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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精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6-29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为专业会计人士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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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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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
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事项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果会议审议事
项未获非关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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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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