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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为“试运行销售”)、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试运行销售”及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
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中“关于试运行销售”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解释发布
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
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报表列报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能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四、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