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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绿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0-01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
       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
       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
            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 短期投资
            1. 委托经营或理财;
            2. 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 长期投资
            1. 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 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1
            3. 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
       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
            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 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2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除上述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
            总经理审批。

       (四) 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对外投
            资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总
            经理就总经理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九条(一)
       和(二)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九条(一)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
         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
         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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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
              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
              东大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批准;
         (三) 财务部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
              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确认
              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投资操作人员每日休市后做出公司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提交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阅;
         (六)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
         照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应收股利、购进日期等项目及
         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
         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
        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
               的投资;

                                     4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
               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
               察;
          (二)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立项报告);
          (三)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
               总经理;
          (四) 公司财务部协同战略发展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制定投资项目的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
           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 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 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投资目的;
           (二) 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 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 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 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 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
                风险);
           (七) 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 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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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战略发展部门负责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总论:
                1. 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 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 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 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 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 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 预算和资金的筹措:
                1. 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 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 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 现金流量计划。
            (四) 项目的财务分析:
                1. 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 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
                   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 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战略发展部门编制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 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 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
                 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 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 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 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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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 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 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 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 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 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十四)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
            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
            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5.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 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
                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7
                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制度中特
          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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