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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我们认为:廖维明
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条件,且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公司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于相关人员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
致同意聘任廖维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也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章定表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