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经审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宁宁先生、俞国梅女士、张
丽君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
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
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形。经审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章定表先生、王溪红女士具备履行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