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1-03-31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承销的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已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90 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招商资管格林精密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3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深交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
〔2020〕48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招商证券针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
核查报告。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议
2020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具体明细。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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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
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1 招商资管格林精密员工参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12个月
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
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033.80 万股,同时不超过 11,93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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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
标准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招商资管格林精密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格林精密
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不超过
1,033.80 万股,同时不超过 11,93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资管格林精密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
设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26 日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或劳务合同。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是否为 实际缴款金额 持有资管计划
序号 参与配售姓名 职务
董监高 (万元) 比例
1 吴宝玉 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 2,600.00 21.77%
2 金耀青 董事、副总经理 是 2,700.00 22.60%
3 谭炳元 项目总监 否 1,115.00 9.33%
董事、董事会秘书、
4 白国昌 是 350.00 2.93%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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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实际缴款金额 持有资管计划
序号 参与配售姓名 职务
董监高 (万元) 比例
5 田雷 品质部部长 否 310.00 2.60%
6 王岩良 涂装部部长 否 300.00 2.51%
7 杨利平 包布运营总监 否 300.00 2.51%
8 曾磊 总经理高级助理 否 300.00 2.51%
9 魏浩 总经理助理 否 280.00 2.34%
10 解威威 监事、总经办主任 是 250.00 2.09%
11 陈哲 模具部部长 否 250.00 2.09%
12 吴禹仪 业务经理 否 200.00 1.67%
13 熊德民 运营部部长 否 200.00 1.67%
14 余新华 镜片部部长 否 200.00 1.67%
15 唐群 采购部部长 否 200.00 1.67%
16 吴建华 设备部部长 否 200.00 1.67%
17 黄丽花 成本会计 否 200.00 1.67%
18 赵佰谦 会计主管 否 200.00 1.67%
19 姜永权 副总经理 是 200.00 1.67%
20 杨理金 行政总监 否 200.00 1.67%
21 林刚萍 高级项目经理 否 200.00 1.67%
22 罗喜军 高级项目经理 否 200.00 1.67%
23 陈友国 行政副总 否 200.00 1.67%
24 邓文敏 总经理秘书 否 170.00 1.42%
25 姚卫华 五金部部长 否 120.00 1.00%
26 周伟军 模具设计主管 否 100.00 0.84%
27 翟超锋 人事主管 否 100.00 0.84%
28 杜永达 项目经理 否 100.00 0.84%
29 付银午 修模主管 否 100.00 0.84%
30 李宏海 CNC 部长 否 100.00 0.84%
合 计 11,945.00 100.00%
注:
1、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1,945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11,935万元。
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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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SNW346)。
(3)战略配售资格
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
7、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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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5)关于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支配主体的说明
根据《招商资管格林精密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招商资管为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
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
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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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033.80 万股,同时不超过 11,935 万元。符合《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5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
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三)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合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
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锁定期限进行约定。主承销商认
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
计划符合《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符合《特别规定》和《实
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符合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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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承销商向格林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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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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