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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帅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3-04-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帅股份”或 “公司”)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恒帅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360.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 3,865.38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494.62 万元。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1625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
拟定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及采购进度,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与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采购相关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
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二)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公司支付流程申请款项,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支付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财务部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
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
机构。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
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涉及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
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同意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
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
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
用成本;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小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国木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