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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60,00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5%。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上海律师事
务所委派徐成龙、底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23%;反对 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62%;反对 2,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61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徐成龙、底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
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