,均按规定履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
务,该局暂未发现格林精密存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
面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11 日出
具的《证明》,格林精密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均按规
定履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务,该局暂未发现格林精密存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
管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密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期间,均按规定履行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务,该局暂未发现格林
精密存在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

                                   3-3-2-127
                                                                   律师工作报告

通讯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通讯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根
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通讯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发行人的产品
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
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2)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环境影响报告
表及主管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
集资金将运用于以下项目,均已取得发改、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除外):

    1. 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

    该项目通过格林精密实施,项目预计总投资为 37,870.35 万元。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广东
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格林精密已就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
目办理投资备案,项目代码 2019-441302-39-03-068508,有效期两年。

    2019 年 12 月 16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
(惠城)建[2019]470 号),同意格林精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

                                   3-3-2-128
                                                                律师工作报告

规模、地点、环保措施及要求等实施项目建设。

    2.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该项目通过格林精密实施,项目预计总投资为 7,038.36 万元。

    根据 2019 年 11 月 22 日加盖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备案专用章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格林精密已就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办理投资备案,项目代码 2019-441302-39-03-076211,有效期两年。

    2019 年 12 月 16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惠城)建[2019]469
号),同意格林精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
保措施及要求等实施项目建设。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该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15,000.00 万元,不涉及环保、投资主管部门的审
核及批准。

    以上项目共需资金 59,908.71 万元。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
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
量超过项目资金需求量,公司将富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发行人独立进行,
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
资金量少于项目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四)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
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3-3-2-129
                                                               律师工作报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2)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未来三年的具体发展计划为:

    1. 市场拓展计划

    智能终端应用领域的扩大和创新产品的加速涌现,给上游的精密结构件行业
带来较大的增长空间。公司将密切追踪行业发展趋势,继续深化与亚马逊、谷歌、
脸书、联想(含摩托罗拉)、TCL、华米、菲比特等老客户的合作,深度挖掘老
客户的市场潜力,同时积极开发新客户,特别是开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型
客户,密切追踪智能终端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趋势,持续开展新技术研究,不
断推出高附加值、高品质的创新产品,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
覆盖范围,保持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2. 技术研发计划

    技术研发是公司创新和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公司将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扩建研
发中心,通过配置先进的研发设备、检测设备及软件工具,改善公司的研发环境,
建立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研发平台,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吸引高端技术人才,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研究及创新能力,专注于 CMF 创新技术与结构功能化创
新技术精密结构的研发,开发出更多更贴近市场的“精密结构件”及其智能制造创
新技术,全面提升公司新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技术水平,更好、更精准、更快捷地
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技术解决方案。

    3. 人才发展计划

    继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淘汰机制,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


                                 3-3-2-130
                                                              律师工作报告

力和凝聚力,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营造和谐的用人环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未
来发展规划,加大对新技术研发、新工艺研发、新材料应用研发、质量控制、市
场营销、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优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优化人才结构。

    4. 筹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会视投资需要和业务发展,适时地通过资本市场融
资来改善资本结构,支持公司各项近期与长远战略的发展目标得以实现。在未来
时机成熟时,公司将在充分考虑自身条件的基础上,本着对股东有利、对公司发
展有利的原则,实施对外投资与并购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经营合同及其
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终端精密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
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及/或填写的调查问卷;(2)发行人及子公司所
属市监、税收、安监、社保、住房公积金、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资、外
汇、发改、海关、消防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发行人2017年受海关
行政处罚的处罚文书、罚款缴纳凭证等。



                                3-3-2-131
                                                              律师工作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
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受到海关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2017 年 7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向格林精密下发《行政处罚
决定书》(角关处置简决字[2017]第 0570 号),以格林精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持 534120170416047863 号报关单委托粤 ZFS68 港货车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沙头
角海关申报出口塑胶前盖一批时申报货物重量不实影响海关统计为由,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其科处罚款 5,000 元。根据代收罚款
收据,前述罚款已于当日缴纳完毕。

    (1)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①系物流公司受托申报失误所致,格林精密无主观恶意

    根据惠州华楠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格林精密上述受罚事项系我
司履行与格林精密之间的《运输合同》(编号 2017-0601)时我司职员/委派人员
申报失误所致。根据我司与格林精密的协议与合作惯例,我司以汽车运输方式承
运格林精密往返于惠州与香港的货物,并根据格林精密提供的货物信息(含名称、
数量、重量等)进行海关申报。就上述受罚事项所涉货物,格林精密提供至我方
的货物信息系属准确,最终被海关查验重量不实系因我司职员/委派人员申报失
误所致,格林精密在此事上并无主观恶意。亦鉴于此,我司已替格林精密最终承
担了该笔罚款。”

    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


                                3-3-2-132
                                                                律师工作报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20 号)第十
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
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
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
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
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处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
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款。

    据此,受罚所涉申报货物重量不实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并未影响海关监
管秩序、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或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未被认
定为情节严重。

    ③有权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函,格林精密上述
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格林精
密上述受罚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对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①行政处罚已了结且发行人已制定并完善内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根据代收罚款收据,前述罚款已于当日缴纳完毕。根据惠州华楠物流有限公
司出具的《声明》,因上述处罚系因该物流公司职员/委派人员申报失误所致,
其已替格林精密最终承担了该笔罚款。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8 月首次制定《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并于 2018 年 4 月
修订完善,对进口报关、出口报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提前报关方式的报关、进
口货物直接转关的报关、进境中转货物的报关、出口非中转货物的出口报关、出


                                 3-3-2-133
                                                                律师工作报告

口中转货物的报关、出口退运货物的报关等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的进出口业务
报关流程及要求进行规定。

    ②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I) 发行人已经建立组织架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在公司组织架构方面,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为主体的法人治理
结构;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个治理
主体能够按照规范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发行人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明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的
职责权限,形成了相互协调与制衡的治理机制,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II) 发行人已制定全面完善的生产经营具体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在财务会计、知识产权、供应商管
理、安全生产、产品管控、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

    此外,发行人已获 DNV GL-Business Assurance 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其“塑胶外壳的生产及组装;塑胶模具的设计和制造”之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ISO
14001:2015 标准、“塑胶外壳的生产及组装;塑胶模具的设计和制造;触控屏的
设计和制造”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ISO 9001:2015/GB/T 19001-2016 标准。

    (III) 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会计师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其“强化风险
意识并结合制度化和人性化的经营风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司管理层高
度重视内部控制的各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报告及建议,并采取各种措施及时纠
正控制运行中产生的偏差”,发行人内部控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

                                 3-3-2-134
                                                                 律师工作报告

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海关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
处罚已了结且发行人已制定并完善内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整体内控制度有效
执行,故不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
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招商证券及其他
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特别是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进行了核查。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法律意见书》
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

                                 3-3-2-135
                                                                律师工作报告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红筹架构与境外挂牌

    格林有限自 2006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历经搭建红筹架构、通过大中华精
密间接在境外挂牌、摘牌、拆除红筹架构(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
股东回归)等过程。

    核查过程:

    就格林有限历史红筹架构及通过大中华精密境外挂牌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前身格林有限自设立至今的全套工商档
案,含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协议、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主管外资部门
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期间)、主管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文件及换法的营业
执照;(2)乐清宏瀚、杭州中瀚自设立至注销的全套工商档案;(3)顺年集团的
设立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份证书、股份转让文书、董事决
议、解散证书;(4)丰骏投资、香港惠丰宝、HQH 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董事名册、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等文件;(5)大中华精密的注册证
明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份证书、股份转让文书、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文件、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的登记材料、不时自新加坡会计
与企业管理局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6)惠州惠丰宝、乐清超然、西安亿仕登、
上海楚熠自设立至今的全套工商档案;(7)吴宝发就杭州中瀚历史缴税事宜出具
的说明;(8)格林有限、大中华精密及惠州惠丰宝 2016 年 1 月向惠州市惠城区
国家税务局提交《关于集团境外重组间接转让中国财产按 7 号公告进行税务申报
的说明》及该税务局出具的收取材料通知单;(9)格林有限 2016 年 3/4 月实施
股东回归时丰骏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收缴款书;(10)惠州市惠城区
地方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就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自 2002 年 4 月至
2010 年期间之税务合规性出具的证明,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就乐清宏瀚存
续期间之税务合规性出具的证明,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就杭州中瀚存续期间
之税务合规性出具的证明;(11)惠州市惠城区商务局就格林有限搭建红筹架构


                                 3-3-2-136
                                                                律师工作报告

(实际控制人设立境外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取
得公司股权的行为)之外资合规性出具的证明;(12)惠州惠丰宝设立香港惠丰
宝及再投资丰骏投资取得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13)吴宝发、ANG KHENG HUI
等相关方就格林有限红筹搭建过程资金来源及后续归还、无代持无争议等事宜出
具的书面确认;(14)格林有限红筹搭建过程中来源于 ANG KHENG HUI 借款的
主要资金往来银行汇款文件;(15)载明经外汇部门就顺年集团向杭州中瀚缴纳
出资款询证回函的验资报告,丰骏投资向杭州中翰支付格林有限股权收购款、向
格林有限缴纳增资款的入境外汇核准或登记文件;(16)吴宝发、吴宝玉、张祖
春、赵加成、马朝阳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
投资外汇登记表》;(17)惠州惠丰宝设立香港惠丰宝通过银行办理的 ODI 中方
股东对外义务出资业务登记文件;(18)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就发行
人及其前身所涉若干历史事项之外汇合规性出具的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
分局就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马朝阳的外汇合规性出具的证明;(19)
大中华精密 2007 年境外挂牌的招股书、中介机构文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对
招股书的核准函;(20)大中华精密在境外挂牌期间通过大中华精密官网、德国
信息披露平台(www.dgap.de)发布的公告;(21)吴宝发、吴宝玉、ANG KHENG
HUI、赵佰根、王云川、张卫东于挂牌期间增持或购入大中华精密股份的股票账
户记录;(22)大中华精密 2014 年境外摘牌的申请函、德意志交易所同意摘牌的
回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停止交易公告及德意志交易所之确认电邮; 23)
德国法律意见书;(24)德国券商就大中华精密挂牌过程、挂牌期间及摘牌过程
之合规性出具的确认函;(25)德意志交易所就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
所初级板块挂牌期间之合规性出具的确认函;(26)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曾因历
史上红筹架构搭建、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摘牌及红筹架构拆
除相关事宜遭受任何处罚或权利诉求出具的替代补偿承诺;(27)大中华精密未
参与回归股东之大多数签署的关于处置附属公司并减资及减资款分配的 2016 年
《声明与授权表》,关于获取清算资产最终分配款后不再持有大中华精密及被处
置附属公司权益且与相关方无争议或诉求的 2019 年《确认函》;(28)2015 年至
2016 年红筹架构拆除所涉 9 名回归股东信托香港惠丰宝持股、大中华精密出售
丰骏投资 100%股权及减资、9 名回归股东回归等过程所涉的全套协议、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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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文件;(29)新加坡法律意见书;(30)新加坡评估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1. 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具体过程

    (1)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前的架构搭建

    ①2002 年 4 月,吴宝发等 4 名自然人设立格林有限

    2002 年 4 月 29 日,境内自然人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在广东惠
阳设立格林有限,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分别出资 4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
15 万元。

    此时,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40%          30%             15%         15%


                               格林有限


    ②2006 年 9 月,吴宝发等 4 名自然人转为通过乐清宏瀚持股格林有限

    2006 年 8 月 28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在浙江乐清设立乐清
宏瀚,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分别出资 8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
乐清宏瀚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与格林有限一致。

    2006 年 9 月 4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将其所持格林有限全
部股权以零对价转让至乐清宏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3-3-2-138
                                                                   律师工作报告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40%           30%              15%         15%


                                 乐清宏瀚

                                          100%
                                 格林有限


    ③2006 年 9 月,杭州中瀚收购格林有限 100%股权

    2006 年 7 月 28 日,顺年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编号 1042490。
嗣后,顺年集团以 1,000 美元为对价向吴宝发发行 1,000 股股份。

    2006 年 9 月 1 日,顺年集团在浙江杭州设立杭州中瀚。

    2006 年 9 月 7 日,乐清宏瀚将其所持格林有限全部股权以 100 万元转让至
杭州中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发
                                         100%     境内


                              顺年集团(BVI)
                                                  境外
                                         100%

                                                  境内
                                杭州中瀚
                                         100%
                                格林有限


    ④2006 年 12 月,丰骏投资收购格林有限 25%股权

    2006 年 10 月 23 日,丰骏投资在中国香港注册设立,编号 1082339,并向
Bosco Nominees Limited 发行 1 股普通股,发行股本总额为 1 港元。

    2006 年 11 月 17 日,丰骏投资唯一董事作出决议,同意 Bosco Nominees
Limited 将其所持丰骏投资的全部股份转让至 Ichitaro Minami(南一太郎,日本
籍自然人)。2006 年 11 月 20 日,Bosco Nominees Limited 与 Ichitaro Minami 签

                                     3-3-2-139
                                                                    律师工作报告

署丰骏投资股份转让文书,对价为 1 港元。同日,丰骏投资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2006 年 12 月 22 日,杭州中瀚将其所持格林有限 25%股权以评估价
2,997,045.66 元转让至丰骏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发
                            100%                             境内

                                           Ichitaro Minami
                                                    100%     境外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杭州中瀚
                             75%                    25%

                                  格林有限


    ⑤2007 年 9 月,吴宝发收购丰骏投资 100%股权

    2007 年 8 月 13 日,Ichitaro Minami 与吴宝发签署关于丰骏投资的购股权协
议,约定吴宝发有权于两年内要求 Ichitaro Minami 将其所持丰骏投资全部股份以
100 港元为对价转让至吴宝发或其指定方。

    2007 年 9 月 10 日,丰骏投资唯一董事作出决议,同意 Ichitaro Minami 将其
所持丰骏投资的全部股份转让至吴宝发。2007 年 9 月 12 日,Ichitaro Minami 与
吴宝发签署丰骏投资股份转让文书,对价为 100 港元。2007 年 9 月 19 日,丰骏
投资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3-3-2-140
                                                                           律师工作报告


                                    吴宝发
                                        100%                    境内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境外
                             100%

                                                                境内
                      杭州中瀚
                             75%                    25%

                                   格林有限


    (2)大中华精密间接收购格林有限前的架构搭建

    ①2004 年 4 月,设立

    2004 年 4 月 26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注册设立,编号 200405043W,其
时名为 SPRINGBOARD TAX CONSULTANTS PTE. LTD.,发行股本为 2 新元,
分为 2 股普通股股份,均由 LIM LI PENG(新加坡籍自然人)持有。

    此时,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LIM LI PENG                                  2                     100%


    ②2007 年 8 月,更名、吴宝发收购大中华精密 100%股份

    2007 年 8 月 1 日,大中华精密股东作出决定,将大中华精密更名为 GREATER
CHINA PRECISION COMPONENTS PTE. LTD.。

    2007 年 8 月 4 日,LIM LI PENG 与吴宝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
持大中华精密全部股份转让至吴宝发。

    2007 年 8 月 4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更名决
定及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3-3-2-141
                                                                   律师工作报告

    1              吴宝发                              2                  100%


    ③2007 年 9 月,吴宝发将大中华精密 50%股份转让至吴宝玉

    2007 年 9 月 15 日,吴宝发与吴宝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大中
华精密的 1 股股份转让至吴宝玉。

    2007 年 9 月 28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股份转
让的变更登记。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1                  50%

    2              吴宝玉                              1                  50%

               合计                                    2                  100%


    (3)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及大中华精密境外挂牌前股权调整

    ①2007 年 10 月,大中华精密间接收购格林有限 100%股权

    2007 年 9 月 10 日,吴宝发与大中华精密签署关于顺年集团及丰骏投资的股
份买卖协议,约定①吴宝发将其所持顺年集团、丰骏投资的全部股份分别以
8,731,404 新元(约合 43,687,500 元)、2,918,250 新元(约合 14,562,500 元)转让
至大中华精密;②大中华精密向吴宝发配发 998 股普通股新股(其中 748 股对应
顺年集团股份对价、250 股对应丰骏投资股份对价),每股作价 11,673 新元,总
计 11,649,654 新元(约合 58,250,000 元),作为收购顺年集团、丰骏投资全部股
份的对价。

    2007 年 9 月 10 日,顺年集团唯一董事作出决议,同意吴宝发将其所持顺年
集团的全部股份转让至大中华精密。同日,吴宝发与大中华精密签署顺年集团股
份转让文书。同日,顺年集团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2007 年 9 月 20 日,丰骏投资唯一董事作出决议,同意吴宝发将其所持丰骏
投资的全部股份转让至大中华精密。同日,吴宝发与大中华精密签署丰骏投资股
份转让文书。2007 年 10 月 3 日,丰骏投资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

                                   3-3-2-142
                                                                               律师工作报告

记。

    2007 年 10 月 18 日,大中华精密特别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上配发股
份收购股权事项。

    2007 年 10 月 29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配发
普通股的变更登记。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999                 99.90%

   2                吴宝玉                                      1                     0.10%

                合计                                     1,000                   100.00%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发                      吴宝玉
                              99.9%                      0.1%
                                                                    境内


                                  大中华精密(SGP)

                                  100%                100%          境外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杭州中瀚
                                  75%                  25%

                                      格林有限


       ②2007 年 10 月,大中华精密股份分配

    2007 年 10 月 8 日,格林有限的创始股东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
签署《股权分配协议书》,约定将大中华精密的股权以总股数 1,000 股分配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3-3-2-143
                                                                               律师工作报告

     1                吴宝发                                   323.0              32.30%

     2                吴宝玉                                   280.5              28.05%

     3                张祖春                                   161.5              16.15%

     4                赵加成                                   147.0              14.70%

     5                马朝阳                                    55.0                 5.50%

     6            ANG KHENG HUI                                 33.0                 3.30%

                  合计                                    1,000.0                100.00%


       2007 年 10 月 26 日,吴宝发分别与吴宝玉等 5 名自然人签署股份转让文书,
约定将吴宝发所持大中华精密的股份 309 股转让至吴宝玉、70 股转让至张祖春、
60 股转让至赵加成、55 股转让至马朝阳、33 股转让至 ANG KHENG HUI。

       2007 年 10 月 29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的变更登记。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472               47.20%

     2                吴宝玉                                    310               31.00%

     3                张祖春                                     70                  7.00%

     4                赵加成                                     60                  6.00%

     5                马朝阳                                     55                  5.50%

     6            ANG KHENG HUI                                  33                  3.30%

                  合计                                         1,000             100.00%


       由上可见,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最终经登记的股权结构与各方
签署的《股权分配协议书》之约定不一致。根据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该等
差异系为使吴宝发、吴宝玉的持股比例更为集中,由吴宝发、吴宝玉代张祖春、
赵加成持有大中华精密部分股份。代持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名义持股数(股)       实际持股数(股)       代持数(股)[负为被代持]

 1       吴宝发                 472.00                323.00                      149.00

                                          3-3-2-144
                                                                       律师工作报告

 2       吴宝玉                 310.00               280.50                   29.50

 3       张祖春                  70.00               161.50                -91.50

 4       赵加成                  60.00               147.00                -87.00

     合计                       912.00               912.00                    0.00


     吴宝发、吴宝玉与张祖春、赵加成之间就大中华精密股份的以上代持情况一
直延续至 2016 年 4 月格林有限股东回归前。代持沿革及回归时的代持解除情况,
详见下文。

     ③2007 年 10 月,大中华精密拆股、变更为公众公司、更名

     2007 年 10 月 27 日,大中华精密特别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中同意①将大
中华精密现存的每 1 股普通股股份拆分为 20,000 股,拆分后总发行股份变更为
20,000,000 股;②大中华精密公司类型由私人有限公司转为公众有限公司,名称
随之变更为 GREATER CHINA PRECISION COMPONENTS LIMITED。

     2007 年 10 月 29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拆股
的变更登记。2007 年 10 月 30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
本次公司类型转换及更名的变更登记。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9,440,000          47.20%

     2                吴宝玉                           6,200,000          31.00%

     3                张祖春                           1,400,000              7.00%

     4                赵加成                           1,200,000              6.00%

     5                马朝阳                           1,100,000              5.50%

     6            ANG KHENG HUI                          660,000              3.30%

                  合计                                20,000,000         100.00%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为境外挂牌目的的架构搭建完成):




                                         3-3-2-145
                                                                              律师工作报告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马朝阳             境内


                                                                       ANG KHENG HUI
         47.2%       31.0%        7.0%            6.0%          5.5%            3.3%

                                   大中华精密(SGP)

                                  100%                   100%                境外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杭州中瀚
                                  75%                     25%

                                         格林有限


    (4)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挂牌期间相关事项、摘牌

    ①2007 年 11 月,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

    2007 年 10 月 27 日,大中华精密特别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中同意①大中
华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②发行不超过 7,500,000 普通股新股;③所有已发行
普通股均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7 年 10 月 30 日,大中华精密刊发招股书,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7,500,000
普通股新股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交易。

    2007 年 10 月 31 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出具对大中华精密招股
书的核准函。

    2007 年 11 月 20 日,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9,440,000                  34.33%

   2                吴宝玉                               6,200,000                  22.55%

   3                张祖春                               1,400,000                   5.09%


                                          3-3-2-146
                                                                                            律师工作报告

    4                     赵加成                                       1,200,000                   4.36%

    5                     马朝阳                                       1,100,000                   4.00%

    6             ANG KHENG HUI                                         660,000                    2.40%

    7                 公众股东                                         7,500,000                  27.27%

                   合计                                            27,500,000                     100.00%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马朝阳                       境内


                                                                           ANG KHENG HUI      公众股东
        34.33%      22.55%         5.09%           4.36%         4.00%             2.40%   27.27%

                                           大中华精密(SGP)

                                           100%                   100%                     境外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杭州中瀚
                                           75%                     25%

                                                 格林有限



    ②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期间相关事项

    (I) 2008 年 2 月,丰骏投资收购格林有限 75%股权

    2008 年 2 月 2 日,杭州中瀚将其所持格林有限 75%股权以 75 万元转让至丰
骏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II) 2008 年 2 月,大中华精密将境外融资款增资格林有限

    2008 年 2 月 2 日,丰骏投资增资格林有限 21,900 万元(20,543,089.01 欧元,
来源于大中华精密的境外挂牌融资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III) 大中华精密于挂牌期间的股权变动

    根据相关方的股票账户记录/大中华精密的公告,吴宝发、吴宝玉、ANG
KHENG HUI 于挂牌期间分别增持大中华精密股份 1,565,227 股、717,400 股、


                                                  3-3-2-147
                                                                       律师工作报告

681,620 股,赵佰根、王云川、张卫东于挂牌期间分别购入大中华精密股份 323,046
股、50,000 股、30,410 股。

    根据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的年度申报信息,大中华精
密于挂牌期间累计回购自身股份 1,655,505 股,其中累计注销 1,650,000 股,剩余
库存股 5,505 股。截至摘牌前,大中华精密总股数由挂牌后的 27,500,000 股减少
至 25,850,000 股,其中库存股 5,505 股。

    ③2014 年 9 月,大中华精密自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摘牌

    2014 年 7 月 2 日,大中华精密董事会作出决议,拟推进自愿自法兰克福证
券交易所摘牌事宜。2014 年 7 月 11 日,大中华精密董事会通过电话会议确定实
施前述摘牌申请工作。

    2014 年 8 月 1 日,大中华精密向德意志交易所提交申请函,申请终止其股
份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的挂牌交易。

    2014 年 8 月 8 日,德意志交易所出具回函,同意大中华精密终止其股份在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交易之申请。根据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公告及德意志交易所之电邮确认,大中华精密股份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8 月 9 日、2014 年 8 月 11 日,大中华精密分别在其官网、德国信息
披露平台(www.dgap.de)发布公告,告知股东其摘牌事宜已经德意志交易所批
准,其股票将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停止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交易。2014
年 8 月 14 日、2014 年 9 月 2 日,大中华精密分别在其官网、德国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告,向股东详述摘牌将导致的后果。2014 年 9 月 22 日,大中华精密在其
官网、德国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再次提醒股东前述摘牌事宜。

    2014 年 9 月 30 日,大中华精密股票正式自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停
止交易并摘牌。

    经查阅《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受监管非官方市场之通用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Regulated Unofficial Market on the Frankfurt Stock Exchange,
2013 年 7 月 26 日修订版)第 23 条及德国法律意见书,大中华精密实施本次摘

                                     3-3-2-148
                                                                                                     律师工作报告

牌时,经挂牌公司申请(并经德意志交易所同意),提前六周发出通知(以供股
东在此期限内处置股份),即可终止股票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交易并
摘牌,未有关于要约收购的程序要求。

       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11,005,227              42.57%

  2                                 吴宝玉                                         6,917,400            26.76%

  3                                 张祖春                                         1,400,000              5.42%

  4                          ANG KHENG HUI                                         1,341,620              5.19%

  5                                 赵加成                                         1,200,000              4.64%

  6                                 马朝阳                                         1,100,000              4.26%

  7                                 赵佰根                                           323,046              1.25%

  8                                 王云川                                            50,000              0.19%

  9                                 张卫东                                            30,410              0.12%

  10                                其他股东                                       2,482,297              9.60%

                                 合计                                           25,850,000             100.00%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马朝阳     赵佰根            张卫东
                                                                                                        境内


                                 ANG KHENG HUI                                     王云川             其他股东
 42.57%     26.76%       5.42%       5.19%      4.64%       4.26%       1.25%         0.19% 0.12%         9.60%

                                               大中华精密(SGP)

                                                        100%                                           境外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格林有限


       (5)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股东回归

       2015 年 11 月 27/29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ANG KHENG HUI、赵

                                                 3-3-2-149
                                                                律师工作报告

加成、马朝阳、赵佰根、王云川、张卫东等 9 名回归股东分别与香港惠丰宝、丰
骏投资签署《关于新加坡大中华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①9 名回
归股东将其所持大中华精密的全部股份(合计 23,367,703 股,占比 90.40%)以
信托方式转让至香港惠丰宝;②信托完成后,香港惠丰宝向大中华精密收购丰骏
投资 100%股权,进而获得格林有限 100%股权;③收购完成后,丰骏投资将其
所持格林有限 100%股权以零对价转至 9 名回归股东或其指定代表,转让比例以
9 名回归股东转至香港惠丰宝信托持股前实际持有大中华精密的股权比例按
0.9040:1 转化确定。

    ①2015 年 12 月,9 名回归股东信托香港惠丰宝持股

    2015 年 9 月 16 日,吴宝玉(普通合伙人)、吴宝发(有限合伙人)在广东
惠州设立惠州惠丰宝,出资总额为 100 万元,分别出资 40 万元、60 万元。2015
年 12 月 1 日,吴宝玉将其所持惠州惠丰宝 7.19 万元出资份额转让至赵加成,吴
宝发将其所持惠州惠丰宝 16.75 万元、1.63 万元出资份额分别转让至张祖春、赵
加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吴宝玉(普通合伙人)、吴宝发(有限合伙人)、
张祖春(有限合伙人)、赵加成(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惠州惠丰宝出资份额 32.81
万元、41.62 万元、16.75 万元、8.82 万元。

    2015 年 11 月 25 日,香港惠丰宝在中国香港注册设立,编号 2311500,并向
惠州惠丰宝发行 10 股普通股,发行股本总额为 100,000 港元。

    2015 年 11 月 27/29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ANG KHENG HUI、赵
加成、马朝阳、赵佰根、王云川、张卫东等 9 名回归股东分别与香港惠丰宝签署
大中华精密股份转让文书,将其所持大中华精密的全部股份转至香港惠丰宝名下。
同时,双方分别签署信托声明书,约定前述转至香港惠丰宝持有的全部股份系由
香港惠丰宝信托持股。

    2015 年 12 月 2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股份转
让的变更登记。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3-3-2-150
                                                                                            律师工作报告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马朝阳     赵佰根            张卫东
                                                                                                  境内


                               ANG KHENG HUI                                    王云川
 42.57%   26.76%       5.42%      5.19%       4.64%       4.26%      1.25%         0.19% 0.12%

             香港惠丰宝(HK) [信托持股-合计90.40%]                            其他股东

                                                                                  9.60%

                                                                                                  境外
                                          大中华精密(SGP)

                                                  100%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格林有限



    ②2015 年 12 月,大中华精密出售丰骏投资 100%股权及减资

    2015 年 9 月 23 日,大中华精密与吴宝发、吴宝玉签署关于丰骏投资的股份
买卖及股东贷款转让协议,约定大中华精密将丰骏投资的全部股份及其对丰骏投
资的股东贷款转让至吴宝发、吴宝玉及/或其指定代表,对价为 4,800 万新元(依
1 新元兑 4.6 元折合为 22,080 万元)(以下简称丰骏投资处置)。

    2015 年 9 月 23 日,大中华精密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涵盖丰骏投资处置、
配套实施减资及减资款分配等事项。

    2015 年 9 月 25 日,大中华精密在其官网发布股东通告,详述涵盖丰骏投资
处置、配套实施减资及减资款分配等事项,并附拟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特
别股东大会以审议前述事项之通知。2015 年 10 月 17 日,大中华精密特别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前述事项。

    2015 年 11 月 26 日,大中华精密与吴宝发、吴宝玉以及香港惠丰宝签署三
方协议,约定由吴宝发、吴宝玉指定香港惠丰宝实施对丰骏投资的收购工作。

    2015 年 12 月 3 日,大中华精密与香港惠丰宝签署关于丰骏投资的股份买卖
及股东贷款转让协议,承接上述丰骏投资处置事宜。

    2015 年 12 月 3 日,大中华精密与香港惠丰宝签署抵销契据,约定①香港惠


                                              3-3-2-151
                                                                      律师工作报告

丰宝作为大中华精密 23,367,703 股股份之登记持有人,按 2.22 新元/股应自大中
华精密享有减资款分配权益 51,876,300.66 新元;②前述减资款分配权益中的
4,800 万新元与香港惠丰宝应向大中华精密支付的 4,800 万新元丰骏投资处置价
款相抵销。

    2015 年 12 月 3 日,香港惠丰宝唯一董事作出决议,同意上述相关事项。

    2015 年 12 月 3 日,丰骏投资唯一董事作出决议,同意上述相关事项。

    2015 年 12 月 3 日,大中华精密与香港惠丰宝签署丰骏投资股份转让文书。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丰骏投资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2015 年 12 月 11 日,大中华精密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完成本次配套
减资的变更登记,已发行及缴付股本金均由 71,419,856 新元减至 1,200,000 新元,
股份数 25,850,000 股维持不变。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已完成剥离,尚待实施股东回归):

                 吴宝玉      吴宝发            张祖春      赵加成
              32.81% GP          41.62%           16.75%      8.82%


                                   惠州惠丰宝

                                          100%                境内


                                 香港惠丰宝(HK)

                                           100%               境外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格林有限


    ③2016 年 3/4 月,9 名回归股东回归

    (I) 吴宝发、吴宝玉与张祖春、赵加成之间的代持还原

    如上已述,为使吴宝发、吴宝玉的持股比例更为集中,经各方协商一致,自
2007 年 10 月股权转让后,由吴宝发、吴宝玉代张祖春、赵加成持有大中华精密
部分股份。该等代持情况自代持确立后至还原前的沿革情况如下:

                                   3-3-2-152
                                                                                                律师工作报告

                       2007 年 10 月                2007 年 10 月                大中华精密挂牌期间

 序                       股权转让后                    拆股后                吴宝发、吴宝玉增持后
           股东
 号
                   名义持股       实际持股     名义持股        实际持股          名义持股       实际持股
                   数(股)       数(股)     数(股)        数(股)          数(股)       数(股)

 1        吴宝发            472         323     9,440,000       6,460,000        11,005,227      8,025,227

 2        吴宝玉            310        280.5    6,200,000       5,610,000         6,917,400      6,327,400

 3        张祖春            70         161.5    1,400,000       3,230,000         1,400,000      3,230,000

 4        赵加成            60          147     1,200,000       2,940,000         1,200,000      2,940,000

         合计               912         912    18,240,000      18,240,000        20,522,627     20,522,627


         结合上述大中华精密摘牌后的股权结构,吴宝发、吴宝玉与张祖春、赵加成
之间的代持还原情况如下:

                                    名义持股数        名义持      还原持股         实际持股       实际持
 序号               股东
                                      (股)          股比例      数(股)         数(股)       股比例

     1             吴宝发            11,005,227       42.57%      -2,980,000        8,025,227      31.05%

     2             吴宝玉              6,917,400      26.76%        -590,000        6,327,400      24.48%

     3             张祖春              1,400,000       5.42%       1,830,000        3,230,000      12.50%

     4             赵加成              1,200,000       4.64%       1,740,000        2,940,000      11.37%

         大中华精密总股数            25,850,000    100.00%                   0     25,850,000     100.00%


         (II) 9 名回归股东持股比例由 90.40%转化为 100%

         鉴于合计持股 9.60%的其他股东在大中华精密出售丰骏投资后已不再间接
持有格林有限之权益,9 名回归股东回归后在格林有限之权益占比将按其在大中
华精密的持股比例由 90.40%转化为 100%计算,具体如下:

                                               全体股东                             9 名回归股东
序号               股东              实际持股数         实际持股比          实际持股数        转化后持股
                                       (股)               例                (股)              比例

  1                吴宝发                 8,025,227            31.05%            8,025,227         34.34%

  2                吴宝玉                 6,327,400            24.48%            6,327,400         27.08%

  3                张祖春                 3,230,000            12.50%            3,230,000         13.82%



                                                3-3-2-153
                                                                                  律师工作报告

      4           赵加成             2,940,000          11.37%       2,940,000         12.58%

      5      ANG KHENG HUI           1,341,620           5.19%       1,341,620         5.74%

      6           马朝阳             1,100,000           4.26%       1,100,000         4.71%

      7           赵佰根                323,046          1.25%         323,046         1.38%

      8           王云川                 50,000          0.19%          50,000         0.21%

      9           张卫东                 30,410          0.12%          30,410         0.13%

     10          其他股东            2,482,297           9.60%           未参与回归2

               合计                 25,850,000         100.00%      23,367,703       100.00%


          (III) 9 名回归股东指定其直接持股格林有限的承接方

    序     格林有限最终权益   持有权      最终权益持有人指定的格林有限股权直接承接方
    号         持有人         益比例                  [承接方当时出资情况]

     1          吴宝发         34.34%    惠州惠丰宝 47.45%+丰骏投资 35.07%

     2          吴宝玉         27.08%    [①惠州惠丰宝直接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丰骏投资间
                                         接合计持股 82.52%;②回归后,吴宝发、吴宝玉、
     3          张祖春         13.82%    张祖春、赵加成通过惠州惠丰宝间接持有格林有限
                                         比例为 34.34%、27.07%、13.82%、7.28%,存在合
    4-1                         7.27%
                                         理范围内的尾差]
                赵加成
                                         乐清超然[赵加成之子赵佰根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4-2                         5.31%
                                         持有 99%财产份额,林方魁持有 1%财产份额]

     5     ANG KHENG HUI        5.74%    HQH[ANG KHENG HUI 持股 100%]

                                         西安亿仕登[马朝阳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99%
     6          马朝阳          4.71%
                                         财产份额,周新安持有 1%财产份额]

                                         乐清超然[赵佰根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99%财
     7          赵佰根          1.38%
                                         产份额,林方魁持有 1%财产份额]

     8          王云川          0.21%    王云川

                                         上海楚熠[张卫东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60%财
     9          张卫东          0.13%
                                         产份额,其配偶毛东英持有 40%财产份额]

               合计           100.00%    ——


          (IV) 2016 年 3/4 月,回归方案实施

2
  根据大中华精密本次资产处置及配套减资方案,该等合计持股 9.60%的其他股东按 2.22 新元/股自大中华
精密分得减资款 5,510,699.34 新元,未参与回归。


                                           3-3-2-154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3 月 18 日,丰骏投资将其持有格林有限 100%股权中的 47.45%转让
至惠州惠丰宝、5.74%的股权转让至 HQH、4.71%的股权转让至西安亿仕登、1.38%
的权转让至乐清超然、0.21%的股权转让至王云川、0.13%的股权转让至上海楚
熠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均为零对价。至此,以上③除 4-2 外的其余各项回归安排
完成。

    2016 年 4 月 18 日,丰骏投资将其持有格林有限 40.38%股权中的 5.31%转让
至乐清超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零对价。至此,以上③第 4-2 项回归安排完成。

    至此,格林有限的股权架构如下:

     吴宝玉         吴宝发           张祖春               赵加成
 32.81% GP              41.62%            16.75%             8.82%

           惠州惠丰宝
                        100%                                                                    境内


              香港惠丰宝(HK)
                        100%                                                                    境外

               丰骏投资(HK)                HQH (HK)                        王云川


                               乐清超然                    西安亿仕登               上海楚熠    境内

  47.45%      35.07%         6.69%        5.74%                    4.71%       0.21%    0.13%

                                           格林有限


    2. 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相关事项

    (1)境外挂牌相关事项合规性与无争议

    ①境外挂牌合规性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大中华精密 2007 年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
挂牌已依该交易所之规则妥当执行。

    根据德国券商出具的确认函,其无理由认为大中华精密 2007 年挂牌事宜存
在与应适用规则不符之情形。

    ②境外挂牌期间合规性


                                              3-3-2-155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i)大中华精密及其董监高(如有)、下属公司自 2007
年 11 月 20 日挂牌日至 2020 年更新出具意见书之日,未曾违反法兰克福证券交
易所初级板块挂牌有关法律法规,亦未曾被提起与违反该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诉讼、
仲裁或任何形式之争议;(ii)大中华精密及其董监高(如有)、下属公司未曾受到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处罚、惩罚或监管
措施。

    根据德意志交易所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确认函,大中华精密自 200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期间,不
存在违反义务需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责令摘牌之情形。

    根据德国券商出具的确认函,大中华精密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期间未
曾违反任何挂牌规则,亦未受到监管方之处罚。

    ③境外摘牌合规性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i)大中华精密 2014 年自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
块摘牌已依该交易所之规则妥当执行;在德国法项下,大中华精密当时摘牌事宜
无需经股东大会多数同意,大中华精密或其多数股东无义务向其他少数股东收购
股份或对其作货币补偿,少数股东亦无法律依据就摘牌事宜向大中华精密或其多
数股东提出货币补偿之申诉;(ii)大中华精密及其董监高(如有)、下属公司自 2007
年 11 月 20 日挂牌日至 2020 年更新出具意见书之日,未曾违反法兰克福证券交
易所初级板块挂牌有关法律法规,亦未曾被提起与违反该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诉讼、
仲裁或任何形式之争议。

    根据德国券商出具的确认函,大中华精密自愿申请摘牌过程符合法兰克福证
券交易所之要求。

    ④红筹架构拆除合理合法性

    如上已述,红筹架构拆除(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股东回归)
过程中,步骤一(9 名回归股东信托香港惠丰宝持股)的实施并未改变格林有限
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持股比例,步骤三(9 名回归股东回归)的实施系格林有
限最终权益持有人通过指定的格林有限股权直接承接方(其本人或亲属控制)以

                                  3-3-2-156
                                                                    律师工作报告

实现回归,不涉及其他股权权益。步骤二(大中华精密出售丰骏投资 100%股权
及减资)的实施导致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具备商业交易性质,但本次交易
定价合理、合法有效,且绝大多数其他股东已同意且无异议,具体如下:

      (I) 定价合理性

      根据新加坡评估报告,上述丰骏投资处置作价 4,800 万新元公平合理。

      (II) 合法有效性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i)大中华精密与香港惠丰宝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签
署的涉及丰骏投资股份买卖之协议已经股东大会授权有效签署,符合新加坡法律;
大中华精密处置丰骏投资符合新加坡法律;(ii)大中华精密处置丰骏投资及减资
已依新加坡公司法第 50 章相关节及大中华精密章程获股东大会授权,已在通告
中作必要披露且有关方弃权投票;大中华精密 2015 年 10 月 17 日特别股东大会
就处置丰骏投资及减资之授权将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特别股东大会
所列事项已经大中华精密依新加坡法律实施;股东无权就本次特别股东大会所列
事项向大中华精密之控股股东/大股东进行追索及/或要求补偿;(iii)大中华精密已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有效解散;自 2004 年设立至 2019 年解散,大中华精密在
新加坡未曾被提起民事诉讼、上诉、执行或破产程序。

      根据德国法律意见书,(i)大中华精密本次丰骏投资处置、减资事宜不受德国
法律规管,大中华精密之股东无权根据德国法律推翻该等事宜;(ii)大中华精密
及其董监高(如有)、下属公司自 2007 年 11 月 20 日挂牌日至 2020 年更新出具
意见书之日,未曾违反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有关法律法规,亦未曾
被提起与违反该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之争议。

      ⑤其他股东对摘牌及后续事项的确认情况

      2014 年 9 月 30 日,大中华精密股票正式自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停
止交易并摘牌。至此,大中华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宝发                       11,005,227      42.57%



                                   3-3-2-157
                                                                       律师工作报告

     2                             吴宝玉                  6,917,400      26.76%

     3                             张祖春                  1,400,000        5.42%

     4                     ANG KHENG HUI                   1,341,620        5.19%

     5                             赵加成                  1,200,000        4.64%

     6                             马朝阳                  1,100,000        4.26%

     7                             赵佰根                   323,046         1.25%

     8                             王云川                    50,000         0.19%

     9                             张卫东                    30,410         0.12%

    10                            其他股东                 2,482,297        9.60%

                                 合计                     25,850,000     100.00%


         除吴宝发等 9 名后续参与回归的股东外,其他股东合计持股 2,482,297 股,
占比 9.60%。剔除其中大中华精密于挂牌期间已回购但未注销的库存股 5,505 股
后,剩余 2,476,792 股。

         根据大中华精密不时更新的股东名册、其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的
备案登记文件、期间所涉股份转让文书等,截至 2019 年 5 月,上述剩余的 2,476,792
股由 62 名登记股东合计持有。就该等 62 名股东,大中华精密已取得其中 55 名
股东(合计持有 2,467,531 股,相对占比 99.63%)于 2019 年在收到大中华精密
清算资产最终分配款后签署3的《确认函》,确认如下:

         “本人确认知悉并同意如下公司行为之实施:

         大中华精密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终止股票交易,大中华精密根据 2015 年 10
月 17 日股东大会之授权处置附属公司并减资及减资款分配;

         大中华精密根据 2017 年 1 月 12 日股东大会之授权启动清算程序;

         本人对大中华精密或其董事、管理层、股东、被处置附属公司不享有任何权
益、法定权利、债权,与该等主体亦无任何争议或诉求。”

         此外,未能签署 2019 年《确认函》的其余 7 名股东中,其中 5 名已于 2016

3
    其中一名因已故由其妻签署。


                                             3-3-2-158
                                                                律师工作报告

年签署《声明与授权表》,填写了其基本情况、持股情况、减资款收款账户等信
息,并未就大中华精密根据 2015 年 10 月 17 日股东大会之授权处置附属公司并
减资及减资款分配、以及此前摘牌事宜提出异议;剩余 2 名登记股东(合计持有
285 股,相对占比 0.01%)因自始未能联络而未取得其签署的文件。

    再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曾因历史上
红筹架构搭建、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摘牌及红筹架构拆除相
关事宜所涉事项遭受任何处罚或权利诉求,其将无条件替代承担发行人全部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挂牌期间、
摘牌合法合规,未曾受到处罚;大中华精密在德国及新加坡均未涉诉;关于摘牌
及后续事项,大中华精密其他绝大部分股东明确表示无异议,不存在潜在纠纷。
就因自始未能联络而未取得剩余 2 名登记股东(合计持有 285 股,相对占比 0.01%)
之确认,鉴于各步骤已依法实施并具有约束力,且大中华精密已于 2019 年 12 月
解散,加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替代补偿承诺(如有),该等事宜不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招股说明书与境外信息披露一致性

    经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
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与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
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时刊发的招股书进行对比,并经查阅大中华精密挂牌
期间分别在其官网、德国信息披露平台(www.dgap.de)发布的公告,二者在格
林有限及大中华精密股权架构等历史固有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披露差异。

    鉴于大中华精密已于 2014 年自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摘牌,距本次
发行上市报告期初 2017 年亦已相隔多年,二者关于财务数据及业务事项不存在
交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信息披露不存在实质性
差异。

    (3)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的境内合规性

    经核查,格林有限历史上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过程(含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

                                 3-3-2-159
                                                                        律师工作报告

精密前的架构搭建,大中华精密间接收购格林有限前的架构搭建,格林有限注入
大中华精密及大中华精密境外挂牌前股权调整,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
所挂牌、挂牌期间事项、摘牌,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股东回归等)
所涉税收、外资、外汇相关境内程序及其合规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其中核心要点概括如下: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境外资金入境已经外汇核准/登记,境
        存在以零对价或注册资
                                所涉步骤已经必   外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借款(不涉及
        本平价转让股权之情
红筹                            要的外资审备,   出境),红筹架构搭建过程已经外汇
        形,税务部门原有权核
架构                            红筹架构搭建过   部门出具合规证明;
        定应纳税额,但已超 10
搭建                            程已经商务部门   实际控制人等境内居民已办理境外
        年且相关转让方已经税
                                出具合规证明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已经外汇部
        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
                                                 门出具合规证明

                                                 境外资金入境已经外汇核准/登记,境
红筹    格林有限于红筹架构期
                                所涉步骤已经必   外资金最终来源于境外挂牌融资款
架构    间的税收合规性已经税
                                要的外资审备     (不涉及出境),已经外汇部门出具
存续    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
                                                 合规证明

红筹    股东回归持股时转让方                     股东回归持股系零对价转让,不涉及
                                所涉步骤已经必
架构    已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                     资金跨境流动,已经外汇部门出具合
                                要的外资审备
拆除    础计缴企业所得税                         规证明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宝发、吴宝玉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曾因历史上
红筹架构搭建、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摘牌及红筹架构拆除相
关事宜所涉事项遭受任何处罚或权利诉求,其将无条件替代承担发行人全部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红筹架构搭建、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
所挂牌、摘牌及红筹架构拆除相关交易中,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的税收、外资、外汇管理之违法违规情形。

    (4)红筹架构拆除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

    如上已述,红筹架构拆除(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股东回归)
过程中,步骤一(9 名回归股东信托香港惠丰宝持股)的实施并未改变最终权益
持有人及其持股比例,不涉及资金支付;步骤二(大中华精密出售丰骏投资 100%
股权及减资),大中华精密对香港惠丰宝的应收转让款与应付减资款抵销,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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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及资金实际支付;步骤三(9 名回归股东回归)实质系最终权益持有人通过指定
格林有限股权直接承接方(其本人或亲属控制)以实现回归,为零对价转让,亦
不涉及资金支付。

    如上已述,红筹架构拆除所涉步骤二(大中华精密出售丰骏投资 100%股权
及减资)之实施导致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具备商业交易性质,但本次交易
定价合理、合法有效,且绝大多数未参与回归的其他股东已确认无异议。

    综上并根据相关方确认,本所律师认为,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不涉及资金支付,
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大中华精密其他绝大部分股
东明确表示无异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就因自始未能联络而未取得剩余 2
名登记股东(合计持有 285 股,相对占比 0.01%)之确认,鉴于各步骤已依法实
施并具有约束力,且大中华精密已于 2019 年 12 月解散,加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替代补偿承诺(如有),该等事宜不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前次申报被否原因及对本次申报影响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前次申报被否原因及对本次申报影响,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文件:(1)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关于不予核准发行人前次申报上市申
请的决定;(2)前次申报报告期(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
同)内公司与丰骏投资、大中华精密、宝龙集团资金拆借所涉借款协议、记账凭
证及银行回单;(3)发行人与丰骏投资、大中华精密签署的利息补提协议及相
关银行回单;(4)《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5)独立董事就本次申
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与 2011 年至 2014 年市场开拓代理有关的《国际市场代理合同》《市场开
拓代理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

    核查内容及结果:

    2017 年 1 月 9 日,格林精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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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板上市申请文件。2018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不予核准广东格林
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
可[2018]484 号),载明否决理由如下:

    “你公司报告期与关联方存在较多且大额资金拆借,部分未及时清算利息;
招股说明书对你公司与外方市场开拓代理协议的执行情况及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披露不充分。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完整
的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 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关联方资金拆借均已清偿,其中未及时清算利息的亦已补提并支付

    根据借款协议、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等,前次申报报告期内,公司曾自关联
方丰骏投资拆入资金,向关联方大中华精密、宝龙集团拆出资金。具体如下:

    关联方     拆借金额(元)     借款日        还款日         利息

 一、拆入

                 57,000,000.00   2013.6.24     2014.5.30

                 15,000,000.00   2014.6.24     2016.4.15   2017 年 8 月补
   丰骏投资
                 37,000,000.00   2014.6.24     2017.6.27      提利息

                 17,000,000.00   2016.5.30     2017.3.29

 二、拆出

                    160,000.00    2012.8.2    2015.12.30

                 45,000,000.00   2013.7.24    2015.12.30

                    160,000.00   2013.7.29    2015.12.30
                                                           2017 年 8 月补
  大中华精密     30,000,000.00    2013.8.8    2015.12.30
                                                              提利息
                 20,000,000.00   2013.9.23    2015.12.30

                 10,000,000.00   2013.10.24   2015.12.30

                  7,000,000.00   2013.11.11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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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14,000,000.00   2013.11.29   2015.12.30

               160,000.00    2014.7.15    2015.12.30

               958,617.76    2014.12.12   2015.12.30

             10,000,000.00   2013.3.13     2014.4.10

                                           2014.4.10
             10,650,000.00    2013.9.2
                                           2014.5.29

              1,350,000.00    2013.9.2     2014.5.29

              8,000,000.00    2013.9.2     2014.5.29

                                           2014.5.29

                                           2014.8.28

                                           2015.6.1
             35,000,000.00    2014.4.9
                                           2015.9.15

                                          2015.10.29

                                          2015.12.30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年
              5,000,000.00    2014.7.2    2015.12.30   利率 8%计息;
宝龙集团
              5,000,000.00    2014.7.5    2015.12.30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按年利
              5,000,000.00   2014.7.14    2015.12.30     率 6%计息
             12,000,000.00   2014.8.25    2015.12.30

             16,000,000.00   2015.1.22    2015.12.30

             10,000,000.00   2015.5.25    2015.12.30

                                          2015.12.30
              3,000,000.00   2015.8.20
                                           2016.1.20

              3,000,000.00   2015.10.22    2016.1.20

                             2015.12.28    2016.1.20
              6,000,000.00
                             2015.12.28    2016.4.7

                                           2016.4.7
             10,000,000.00    2016.1.6
                                           2016.4.26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向大中华精密拆出的资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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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部收回、向宝龙集团拆出的资金截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已全部收回、自丰骏投资
拆入的资金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已全部归还。

    就与宝龙集团之间的拆借,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已约定计息。就与丰骏投资、
大中华精密之间的拆借,于拆借发生时未约定计息。为显公允,相关方于 2017
年 8 月补提利息并结清,具体如下:

    2017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丰骏投资签署《利息计提协议》,约定由发行
人根据以上拆借资金的占用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应付丰骏投资利息费
用合计 1,228.21 万元。同日,发行人与大中华精密签署《利息计提协议》,约定
由发行人根据以上拆借资金的占用天数(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算)、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并应收大中华精密利息合计 1,793.44 万元。

    根据相关方约定及银行回单,发行人应收的上述利息差额 565.23 万元由吴
宝发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支付完毕,发行人与丰骏投资、大中华精密因补提利息
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均沿袭自前次申报,无新增拆借

    因两次申报报告期存在重合,以上资金拆借仍有部分存续于本次申报报告期
内,具体如下:

    关联方         拆入金额(元)      借款日        还款日            利息

                     37,000,000.00    2014.6.24     2017.6.27     2017 年 8 月补
   丰骏投资
                     17,000,000.00    2016.5.30     2017.3.29     提利息


    以上自丰骏投资的拆入资金均发生在报告期外延续至报告期内,截至 2017
年 6 月已偿清本金,截至 2017 年 8 月已偿清利息。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利息费用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度

        丰骏投资                     拆借利息费用                    1,270,212.50

    (3)股改后未再有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发行人内控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3-3-2-164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由格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
步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系统的公司治理文件。该等文件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董事/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等均有明确规
定,并强化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批中的作用。据此,公司已经建立起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自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未再有新
增的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

    就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含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及 2017 年 8 月进
行的利息补提行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
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的情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根据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 关于市场开拓代理协议

    2011 年 1 月 3 日,格林有限与丰骏投资签署《国际市场代理合同》,约定
由丰骏投资为格林有限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为其寻找合适的销售代理商获取美
国市场客户。同日,丰骏投资与新加坡籍自然人 Benedict Wong Hing Lung 签署
《市场开拓代理协议》,约定由对方担任非独家代理商,在美国为格林有限产品
争取订单,市场开拓服务期为 2011 至 2014 年度,佣金按所揽美国客户采购、交
货且已付款订单的净值计算,并在格林有限完成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并确定服务
期内订单的总额后支付。

    2015 年 11 月、2016 年 3 月,格林有限为履行上述协议向丰骏投资支付市场
开拓服务费合计 41,499,750.40 元(税后)。嗣后,丰骏投资将服务费 8,605,763.21


                                  3-3-2-165
                                                             律师工作报告

新元支付至其与 Benedict Wong Hing Lung 约定的收款账户。

    3. 前次申报被否原因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鉴于①前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均已清偿,其中未及时清算利息
的亦已补提并支付;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均沿袭自前次申报,无
新增拆借;股改后未再有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发行人内控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②市场开拓代理协议项下交易已完结,且协议之签署、服务期、费用均发生在本
次申报的报告期外;③前次申报未获核准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本所律师认为,前
次申报被否原因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
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公司本次发行尚
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后上市尚需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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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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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3-3-2-168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注册商标

     1. 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注册人         标识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第 40 类:材料处理信息;定做材料装配(代他人);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1     格林精密                                                                                          6295892     2020.3.28—2030.3.27
                              金属电镀;金属处理;印刷;电镀;激光切割;丝网印刷

                              第 2 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复印机用墨(调色剂);油漆;防水粉(涂料);
 2     格林精密                                                                                           22422736    2018.2.7—2028.2.6
                              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原料)

                              第 1 类:气体净化剂;水净化用化学品;防水垢剂;农业用肥;保存食物用油;
 3     格林精密                                                                                       22422853        2018.2.7—2028.2.6
                              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工业用洗净剂

                              第 4 类:工业用油脂;润滑油;燃料;气体燃料;木炭(燃料);煤;蜂蜡;夜
 4     格林精密                                                                                          22423390     2018.2.7—2028.2.6
                              间照明物(蜡烛);除尘制剂;石蜡

                              第 5 类:眼药水;片剂;人参;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
 5     格林精密                                                                                         22423875      2018.2.7—2028.2.6
                              兽医用洗液;杀虫剂;卫生巾;蚊香

                              第 6 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铸铁;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小
 6     格林精密               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制钥匙圈;挂锁;保险柜;(贮液或贮气     22424063     2018.2.7—2028.2.6
                              用)金属容器

                              第 7 类:农业机械;造纸机;印刷机;纺织工业用机器;染色机;洗衣机;家
 7     格林精密                                                                                          22424279     2018.2.7—2028.2.6
                              用电动榨水果机;废物处理机;电焊机;包装机

 8     格林精密               第 8 类:磨具(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剃须刀;切割工具(手工具);    22424500     2018.2.7—2028.2.6




                                                               3-3-2-169
                                                                                                              律师工作报告

                熨斗;雕刻工具(手工具);剪刀;餐具(刀、叉和匙)

                第 9 类:计算机;计步器;手机;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非医用温度计;
9    格林精密                                                                             22424566   2018.2.7—2028.2.6
                半导体;眼镜;蓄电池;电线

                第 11 类:灯;日光灯管;运载工具用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
10   格林精密                                                                            22460455    2018.2.7—2028.2.6
                空气调节设备;热气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油灯

                第 13 类:火器清洁刷;枪盒;发令纸;信号烟火;烟火产品;烟花;火药;爆
11   格林精密                                                                            22460617    2018.2.7—2028.2.6
                竹

                第 14 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翡翠;角、骨、牙、介首饰及艺
12   格林精密                                                                            22460718    2018.2.7—2028.2.6
                术品;电子万年台历;手表

13   格林精密   第 15 类:电子乐器;打击乐器;乐谱架;校音器(定音器)                   22460776    2018.2.7—2028.2.6

                第 16 类:纸;图画;卫生纸;笔记本;印刷出版物;包装纸;办公室用打孔器;
14   格林精密                                                                            22460828    2018.2.7—2028.2.6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钢笔;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

                第 17 类:合成橡胶;橡皮圈;密封环;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软管;防
15   格林精密                                                                            22460871    2018.2.7—2028.2.6
                热辐射合成物;绝缘材料;防水包装物

                第 18 类:仿皮革;皮制系带;钱包(钱夹);旅行包;包;伞;手杖;马具配
16   格林精密                                                                            22460934    2018.2.7—2028.2.6
                件

                第 19 类:木地板;大理石;石膏;水泥;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玻
17   格林精密                                                                            22461219    2018.2.7—2028.2.6
                璃钢建筑构件;涂层(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

                第 20 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
18   格林精密                                                                            22461280    2018.2.7—2028.2.6
                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室内百叶帘;珊瑚




                                                3-3-2-170
                                                                                                               律师工作报告

19   格林精密   第 23 类:纱;精纺棉;精纺羊毛;人造丝;线;人造线和纱;尼龙线             22461440   2018.2.7—2028.2.6

                第 21 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玻璃瓶(容器);瓷
20   格林精密                                                                              22461452   2018.2.7—2028.2.6
                器;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梳;牙刷;化妆用具;暖水瓶

                第 22 类:包装带;网织物;阻燃布;编织袋;羽绒;非橡胶、非塑料、非纸或
21   格林精密                                                                              22461569   2018.2.7—2028.2.6
                纸板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纺织纤维

                第 24 类:装饰织品;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毡;浴巾;床罩;家具遮盖
22   格林精密                                                                              22461749   2018.2.7—2028.2.6
                物;哈达;旗帜

                第 25 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戏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
23   格林精密                                                                              22461846   2018.2.7—2028.2.6
                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

                第 26 类:编带;头发装饰品;纽扣;假发;人造花;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针;
24   格林精密                                                                            22461970     2018.2.7—2028.2.6
                帽子装饰品(非贵重金属);人造盆景

25   格林精密   第 27 类:地毯;垫席;地板覆盖物;地垫;墙纸                               22462036   2018.2.7—2028.2.6

                第 28 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羽毛球拍;体育活动器械;
26   格林精密                                                                          22462615       2018.2.7—2028.2.6
                游泳池(娱乐用品);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

                第 29 类:肉;鱼片;水果罐头;蛋;牛奶;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果冻;
27   格林精密                                                                          22462765       2018.2.7—2028.2.6
                木耳;食用油

28   格林精密   第 31 类:燕麦;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       22462993   2018.2.7—2028.2.6

29   格林精密   第 33 类:葡萄酒;威士忌;白酒;清酒                                       22463235   2018.2.7—2028.2.6

30   格林精密   第 34 类:烟草;烟丝;烟斗;火柴;火柴盒;打火石;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 22463358       2018.2.7—2028.2.6




                                                 3-3-2-171
                                                                                                             律师工作报告

                香烟过滤嘴;香烟盒;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

                第 36 类:保险经纪;保险信息;信用社;金融服务;期货经纪;不动产经纪;
31   格林精密                                                                          22464604     2018.2.7—2028.2.6
                经纪;担保;信托;典当

                第 38 类:电话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32   格林精密                                                                            22464861   2018.2.7—2028.2.6
                传真发送

                第 39 类:运输;运输经纪;商品包装;船舶经纪;汽车运输;汽车出租;空中
33   格林精密                                                                            22465047   2018.2.7—2028.2.6
                运输;仓库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

                第 40 类:研磨抛光;电镀;纺织品化学处理;木材砍伐和加工;纸张处理;皮
34   格林精密                                                                            22465224   2018.2.7—2028.2.6
                革加工;印刷;空气净化;水处理;光学玻璃研磨

                第 43 类:咖啡馆;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
35   格林精密                                                                            22465558   2018.2.7—2028.2.6
                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

                第 44 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动物清
36   格林精密                                                                            22465712   2018.2.7—2028.2.6
                洁;园艺;眼镜行

                第 45 类:安全保卫咨询;工厂安全检查;家务服务;殡仪;交友服务;法律研
37   格林精密   究;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社交护送(陪伴); 22466014   2018.2.7—2028.2.6
                个人服装搭配咨询

                第 10 类:电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助听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
38   格林精密                                                                          22425095     2018.4.7—2028.4.6
                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

39   格林精密   第 12 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婴儿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空中运载工具       22460505   2018.4.7—2028.4.6

40   格林精密   第 30 类:咖啡;春卷                                                     22462886   2018.4.7—2028.4.6




                                                3-3-2-172
                                                                                                                                律师工作报告

41     格林精密              第 32 类:啤酒                                                                22463127    2018.4.7—2028.4.6

42     格林精密              第 35 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22463523    2018.4.7—2028.4.6

                             第 37 类:钻井;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
43     格林精密                                                                                     22464839           2018.4.7—2028.4.6
                             钟表修理;清洗衣服

                             第 41 类:学校(教育);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
44     格林精密                                                                                            22465182    2018.4.7—2028.4.6
                             育展览;书籍出版

                             第 42 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材料测试;托管计
45     格林精密                                                                                            22465501    2018.4.7—2028.4.6
                             算机站(网站);无形资产评估;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


     2. 境外注册商标

序号    拥有人    注册地       标识                             类别及货品/服务说明                          编号           注册期限

                                              第 40 类:定做材料装配(代他人);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1     格林精密   中国香港                                                                                 302905164   2014.2.25—2024.2.24
                                              金属电镀;金属处理;印刷;电镀;镭射切割;丝网印刷




                                                                 3-3-2-173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期    授权日期

 1        ZL200710069940.6   格林精密     无间隙切换喷涂装置及其无缝隙生产喷涂工艺     发明   2007.7.12    2009.7.1

 2        ZL200710069942.5   格林精密               小型喷涂生产线工艺                 发明   2007.7.12   2009.11.4

 3        ZL201110232026.5   格林精密               外壳螺母定位嵌入装置               发明   2011.8.15   2013.8.14

 4        ZL201110232027.X   格林精密                真空自动贴膜系统                  发明   2011.8.15   2014.4.23

 5        ZL201110247339.8   格林精密          集成式电容触控屏及其制作方法            发明   2011.8.24   2013.4.10

 6        ZL201210336977.1   格林精密              外观五金件模内成型方法              发明   2012.9.13   2015.11.18

 7        ZL201310307775.9   格林精密                   一种点胶工艺                   发明   2013.7.22    2017.8.4

 8        ZL201310307834.2   格林精密         手机塑壳外表面 LDS 天线喷涂工艺          发明   2013.7.22   2017.10.20

 9        ZL201310336496.5   格林精密            一种耐磨的塑胶件印刷工艺              发明   2013.8.5    2018.9.18

 10       ZL201410226796.2   格林精密            一种数码产品壳体整形治具              发明   2014.5.27   2018.8.10

 11       ZL201410318203.5   格林精密    一种吸塑机的产品转移机械手治具及其转移方法    发明   2014.7.5    2018.2.16

 12       ZL201410318234.0   格林精密   一种应用于注塑机机械手的自动放螺母五金件治具   发明   2014.7.5    2018.5.25

 13       ZL201410346091.4   格林精密           一种翻盖式弹性吸附组装夹具             发明   2014.7.18   2017.5.24

 14       ZL201410346114.1   格林精密            一种气压式防气泡组装夹具              发明   2014.7.20   2017.8.15




                                                          3-3-2-174
                                                                                                       律师工作报告

15   ZL201410347353.9   格林精密             一种吸附式中心定位夹具               发明     2014.7.21   2017.12.5

16   ZL201410351019.0   格林精密         一种前壳体背胶贴胶方法及其治具           发明     2014.7.22   2018.10.19

17   ZL201410360859.3   格林精密              一种等离子喷头固定架                发明     2014.7.25   2018.4.20

18   ZL201410370174.7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数码壳体注塑件的自动切浇口设备       发明     2014.7.30   2018.11.27

19   ZL201410370640.1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模内注塑件的自动供料装置          发明     2014.7.30   2018.11.27

20   ZL201410376885.5   格林精密         一种版式一次性组装多个产品夹具           发明     2014.8.1    2018.4.17

21   ZL201510112117.3   格林精密     一种可阳极氧化的含铝压铸壳体制造工艺         发明     2015.3.13   2018.5.25

22   ZL201510291769.8   格林精密       一种 PVD 喷涂同体塑壳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015.6.1     2019.3.1

23   ZL201510505676.0   格林精密           自动贴片的流水线输送装置               发明     2015.8.18    2019.4.5

24   ZL201510506241.8   格林精密               贴片自动分离设备                   发明     2015.8.18   2018.9.25

25   ZL201510506274.2   格林精密              机器人感应贴片系统                  发明     2015.8.18    2019.4.5

26   ZL201610207848.0   格林精密     一种全封闭金属电池盖手机天线的制造方法       发明     2016.4.2    2018.11.27

27   ZL201610275623.9   格林精密       一种全金属手机 NFC 天线的制造方法          发明     2016.4.29   2019.9.10

28   ZL201610296411.9   格林精密   一种提高全金属手机三段式天线效率的制造方法     发明     2016.5.6    2018.11.27

29   ZL201120314002.X   格林精密               集成式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1.8.24   2012.3.28

30   ZL201220183782.3   格林精密          一种单层 Film 结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4.26   2012.11.21

31   ZL201220183783.8   格林精密             一种 In-cell 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4.26   2012.12.19



                                                    3-3-2-175
                                                                                                  律师工作报告

32   ZL201220184518.1   格林精密          一种电容触控屏电镀面板           实用新型   2012.4.26   2012.11.21

33   ZL201220184519.6   格林精密     一种具有双层 Film 结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4.26   2012.11.21

34   ZL201220210591.1   格林精密           一种超薄电容式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5.11   2012.11.14

35   ZL201220210595.X   格林精密             一种电容式触摸屏              实用新型   2012.5.11   2012.11.28

36   ZL201220220039.0   格林精密      一种单层 ITO 图形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5.15    2013.3.6

37   ZL201220220640.X   格林精密   一种单层 Film 双层 ITO 结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5.15   2012.12.19

38   ZL201220248303.1   格林精密   一种单层 Film 双面 ITO 结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5.29   2012.12.19

39   ZL201220261026.8   格林精密   一种可实现触控功能的电容式触控屏面板    实用新型   2012.6.4    2012.12.19

40   ZL201220292986.0   格林精密    一种基于纳米碳管传感器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2.6.20   2012.12.19

41   ZL201220465794.5   格林精密          注塑件高光无痕成型系统           实用新型   2012.9.13    2013.5.8

42   ZL201220465928.3   格林精密            自动热熔胶涂胶系统             实用新型   2012.9.13   2013.2.20

43   ZL201220470654.7   格林精密           模内镶件自动放置系统            实用新型   2012.9.17   2013.3.13

44   ZL201320163691.8   格林精密     一种基于石墨烯传感器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4.3    2013.9.25

45   ZL201320195302.X   格林精密         一种带防爆膜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4.18   2013.9.25

46   ZL201320245603.9   格林精密     一种高精密注塑件流道自动切除装置      实用新型   2013.5.9    2013.11.6

47   ZL201320245604.3   格林精密           一种倒扣自动抽芯模具            实用新型   2013.5.9    2013.11.6

48   ZL201320245605.8   格林精密             塑胶注塑节能模具              实用新型   2013.5.9    2014.2.19



                                                 3-3-2-176
                                                                                             律师工作报告

49   ZL201320258329.9   格林精密      一种钢片螺母自动点焊装置        实用新型   2013.5.14   2013.11.6

50   ZL201320270609.1   格林精密         一种螺母热熔植入装置         实用新型   2013.5.17   2013.11.6

51   ZL201320324005.0   格林精密    一种采用传统电阻膜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6.6    2013.11.20

52   ZL201320334512.2   格林精密     一种机壳整合式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6.9    2013.11.20

53   ZL201320345047.2   格林精密         一种铜线式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6.17   2014.1.15

54   ZL201320348433.7   格林精密   一种采用镀铜导电基材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6.18   2013.11.20

55   ZL201320414819.3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多头钻铣装置         实用新型   2013.7.12   2014.1.15

56   ZL201320414820.6   格林精密       一种高效互换性模具部件         实用新型   2013.7.12   2014.3.19

57   ZL201320414939.3   格林精密       一种快速更换模具的夹具         实用新型   2013.7.12    2014.4.2

58   ZL201320471628.0   格林精密         一种手机壳喷绘装置           实用新型   2013.8.5    2014.2.19

59   ZL201320471632.7   格林精密       一种塑胶件标志贴附夹具         实用新型   2013.8.5    2014.2.19

60   ZL201320471633.1   格林精密         一种双色喷涂用夹具           实用新型   2013.8.5     2014.4.2

61   ZL201320471634.6   格林精密     一种防水密闭的手机外壳结构       实用新型   2013.8.5    2014.2.19

62   ZL201320471635.0   格林精密          模内压缩防缩模具            实用新型   2013.8.5     2014.4.2

63   ZL201320471744.2   格林精密   一种新型模内镁合金注塑复合结构件   实用新型   2013.8.5    2014.1.15

64   ZL201320532753.8   格林精密           一种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8.29    2014.4.2

65   ZL201320543747.2   格林精密    一种塑胶件的真空镀膜镭雕系统      实用新型   2013.9.3     2014.4.2



                                               3-3-2-177
                                                                                                                律师工作报告

66   ZL201320543813.6   格林精密                   陶瓷材料手机外壳                     实用新型    2013.9.3    2014.3.19

67   ZL201320543925.1   格林精密               一种镁铝合金铸件铣槽装置                 实用新型    2013.9.3     2014.4.2

68   ZL201320543937.4   格林精密               一种手机转轴注塑成型系统                 实用新型    2013.9.3     2014.4.2

69   ZL201320826618.4   格林精密                 一种外嵌式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3.12.16   2014.5.14

70   ZL201420002862.3   格林精密               一种油漆定量自动给料装置                 实用新型    2014.1.3    2014.8.20

71   ZL201420002985.7   格林精密               一种耐磨抗刮伤的塑胶产品                 实用新型    2014.1.3    2014.8.20

72   ZL201420003079.9   格林精密                一种注塑喷涂一体化装置                  实用新型    2014.1.3    2014.8.20

73   ZL201420277206.4   格林精密               一种新型集成式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4.5.22    2014.11.5

74   ZL201420315063.1   格林精密   一种基于耐高温和激光蚀刻油墨的单玻璃结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4.6.13    2014.12.17

75   ZL201420369970.4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数码壳体注塑成型的浇口自动切除、打磨设备    实用新型    2014.7.5    2015.3.11

76   ZL201420401531.7   格林精密                一种气压式翻转组装夹具                  实用新型   2014.7.18     2015.2.4

77   ZL201420409092.4   格林精密               一种固定框架喷涂固定治具                 实用新型   2014.7.23    2015.1.21

78   ZL201420417583.3   格林精密           一种喷涂作业线喷涂治具固定保护套             实用新型   2014.7.25    2015.7.29

79   ZL201420426020.0   格林精密             一种注塑件喷涂用万能固定治具               实用新型   2014.7.30    2015.1.21

80   ZL201420426032.3   格林精密                一种压紧式自动热熔夹具                  实用新型   2014.7.30     2015.2.4

81   ZL201420479529.1   格林精密           一种钢化玻璃膜压合的塑胶板材镜片             实用新型   2014.8.22    2015.2.11

82   ZL201420479661.2   格林精密         一种采用单片塑胶板材结构的电容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4.8.22     2015.9.2



                                                        3-3-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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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ZL201420481700.2   格林精密         一种纳米银线导电膜触控屏         实用新型   2014.8.25    2015.2.4

84   ZL201420481726.7   格林精密       一种双面 ITO film 结构电容屏       实用新型   2014.8.25    2015.2.4

85   ZL201520185015.X   格林精密   一种与触控屏技术相结合的指纹识别系统   实用新型   2015.3.28    2015.9.9

86   ZL201520572380.6   格林精密         一种模内转印多层电路胶片         实用新型    2015.8.3    2016.4.27

87   ZL201520621151.9   格林精密              贴片自动剥离机              实用新型   2015.8.18    2016.2.3

88   ZL201520637226.2   格林精密          智能手环 360°移印治具          实用新型   2015.8.22    2016.2.3

89   ZL201620816833.X   格林精密            一种多轴钻孔装置              实用新型   2016.7.29    2017.2.8

90   ZL201620816834.4   格林精密         一种手机外壳自动打磨系统         实用新型   2016.7.29    2017.2.22

91   ZL201620827668.8   格林精密               一种移印机                 实用新型    2016.8.3    2017.2.8

92   ZL201620827669.2   格林精密           一种喷漆污水处理系统           实用新型    2016.8.3    2017.1.4

93   ZL201620827670.5   格林精密        一种金属外壳 CNC 加工装置         实用新型    2016.8.3    2017.2.8

94   ZL201620827711.0   格林精密            手机外壳加工治具              实用新型    2016.8.3    2017.2.8

95   ZL201620881780.X   格林精密   一种与触控屏技术相结合的指纹识别系统   实用新型   2016.8.15    2017.4.12

96   ZL201621119721.5   格林精密           一种全自动贴片装置             实用新型   2016.10.13   2017.4.12

97   ZL201621119725.3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贴片机构              实用新型   2016.10.13   2017.4.12

98   ZL201621119738.0   格林精密          一种注塑模具的排气机构          实用新型   2016.10.13   2017.4.12

99   ZL201621383132.8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导向定位的螺丝锁付装置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6.20



                                                 3-3-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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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ZL201621383175.6   格林精密       一种全自动手机机壳注塑与整形系统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7.21

101   ZL201621383177.5   格林精密        一种 IML 注塑模具的基材定位结构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6.20

102   ZL201621383181.1   格林精密          一种高强度弹性夹扣生产模具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7.21

103   ZL201621383264.0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阳极氧化后的烘干装置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7.21

104   ZL201621383265.5   格林精密   一种镶嵌螺母的手机机壳全自动注塑成型系统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6.20

105   ZL201621394159.7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喷砂机                 实用新型   2016.12.16   2017.9.19

106   ZL201621447015.3   格林精密       一种全封闭金属边框手机的增厚天线        实用新型   2016.12.27   2017.6.20

107   ZL201621447019.1   格林精密          一种金属外壳的精密冲压装置           实用新型   2016.12.27   2017.7.21

108   ZL201720038543.1   格林精密        一种隐藏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控面板         实用新型   2017.1.13    2017.8.11

109   ZL201720169015.X   格林精密           金属基板应力消除冲压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24    2017.9.19

110   ZL201720169031.9   格林精密       一种铝板手机壳高光阳极处理生产线        实用新型   2017.2.24    2017.9.19

111   ZL201720169032.3   格林精密           一种精密铸件辅助测量治具            实用新型   2017.2.24     2017.9.5

112   ZL201720169036.1   格林精密   一种 CNC 数控铣床工件尺寸自动检测修正系统   实用新型   2017.2.24    2017.9.19

113   ZL201720169037.6   格林精密    一种 CNC 数控铣床刀具自动检测补正系统      实用新型   2017.2.24    2017.9.19

114   ZL201720169038.0   格林精密          一种 CNC3D 面高效切削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24    2017.9.19

115   ZL201720325183.3   格林精密        一种可自由弯曲的智能终端结构件         实用新型   2017.3.30    2017.10.17

116   ZL201720921749.9   格林精密     一种基于 Wi-Fi 的单火线低功耗智能开关     实用新型   2017.7.27     2018.2.6



                                                    3-3-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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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ZL201721282322.5   格林精密      一种含有全封闭字符的双色注塑按键       实用新型   2017.9.30    2018.4.13

118   ZL201721536107.3   格林精密           一种快速装夹镶件的治具            实用新型   2017.11.16   2018.7.24

119   ZL201721536108.8   格林精密            一种斜顶快速装夹治具             实用新型   2017.11.16   2018.6.19

120   ZL201721536109.2   格林精密         一种拉杆及具有该拉杆的拉钉          实用新型   2017.11.16   2018.7.3

121   ZL201721539845.3   格林精密                一种装夹治具                 实用新型   2017.11.16   2018.8.24

122   ZL201721683724.6   格林精密        一种一体化智能表面结构功能件         实用新型   2017.12.4    2018.6.19

123   ZL201820076724.8   格林精密     一种结构件模块化智能装配柔性生产线      实用新型   2018.1.17    2018.8.10

124   ZL201820076800.5   格林精密      一种手机外观缺陷智能识别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2018.1.17    2018.8.10

125   ZL201820078066.6   格林精密           一种多维尺寸快速测量仪            实用新型   2018.1.17    2018.8.3

126   ZL201820078067.0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点胶保压系统             实用新型   2018.1.17    2018.9.21

127   ZL201820087943.6   格林精密                 一种覆膜机                  实用新型   2018.1.17    2018.8.24

128   ZL201820088959.9   格林精密                 一种高光机                  实用新型   2018.1.17    2018.8.10

129   ZL201820439247.7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 CNC 铣溢胶的工装夹具         实用新型   2018.3.29    2018.11.9

130   ZL201820439248.1   格林精密   一种 NFC 天线压紧与导通性测试一体化设备   实用新型   2018.3.29    2018.11.9

131   ZL201820803123.2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 CNC 机内的打磨装置          实用新型   2018.5.28    2019.1.1

132   ZL201820809201.X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塑胶机壳双色喷涂的夹具        实用新型   2018.5.28    2019.4.5

133   ZL201821057123.9   格林精密          一种 CNC 类四轴加工治具            实用新型    2018.7.5    2019.2.5



                                                   3-3-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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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ZL201821064664.4   格林精密              一种 CNC 类五轴加工治具               实用新型    2018.7.5     2019.2.5

135   ZL201821176244.5   格林精密               一种产品无损伤压持装置               实用新型   2018.7.24     2019.2.5

136   ZL201821328613.8   格林精密             一种手机塑胶装饰圈装配机构             实用新型   2018.8.17     2019.4.5

137   ZL201821328995.4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旋转贴膜机构                实用新型   2018.8.17     2019.4.5

138   ZL201821415542.5   格林精密           一种用热熔膜贴合网布的喇叭网罩           实用新型   2018.8.28    2019.2.19

139   ZL201821418114.8   格林精密     一种冲压预变性薄铝片模内注塑的平板电脑前壳     实用新型   2018.8.30    2019.2.26

140   ZL201821806324.4   格林精密                一种直径可调定位销                  实用新型   2018.11.1    2019.8.13

141   ZL201920247247.1   格林精密         一种加装高速主轴的普通金属 CNC 机          实用新型   2019.2.27    2019.10.29

142   ZL201920853238.7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刷卡手机一体机的热熔加超声焊接冲压天线   实用新型    2019.6.6    2019.11.22

143   ZL201920855047.4   格林精密           一种自动触发接近式螺母捡漏装置           实用新型    2019.6.6    2019.12.3

144   ZL201630622534.8   格林精密              智能穿戴主体的便携式夹扣              外观设计   2016.12.16   2017.9.19

145   ZL201920749166.1   格林精密               一种超薄 5G 手机电池盖               实用新型   2019.5.23    2020.2.14

146   ZL201920925718.X   格林精密       一种用于超窄边 TP 装饰圈尺寸检测的治具       实用新型   2019.6.19    2020.2.14

147   ZL201920843382.2   格林精密             一种高气密性金属树脂复合体             实用新型    2019.6.5    2020.4.28

148   ZL201920924948.4   格林精密          一种注塑时全自动 PIN 针植入装置           实用新型   2019.6.19    2020.4.24

149   ZL201921645482.0   格林精密                一种后盖与天线集成件                实用新型   2019.9.29    2020.4.28

150   ZL201922269192.7   格林精密           一种手机天线网分综合测试装置             实用新型   2019.12.17   2020.5.29



                                                       3-3-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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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登记号

 1     格林精密          自动螺母机控制软件 V1.0            2012.9.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38852

 2     格林精密   手机注塑外壳切水口机自动控制软件 V1.0     2013.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38911

 3     格林精密       手机外壳自动整形控制软件 V1.0        2012.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38919

 4     格林精密     GLJM 智能螺母植入机控制软件 V1.0        2011.4.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39238

 5     格林精密          注塑机自动控制软件 V1.0            2011.7.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39240

 6     格林精密       塑胶件自动去毛刺控制软件 V1.0         2013.1.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39242

 7     格林精密      格林自动喷涂机生产控制软件 V1.0        2012.9.24        2012.9.2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1857

 8     格林精密      格林精密模具吹塑机温控软件 V1.0       2012.10.10       2012.10.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1862

 9     格林精密       格林精密开模实控平台软件 V1.0        2012.11.15       2012.11.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1922

10     格林精密      热熔自动螺母植入机控制软件 V1.0        2012.8.21        2012.8.2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1932

11     格林精密       ITO 玻璃自动切割控制软件 V1.0        2011.11.30       2011.11.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2074

12     格林精密          自动丝印机控制软件 V1.0            2012.2.22        2012.2.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2185

13     格林精密          自动移印机控制软件 V1.0            2012.4.18        2012.4.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2328

14     格林精密          塑胶件喷枪控制软件 V1.0            2011.8.31        2011.8.3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2407




                                                               3-3-2-183
                                                                                                        律师工作报告

15   格林精密   CNC 加工中心平面雕刻控制软件 V1.0   2012.6.28      2012.6.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072748

16   格林精密        镭射机切割控制软件 V1.0        2013.7.17      2013.7.1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123876

17   格林精密       ITO 开孔质量控制软件 V1.0       2013.5.16      2013.5.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123881

18   格林精密        触控屏气泡检验软件 V1.0        2013.9.4       2013.9.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SR123885

19   格林精密        模具 ERP 管理系统 V1.0         2017.2.16      2017.2.1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7SR194305

20   格林精密    机器人感应贴片系统控制软件 V2.0    2016.6.10      2016.6.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8SR154429




                                                       3-3-2-184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召开日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2016 年 6 月 6 日                创立大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3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6 年 7 月 15 日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8 月 2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6 年 9 月 10 日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6 年 9 月 1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18 日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3 月 17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 年 3 月 31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4 月 22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 年 5 月 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 年 7 月 1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3-3-2-185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8 月 17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 年 8 月 2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7 年 11 月 21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7 年 12 月 8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1 月 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8 年 4 月 27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8 年 4 月 3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9 年 4 月 2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9 年 5 月 20 日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 6 月 7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19 年 6 月 22 日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6 月 27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9 年 11 月 3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3 月 22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3-3-2-186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4 月 18 日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5 月 29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 年 6 月 16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3-2-187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五:关于历史上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过程所涉税收、外资、外汇合规性的说明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1. 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前的架构搭建

(1)2002 年 4 月,吴宝发等 4 名自然人设立格林有限
2002 年 4 月 29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设立格林
有限,占比分别为 40%、30%、15%、15%。如下:                   税务机关原有权核定吴宝
                                                              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成向乐清宏瀚转让股权的
             40%        30%              15%        15%
                                                              应纳税额,但已超 10 年;
                         格林有限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水口税务分局已出具《证
(2)2006 年 9 月,吴宝发等 4 名自然人转为通过乐清宏瀚持股
                                                              明》,认定吴宝发、吴宝玉、
格林有限                                                                                 不涉及外资审备   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
                                                              张祖春、赵加成自 2002 年 4
2006 年 9 月 4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将格林有限   月至 2010 年遵守税收相关
股权以零对价转至等比例设立的乐清宏瀚。至此: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分局未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发现任何欠税、偷税及其他
              40%       30%              15%       15%        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
                                                              行为,没有涉及任何税项纠
                         乐清宏瀚
                                                              纷与缴税有关的处罚记录
                                100%
                         格林有限




                                                                  3-3-2-188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1. 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前的架构搭建

                                                                                         顺年集团设立杭州中瀚已
(3)2006 年 9 月,杭州中瀚收购格林有限 100%股权                                         经杭州市余杭区对外贸易
2006 年 7 月 28 日,顺年集团设立并嗣后向吴宝发发行股份;2006                             经济合作局以《关于同意      杭州中瀚的收购款来源于
年 9 月 1 日,顺年集团设立杭州中瀚;2006 年 9 月 4 日,杭州中 税务机关原有权核定乐清 杭州中瀚通讯设备科技有          顺年集团缴纳的注册资本
瀚向乐清宏瀚以注册资本平价 100 万元收购格林有限全部股权。 宏瀚向杭州中瀚转让股权 限公司章程的批复》(余外            (根据验资报告,顺年集
至此:                                                        的应纳税额,但已超 10 年; 经贸资[2006]54 号)批准;   团出资款入境已由国家外
                                                             乐清宏瀚已于 2008 年 10 月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汇管理局余杭支局出具编
                         吴宝发                              13 日注销;                   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号为 3301840600591 号、
                                      境内
                             100%
                                                             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国资委、国税总局、 X3301840700626 号的外方
                                                             已出具《证明》,认定乐清      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 出资情况询证回函);
                      顺年集团(BVI)
                                      境外                   宏瀚自 2006 年 8 月 28 日至   外管局令[2006]第 10 号, 顺年集团向杭州中瀚的出
                             100%
                                                             2008 年 10 月 13 日期间不存   2006 年 9 月 8 日生效,以 资 款 最 终 来 源 于 ANG
                                      境内                   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下简称 10 号令)尚未生 KHENG HUI(新加坡籍自
                        杭州中瀚
                                                             的行为                        效,故吴宝发通过顺年集 然人)提供的美元借款,
                             100%
                                                                                           团及杭州中瀚收购格林有 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
                        格林有限
                                                                                           限无需履行商务部关联并
                                                                                           购审批




                                                                  3-3-2-189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1. 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前的架构搭建

(4)2006 年 12 月,丰骏投资收购格林有限 25%股权
2006 年 10 月 23 日,Bosco Nominees Limited 设立丰骏投资;2006
年 11 月 20 日,Bosco Nominees Limited 将丰骏投资全部股份转至    根据吴宝发确认,杭州中瀚
Ichitaro Minami(日本籍自然人);2006 年 12 月 22 日,丰骏投资   已将股权转让收入纳入当                                    收购款入境已经加盖国家
以评估价 2,997,045.66 元向杭州中瀚收购格林有限 25%股权。至       年度的收入总额并依法缴         Ichitaro Minami 系境外自   外汇管理局余杭支局资本
此:                                                             纳企业所得税;                 然人,不适用 10 号令;     项目外汇核准章的《外方
                  吴宝发                                         杭州中瀚已于 2009 年 4 月      丰骏投资收购格林有限       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
                      100%                           境内        17 日注销;                    25%股权已经广东省对外      资外汇登记情况表》(登记
                                                                                                贸易经济合作厅以《关于     编号 ZG441300021480-01)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Ichitaro Minami
                                                                                                外资并购设立合资企业惠     外汇登记;
                                                                 已出具《纳税资信证明》,
                                             100%    境外
                                                                 认定杭州中瀚自 2006 年 9       州市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     丰骏投资的收购款最终来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   源于 ANG KHENG HUI 提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
                      100%                                                                      [2006]1107 号)批准        供的新元借款,不涉及跨
                                                                 期间无欠税记录,无其他重
                                                     境内        大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                                    境资金流动
                 杭州中瀚
                       75%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5%

                            格林有限




                                                                     3-3-2-190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1. 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前的架构搭建

(5)2007 年 9 月,吴宝发收购丰骏投资 100%股权
2007 年 9 月 19 日,吴宝发向 Ichitaro Minami 以 100 港元收购丰
骏投资全部股权。至此:

                              吴宝发
                                  100%                境内                                                             吴宝发收购款金额较低,
                                                                 Ichitaro Minami 并非境内税
                                                                                              格林有限在上一步已变更   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收居民,关于非居民个人间
                                                                                              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汇 发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境外       接转让境内股权,无明确征
                                                                                              10 号令                  [2003]102 号)可自行携带
                      100%                                       税规定
                                                                                                                       出境的现金范围之内
                                                      境内
                杭州中瀚
                      75%                     25%

                            格林有限




                                                                     3-3-2-191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2. 大中华精密间接收购格林有限前的架构搭建

                                                               ①LIM LI PENG 并非境内
                                                               税收居民,大中华精密亦非
                                                               境内主体,不涉及境内税
                                                               收;
2004 年 4 月 26 日,LIM LI PENG(新加坡籍自然人)设立大中
                                                               ②吴宝发向吴宝玉的转让
华精密;2007 年 8 月 4 日,吴宝发以 300 新元收购大中华精密全
                                                               款未实际收取,且低于成本                      ①吴宝发的收购款来源于
部股份;2007 年 9 月 15 日,吴宝发将大中华精密 50%股份以 1
                                                               价,并已超 10 年;                            ANG KHENG HUI 提供的
新元转至吴宝玉。至此:
                                                                                                             新元借款,不涉及跨境资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不涉及外资审备   金流动;
              吴宝发                     吴宝玉                水口税务分局已出具《证
                  50%                       50%                明》,认定吴宝发自 2002 年                    ②吴宝发向吴宝玉的转让
                                                  境内         4 月至 2010 年遵守税收相                      款未实际收取,不涉及跨
                                                  境外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分局                      境资金流动
                       大中华精密(SGP)
                                                               未发现任何欠税、偷税及其
                                                               他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税项
                                                               纠纷与缴税有关的处罚记
                                                               录




                                                                   3-3-2-192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3. 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及大中华精密境外挂牌前股权调整

    (1)2007 年 10 月,大中华精密间接收购格林有限 100%股权            吴宝发转让顺年集团及丰
    2007 年 10 月 18 日,大中华精密向吴宝发发行 998 股股份购买顺       骏投资的所得系大中华精         不涉及外资审备;
    年集团及丰骏投资全部股份,作价 11,649,654 新元。至此:             密之股份,税务机关原有权       就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的外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         资合规性,惠州市惠城区
                   吴宝发                     吴宝玉
                                                                       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 ,但      商务局已出具《证明》,认
                      99.9%                      0.1%
                                                        境内           已超 10 年;                   定吴宝发、吴宝玉设立境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外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境
                            大中华精密(SGP)                            水口税务分局已出具《证         外企业以股权转让和增资        属换股收购,不涉及跨境
                            100%               100%     境外           明》,认定吴宝发自 2002 年     方式取得格林有限之股权        资金流动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4 月至 2010 年遵守税收相       /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因违
                            100%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分局       反我国境内外投资的相关
                                                                       未发现任何欠税、偷税及其       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情
                                                        境内
                    杭州中瀚                                           他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形,亦不会因违反我国境
                            75%                 25%                    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税项       内外投资的相关规定而被
                                                                       纠纷与缴税有关的处罚记         行政处罚
                               格林有限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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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 年修订)》(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施行)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3-2-193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3. 格林有限注入大中华精密及大中华精密境外挂牌前股权调整

(2)2007 年 10 月,大中华精密股份分配、拆股
                                                                                                                              2007 年 11 月 9 日,吴宝发、
2007 年 10 月 26 日,吴宝发将大中华精密部分股份分别转至吴宝
                                                                                                                              吴宝玉、张祖春、赵加成、
玉、张祖春、赵加成、马朝阳、ANG KHENG HUI,其中对吴宝
                                                                                                                              马朝阳根据《国家外汇管
玉、张祖春、赵加成的转让对价系其对格林有限的过往服务及贡
                                                                                  转让方于本次转让未有所                      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
献,对马朝阳、ANG KHENG HUI 的转让对价系其为实施境外挂
                                                                                  得,且已超 10 年;                          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
牌提供的咨询服务;2007 年 10 月 27 日,大中华精密按 1:20,000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实施拆股。至此:
                                                                                  水口税务分局已出具《证                      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马朝阳             境内       明》,认定吴宝发、吴宝玉、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
                                                                                  张祖春、赵加成自 2002 年 4                  省分局办理《境内居民个
                                                                  ANG KHENG HUI                              不涉及外资审备
                                                                                  月至 2010 年遵守税收相关                    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7.2%       31.0%        7.0%          6.0%           5.5%           3.3%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分局未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
                               大中华精密(SGP)
                                                                                  发现任何欠税、偷税及其他                    局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00%                 100%                境外       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                      出具《情况说明》,认定吴
                      顺年集团(BVI)         丰骏投资(HK)                          行为,没有涉及任何税项纠                    宝发、吴宝玉、张祖春、
                              100%
                                                                                  纷与缴税有关的处罚记录                      赵加成、马朝阳自 2007 年
                                                                       境内                                                   11 月 9 日至证明出具日,
                         杭州中瀚
                              75%                  25%                                                                        该分局未对其进行过行政
                                                                                                                              处罚
                                     格林有限




                                                                                      3-3-2-194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4. 大中华精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挂牌期间事项、摘牌

2007 年 11 月 20 日,大中华精密公开发行 7,500,000 新股并在法
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挂牌。
                                                                                                                                                                收购款入境已经加盖国家
2008 年 2 月 2 日,丰骏投资以注册资本平价 75 万元向杭州中瀚                                                                                                     外汇管理局余杭支局资本
收购格林有限剩余 75%股权;同日,丰骏投资向格林有限增资                                                                                                          项目外汇核准章的《外方
                                                                                                          税务机关原有权核定杭州
21,900 万元。                                                                                                                                                   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
                                                                                                          中瀚向丰骏投资转让股权
挂牌期间,吴宝发等人在二级市场增持/新购部分大中华精密股                                                                                                         资外汇登记情况表》(登记
                                                                                                          的应纳税额,但已超 10 年; 丰骏投资向杭州中瀚收购
份,大中华精密回购部分自身股份并注销部分库存股。                                                                                                                编号 ZG441300021480-02)
                                                                                                          杭州中瀚已于 2009 年 4 月 7 剩余 75%股权并增资格林
                                                                                                                                                                外汇登记;增资款入境已
2014 年 9 月 30 日,大中华精密自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初级板块                                                日注销;                     有限已经惠州市对外贸易
                                                                                                                                                                经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惠
摘牌。至此: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经济合作局《关于惠州市         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
   吴宝发   吴宝玉     张祖春               赵加成      马朝阳     赵佰根            张卫东
                                                                                                境内
                                                                                                          已出具《纳税资信证明》, 格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变       汇核准章的《国家外汇管
                                                                                                          认定杭州中瀚自 2006 年 9 更企业类型及增加投资的       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
                                                                            王云川            其他股东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 批复》(惠外经贸资审字
                             ANG KHENG HUI
42.57%   26.76%      5.42%      5.19%    4.64%       4.26%       1.25%         0.19% 0.12%        9.60%                                                         准件》(业务编码粤汇资核
                                                                                                          期间无欠税记录,无其他重 [2007]541 号)批准           字第 O441300200700193
                                        大中华精密(SGP)

                                                 100%
                                                                                                          大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                                号)外汇核准;
                                                                                               境外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丰骏投资(HK)
                                                                                                                                                                收购款及增资款最终来源
                                                 100%
                                                                                                                                                                于大中华精密境外挂牌募
                                                                                               境内
                                           格林有限                                                                                                             集资金




                                                                                                              3-3-2-195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5. 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股东回归

(1)2015 年 12 月,9 名回归股东信托香港惠丰宝持股、大中华
精密出售丰骏投资 100%股权及减资
2015 年 9 月 16 日,吴宝玉、吴宝发设立惠州惠丰宝(嗣后新增
合伙人张祖春、赵加成);2015 年 11 月 25 日,惠州惠丰宝设立
                                                               大中华精密将丰骏投资股
香港惠丰宝;2015 年 11 月 27/29 日,吴宝发、吴宝玉、张祖春、
                                                               份转至香港惠丰宝涉及间
ANG KHENG HUI、赵加成、马朝阳、赵佰根、王云川、张卫东
                                                               接转让境内财产,相关方已
等 9 名回归股东将所持大中华精密股份信托至香港惠丰宝;2015                                                                   ①惠州惠丰宝设立香港惠
                                                               依《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      惠州惠丰宝设立香港惠丰
年 12 月 3 日,大中华精密将丰骏投资全部股权及债权转至香港                                                                   丰宝已通过银行办理 ODI
                                                               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宝已取得广东省商务厅
惠丰宝,并同步实施减资,转让款与减资款相等部分抵销。至此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业
                                                               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
(已完成剥离,尚待实施股东回归):                                                                                          务登记,经办外汇局为国
                                                               2015 年第 7 号,以下简称 7    外    投     资    证     第
                                                                                                                            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
           吴宝玉    吴宝发          张祖春        赵加成      号公告,2015 年 2 月 3 日生   N4400201500810 号),再
                                                                                                                            支局;
        32.81% GP       41.62%            16.75%      8.82%    效,取代国税函[2009]698       投资丰骏投资已取得广东
                                                                                                                            ②大中华精密对香港惠丰
                                                               号部分条款)的规定向惠州      省商务厅《企业境外投资
                                                                                                                            宝的应收转让款与应付减
                          惠州惠丰宝                           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提交        证 书 》(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境内                                                                  资款抵销,未实际支付,
                                  100%                         《关于集团境外重组间接        N4400201600020 号)
                                                                                                                            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
                                                               转让中国财产按 7 号公告进
                        香港惠丰宝(HK)
                                                               行税务申报的说明》之备案
                                   100%               境外
                                                               文件
                         丰骏投资(HK)

                                  100%

                                                      境内
                              格林有限




                                                                   3-3-2-196
                                                                                                                                                                           律师工作报告

                                             事项                                                            税收                       外资                        外汇

5. 大中华精密剥离格林有限及 9 名回归股东回归

(2)2016 年 3/4 月,9 名回归股东回归
                                                                                                                                                          零对价转让,不涉及跨境
2016 年 3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8 日,丰骏投资将格林有限的
                                                                                                                                                          资金流动;
部分股权以零对价分别转至 9 名回归股东指定承接方,以使 9 名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惠
回归股东最终持股比例与原间接实际持有格林有限的比例按
                                                                                                                                                          州市中心支局已于 2017 年
90.40%:100%转换。至此:                                                                                                       两次股权转让已经惠州市
                                                                                                                                                          12 月 15 日出具《关于广东
    吴宝玉         吴宝发           张祖春           赵加成                                                                   商务局以《关于格林精密
                                                                                                                                                          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
 32.81% GP             41.62%            16.75%         8.82%                                     丰骏投资已就本次回归方      部件(惠州)有限公司股
                                                                                                                                                          司外汇业务无行政处罚记
          惠州惠丰宝
                                                                                                  案实施所涉股权转让以格      权转让的批复》(惠商务资
                                                                                                                                                          录证明的函》,就格林有限
                       100%                                                                境内   林有限于 2015 年 11 月 30   字[2016]44 号)、《关于格
                                                                                                                                                          红筹架构搭建至拆除全过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      林精密部件(惠州)有限
             香港惠丰宝(HK)                                                                                                                               程所涉相关事项,该中心
                                                                                                  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惠
                                                                                           境外
                       100%
                                                                                                                                                          支局未发现有违反外汇管
              丰骏投资(HK)                HQH (HK)                    王云川
                                                                                                                              商务资字[2016]60 号)批
                                                                                                                                                          理法规的情况,未发现有
                                                                                                                              准
                                                                                           境内
                                                                                                                                                          套汇逃汇的情形,未发现
                              乐清超然                西安亿仕登               上海楚熠

 47.45%      35.07%         6.69%        5.74%                4.71%       0.21%    0.13%
                                                                                                                                                          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而被该中心支局处罚的记
                                          格林有限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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