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则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 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