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
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
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
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或稳健性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以
及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