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60,00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20%。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高慧、孙竣锽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慧、孙竣锽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