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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60,00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19%。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上海律师事
务所委派徐成龙、孙竣锽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947%;反对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徐成龙、孙竣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