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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2-04-28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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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系 .................................................................................................................... 3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原则 .......................................................................................... 5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 5
第五章      财务报告 ............................................................................................................................ 6
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 7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9
第八章      其他 .................................................................................................................................. 10
第九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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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保护资
产安全和完整,准确反映公司财务信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进行会
计监督,反映会计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
和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需配备与工作
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财务部经理和会计人员,其中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
人。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
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
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第六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
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解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职责具体如下:
     一、在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
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公司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准确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
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三、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加强公司各部门费用开支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性;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对公司的各项税费进行准确核算,协调、办理各项税务事宜;
     七、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在总经理室及财务总监的指导下,对公司的资金进行预算
计划管理,有效合理使用,尽可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八、融资管理应服从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在公司年度整体资金计划安排下,针对资
金缺口部分,负责对外的融资活动,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的手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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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管理及日常维护;
       十、妥善保管公司各类财务资料,包括电脑数据、原始票据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
会计报表、银行票据、经济合同等,做好各类财务资料的登记造册工作及备份工作,加强防
范措施,杜绝财务资料的遗失或损毁。
       十一、其他公司财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身学习,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
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运用掌握
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应当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
息。
       第九条 账薄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
账。仓库同时设置相应的明细账、实物账,登记核算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财产物资。
       第十条 内部管理会计制度
       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管理会计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
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包含:
       一、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为保障企
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
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
       二、内部稽核,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
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四、内部财产清查。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
       五、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六、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
在问题和原因。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
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
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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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会计核
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月度、季度和半年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会计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八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
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贯性,会计政策如出现重大变更须
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
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
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
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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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
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月底进行结账、对账,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编制财务报告,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和制
度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
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各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
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
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对已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做
进一步说明。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
予以披露)。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
露)。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
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十一、其他重大信息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对各
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计量和确认,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不得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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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重大信息和不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对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进行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不当审批和越权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咨询机
构,有效利用财务报告,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管理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
     一、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复核;
     二、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相关部门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
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进行复核,
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委员会负责对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
权债务核实;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对
外披露;在财务报告编制与审计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财务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财务报告内容;未经董事
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任何财务报告信息。
                                  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记账要求
     一、各种会计记录中的内容及数据必须准确、清晰。
     二、各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不许涂改、挖补、乱擦或用其它方法消除字迹。
     三、各种会计记录中的签章必须齐全。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公司对发生
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
     二、会计凭证分类
     l、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的原始记录和书面证明,要求各部门、各环节凡是
发生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明确经济责任,提供会计记账依据。
它分为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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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规范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入库单等。
       (2)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从发生业务的对方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运货单
等。
       2、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经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的凭证。
       3、记账凭证汇总表:将数量较多的记账凭证按各个相同的会计科目汇总填制的用以登
记总账的凭证。
       第四十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三、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
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属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部门经理核实后经财务总监批准,代作原始凭证。
       四、职工因公借款的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凭证,借款
时不准白条顶库。若从工资中扣款时,可不开收据,但必须写明应发数、所扣还金额、实际
发放数等。
       第四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一、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二、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
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
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应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
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的编号按月依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
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
       五、对账
       涉及财产、物资的,须账实相符。现金账必须天天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会
计账与业务调拨、仓储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物资、业务周转金等业务账、保管账、
三级明细账、备查簿之间的账目,包括进、销、存金额及数量都应定期(每月)进行对账。
在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处理。对逾期未收未付的商品、材料、款项
以及各种悬账悬案,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结清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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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一、凡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整、传递
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二、财务部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整齐、汇集全面、归档及时、妥善
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的移交由财务部经理监交。会计
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四十三条        财务稽核: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
核审验,会计人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
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设专人负责记账凭证审核,或交叉审
核记账凭证。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总则
      一、公司会计档案归财务部管理,财务部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
阅、销毁等项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二级
核算单位及其他单位,要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
      三、公司财务部要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者的职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公司各单位负责人要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要保证会计档案管理必要的经费和
设施(包括必要的存放地点、存放设施、档案管理消耗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
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类、会
计账簿类、会计报表类,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四个组成部分。
     电算化会计档案还包括:会计年度数据的备份盘;同期的操作系统、相关的应用程序软
件及会计核算系统软件;操作人及密码、操作日志等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对公司各附属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指导及监督。
具体包括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分类、装订、立卷、保管、交接、查阅利用、期满销毁等
工作。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保管
     一、公司财务部在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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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由该单位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其他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各
单位保管 5 年,以便各单位利用和查阅。5 年期满后,在财务部的监督下及时将保管期限未
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财务部;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 2 年、5 年、15 年、25
年四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对外投资凭证、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及文字说明)、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永久性保管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在装订立卷后单
独保存。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移交
       一、公司各单位及财会人员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二、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
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的期限、已保管的期限等内容。
       三、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
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拆封重
新整理的,由财务责任人批准后,指定专人监督办理。
       第四十九条      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过程中,禁止涂
画、抽换、损坏、篡改、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须外借的,
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制度履行审批流程并办理登记手续,使用时应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归
还。
       第五十条 期满销毁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共同鉴定,经鉴定,
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按相关审批
程序销毁,严禁任何人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相关事项由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项细则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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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