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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精密:《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6-29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
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
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
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
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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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九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管理
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 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请董事会
聘任。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副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时,总经
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

       (二) 总经理负责制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
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生
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
理标准化;

       (三)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
意见。

       第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 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年
度、半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 深入下属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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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
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
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 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

    (七)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 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经营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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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八)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保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
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九)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
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定期召开;总经理
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应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临时会议
的人员应为总经理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出的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
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通常于当月第一个工作周
召开,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本次会
议的主要讨论议题。临时会议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
地点、时间和本次会议的讨论议题。例会、临时会议均可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
事项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例会的,应向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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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当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员工伤亡或企业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二) 发生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产品质量事故;

    (三) 部门经理以上的人员任免;

    (四) 总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
前 1 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总经理办公会议重要议题的讨论材料须提前 1 天送达
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二十一条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 1 天向总经
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 传达学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文件、指示、决定;

    (二) 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 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人员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任免事项;

    (九) 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 听取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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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
派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 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
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汇报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
权范围。对于超越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在年终时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
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
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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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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