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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300968          证券简称:格林精密         公告编号:2021-011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0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同意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33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8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10,220,6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 634,146,531.04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
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1〕3-1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开户人               开户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8100000101201004502                          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
                                                                 378,703,5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48                                             改与扩产项目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3110100100593152         70,383,600.00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惠州分行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9550880016631800916        7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司惠州江北支行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08020229200124781        4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惠州下角支行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4050171823900000979       4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惠州城南支行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04631110218            63,418,058.00       超募资金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惠州分行营业部


                             合计                                662,505,158.00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4,146,531.04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
      净额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注 2: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下角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城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分别为其直属上级机构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近日分别与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自强、申孝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
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
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