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绿生物 股票代码:300970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hinagreen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 (泗阳县绿都大道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四月 1 特别提示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生物”、“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3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58,35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14,590,000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A 农、林、 牧、渔业”门类下的“01 农业”,截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T-3 日)收盘,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67.24 倍。本次发行 价格 44.77 元/股对应的本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 率为 22.98 倍,低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A01 农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67.24 倍)和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54.12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 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4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价格下降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我国食用菌市场良好的前景吸引着新投资者的不断进入。随着新厂商的出现 和原行业参与者规模的不断扩大,食用菌产品供应量随之增多,行业竞争日趋激 烈,近年来食用菌平均市场价格也呈现下滑趋势,进而影响了公司产品售价。以 金针菇为例,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其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5.13 元/千克、4.83 元/千克、4.79 元/千克和 4.91 元/千克,其毛利率分别为 27.65%、 23.21%、28.34%和 32.67%。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金针菇平均售价持续下滑。 如果未来市场竞争继续加剧,产品价格可能继续下滑,若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技术 研发、规模化生产等措施降低食用菌成本,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上升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原材料占公司生产成本的比重在 35%左右,占比较大,主要原 材料包括玉米芯、米糠、麸皮、棉籽壳、甜菜渣、啤酒糟等农副产品以及纸箱等 包装材料,原材料价格的起伏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倘若因国际贸易、国 家政策、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农村耕地面积增减、劳动力成本波动等因素导致 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则可能提高公司食用菌产品的生产成本,继而对公司毛利 率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单一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金针菇,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金针菇的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为 92.49%、91.12%、92.20%和 93.09%。 金针菇等食用菌作为日常食品,消费量大幅波动的可能性较小,但若因居民消费 习惯变化等因素导致金针菇消费量持续减少,或由于市场竞争导致金针菇市场价 格大幅下降,公司若无法及时应对,将面临因产品集中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757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华绿生物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绿生物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37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 14,590,000 股,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绿生物”,证券代码为“300970”。 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华绿生物 (四)股票代码:30097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835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59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59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3,76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 减持意向”。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 诺及减持意向”。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 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余养朝 17,993,814 30.84 2024 年 4 月 12 日 7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阮秀莲 4,841,938 8.30 2024 年 4 月 12 日 江苏高投 4,320,000 7.40 2022 年 4 月 12 日 宁波苏民投 1,785,714 3.06 2022 年 4 月 12 日 苏州天惠 1,600,000 2.74 2022 年 4 月 12 日 陈惠 1,500,000 2.57 2022 年 4 月 12 日 国耀伟业 1,080,000 1.85 2022 年 4 月 12 日 杭州兴富 1,080,000 1.85 2022 年 4 月 12 日 毅达成长 1,044,534 1.79 2022 年 4 月 12 日 国元投资 1,000,000 1.71 2022 年 4 月 12 日 宿迁华鑫 936,000 1.60 2024 年 4 月 12 日 首次公开发 安华基金 720,000 1.23 2022 年 4 月 12 日 前已发行股 份 林霄 600,000 1.03 2022 年 4 月 12 日 健安润华 540,000 0.93 2022 年 4 月 12 日 诚鼎汇 536,000 0.92 2022 年 4 月 12 日 诚众棠 536,000 0.92 2022 年 4 月 12 日 华西同诚 500,000 0.86 2022 年 4 月 12 日 西藏宝悦 500,000 0.86 2022 年 4 月 12 日 陆水河投资 430,000 0.74 2022 年 4 月 12 日 安元基金 430,000 0.74 2022 年 4 月 12 日 拙朴投资 400,000 0.69 2022 年 4 月 12 日 常创天使 360,000 0.62 2022 年 4 月 12 日 邱昌里 300,000 0.51 2022 年 4 月 12 日 8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吕建春 296,000 0.51 2022 年 4 月 12 日 平安天成 200,000 0.34 2022 年 4 月 12 日 崔茂霞 150,000 0.26 2022 年 4 月 12 日 曹德强 80,000 0.14 2022 年 4 月 12 日 小计 43,760,000 75.00 网下发行股份 - - - 首次公开发 行网上网下 网上发行股份 14,590,000 25.00 2021 年 4 月 12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4,590,000 25.00 - 合计 58,35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基于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871.11 万元、11,369.06 万元,公司选择《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规定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9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Chinagreen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4,376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余养朝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8 日 住所: 泗阳县绿都大道 88 号 邮政编码: 223700 食用菌的研发、种植、销售;食用菌生产设施、设备及食 经营范围 用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研发、设计、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 食用菌的研发、工厂化种植及销售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 所属行业 于“A 农、林、牧、渔业”门类下的“01 农业” 联系电话: 0527-85302330 传真号码: 0527-85308101 互联网地址: www.chinagreenbio.com 电子信箱: hlzq@chinagreenbi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董事会办公室 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 钱韬,0527-85302330 方式: 1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前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总股本持 号 (股) (股) (股) 券情况 股比例 通过宿迁华 鑫持有 2020 年 6 月 董事长、 180,200 股, 1 余养朝 14 日-2023 年 17,993,814 18,176,654 41.54% - 总经理 通过拙朴投 6 月 13 日 资持有 2,640 股 董事、副 2020 年 6 月 通过宿迁华 总经理、 2 崔茂霞 14 日-2023 年 150,000 鑫持有 200,000 0.45% - 财务负责 6 月 13 日 50,000 股 人 2020 年 6 月 通过毅达成 3 樊利平 董事 14 日-2023 年 - 长持有 998 998 0.0023% - 6 月 13 日 股 2020 年 6 月 通过宿迁华 董事、董 4 钱韬 14 日-2023 年 - 鑫持有 100,000 0.23% - 事会秘书 6 月 13 日 100,000 股 2020 年 6 月 通过宿迁华 董事、副 5 冯占 14 日-2023 年 - 鑫持有 120,000 0.27% - 总经理 6 月 13 日 120,000 股 董事、采 2020 年 6 月 通过宿迁华 6 余丽钦 购管理部 14 日-2023 年 - 鑫持有 64,000 0.15% - 总监 6 月 13 日 64,000 股 2020 年 6 月 7 谢南 独立董事 14 日-2023 年 - - - - - 6 月 13 日 2020 年 6 月 8 李政明 独立董事 14 日-2023 年 - - - - - 6 月 13 日 2020 年 6 月 9 吴小平 独立董事 14 日-2023 年 - - - - - 6 月 13 日 监事会主 2020 年 6 通过宿迁华 10 余清 - 50,027 0.11% 席、重庆 月 14 日- 鑫持有 11 华绿总经 2023 年 6 50,000 股, 理 月 13 日 通过拙朴投 资持有 27 股 2020 年 6 通过宿迁华 监事、资 月 14 日- 11 李芬 - 鑫持有 40,000 0.09% 金部经理 2023 年 6 40,000 股 月 13 日 职工监 2020 年 6 通过宿迁华 事、江苏 月 14 日- 12 李贺文 - 鑫持有 20,000 0.09% 大区技术 2023 年 6 20,000 股 调控总监 月 13 日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余养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1.12%的股份,并通过宿迁华鑫和 拙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42%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余养朝,男,出生于 1971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余养朝先生曾任上海侨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高管,上海雪国高榕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系雪榕生物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雪榕食用菌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长春雪国高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豪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盛际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柯文(上海)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高榕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余养朝先生自 2010 年 6 月设立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兼任上海铭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宿迁华创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江苏和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余养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0.84%的股份,并通过宿迁华鑫和拙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0.31%的股份。 12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为宿迁华鑫,2015 年 9 月 16 日,宿迁华创将其持 有的 278,000 股公司股份转让宿迁华鑫,除控股股东余养朝外,25 名董事、监事 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共获得 276,000 股;2016 年 12 月 28 日,宿迁华创将其持有的 380,000 股公司股份转让宿迁华鑫,除控股股东余养朝外,17 名董事、监事及中 高层管理人员共获得 280,000 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宿迁华鑫合计持有 公司 2.14%股权,其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 余养朝 董事长、总经理 169.39 19.25% 自筹合法资金 2 冯占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 112.80 12.82% 自筹合法资金 3 钱韬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94.00 10.68% 自筹合法资金 4 王华军 发行人销售总监 94.00 10.68% 自筹合法资金 5 余丽钦 发行人董事、采购总监 60.16 6.84% 自筹合法资金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6 崔茂霞 47.00 5.34% 自筹合法资金 人、董事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重庆华 7 余清 47.00 5.34% 自筹合法资金 绿总经理 8 李芬 发行人监事、资金部经理 37.60 4.27% 自筹合法资金 13 发行人监事、江苏大区技术 9 李贺文 18.80 2.14% 自筹合法资金 调控总监 10 邱亚 发行人四厂厂长 18.80 2.14% 自筹合法资金 11 胡兰 发行人一厂厂长 18.80 2.14% 自筹合法资金 12 王长斌 发行人总经办主任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3 王珺 发行人行政部经理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4 严珣 发行人项目经理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5 阮养淑 发行人夜班副经理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6 黄丽平 发行人二厂厂长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7 刘娟 发行人工艺技师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8 董晖 重庆华绿总经理助理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19 郭倩 发行人设备部经理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20 夏伟伟 发行人采购部经理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21 李世文 重庆华绿厂长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22 向超 重庆华绿副厂长 9.40 1.07% 自筹合法资金 23 邵显生 发行人财务经理 7.52 0.85% 自筹合法资金 24 熊艳 发行人三厂厂长 7.52 0.85% 自筹合法资金 25 万红林 发行人人事经理 5.64 0.64% 自筹合法资金 26 陈利娟 发行人生产车间主管 5.64 0.64% 自筹合法资金 27 邓丽香 发行人技术员 5.64 0.64% 自筹合法资金 28 朱志超 发行人销售部区域经理 5.64 0.64% 自筹合法资金 29 杨泽平 发行人销售部区域经理 5.64 0.64% 自筹合法资金 曾任北京华绿研发经理,已 30 尹永刚 5.64 0.64% 自筹合法资金 离职 31 王革丽 发行人技术主管 4.70 0.53% 自筹合法资金 32 王洪永 发行人采购副经理 4.51 0.51% 自筹合法资金 合计 879.84 100.00% - 宿迁华鑫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三十六个月的承诺,锁定期内 及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的转让退出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14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4,376.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9.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 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余养朝 17,993,814 41.12 17,993,814 30.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阮秀莲 4,841,938 11.06 4,841,938 8.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江苏高投 4,320,000 9.87 4,320,000 7.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苏民投 1,785,714 4.08 1,785,714 3.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苏州天惠 1,600,000 3.66 1,600,000 2.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惠 1,500,000 3.43 1,500,000 2.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耀伟业 1,080,000 2.47 1,08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杭州兴富 1,080,000 2.47 1,08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毅达成长 1,044,534 2.39 1,044,534 1.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元投资 1,000,000 2.29 1,000,000 1.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宿迁华鑫 936,000 2.14 936,000 1.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安华基金 720,000 1.65 720,000 1.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林霄 600,000 1.37 600,000 1.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健安润华 540,000 1.23 540,000 0.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诚鼎汇 536,000 1.22 536,000 0.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诚众棠 536,000 1.22 536,000 0.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华西同诚 500,000 1.14 500,000 0.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西藏宝悦 500,000 1.14 500,000 0.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陆水河投资 430,000 0.98 43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安元基金 430,000 0.98 430,00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拙朴投资 400,000 0.91 400,000 0.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常创天使 360,000 0.82 360,000 0.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邱昌里 300,000 0.69 300,000 0.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吕建春 296,000 0.68 296,000 0.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平安天成 200,000 0.46 200,000 0.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5 崔茂霞 150,000 0.34 150,000 0.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曹德强 80,000 0.18 80,000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43,760,000 100.00 43,76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14,590,000 25.00 - 小计 - - 14,590,000 25.00 - 合计 43,760,000 100.00 58,35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193 户,公司前 10 名股 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余养朝 17,993,814 30.8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阮秀莲 4,841,938 8.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江苏高投 4,320,000 7.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宁波苏民投 1,785,714 3.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苏州天惠 1,600,000 2.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陈惠 1,500,000 2.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国耀伟业 1,08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杭州兴富 1,08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毅达成长 1,044,534 1.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国元投资 1,000,000 1.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36,246,000 62.12%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459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4.7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6.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1.6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9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7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上发行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 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 14,557,792 股,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651,752,347.84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32,208 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 1,441,952.16 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2,208 股,包销金额为 1,441,952.16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 数量的比例为 0.2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5,319.4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10.98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71C000160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合计 5,708.45 万元。根据“致 同验字(2021)第 371C000160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 4,391.12 律师费 325.00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 538.6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5.00 发行手续费 18.72 合计 5,708.45 18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3.9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10.9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3.70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07 元/股(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 371ZA11506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 托,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 同审字(2021)第 371A000222 号”审阅报告。2020 年度财务数据及 2021 年一 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 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21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联系电话 010-60833500 传真 010-60833955 保荐代表人 韩昆仑、唐亮 联系人 唐亮、韩昆仑、裘佳杰、寇宛秋、吴欣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华绿生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 绿生物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华绿生 物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 荐代表人韩昆仑、唐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韩昆仑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惠达卫浴非公开、曲江文旅非公开、广生堂非公开、天地壹号非公 开、日海智能非公开发行、万顺股份非公开、华胜天成非公开、华闻传媒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大都市热电公司电力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胜天成公开发行 23 公司债等项目申报工作;益客食品等 IPO 项目申报工作;万顺股份、力生制药、 长荣股份、大连电瓷 IPO 发行工作。 唐亮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中国国航 A 股 IPO 及 2010 年非公开发行、中国中冶先 A 后 HIPO 发行、中国铁建先 A 后 HIPO 发行等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项目,在大消 费行业相继负责了中国盐业总公司整体改制、正大集团 2019 年中国区农牧业务 重组收购、伊利股份私有化中地乳业、五粮液集团收购金融资产等多项战略收购、 阿里巴巴集团战略投资暨 2015 年苏宁云商非公开发行、中信集团战略收购暨隆 平高科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乐凯胶片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及 2019 年发行股份收 购资产及配套融资、百威英博战略增持珠江啤酒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绝味食 品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伊利股份 2019-2020 公司债、2020 年美元债、蒙牛 乳业 2020 年公司债,京粮集团 2019 年公司债,正大投资股份超短融等。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承诺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华绿生物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绿生物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绿生物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并向华绿生物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即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华 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 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华绿生物的股份: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5、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华绿生 物股份总额的 10%。 6、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转让发行 25 人股票。 7、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五个交易日通 知华绿生物,华绿生物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 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9、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 及具体原因; (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 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 会审议;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崔茂霞承诺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6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华绿生物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绿生物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绿生物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并向华绿生物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绿生物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 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5、如本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本人愿意接受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 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 (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 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 会审议; 27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养朝、崔茂霞、余 丽钦、钱韬、冯占承诺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华绿生物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绿生物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绿生物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并向华绿生物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本人所持的华绿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华绿生物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绿生物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绿生物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华绿生物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 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28 5、如本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本人愿意接受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 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 及原因; (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 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由华绿生物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华绿生物股东大 会审议;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人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 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 29 达到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履 行相关义务。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自股价稳定预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 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预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预案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30%,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 30 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三)股价稳定预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发行人回 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 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发 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四)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 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 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 31 酬的 50%归公司所有。 (五)终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预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预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项 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华绿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之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其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在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时,华绿生物应严格按照《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32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 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 履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人同意执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华绿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之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 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人同意执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的情 形。若本次发行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 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承诺: 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的情形。 若本次发行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33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售的原限售 股份(如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承诺: 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华绿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4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 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 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所保 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5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如有未约定具体约束措施的,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 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确定;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承诺: 36 “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本股东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股东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如有未约定具体约束措 施的,则本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过程中,如有未约定具体约束措施的,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37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