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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
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
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
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或稳健性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以
及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