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络电子: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2-04-25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2022]核字第 90103 号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
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
定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工作。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
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贵公司年度报告使用,
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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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2]核字第 90103 号)之签署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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