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
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条件,且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于相关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许宁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丽君女士
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聘任许尔宁先生、马丽娜女士、丰慈瑾先生、许
恒帅先生、丁春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